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衡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昆明 650031)
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生产资料。2006年10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实行新品种试验种植制度。
云南省生态类型复杂,国家和云南省品种审定前所做的区域性试验布点难于覆盖和代表全省所有生态类型的实际。要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仅靠区试是不够的。正如开车一样,不是有驾照就万事大吉,新手要小心,初次去的地方要小心。新品种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也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达到用种者增产增收,生产经营者获利,农业生产得到发展。试验种植本应是自觉行为,根本目的是实现多赢。云南省在长期的品种推广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事实证明了在云南实行试验种植是确保农业用种安全有效的途径之一。
2006年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云南省从省到县全部实行种子公司和种子管理站分设,更多的是注销种子公司,只保留种子管理站,现有的种子公司多为新成立的。从经营上来看,多数种子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减少成本,大多省略了必要的试验环节,导致近年来种子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借口品种已通过审定,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责任。鉴于这种情况,为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护用种者利益,种子管理部门必须督促企业坚持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并建立试验种植制度。
3.1 试验种植的范围: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推广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含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未种植过的地区销售前,应当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长周期的试验种植,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在当地销售。2008年3月10日云南省农业厅下发了 《关于执行新品种试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新品种试验种植制度是根据我省实际而设立的品种管理制度。
3.2 试验种植的前提:一是区域内从来没有种植过;二是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而言,必须是国家审定(适应区域含云南部分)、云南省审定通过的品种,或者相邻省区审定并经省农业厅同意引进的品种。对于在国家区试点和省区试点表现好的品种,在该点所代表的区域内免于试种。同一品种如已经在上级种子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试种过的区域,下级种子管理机构不得再要求试种。新品种试种是由种子企业在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自行试种试验。种子管理机构要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不得借此向种子企业收取费用。若种子企业自愿委托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代为组织试种,相关费用由种子企业和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自行协商。《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作物品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推广或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推广或者销售前,应当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并出具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书面证明,方可推广或者销售。
3.3 试验种植的基本要求:试种方案设立的试种点县级不得少于5个、州市级不得少于20个,每个品种每个试点试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同田设置相应面积的对照品种,对照品种为当地主栽品种。每个试点试种小区不设重复。试验种植结束后,申请者应当汇总试验结果,说明先进性和适用性,提出适宜种植区域,形成试种报告,同时提供试验汇总结果的真实性承诺书报试验种植地的种子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