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话语框架分析*

2012-01-23 07:26廖美珍
当代修辞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审判长公诉人法庭

廖美珍

(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武汉430079)

提 要 本文利用框架理论,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分析法庭审判话语。静态分析把法庭审判话语框架分为显性和隐形两种,并揭示框架的层级性和结构性。显性框架涉及程序正义,隐形框架涉及实体正义。动态分析揭示法庭审判参与者的框架建构,认为法庭审判本质上是框架互动,特别是目的框架和故事框架的互动。

一、引 言

一般认为,“框架”(frame)这个概念最早起源于戈夫曼的《框架分析:论经历的组织》(Goffman1974)。戈夫曼(1974:10)在此书中给框架作了这样一个界定:“一种情境的定义是按照支配事件的组织原则和我们对事件的主观卷入而建构起来的,框架就是我用来指这些我能够辨别出来的那些基本成分所使用的词。”说得更具体些,“框架”指的是话语互动中话语参与者对话语构成的方式的共享认识,或者是对社会情境中话语功能的总的感觉(Titus Ensink和Christoph Sauer2003)。“框架”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它使人首先联想到一个空间概念,即是说,它在空间给一个物体一个位置,并且把这个物体与其他的物体区别开来。与“框架”意思大致相同的术语有“视角”(perspective)、“图式”(schema)、“摹本”(script)、“活动类型”(type of activity)、“话语活动”(speech activity),等等。Tannen和Wallat(1993:59-62)区分框架的两个层面,一个是认知层面,叫做“认知框架”。认知框架是关于事件的一般的原型知识。另一个是互动层面,叫做“互动框架”。互动框架既帮助语言使用者辨认语言活动的语境,又帮助语言使用者生成并且辨认出连贯的活动系列。前者是存在大脑中的,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在互动中实现的。

本文的“框架”定义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其它社会实践过程中,对一种事物或者事件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知识架构,或者是人们根据过去的经验建立起来的对特定事物和事件的一种期望或者期望结构。框架有两大功能:一是产生期望和期待,二是帮助解释。既然有框架,就有框架建构。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相对静态的东西,后者是行为,是动态的,指的是框架的建构,指正在进行的事或者活动。我们利用框架分析模式再现法庭审判话语,从框架和框架建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探讨法庭话语的独特性和法庭审判的本质特征。

二、法庭审判话语框架分析

我们首先从静态的框架这个层面分析法庭话语。法庭审判可以根据形式和内容分为显性框架和隐性框架。

1.显性框架

显性框架,也指形式框架,或者表层框架,即我们能够从表层和形式上辨认出来的框架,法庭审判话语显性框架可以分为宏观框架和微观框架两种。

1)宏观框架

相对于庭审之前的警察询问和其他相关司法程序来说,整个法庭审判本身就是一个大框架,即宏观框架。法官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这个特定的宣告式言语行为构成法庭审判这个框架的开始“边”。法官的宣告式言语行为“现在闭庭。把被告人张某某带出法庭,送回某某区看守所继续羁押”这个言语行为构成法庭审判大框架的终止“边”。由此而构成的法庭审判框架区别于整个司法程序的其他框架。

2)微观框架

A.庭前基本情况核实框架

在宏观框架里面,我们可以区分微观框架。首先是庭前基本情况何时框架。这是开始法:庭审判之前时,法官对被告人的询问。这个询问框架主要由三方面信息构成:一是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名字、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居住地,等等;二是被告人庭审前的相关法律程序,如羁押、逮捕、起诉等;三是法庭审判本身的事项,如合议庭的构成等,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告知被告人可以申请回避的法定权利和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个框架从性质上来说是一个程序性框架。这个框架以“被告人张某某,叫过别的名字吗?”作为框架建构的启动“边”,以审判长的关于被告人的权力的询问“你听清楚了吗?”作为框架的结束“边”。

B.法庭调查框架

接下来是法庭调查框架。法庭调查是整个庭审最重要的部分,因此也是最大的框架,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一般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这个框架一般由公诉人宣读公诉词(意见书)、被告人辩诉、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辩护人对被告人询问、举证质证等次一级框架构成。这个框架由法官的宣告性言语行为“现在呢,开始法庭调查”构成框架的“框边”,以法官的宣告性言语行为“现在法庭调查结束”构成结束“边”。这个框架决定法庭调查的方式和程序。

