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82宪法”及其社会主义宪政思想
——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

2012-01-21 23:11殷思佳李鼎楚魏建文
关键词:宪政宪法法律

殷思佳,李鼎楚,魏建文

(1.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2.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四川 重庆401120;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410001)

回顾“82宪法”及其社会主义宪政思想
——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

殷思佳1,李鼎楚2,魏建文3

(1.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2.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四川 重庆401120;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410001)

“宪政”是民主与法制的完美结合。“82宪法”突出了“政治模式归依生活秩序”与“制度理性软化阶级专政”两项特征。前者强调权利实现,后者意味权力限制。它们分别在“公民权利的具体化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党政分开与依法执政行政”方面得以落实。这些在当时蕴含着新意而于当下成为了中国宪政的趋势和重心。

“82宪法”;特征;社会主义宪政思想

有完整之“宪法”未必有完善之“宪政”。“宪政”是民主与法制的完美结合。存在法制并非必然形成宪政,因为也有“人治专治底下的法制”。故而“宪法不是政府的法律,而是构成政府之人民的法律[1]”。中国传统的法制较为缺乏民主的成分。然而,过犹不及,“十年浩劫”中的无产阶级专政试图强调彻底的民主,却缺少民主的合理运作。因此,拨乱反正后,政治思想界提出并确认了民主必须制度化与法律化的思想[2]。可以说,一是从治国理念上,强调了民主政治;二是在具体方略中,体现为法律治国。这是宪政形成的思想基础和“82宪法”出台的契机。鉴于“82宪法”奠定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基石的地位,在其颁布30周年之季,我们回视它也可以说是在回顾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之问题展开,此必有助今日宪政之昌明。

一、宪政的里程碑:1982年宪法体现的宪政思想特征

1982年宪法,也是中国的现行宪法(其中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及2004年四次修宪)。它于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这部宪法被认为,具有新中国宪政史上里程碑式的意义。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相继通过了其它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三部宪法都浸染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话语意义。虽然,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以后制定的,但仍然坚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留有“文化大革命”遗风,如革命委员会问题和“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问题。[3]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改革开放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上来。1982年宪法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的,这种涉及话语体系转变的问题显然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82年宪法制定的另一个背景性事件是,同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进一步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基于上述,我们发现,一种口号化向现实性的转移和一种政治化向制度性的转变,这两种倾向皴染出1982年宪法底蕴中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们在宏观上可总结为如下两方面的新特点:

1.政治模式归依生活秩序

任何政治模式都必然要维持政权稳定,但政权稳定并不是良好政治模式的终极目标,一种美好生活秩序的达成,才能真正体现政治模式所具有的优良。它落实到法律领域,可体现为梅因曾提出过的一个观点:刑法和民法所占的比重,是区划法律成熟与否最为显著的指标。一般半开化的法律中,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法律里,民法多而刑法少。[4]这是因为,刑事法律与国家政权的强制性联系得更为紧密,而民事法律才真正接近社会日常生活。所以,一种指向生活,意图构建美好生活的法律被视为更加进步。

“82宪法”体现了政治模式归依生活秩序的趋向。从中国制宪史上看,中国立宪过程背负太多的辛酸与耻辱,深深浸入了强烈的民族复兴的情结。这是一种受列强压迫下的集体反抗,意味着中国在寻找一种治国模式来实现国家之振兴。特别是新中国的建立,宪法制定标志着用根本大法,巩固人民所选择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模式,因此,新中国在建国初期的宪法强烈的表达出政治宣言的特色。转变发生在政权得已宣示后,从阶级革命转向了现代化建设,在“权”与“经”、“得”与“守”的理性抉择下,总结历史教训,“82年宪法”重心集中指向了经济建设与生产力的提高,体现出一种向社会生活的转向。[5]在当时宪法文本中,突出肯定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为物质基础的,同时强调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此之下,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才有了落角处。就如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土地改革一样,以重心转向社会生活的宪法来确立人民的权利,使得人民对宪法的热情高涨、信心饱满。总之,能被人民信赖的法律更易构建出良好的法律秩序。

“82年宪法”归依生活秩序的倾向,也体现于经济领域问题上意识形态色彩的褪化。1982年9月,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报告中提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6]于是,“82年宪法”在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这便意味着在我国推行了30多年的、曾认为是社会主义唯一经济模式的计划经济,被打开了一个缺口。依照西方法治生成的经验看,一种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有利于形成一个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则能较好的培育出构成法治精神的种种因素。

2.制度理性软化阶级专政

不可否认,“82宪法”明确地表明阶级专政并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部宪法之中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具体指导并直接主持82年宪法起草工作的彭真在一次座谈会的讲话中说:“去年七月,小平同志让我抓宪法的修改工作,当时即确定了四点:第一,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第二,写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第三,写民主集中制;第四,写民族区域自治。这是宪法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7]”可见,根本大法中,共产党领导下的阶级专政是不可动摇的根本之点。

