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菁菁 常峰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98)
国内外药品价格管理的研究与思考
高菁菁 常峰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98)
通过阐述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现状以及对法国、英国、德国和加拿大等四国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的分析,指出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旨在为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药品价格管理;药品定价与补偿
药品是一种与人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关系到药品厂商、医院和患者等多方的利益,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很多国家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药品价格管理问题已成为公认的世界难题。药品价格管理是保证药品供应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对国内外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进行梳理和对比分析,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提供借鉴。
为调整药品资源配置,规范药品市场秩序,199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药品定价范围、定价方法等问题作了初步规定,这是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一座里程碑。随后,相关部门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一系列药品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不断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对药品流通差价率实行最高限制,单独定价以及首仿药定价的内容也有较大改动,这些都表明了政府部门整治药品价格问题的决心。
我国的药品价格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中央层的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是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省级的药品价格管理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价格主管部门。目前我国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3种形式,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等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则实行市场调节价,药企依据其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药品定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加成定价、单独定价、差比价规则。在药品流通环节我国采用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以杜绝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整治药价虚高的现象。
在法国,药品管理由卫生部、社会保障部和财政产业部负责,下设国家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卫生高级权利机构,卫生服务产品经济委员会和国家补充性医疗保险基金联盟4个部门协助制定相关政策,分别负责药品市场监管、药品进入补偿目录前评价、药品定价和药品费用偿付[1]。
法国政府直接制定能够被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价格,不需要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价格则由制药公司自由定价。首先由透明委员会对药品进行临床效益水平评价(SMR),根据SMR的不同水平确定是否能被补偿以及补偿比例,定价委员会参照透明委员会给出的临床效益改善程度评价(ASMR)进行药品定价。同时政府与制药公司签订协议,药品的报销和价格协议每5年重新评估1次。
英国的国民卫生服务体系(NHS)是其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制度,NHS所覆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价格调控计划(PPRS)间接控制。制药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制定药价。PPRS并没有规定价格应如何设定,而是控制向NHS提供品牌药的公司的利润,以间接规制药价。制药公司销售给NHS的药品利润应保持在17%~21%之间;当公司的实际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的25%时,该公司面临两种选择:降低1种或几种药品的价格,或者将公司的超额利润返还给卫生部[2]。PPRS只适用于原研的被NHS所覆盖的处方药,而对仿制药品和非处方药(OTC),英国从2000年8月起,实施了最高限价制度,从而加强了对仿制药的价格管理。
在德国,制药公司可以决定药品的出厂价格。但是为了控制药价,德国于1989年开始实行参考定价制度,是最早采取参考定价的国家,旨在通过控制补偿来控制药品价格。参考定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将药品按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对每类药品都规定了最高补偿额,病人购买的药品如果高于同类药品的参考价格,那么需自己承担差额,如果购买药品低于参考价格,按药品实际价格补偿。这样制药公司在自由定价的同时就要考虑患者的购买意愿,从而制定合适的价格。
现在参考定价制度已经在荷兰、瑞典、丹麦、新西兰、澳大利亚、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广为应用,对控制药品价格起了一定的作用,得到了许多学者和各国政府的支持。
加拿大政府成立的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定药品价格,并指导地方政府的管理工作。专利药与非专利药实行两种价格体系,仿制药价格采用递减的方法,第1个仿制药最高价格只能为专利药的75%,第2个仿制药价格为第1个仿制药的90%,第3个仿制药价格为第2个仿制药的90%,以此类推。目前,加拿大联邦政府拟将第1个仿制药的最高价格由专利药的75%降至65%~70%[3]。专利药价格管理机构是加拿大专利药价格评审委员会(PMPRB),专利药价格管理方法之一是PMPRB应用专利药价格指数(PMPI)监测专利药出厂价格的平均年度变动,之二是专利药价格国际比较[4]。
以上4个国家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各具特色,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该国药品价格过高的问题,相较而言,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存在以下不足。
我国定价方法以成本加成法为主,但药品生产过程比较复杂,不同的生产工艺、成分配制都会导致生产成本的不同,而药品定价的管理部门获得药品的生产成本信息一般是由药企提供的,药企若是提供虚高的生产成本,定价部门也很难核实。另外,成本加成法难以考虑药品研发的成本,新药的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大,实验失败和实验成功的费用是否也要计算入内、如何计算入内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①医疗保障制度参保人数少,报销药品数量在市场中的比例少,对药品价格缺乏一定的约束。②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不够,补偿机制不完善,使得医疗机构只能用药品的收入作为补偿,不利于药品价格的控制。③流通体制混乱,中间环节和费用过多,这些成本最终会使药品价格上涨。④医疗服务规范不到位,无法给医生开处方一定的约束,使得开处方药品的价格和数量超过标准[5]。这些问题对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
我国药品价格监管的重点是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对药品零售价格监管的力度相对薄弱。而且缺乏1个及时反映药品价格变化趋势和幅度的合理指标,如加拿大专利药价格评审委员会采用的专利药价格指数,该指数专门用来反映专利药价格的变动情况,为药价监管提供了便利。
价格管理要平衡的因素有:维持患者对现有药品的可及性、对创新药品的可及性、降低药品费用、减轻保险基金的负担、持续激励研发、扶持制药产业的发展、促进药物的合理利用等[6]。科学合理的定价方法直接决定了药品价格是否既能够给企业带来合理的利润从而进行新的研究,又能保证患者对药品的可及性,因此我国的定价方法需要不断完善,加强对药品价格的调控。
药品定价与补偿是有效控制药品价格的两个关键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药品定价与补偿相融合的机制,一方面从源头控制药品价格,另一方面从实际支付的视角控制药品价格,从而有效地抑制药价虚高。参考定价制度正是从补偿角度实现控制药价,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丰富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参考定价这一控制药价的有效工具。
加拿大政府采用移动基期的方法计算专利药价格指数,从而有效监测专利药的价格变化。我国也可以构建类似的药品价格指数,以准确反映药品的实际消耗水平及其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药品价格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提供依据,为医药企业投资战略提供信息支持,同时为广大患者的药品选择提供参考。
[1]陈祥君,叶露.法国药品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中国卫生资源,2010,13(3):148-150.
[2]张子蔚,常峰,邵蓉.欧洲主要国家药品定价和补偿制度的比较分析[J].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2008,2(6):83-86.
[3]郭莹,严明,郭晶,等.西方发达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模式比较[J].中国药房,2005,1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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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婷.我国药品价格政府管制的再思考[J].江苏科技信息,2010,(9):15-17.
[6]Danzon P M,Keuffel E L.Regulation of the pharmaceutical-Bio technology Industry[R].The NBER Conference on Regulation,2005.
Research and Consideration on Drug Price Regul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Gao Jingjing,Chang Feng(Th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Business of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Jiangsu Nanjing 211198,China)
This paper describ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rug price regulation in China and analyzed the relevant drug price policies in French,Britain,Germany and Canada.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drug price management in China were pointed out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departments concerned to improve the drug price regulations in China.
Drug Price Regulation;Drug Pricing and Compensation
高菁菁,女,硕士。研究方向:药品价格规制研究。E-mail:gjingjing_999@126.com
常峰,男,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药品价格、医疗保障和医药流通规制政策。通讯作者E-mail:cpucf@163.com
201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