C.交叉询问框架

交叉询问框架是法庭调查框架的次一级框架。交叉询问和直接询问本来是英美法(普通法系)诉讼制度的一个特征。直接询问是诉讼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为了提供证词给法庭审理,向为其作证的证人发问。交叉询问是诉讼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对于对方证人的询问,其目的是就对方证人在直接询问时提供的证言进行诘问,发现其中矛盾以推翻其证词。对证人的发问,举证方直接询问应是第一顺序,对方反诘问是第二顺序。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司法诉讼制度开始借鉴了普通法系的一些做法。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强化了法庭控辩(刑事诉讼)的对抗。但在中国刑事法庭上,“交叉询问”多半体现为控方对被告人讯问(因为很少有证人出庭,特别是为被告人作证的证人)。这个框架的建构活动和建构过程由公诉人的言语行为“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启动。更多的时候,公诉人是以“希望你在今天的法庭上要实事求是地讲,也希望你珍惜今天这次开庭的机会。下面就几个问题,我询问你一下,问几个问题啊!请你如实回答”来启动,并同时作为这个框架的启动“边”;以“行,审判长,问完了”或者“我的讯问暂到此”作为建构活动的结束并同时构成结束的“边”。

D.直接询问框架

直接询问框架也是法庭调查框架的组成部分和次一级框架。“直接询问”则体现为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证人)的询问。这个框架以辩护人的言语行为“被告人,我问你四个问题”作为启动“边”,以“没有了”这一言语行为作为结束的“边”。

E.举证质证框架

举证质证也是法庭调查框架内的次一级框架。所谓“举证质证”,乃指控方(原告方)提出证据,由被告人(被告)或者辩护人质疑。这个框架由法官的宣告性言语行为“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构成开始“边”。过程由三步构成:公诉人举证—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和辩护人质疑。

F.法庭辩论框架

法庭辩论是法庭调查之后的程序,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构成一个单独框架。这个框架由法官的宣告性言语行为“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言”作为开始“边”,以法官的“法庭辩论结束”作为结束“边”。这个框架先由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自辩、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再由公诉人答辩这些环节构成。

G.法庭陈述框架

“陈述”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是在法庭宣判之前给被告人为自己进一步辩护的权利和机会,因此单独构成一个不可或缺的框架和框架建构活动。这个框架的建构由法官的言语行为“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作为开始的“边”。如(本文语例均来自作者自建的“中国法庭话语语料库”,停顿、重音等从略):

(1)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报告审判长,我陈述完了,没有别的了。就是刚才公诉人、跟我说的,说我态度不好,我当时是已经出来这么长时间了,一年多了,我有时记不清了,没有,我在法庭上没有,说是态度不好,跟他,那个辩护,请审判长量刑时从轻处理。

H.法庭宣判框架

宣判通常是在法庭审判的最后进行的。这个框架通常由法官的宣告性言语行为“现在进行宣判”作为开始的“边”。由于在宣判之前通常法庭要休庭一段时间,让合议庭进行审议,因此在宣判框架的开始通常还有“提被告人某某某到庭。现在继续开庭。对被告人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这些话。

法庭的显性框架主要是法庭的程序框架,具有明显的边框标记。服务于法庭审判的程序正义。显性框架主要有法官(审判长)根据诉讼法负责建构。

2.隐性框架

所谓隐性框架,指哪些没有明显的形式标记,即没有明显的“边框”界限的知识结构。法庭隐性框架最重要的是目的框架和故事框架。

1)目的框架

法庭话语作为一种典型的机构话语,具有强烈的目的导向,因为审判活动涉及到重大的权利、利益和利害关系,例如生命、财产、名誉等等。法庭话语的目的性非常明显,非常明确。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诉讼或者审判的总目的是一致的,也是不变的,这就是公平、公正判决,实现法律和社会正义。但是到了具体的案件、特定的参与者那里,各人对具体案件的关联不一样,认识不一样,因此对正义和公正的理解和认识就不同了。这样,不同的参与者就可能有了不同的目的,不同的目的具有不同的内涵和要素。以刑事审判为例,就一般情况而论,首先,主持审判的法官有特定的目的,即查清事实真相、公正判决、实现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审判长或者法官代表的法庭这个机构的目的。其次,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检察员有其特定的目的:证明被告人有罪,使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有自己的特定目的:证明被告人无罪,使之无罪释放,获得自由;或者证明被告人罪轻,有减轻惩罚的情节等等。这些目的在相关的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在法庭审判中却不是明示的。也即,法庭审判活动的总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在追求这个总目的过程中,参与者的具体目的往往是冲突的,正是这种目的的冲突性导致了法庭话语常见的特征性的对抗性,而正是在这种按照程序进行的对抗中,真相得以查明,事实得以查清,正义得到伸张。

