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玉米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2-01-22 09:56金吉秀
种子科技 2012年4期
关键词:种子法玉米种子经营者

金吉秀

(会泽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会泽 654200)

科技兴农,种子先行,种子是具有生命的特殊商品,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和收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后,种子行业垄断经营的格局被打破,种子生产、经营市场逐步开放,使我县种子市场主体日益增多。竞争更加激烈,涉及种子经营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农业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种子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但从法律法规授予农业部门的职责来讲,种子经营市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1 玉米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

1.1 种子经营主体多、乱、杂,市场监管难度大

会泽县是一个山区农业大县,玉米是主要粮食作物之一,常年播种35万亩左右,年销售玉米杂交种子90万公斤。随着种子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种子生产经营部门已经彻底退出,种子供给全部由种子公司、乡镇农科站和个体代销户来完成。全县共有一个种子公司、82户个体代销户,2011年销售的玉米品种有100多个。

现在我县的种子经营仍然是以种子公司和乡镇农科站为主,但个体经营户的数量也在逐年迅速增加,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不合理的违规经营行为,如相互换种、再次批发种子等,不仅扰乱了种子市场,也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隐患。

1.2 种子包装、标签标注不规范

部分种子的包装粗糙,标签标注内容不够齐全,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编号(或者使用已过期的证件编号)、无生产日期及包装日期。其次,有些滞留在农户手中的种子会通过不同渠道流入市场,如通过亲友之间相互介绍销售,还有的不法种贩将滞留在制种户手中的不合格种子直接收购后在市场上销售。这些种子以低廉的价格吸引农民,既没有发票,也没有经营场所,出现质量问题难以处理,农民的利益难以保障。

1.3 种子经营档案没有建立或记载不规范

《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但我县种子销售者不具备相应的素质条件,大多没有建立经营档案,已建立的也是记录不全,使其所销售的种子无法追溯,一旦出现种子质量纠纷无处可查。

1.4 假冒伪劣种子在市场上仍有出现

为了牟取暴利,一些个体经销商或不法商贩冒用别人的品牌,盗用他人成果以假乱真,或将同一品种以多个品种名称包装销售,直接欺骗农户,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1.5 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绝大多数农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种子时没有意识到索要购种发票或相关凭证的重要性。不索要销售凭证,一旦种子出现质量问题,缺乏有力的索赔证据。部分农户为图方便省钱,不到正规的种子销售场所购买种子。还有少部分人盲目求新、求贵,不认真阅读种子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选择不适合当地种植的品种。这些种子一旦出了问题,无法获取赔偿,农民的利益无法获得保障。

1.6 玉米种子价位偏高

在市场经济不断飞跃发展的今天,物价只涨不跌,种子价格也在不断上涨。种价的持续增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

2 我县种子市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2.1 经营人员素质差,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种子法》颁布实施以后,种子经营主体放宽,其中还规定有些种子经营者不需要办理 《种子经营许可证》,对这些种子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条件等方面没有相关规定,从而造成种子经营点急剧增多,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种子乱引乱调,出现质量问题互相推诿扯皮。

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差,不注意保管相关证据(购种发票、包装袋等),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2 种子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我县种子管理部门经费不足,只能对种子企业和部分种子代理商进行有效监管,对广大农村市场特别是偏远乡村不能实施有效监管,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玉米种子市场管理

加强种子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子企业和种子经销户经营前的备案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不合格经营者进入市场。在玉米种子销售旺季,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管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展玉米种子市场清查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对证照不全和经营档案不全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3.2 加强宣传、服务和培训工作

利用各种途径加强《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和种子技术的宣传。深入乡村农户,走进田间地头,把科学使用种子的知识传授给农民,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到户,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加强对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培训,引导他们知法、守法,诚信经营。

3.3 政府要加大种子管理工作的投入

种子在农业生产上的重要性决定种子管理在全县农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规范的行为及需要处理的案件和纠纷也很多,没有专职且工作能力强的种子管理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必须明确种子管理部门为种子执法的主体,从组织、政策和财政上保证种子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

3.4 组建种子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在条件成熟时,由种子管理站牵头组建种子协会,给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搭建沟通、合作的平台,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实行行业自律。通过种子协会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信息交流等服务,规范和促进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

3.5 对种子价格进行干预限制

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种子价格的管理,将种子价格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禁止种子经营者搭配其他品种销售种子,一旦发现应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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