但是,与已往不同,“82年宪法”体现了新的思想特征:以制度理性来软化盲目的阶级专政之弊端。理性的建构制度,以制度为“中介”,避免直接粗暴的专政。因此,“82宪法”中规定和健全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制度,限制民主集中后的专政权力与简单的政治式暴力。从根本的思维方式上讲,阶级专政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哲学”的反映,而制度理性,若从契约论或博弈论上看,则体现一种相互合作精神。因此,重视制度将在双向度合作精神层面弱化单向度的阶级专政。

具体来说,阶级专政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党“主要靠(党内)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8]这样一来,法律制度便不被重视,那么,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群治形式的人治”成为主要形式,然而,治理模式中过于强调人的因素,增加了主观的任意性,不利于长久稳定的合作机制,也就从某种意义上强化了阶级专政的斗争性。

确立党政分开和依法执政行政的原则,集中反映出82年宪法中制度理性软化阶级专政的特点。在宪法条文中,不仅明确规定了这些原则,同时,关于重设国家主席、规定领导人任期、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以法治军的军队国家化等相关制度的完善,都是这些原则的具体化与法制化。总之,以法律制度来弱化阶级斗争中的政治暴力性,有利于合作式的法治秩序的达成,这是1982年宪法所体现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又一大新的特色。

二、权利的实现:公民权利的具体化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虽存宪法,若不保障公民权利,则只是徒有宪法形式,而不具宪政实质。宪政旨意人民放弃自身固有权利而造就形成国家权力。但对此的补偿,意味着于国家中,由人的自然权利转化为的法治系统中公民之权利,从此必须获得权力的保护。因此,公民权利问题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所在,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成一种人民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的渊源。

其实,上述相关问题可表示为两方面,一是,有关具体的公民之权利;二是,关于可被代表而实现的人民之权力。如果宪法中没能落实公民权利的具体化,那么,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只是国家专权的托辞,只是缓和被统治者受压迫情绪的美丽谎言。就社会主义中国而言,如果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起不了权力机关的作用,那么,宪法所庄严宣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一句空话。正因如此,“82宪法”在这两个层面上对社会主义宪政思想进行了展开。

1.公民权利的具体化

“82宪法”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增至18条,而1954年、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相关条文分别为,14条、2条和12条。这首先在形式上有助于公民权利的细化与完善。

在观念上,“82宪法”充满以人为本思想,一种关于人权确认和保护的思想是其在内容上的重要反映:(1) 形式上突出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在相关文字安排方式上,将权利放在义务之前,改变1975年宪法中义务于权利之前的做法,同时将涉及公民权利一章,置于国家机构篇章之前。(2) 内容上丰富关于公民权的内涵。1982年宪法扩展了所涉及权利内容的章节范围,除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外,另于总纲和国家机构一章之中也进行一种更为原则化的相应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以权力限制与职权督促来保障与实现公民权利。特别是,与以往宪法的有关规定相比,首次提出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体系上综合了各种保障方式。强调了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等方面给予综合全面之保障。例如,制度上,防止权力滥用,要求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依法享有的职权,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法律上,扩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恢复设立乡政权;列明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物质上,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为人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等。

总之,宪政思想的展开,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两个层面上具体化了权利,在宪法上同时肯定了人即是自然的人,又是社会的、国家的人。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人民权力合理切实的运行是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中一个重要方面。曾在一段时间里,全国人大存在一个“橡皮图章”的“雅号”,为了摆脱这种状态,在“82宪法”制定过程中,曾经考虑过不少的方案。据参与当时工作的许崇德先生回忆,它们大体上有如下几种:(1)会议的举行次数的增加,每季度规定召开一次,至少上下半年各一次;(2)全国人大会期的延长,每次会议会期增为三至四个月,甚至可以长至五、六个月;(3)压缩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便于讨论、辩论和研究问题的充分开展,可将名额缩至一千名以下;(4)分头审议的两院制,把全国人大的代表分为地区院与社会院,分别集中讨论议案,便于使工作落到实处,成为切有成效的工作机关;(5)常设机关的强化,对常委会职权进行扩大,加强其的地位和作用。[9]

82年制宪过程中,在反复讨论与研究后,采用了上述的第(五)种方案。具体举措: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新增立法权;二是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其组织建设,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会议;为强化落实专门性,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保证其单一性;三是法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由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总之,这一宪政新思想,经30年来实践证明,中国人民在立法、监督、选举和重大事务的决定等方面充分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力,实质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制度的建设。