2)故事框架

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对同样一个案件,对同样一个涉案情节,控辩双方各有自己的说法,这个说法也可叫做故事。双方都有自己的故事要讲,这个故事就是一个框架。拿刑事案件来说,公诉人说的是一个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故事,而辩护人则可能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故事。例如,在下面这个诉讼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因此,他的故事框架是用“诈骗”、“非法出卖”、“骗取”等有罪概念和有罪预设组织的犯罪故事;律师则用“出租”、“得到多少钱”等中性概念词,编制一个无罪的故事。

A.控告方故事

有罪的故事框架是用有罪的预设和有罪的概念来建构的。公诉人的“故事”通常是用问话建构和讲述的。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问话全部使用的都是被告人有罪的概念,例如“犯罪事实”、“合同诈骗”、“骗取”、“非法”等等(加粗表示,下同):

被告人:呃,诈骗,这个三套非法出租房屋,呃,和我的口供是不一致的,有些出入。

被告人:经我手的,就直接把钱老百姓买房直接把钱交给我的大概是110余万元。

……

被告人:呃,收据是公司给的。

B.辩护方故事

反之,无罪的故事框架是用无罪的概念和无有罪预设的中性概念建构的。法庭的对抗性主要是通过这些概念和预设表现出来的。例如,在与上面相同的这个案子里,辩护人在询问被告人的时候,使用的全部是中性的概念,例如“出租”、“委托出租”、“得款”等等。

被告人:对!

被告人:对。

法庭的隐性框架主要关涉案件实质性问题,也即实体正义问题。所以,法庭审判的隐性框架是由控辩(刑事诉讼)双方建构的。

3.法庭审判框架的系统性和层级性

框架不是分散的、互不相干的个体,而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框架是有结构的,分阶层的。从下图可以看出,法庭审判是三个框架套在一起的系统。最大的框架是法庭审判。这个框架的开始的“顶边”是法官的这句话:“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结尾的“边”是法官的这句话:“现在闭庭。把被告人张某某带出法庭,送回某某区看守所继续羁押”。套在这个框架里面的第二层框架是五个并列的框架,分别是:(a)庭前基本情况核实框架,互动对象是审判长和被告人;(b)法庭调查框架,其上“边”是“审判长:现在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下“边”是“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c)法庭辩论框架,其上“边”是“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呃,由于时间问题,就是双方只要把观点阐明就可以了。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d)法庭陈述框架,其上“边”是“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e)法庭宣判框架,其上“边”是:“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对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现在进行宣判”。我们是试用下图展示整个法庭审判框架及其联系和层级性。

三、法庭审判框架建构

下面我们从动态方面,也即框架建构(framing)角度考察和分析法庭审判。首先,法庭审判框架的建构是全体审判参与者的建构,但是参与者的法庭角色不同,因此参与框架建构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其次,法庭框架的建构是言语行为的建构,由于角色不同,因此言语行为也不一样。

1.法官与框架建构

法官是法庭审判的主持者,是裁判,所以法庭审判的整个框架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建构的。法官首先负责程序性框架或者显性框架的建构。法官的程序性框架建构遵循的是诉讼法的程序,法官的言语行为主要是宣告性行为和指令性行为。有时宣告行为和指令行为连着用(如例(4)b),有的行为既可解释为宣告也可解释为指令(如例(4)d和例(4)g-i)。每一个宣告行为通常启动一个新的框架建构。

(4)a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宣告性)

b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宣告+指令)

c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指令)

d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宣告=指令)

e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宣告)

f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言。 (宣告+宣告+指令)

g现在由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辩护。 (宣告=指令)

h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宣告=指令)

i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宣告+指令)

2.公诉人与框架建构

公诉人不负责程序框架的建构,只是在法官主持下参与实体框架建构,负责建构实体框架的指控和指控证明部分。公诉人的言语行为是指控行为。公诉人的指控框架建构言语行为形式主要是问话和公诉意见。例如:

(5)公诉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合同诈骗对方,呃,诈骗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请现在提交法庭请法庭呢依法惩处。别的没有了。

3.律师与框架建构

辩护律师也不负责显性程序框架建构,他是在法官主持下参与实体框架的建构,负责实体框架的辩护部分。辩护律师的行为是辩护行为。例如:

(6)辩护人:合议庭,作为张某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个是,呃,起诉书指控,一个是合同诈骗,一个是诈骗。呃,辩护人认为是合同诈骗是成立的,那么诈骗是不成立的。……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合同诈骗成立,那个,呃,诈骗罪不成立,啊,应该是根据他数额,啊,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完毕。

