患者在就医的不同阶段与医疗机构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012-01-24 04:16
中外医疗 2012年35期
关键词:病历病患医患

赵 菁

河南省三门峡市疾病控制中心,河南三门峡 472000

医患关系,这是在当今的社会新闻和影视剧中的一个热点词语,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患者和医疗机构在就医的不同阶段发生的法律关系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已经开始学习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在就医看病中的各项权利。所谓医患关系,就是患者在去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时,同医疗机构在服务合同方面的联系,当某家医疗机构建立时,医患关系就此开始,但是,医患关系的结束并不是和患者治疗结束一致的;医患关系在患者就医的不同阶段存在的法律关系是大不相同的[1],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特点,该文具体阐述了再就医的不同阶段中,患者和病患之间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

1 患者到某医疗机构就诊之前的法律关系

1.1 服务群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经过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如今,医学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已经由最初的生物医学模式逐渐转变成生物、社会以及人的心理综合的医学模式,可见,人们对于健康这个概念的认识是不断扩展和深化的,健康不只是身体各器官的健康,还是社会心理的健康;有好的情绪,健康的心理以及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健康;健康的概念一旦扩展到这个范围,那么与医疗机构发生关系的就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病患,同时还包括身体没有疾病,但心理处于灰色状态的人群,因此,医疗机构服务的对象是扩展了的;由于当今人们对自身健康问题的重视,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去医疗机构查体、咨询,虽然他们没有表现出任何患病的症状;另一方面,医疗机构的功能也扩展了,有专门性的医学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等,这些病患不是身体有疾病,而是为了解决心理问题去做身体上的改变。因此,患者没有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之前,法律关系已经存在了。

1.2 邀请和要约

邀请和要约的开始时间与医疗机构建立的时间是一致的,要约的一方是指要去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的群体,承诺方就是指特定的医疗机构。要约方是一个非常广泛的群体,承诺方对外做广告时,应该诚实信用,不应该将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刻意性的夸大,应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确定性,如果已经发出的通知或者广告有什么改变,一定要及时修正;如果承诺方的实际医疗服务并没有和宣传中的相一致,给要约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难么承诺方是要付出一定的赔偿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承诺方存在着缔约过失的责任。比如,有的医疗机构对外宣称有某种服务,而要约方进行体验后发现与宣传不合,致使要约方有所损失,那么要约方就有权要求赔偿,事态严重的,就要向法律部门汇报并申诉,打击欺诈等犯罪行为。

1.3 强制缔约

法律有保护弱者的职能,也就是说,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属于占据优势的一方,而病患处于弱势地位,弱势的一方可以向优势的一方要求强制缔约。如果患者要约,优势方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就拒绝;同时法律规定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因此,医疗机构对于无法付费的濒危病人,应该首先实施救治,不应该以财产的要求放弃病人的生命。

2 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时的进行状态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2.1 开始进行的医疗合同服务

一般而言,患者与医疗机构建立合同服务关系的标志就是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挂号。订立合同的前提有2个,一是要约,二是承诺;要约是指患者挂号并付出挂号费,这个举动说明患者已经愿意由这家医疗机构提供需要的医疗服务;承诺方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接收挂号费并开出挂号单,说明医疗机构愿意接收患者,承诺已经形成。这两方面都满足,说明合同已经开始。这个合同确定了医患双方最初的权利和义务,承诺方收取一定的诊费,并为患者提供初步的服务,包括诊断、询问、解疑以及拿出治病对策等;要约方则缴纳一定的费用,同时要想医生阐述自己的真实情况,配合医生进行诊断。

2.2 后续进行的医疗合同服务

在后续进行的各项治疗中,会进行新合同的订立或者增加合同条款,这些都要根据诊疗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对于医生的进一步要约,患者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决定自由;对于患者的进一步要约,医生视情况进行决策,同意或者不同意,医生要有责任感。在美容整形的医疗机构中,医生不能因为经济利益强迫患者接收医疗服务。医生虽然具有救死扶伤的职责,但是医疗机构需要遵循一定的制度办事,医患之间自由的订立合同是规定之一。

3 患者就医结束后与医疗机构发生的法律关系

3.1 医患关系发生延续

医患合同与其他领域订立的合同有很大的区别性,其中之一就是不能随着患者就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合同;因为疾病具有再次复发性,而且有些疾病需要隔一段时间进行巩固治疗;患者离开医院往往带着医生的叮嘱离开,医生会对患者说一些在治疗完成一段时间内出现的反应,吃药的剂量以及不良反应等,会打电话咨询患者的情况或者要求患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到医院进行复查等,或者对于某类疾病的患者,出现新的治疗方法时,也可以向患者推荐。这些情况都是医患关系延续的各种表现。

3.2 后合同义务

患者结束就医,离开医疗机构,但是医院保存病人的病历,并且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责任和义务,除非法律公安部门因为查案的需要要求医院提供病人的病历并透露隐私。对于病历,医院不能损坏,要保证其完整性;患者可以复制自己的病历,患者对病历的要求只要合法,医疗机构就应该满足要求,如果医疗机构丢失了患者的重要信息依据,比如出生证明等,要付一定的法律责任[2]。

[1] 张靖森,杨二娟,张国强.医患关系的基本属性[J].实用医技杂志,2004,1(11):80-82.

[2] 朱锡光,孙梯业,李力,等.新时期新型医患关系现状的多维思考[J].中国全科医学,2005,8(2):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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