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 冯浩然
?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1、主要内容
(1)今后将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2)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
(3)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2、主要目的
(1)限制银行信贷规模转移,主要打击2009年下半年开始盛行的商业银行大量通过银信理财合作产品,实现信贷腾挪、变相扩张规模的策略;在银信理财合作产品当中,主要打击“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票据资产等产品。
(2)在暂停银信合作之后,监管部门进一步要求将银信合作理财资产全部转入表内,显示了其对银行通过银信合作转移信贷资产的担心,同时也再次明确了其控信贷总额的决心。而将银信资产计入表内,则有利于加强对银行信贷的统一监管,降低表外业务对银行信贷造成的冲击。
(3)打击理财产品的期限错配。文件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信托产品期限不能超过1年,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且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上述条款彰显了银监会从严控制信托贷款类产品规模,防范期限错配问题的决心。
(4)提高信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文件规定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这一规定意在整顿此前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被动地作为信托平台地位开展通道业务的乱象,终止信贷腾挪渠道,并重申信托公司应加强主动管理能力的精神。这一措施明确了未来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的重要性将大为增强。
(5)通过引导资金流向配合国家信贷风险管理和产业政策的落实。监管层对信托业务的规范更多的是对其资金的引导,促进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内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
3、影响及分析
(1)文件发布以来,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节奏得以有效控制,银信合作规模从2010年7月的2.08万亿元下降到2010年末的1.66万亿元,取得明显成效。
(2)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讲,一方面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表外资产的风险管理相对表内资产较为薄弱,表外业务的风险程度较大,全部转入表内有利于银行资产质量的提升。另一面,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担当起将信贷转出到表外,腾挪信贷空间的重任,如果未来信贷额度不放松,表外移入表内会挤占信贷额度,将导致银行面临着资本充足率的压力。
1、商业银行受到负面影响有限有利于加强其风险控制能力
在2011年信贷调控趋紧以及央行差别准备金率工具出炉背景下,商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压力非常大。而银监会要求银行两年内把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业内一直有声音认为这会占用信贷额度,影响银行信贷规模、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但根据各上市银行2010年中报披露的数据,由于大部分理财产品2011年之前到期,2010-2011年需要回表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规模并不大,如工行约为800亿元、建行600亿元、中行140亿、招行不足100亿、民生55亿(40亿于2010年回表,15亿于2011年回表)等,所以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影响不大,而且银信合作业务资产转入表内是否会最终占用信贷额度尚未明确。其次,理财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例较小,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业务收入仅占总收入的1%左右,对银行的盈利能力影响有限。所以银监会此次重拳出击整顿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有限。
另一方面,监管层的强力监控措施推进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推动了商业银行加快建立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目前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位产生了偏离,理财的原始动力变成了银行自身的调整信贷结构以及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其次才是为客户创造收益,监管层通过有效监管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终止信贷腾挪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2、信托公司受到影响较大整体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
在这次的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受到的影响要大于商业银行。好的方面来说主要是一定程度上促进信托公司提升自主研发和主动管理能力,整顿了此前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被动地作为信托平台地位开展通道业务的乱象。被叫停的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的单一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信贷资产和信托贷款项目基本都由银行掌控并承担风险。而信托公司只是一个产品发行平台,基本没有参与到理财产品的设计、管理中;集合信托计划则由信托公司设计和管理,要求技术含量高,风险也由信托公司自己承担。因此,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的收益更高。目前中国的信托公司并没有完全找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大部分都是找银行或保险公司不能做的业务,打个擦边球钻个空子,对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依赖性比较大。此次政策的出台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信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仍有负面影响,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信托公司高端客户资源少。大部分信托公司对银行依赖度高,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也大部分需要银行代销,因为银行有可观的高端客户资源,但银行也会担心自己的客户流失等问题,所以在这方面银行对信托公司也是帮一把赚个中间业务费同时也留一手。二是信托公司发集合信托计划的规模受限,无法与银信合作相比。另一方面加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培养自主管理能力关乎信托公司的存亡,但短时间内转型难度确实很大。
3、政策总体效果分析
银监会此次主要的目的是控制银行资产表外化隐藏风险和推动信托公司的自主创新,通过一刀切控制信贷额度的方法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银信合作规模从2010年7月的2.08万亿元下降到2010年末的1.66万亿元。整体来看推动了银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对银行业更好地控制信贷风险和资产表外化风险有一定的推动的作用,而对信托业来讲,虽打击很大但不失为强力整顿信托业逼迫信托公司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能力的办法。所以此次监管政策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一刀切控制信贷额度的办法仍有改进的余地。
银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主要是为了控制商业银行通过银信理财产品将资金投入到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控制的领域,比如房地产行业。但是,单纯通过信贷指标进行调控以及对于所有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行无差别化管理,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比如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渠道受到限制。
因此,央行不应该对银行实行无差别化管理,货币调控政策也不应该通过单纯的信贷指标。
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必须依赖于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为了实现实际信贷规模的有效控制,央行有必要将信托贷款纳入信贷总体规模控制范围。
历史上,中国曾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贷款规模的范围。例如,2007年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了将票据融资额纳入贷款规模的窗口指导政策(汪办兴,2009)。
针对银信理财产品,央行应通过制定具体的统计指标,尽量对商业银行为逃避信贷监管所腾挪的信贷额度进行量化,为宏观决策者制定合理有效的宏观政策提供准确依据。
商业银行通过银信理财业务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央行的监管,这一点反映出了数量型调控工具的内在缺陷。因此,监管层应该在完善数量型调控工具的基础上,运用价格型调控工具进行调控,有效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此次监管层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对银行业和信托业具有意义重大的影响。银行应提高自身风险控制水平,在银行理财业务上更注重为客户服务而非作为一种信贷腾挪的工具;信托公司则应注重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尽快找到并强大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摆脱过去对银行保险公司等较大的依赖性。
[1]张炜.“72”号问文影响几何[J].中国外汇,2010(09):49
[2]陈默.后银信理财时代[J].卓越理财,2010(08):42-43
[3]朱永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南方金融,2008(10):56-58
[4]李泽廷.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新规带来的挑战[J].金融法苑.2010(12):116-117
[5]龚林.项俊波:银行业存资产转表等四大风险可能寻求更多融资[N/OL].第一财经网站.2011-02-18
[6]程志云.地方政府难掩融资冲动银监会再度收紧平台贷款[N/OL].经济观察报.2010-11-16
[7]刘志勇.前程远大的银信合作_从农行代理中信_康居工程_谈起[J].经济导刊,2003(4):6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