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12]2号
晋政发[201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山西气候条件复杂,农作物种类繁多,农业用种丰富多样。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农作物种子工作,选育、引进和大面积推广了紧凑型玉米、优质小麦、抗虫棉、优质谷子等突破性农作物优良新品种。杂交玉米全部实现商品化供种,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精选包装和标牌销售,良种供应能力显著提高;种子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全省注册种子企业200个,培育了4个“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全面实行政企分开,市场监管得到加强。良种的培育和应用,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目前,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商业化的农作物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尚未健全,科研与生产脱节,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落后,创新能力不强;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育种资源和人才不足,竞争力不强;供种保障政策不健全,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低;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监管不到位,法规规章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农作物种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违法生产经营及不公平竞争现象时有发生。与现代种业的形态特征和发展形势相比,我省种业还有很大差距,建设任务还相当繁重,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发展现代种业的认识,拿出更多的精力,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谋划和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发展现代种业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战略举措,把良种培育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首要任务,把提高种子企业核心竞争力作为做大做强种业的关键支撑,把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作为整合种业资源的重要切入点,把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作为促进种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坚持创新引领。加强农作物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国际合作,鼓励引进国际优良种质资源、先进育种制种技术和农作物种业物质装备制造技术,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提高农作物种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
——坚持扶优扶强。加强政策引导,对优势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对具有育种能力、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坚持合理布局。立足我省农业生产区域特点,发挥山西种子产业比较优势,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企业布局覆盖全省农业生产,作物布局兼顾主要农作物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布局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统筹结合。
到2020年,全省种业基本建立起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相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培育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玉米、小麦、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突破性优良品种10~15个;重点建设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玉米、小麦、马铃薯、杂粮、瓜菜等作物种子生产基地100万亩;整合培育20~30个种子骨干企业,打造5个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力争有一二家成为上市公司。
进一步明确种业科研分工,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重点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承担,商业化育种重点由种子企业承担。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到“十二五”末,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全部实现“事企脱钩”。
相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共享机制。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全面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创制,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为种子企业提供科技支撑。
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中心、质量控制中心,完善科研创新体系。积极推进构建种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有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
积极推进种子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市场机制优化和调整种子企业布局。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并购优势科研单位和中小种子企业。支持大型企业特别是已退出煤焦领域的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加强农作物种子繁育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种子企业向种子生产优势区域集中。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打造一批“一村一品”种子繁育基地村,全面提升种子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水平。重点开展玉米、小麦、马铃薯、杂粮、瓜菜等作物原原种、原种、生产用种、杂交种和优质蔬菜、果树种苗生产,保障全省种子、种苗供应数量和质量的安全。
在忻定、晋中、上党、大同、运城等盆地建立杂交玉米制种基地30万亩,年产种子8 000万公斤。
在运城、临汾、晋城、晋中等市建立小麦良种繁育基地30万亩,年产种子7 500万公斤。
在吕梁、大同、朔州、忻州、长治、太原等市的高海拔冷凉山区,建立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基地20万亩,年产脱毒种薯2亿公斤。
在雁门关、太行山、吕梁山等区域建立杂粮种子繁育基地10万亩,年产种子1 000万公斤,重点繁育豆类、谷子、糜黍、莜麦、荞麦良种。
在大同、忻定、晋中、上党、晋南等盆地建立瓜果菜种子、种苗繁育基地10万亩。其中,种子基地9万亩,年产种子600万公斤;种苗基地1万亩,年产标准化种苗40亿株。
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明确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全面构建种子市场管理、种子质量监控、新品种引进区试、新品种展示推广、信息服务等体系,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为种子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全面推进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队联合执法,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大对种子生产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抢购套购、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套牌侵权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格县乡村种子销售备案管理,种子经营者应在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后依法进行种子销售。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的检验检疫。公安、工商、质监、监察等相关部门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进一步规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保护测试、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等管理,统一鉴定标准,严格品种审定条件,建立不适宜种植品种退出机制。加强省级品种审定与国家品种审定的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
完成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代储任务;增加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数量;建立市、县种子储备体系。国家储备以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为主,保障杂交种子供应和平抑市场价格;省级储备以短生育期和大宗作物种子为主,市、县储备以短生育期作物种子为主,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之所需。
按照国家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省、市、县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
加大对杂交玉米品种选育投入,支持通过审定且有推广前途的自育品种推广应用。支持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进一步提高其创新能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育繁推一体化”龙头种子企业列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农业产业化资金、扶贫资金、技改资金、科技支农资金要优先向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
在原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农作物种业资金和项目,加强育种研究、品种测试和试验、种子检验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科研育种和质量控制中心、育种基地,购置先进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仓储、运输的仪器设备,提升种子企业良种生产能力。重点支持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种子管理与质量检验、新品种区域试验、种子信息服务、新品种展示示范与良种良法配套技术推广等四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种子管理服务手段。同时,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在海南省设立南繁工作站,投资建设种子检测、鉴定基地,配套农田水利设施及种子检验场所,为全省农作物种子品种真实性和纯度鉴定提供种植鉴定平台,满足种子市场监管需要。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事业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允许省内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事业编制的科技人员采取技术合作、项目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与种子企业签约开展商业化育种。对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当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积极解决户籍、住房和待遇等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批发和零售种子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种子生产企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质监、卫生、国土、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对种子企业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实行种子生产基地保护制度,建立玉米、小麦、马铃薯、杂粮和瓜菜种子生产基地保护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轮作倒茬外,不得改变种子生产基地保护区的用地性质。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种子生产基地土地流转,加强对种子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鼓励种子企业兴办和领办种子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种子企业联结制种农户的组织化程度。种子生产基地与县乡公路之间的道路由农业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投资修建。水利部门对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水利设施配套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省市县三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储备种子收购资金利息、仓储保管、质量检测、损耗及转商损失等费用的补贴。建立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政策性保险保障机制,对玉米、马铃薯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保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制种企业和农户按40%、30%、25%和5%比例分担。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并按权限下调贷款利率,确保种子及时收购和农民制种款按时兑付。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种子生产加工机械设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种子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将种子市场监管、质量监督检验、品种区域试验等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县种子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能力。
适时修订完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配套规章,健全并改进品种区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加强种子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加强高等院校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教学资源,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为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作物种业工作的领导,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编办、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府研究室、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省农科院、省农机局、山西农业大学等部门和单位成立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研究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市、县(市、区)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规划和方案。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