三、权力的制约:党政分开与依法执政行政的法律思想

权力制约是宪政中一个核心问题。“一党执政”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体制之独特性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现代化事业和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领导力量。因此,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坚持党的领导。但是,任何一种过度集中的权力都不太有利于宪政秩序的形成:权力主体过于直接地掌握权力,而无一种合理的方式作为中介,那么,在运行中,可能将造成权力不受控制,其行使往往也容易超越法律的范围。

新中国宪政思想进一步展开,是在党于国家政治生活中领导地位不受动摇的情况下,“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进行合理地更新并逐步完善。其中,党政分开与依法执政行政是最为核心的问题。

1.党政分开

党在执政中的领导地位并不必然产生在国家领域上直接地行政。党政分开有利于形成一套更为合理的制度运行模式。“82宪法”通过完善国家机构设置来体现党政分开思想。这是民主宪政达成的内在需要。如在国家领导体制方面:恢复国家主席的建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规定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国家领导人的限任制(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废除终身制)。

在左倾思想错误指导下,我国70年代的两部宪法曾废止“54宪法”中相关国家机构设置的规定,而从实质上肯定了以党代政的原则:如取消国家主席的设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主席的部分职权;中共中央委员会提议,据此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由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取消国防委员会的设立。

“82宪法”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恢复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主席之建制;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将军队纳入国家体制中,依法治军,实行军队的国家化。这些都体现了党政分开原则的具体化、法制化。

其实,党政分开的意旨在于,防范“党的领导”的权力绝对化弊端:即脱离了与人民的同构性以及与人民意志的同质性,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失衡,将破坏现代法治之实现,而可能沦为集体的或者个人的专制。所以,“82宪法”具体规定了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国务院的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就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国家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这些规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具有深远的意义”。[10]

2.依法执政行政

良法至上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标尺,因为以此可区别现代民主宪政法治和以往专治、人治或暴政下的法制。良法的权威是构成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正常化的基础。然而,现实世界中法律权威与其他权威的冲突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它是当代中国宪政领域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依法执政行政是解决上述冲突的关键。“82宪法”首次明确了其为国家根本大法,确定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宪法第五条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表明: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执政,这是党章相关规定的法律化。另一方面,这同样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值得一提的是,“82宪法”有史第一次规定“独立审计监督”:在国务院中设立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和其所属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以法律手段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起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控制机制。

小结

先河已开,基石已定。“82宪法”展开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作为宪章,它突出了口号化向现实性的转移和政治化向制度性的转变。我们看到,其中“政治模式归依生活秩序”与“制度理性软化阶级专政”两项特征,在当时蕴含新意而于当下成为了趋势和重心。“公民权利具体化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权利实现”是前项特征的落实;“党政分开与依法执政行政的权力制约”为后者的细化。回顾伟大的“82宪法”,它能告诉我们的还很多,特别是对其细节性与问题化研究更值得加强,如“82宪法”的语言特征研究,探讨其中如何缓和“旧论”突显“新说”等问题。总之,我们的纪念,包含着肯定更展望着未来,祝愿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图景越来越美!

[1] 李亦园. 观念史大辞典[M]. 台北: 台湾幼狮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7: 119.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 1994: 146.

[3] 刘荣刚. 1982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其历史经验[J]. 当代中国史研究, 2005(1): 41-42.

[4] 梅 因. 古代法[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59:207-208.

[5] 邓小平文选(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4:373.

[6]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2:25.

[7] 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1989:116.

[8] 郭道晖. 法的时代挑战[M]. 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3: 7.

[9] 许崇德. 现代宪法产生过程的特点[J]. 法学研究, 2003(1):103-105.

[10] 佚 名.我国国家体制的重要改革和新的发展[J]. 新华月报,1982(6):23-25.

Review of “the Constitution of 1982” and the Socialist Constitutionalism——To Commemorate the 30 Anniversary of the Present Constitution

YIN Si-jia1, LI Ding-chu2, WEI Jian-wen3
(1. Public Management Schoo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Hunan, China ;2. School of Administrative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sichuan ,china; 3. Hunan People’s Procuratorate, Changsha 410001, Hunan, China)

“Constitutionalism” is the perfect combination of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The Constitution of 1982 highlights two characters, “political model to the order of life” and “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 softening class dictatorship”.The former emphasizes the realization of right; the later means the limitation of power. They are realized in the “specific civil rights and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development” and “the separation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and ruling by law to implement the administrative”. These new ideas in the past have become the trend and focus of the China’s constitutionalism at present.

the Constitution of 1982; character; socialist constitutionalism

D911.01

A

1673-9272(2012)-02-0069-03

2011-11-28

殷思佳(1987—),女,湖南涟源人,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权力控制理论。

魏建文(1968—),男,湖南隆回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湖南版》副主编,法学博士,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和检察理论。

[本文编校:杨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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