4.当事人与框架建构

当事人也不负责程序框架的建构,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致力于实体框架建构。被告人建构的主要是为自己辩护的那一部分(认罪的被告人除外)。这种建构一方面是被动性的,主要体现在对公诉人讯问的回答上;另一方面是相对主动的,体现在法律赋予的支配权较大的法庭陈述权利上。例如:

(7)被告人:谢谢审判长。事情经过是,是因为开煤窑承包井引起的。这个我俩在九九年就一块儿开煤窑,开煤窑呢,这个后来呢大队的关井压产,关井压产我俩后来合并了,合并一个煤窑,合并一个煤窑法人由我担任。呃,九九年那年,一块儿呈交的利润都挺合作挺好的,一人交一半利润。这不,到2000年大队又让一块儿交利润。这不,我找他,他说他不交了,他说他不干了,你自己去交吧。这不,我找到大队,我跟书记说,书记说你自己先替他交了他以后干活你再替他,他以后开工你以后再替他,你再跟他要钱。这不,这事就这么搁下来了。后来我就拿钱替他给交了把利润替他交了。交完了以后,这不,那个我也不知道我哥怎么看见他买了一个别克车。他说你他妈他有钱开煤窑,有有钱买卧车,没钱给咱们交利润,让咱们替他交。这不,我哥就怀、怀恨在心了。我,他说呢不哪天我非得给他烧了。我哥这么说过。我当时我劝过我哥,我说别干,我说咱们现在,挣点钱不容易,别干傻事儿。这不,这事儿后来我就不知道了。我哥具体怎么准备工具我也不知道,他去要怎么去准备这事儿,后来直到发现,直到出事那天,到现场我才知道我哥去要准备烧他车。他让我给他望风儿,我就去给他看人了。后来我哥给躺在那儿,汽油给喷出来躺在那儿以后,那个,我,我害怕,这不,我就,董一五,正好有个邻居董一五出来了,出来以后他说,那个你别管了,我我管你哥,这不,让你跑吧,这不,他让我点头就跑,这不我害怕这事儿,我所以跑了。报告审判长,我陈述完毕。

5.框架互动

法庭审判是一个互动过程(廖美珍2004)。这个互动是在多个层面展开的。具体的问答是微观互动,但更重要的是框架互动。或者可以说,微观的问答互动实质上是框架互动。在框架互动中,最典型的是目的互动和“故事”互动,这是高于问答互动的宏观层面互动。问答互动一方面是这两个互动的基础和实现形式,另外一方面又是在后面两个互动支配下进行的。

1)目的框架(隐性框架)的互动

A.法官的目的框架

法官的目的代表的是法庭和审判或诉讼的目的:查清事实真相,公正判决,实现司法正义。这个目的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正义,一是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或者说,如果我们把程序正义视为一个框架的话,它应该由下面内容构成:(a)裁判者中立;(b)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当事人平等地对话;(c)当事人充分地陈述主张;(d)平等地对待当事人;(e)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f)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g)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h)当事人不致受到突袭裁判。实体正义意味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判准确(量刑准确)。在法庭审判中,这两个目的是以互动存在的。这种互动既存在法官(审判长)主体内,也存在法官(审判长)和其他法庭审判参与者之间。图示如下:

图1:法官目的框架图

一般说来,法庭审判追求的是查清事实、准确裁判这一实体正义目的,但是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在正当的法庭程序下进行。因此,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这就是为什么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正义往往就等于程序正义。当程序正义目的和实体正义目的互动和谐的时候,法庭审判的正义就得以实现;反之,就会产生不正义的问题。

B.公诉人的目的框架

在法庭审判总目的之下,公诉人出庭有其特定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惩罚犯罪。而且,公诉人往往在一开始就明确地表述这一点。例如:

(8)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以及刚才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上的供述,已充分证实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足以认定。

C.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的目的

辩护律师出庭也有其特定的目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等。下面辩护人的辩护词具有代表性。

(9)辨护人:……公诉人在指控当中讲到,说今天张某某交待的不如实,我有不同看法。第一,张某某,今天首先认罪,也---同意接受处罚,从整个过程当中都是这么表述的。再者,张某某通过刚才讲话的整个过程的话呢,主要是张文刚所为,有记不清的地方的话呢也是现实的。再一个的话呢,时间已经久了,可能跟在公安局说话的,哎,讲的东西呢有矛盾之处呢这也是现实。那么这样的话呢,今天,张某某的陈述呢我认为呢,不影响,呃他这个关于怎么处罚的问题,我想我首先阐述这么一个观点。关于对张某某的辩护意见,我们请求法庭,依据我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我们认为,他具备了从轻减轻的条件……

