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购倒卖种子行为发生的原因、危害与对策

2012-01-22 03:59朱新明
种子科技 2012年11期
关键词:履行合同制种合同法

朱新明

(酒泉市农科院,甘肃酒泉 735000)

近年来,随着国内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活跃,个别品种在市场中走俏,在一些种子生产基地出现了制种农户与非合同方恶意串通倒卖合同约定的种子的行为,直接影响了种子的正常质量监管和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为了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我市种子管理部门专门组织成立了打击套购倒卖种子的行动小组,在种子收获期开展了多次打击套购倒卖种子的专项行动,遏制了套购倒卖种子事件的进一步发生。但是,由于套购倒卖种子的行为涉及的主要对象是个别农民和部分制种农户,在案件处理上带来了诸多难度和障碍,使这一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就结合我市近年开展打击抢套购种子的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1 套购倒卖种子行为发生的原因

从近两年接到公司举报和查处的案件分析,抢套购种子的案件主要发生在个别的生产与销售市场间存在着巨大价差的品种(组合)上。如2008年某公司的某油葵组合,公司与农户签订的种子生产收购合同价为10元/公斤,而市场零售价格却在50元/公斤以上。又如,2006~2008年间,甘肃敦煌种业先锋良种公司所生产的先玉335品种在市场上的零售价格达到了26~27元/公斤,而公司给农民的制种价格为1500元/亩,按450公斤/亩产计算,每公斤种子的价格为3.33元。从以上案例看,种子生产环节与销售终端存在的极大价差是诱惑部分制种农户违反合同倒卖种子的根本原因。

2 套购倒卖种子行为对种子产业发展的危害

一是由于套购倒卖的种子多数为生产权或经营权不合法,无法正常进入销售市场,对其质量无法进行有效监控,非法进入市场后会给购种农民造成巨大的经营损失。从我们近两年在打击套购倒卖种子活动中对查获的种子质量检验的情况看,这部分种子的纯度和净度方面有重大的质量问题,还有部分种子是公司检验不合格而拒收的劣种子。

二是套购倒卖种子直接危害了品种权人或育种者单位的合法利益。育种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间接影响企业和科研单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最终会影响我国民族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套购倒卖种子引发了种子生产中 “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的信用危机,影响种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3 套购倒卖种子行为的法律定性

现阶段,对制种农户和其他个人套购倒卖种子行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规定来处理。但这一界定对制种农户倒卖自己生产的合同约定的种子有些勉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处理比较恰当。倒卖种子的制种农户,将合同约定的种子卖给非合同方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合同法》的行为,可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法院做出判定。

另外,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到合同方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制种农户恶意串通,私留、倒卖亲本(原种)或合同约定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没收双方取得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这一办法对参与倒卖套购种子的种子企业效力较好,但对制种农户缺乏可操作性,主要是处罚决定无法执行。在处罚的群体数量较大时,这些倒卖种子的制种农户可通过有组织的群体上访迫使政府的行政处罚失效。

4 在打击套购倒卖种子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1 对套购种子行为的认识不统一

一是认为套购倒卖种子是一种违法和侵权行为,政府部门必须坚决打击,确保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此类观点的代表群体是种子企业。

二是认为由于种子在生产和销售市场存在着巨大的价差,企业只要进一步提高收购价格,农民就会信守合同。持此类观点的代表是部分县乡(镇)政府的部分领导干部。

4.2 对制种农民的违约行为难处理

目前出现套购倒卖种子问题的关键是农民不履行合同。在处理不履行合同的措施方面除法律按《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决外,对合同的另一方——企业,种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媒体曝光、诚信管理等办法规范解决,而对农民不履行合同的问题虽有法律规定和地方法规的处罚措施,但在执行过程中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种子行业涉及到的农民数量较大,由于地方政府惧怕农民上访,给问题的法律解决带来很大难度。

5 打击套购倒卖种子行为的对策

套购倒卖种子问题出现的本质是利益驱动,表象是合同意识差,企业与农户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但其本质是高度分散的小土地与社会化生产的要求间的矛盾,是农业的家庭小规模经营与市场经济要求规模化之间的矛盾。在现阶段土地制度还没有本质的变革前,遏制这一问题发展的关键是依法打击不履行合同的各类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不能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或惧怕他们上访影响地方稳定而成为不履行合同的借口,逃脱《合同法》的制裁。就目前而言,结合当地实际,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5.1 分清个体和群体的概念

从我市大多种子合同纠纷看,均是涉及到个别农户。而在案件处理上,许多人把个别农户或者部分农民认同为农民群体,这给问题的公平处理带来许多难题。

5.2 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而契约经济的支撑就是健全的法律体系。表现在种子合同的签订上,如认为企业所给的种子生产价格低,农户可以不签订合同,一但签订合同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如果是这样,今年某品种市场销售好,农民就可以不履行合同,直接把公司合同约定的种子倒卖给别人,下年这一品种市场销售不好,终端价格低迷,公司是否可以拒收种子不履行合同呢?再者,一个新品种的诞生,需要投入很大的科研经费和育种工作者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一个品种在市场的推广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推广服务体系,也需大量的经费做支撑,因而也就不可能使种子的生产价格接近销售价格。因此必须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种子基地农户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确保合同的履行。不论是企业还是农民均要严格执行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3 依托农民种子协会组织、管理制种农户

通过乡镇政府引导,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农民种子协会,提高制种农民与公司谈判的力量,争取合理的种子生产价格。由协会组织制种农户与公司统一签订合同,负责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管理制种农户的种子生产行为,并代表基地农户做好制种农户的合法利益保护和司法维权工作。

5.4 加快土地流转,推进种子产业发展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引导基地农户通过土地出租、土地入股等措施将土地流转到一起形成农业公司,种子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相配套,就会形成现代化农业企业。同时,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形成多元化收入,即有土地收益,又有打工和服务业的劳务收入,农民收入就会持续、稳定增加。通过土地的流转完成农业的企业化,就会形成公司对公司或公司对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对法人的平等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和双方法律地位的确定就为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提供了基础。

猜你喜欢
履行合同制种合同法
《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新疆兵团制种玉米获丰收
中央财政下达奖励资金10亿元支持制种大县建设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施行前租赁期限约定之探讨
公路部门临时用工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
促进大学生正常履行贷款合同的实践探讨
蔬菜制种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措施
论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