按照目的原则的观点,目的是一个系统,其中有一个总目的,总目的下面有子目的,子目的下面又有子子目的。因此,目的框架的互动是目的系统框架的互动。

2) 故事框架互动

对同样一个案件,控辩双方各有自己的故事要说,这个故事就是一个框架。公诉人说的是一个被告人有罪的框架,而辩护人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框架。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其“故事”是用“诈骗”、“非法出卖”、“骗取”等有罪概念和预设构成的犯罪的框架。

A.控方故事

如上文例(2)。讲故事不是为了讲故事,故事框架是为目的框架服务的。公诉人的故事框架是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对犯罪嫌疑人要绳之以法的目的服务的。

B.辩方故事

而辩护律师则用“出租”、“得到多少钱”等中性概念词(见例(3)),构成一个无罪的框架(图式),与公诉人抗衡。辩护人的故事框架是为了服务于其目的框架而建构的。

四、余 论

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分析了法庭审判框架。静态的分析重点是显性框架,揭示了法庭审判的话语活动的形式一面,如结构性、层级性、系统性,特别是程序性、仪式性和模式性。法庭审判框架的静态分析说明了法庭话语与其它话语的不同特征及特殊性。法庭审判话语框架的形式性和仪式性以及对这种形式性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些形式涉及到法律的程序正义。例如,无论是框架上“边”,还是下“边”,都是特定的,有规定的话语构成。框架内容的构成,以及构成要素的顺序,也是严格的、法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法官说话要符合诉讼法和诉讼法的程序,违反程序就违反了司法正义。例如,某法庭审理一件指控电视台负责人贪污案时,律师为被告作了无罪辩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该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但是审判长在法庭辩论一结束后马上宣布说:“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我以审判长的身份对本案综合发表几点意见……”显然,这一做法违反了诉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所以,辩护律师马上举手说:“请审判员注意,现在发表意见不很恰当。”审判长不予理睬,继续说道:“当前全国正在狠狠打击经济犯罪,今天我们法庭上出现了有人对那些些贪污犯不但不予揭露,相反为他们歌功颂德。”律师接着说:“我再次提请审判长注意,不仅现在发言不符合程序,而且发言的内容也是错误的。”这时,法官激动起来,继续不理睬律师的提醒。律师于是站起来,说道:“现在我以人民律师的身份,被迫当庭宣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读完有关法律规定之后,律师继续说:“还没有合议,怎么能认定被告就是贪污犯,就是罪犯呢?”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不得不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但是审判长这时就很被动了。

法庭话语框架动态性分析揭示了法庭审判活动与参与者、参与者的身份、参与者的目的、参与者的故事之间的关系。法庭审判的本质是框架互动,尤其是目的互动和故事互动。动态分析涉及到法律的实体正义。形式框架和实体框架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和整体,正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不可分离。框架分析揭示法庭审判框架互动的是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性不仅仅体现在地位和权势上,也存在于框架知识本身。一方面,我们有对称互动。就法律框架知识而言,(民事诉讼)律师与律师的互动基本对称,(刑事诉讼)公诉人与辩护人互动基本对称,法官和公诉人、法官和辩护人的互动基本对称。另外一方面,法庭审判存在不对称互动。一方是具有法律框架知识的法律工作者,另一方是没有法律框架知识的当事人、证人。例如,律师和被告人(证人)的互动、法官和被告人(证人)的互动、公诉人和被告人(证人)互动。互动框架的这种不对称性是法庭交际的一道鸿沟,通常是隐性的。日常语言与“法言法语”的不对称性,则构成了法庭互动交际的第二道鸿沟、第二个不对称、第二个不公正。也可以说,第二个不对称,即语言的障碍,加深了第一道鸿沟,强化了第一个不对称性。就第一种不对称而言,我们认为法官应该在在审判之前,向有关方面说清楚相关的框架知识,一个框架里面应该有哪些内容。律师在审判之前必须向被告人和证人说清楚相关的框架知识。例如,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法律赋予被告人以最后陈述的权利。我们发现很多被告人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一权利。什么叫“最后陈述”?最后陈述具有什么法律意义?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很多被告人根本搞不清楚。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陈述”的内容和形式(不知是立法人的疏忽,还是故意这样做),法官往往也不明确地说明应该陈述什么,比如在下面这个例子里,“最后的陈述”等于“还有什么要说的”:

(10)审判长:还有要发言的吗?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李某某?最后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许多被告人也不知道说什么,从而实质上放弃了这一权利,从而导致了一种实体上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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