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蓉 孙济平 胡成刚
(贵阳中医学院药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2)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除汉族外,世居地少数民族有苗、布依、侗、彝、水、回、仡佬、壮、瑶、满、白、蒙古、羌和土家等17个,其中以苗族人口最多,达400多万,占全国苗族总人口的49%以上。苗族在长期与疾病斗争实践中创造了别具特色的苗族医药。
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早在20世纪50年代,贵州民族民间医药的调查工作就已起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和政府更加重视民族医药工作,将发展传统医药写入了国家《宪法》并积极开展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等,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在国家的大好政策下,贵州以苗药为代表的民族药业依托于“天然药库”的资源优势和各民族民间悠久的历史积淀,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迅速成长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强劲的后续支柱产业。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贵州苗药成方制剂进行了医学、药学评审,有158个苗药成方制剂正式上升为国家标准,获得了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占全省中西药制剂产品品种的40%左右,且均为全国独家生产品种,这有力地推进以苗药产业为特色的贵州中药、民族医产业的更大发展。
现在,贵州苗药企业从1980年的0家发展到70多家,已形成以神奇、益佰、百灵等一批企业为龙头的苗药企业群。贵州苗药产业正在蓬勃发展中。
贵州苗药企业在贵州苗药产业的持续发展中不段锻炼,随着我国加入WTO,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我们苗药企业看到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看到了商标对于我省苗药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我省苗药产业的发展中,商标对苗药企业来说除了起到标识和区分作用外,还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苗药制药企业的商标是一种信息资源,有创造价值的功能,苗药企业通过对商标的广泛宣传而为消费者所熟知,能给消费者传递新产品的信息,起着创造消费、刺激和引导需求的作用。从而能为企业开拓出市场,给企业带来收益。从而促进苗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如我省苗药企业益佰制药的“咳刻”和“做足益佰”不但把产品和企业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还为企业进一步开拓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商标是苗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集中表现,是苗药企业文化的重要标志。消费者通过广告,认识了解了苗药产品,同时认识了这种产品所标志的企业;通过广告,企业也给消费者一种承诺,这种承诺的标志就是产品的商标。
再次,商标是苗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商标凝聚着苗药制药企业的智慧和劳动,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比起专利等保护途径,商标具有续展的功能,具有价值增值的作用。因此,苗药制药企业的经营者必须重视商标的这一特殊作用,在质量可靠的前提下广泛宣传产品的商标,增加产品商标的知名度,从而促进产品的销售,巩固其市场地位。
3.1 苗药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尚可,但呈现出两级分化的现象。目前,在国际上商标的保护采用的原则主要有3种: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及混合原则。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要想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就必须进行注册。从1982年《商标法》实施以来,截止到2010年12月,贵州省共有各类注册商标约2.6万件。其中,苗药企业注册商标1000多件。
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我省苗药企业的注册商标呈现出两级分化现象,即有的企业重视并大量申请注册相关商标而有的企业却只有零星几个商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商标保护意识还不够,有的企业不重视商标培育,认为药品上已有药品名称即可,殊不知,随着消费者消费观念的日益成熟,消费者的选择理念将大大提升。可见,如果我们苗药企业再不重视自已商标的培育和推广,在将来很可能把市场份额拱手让给别人。
3.2 苗药企业的商标在设计上已有很大提升但仍存在不合理现象。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商标注册要具备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及在先性。此外,一个好的商标从对我省苗药商标的调查来看,我省苗药商标由于在设计上存在不符合上述商标注册要满足的条件而导致最终无法注册。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苗药商标设计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无法注册。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我们的苗药企业在商标设计时却因种种原因而未予以足够重视,有的药品商标的设计不符合法律强制性标志要求、有的不具有显著性、有的具有功能性导致报上去后最终未能获得注册。如我某苗药企业2006年向商标局提出了52件申请,但其中的44件商标未能获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类似的这种情况广泛地存在于我省其他苗药制药企业中。
第二,苗药商标的设计缺乏特色。一件好的商标来源于好的设计,商标设计能否成功要看是否具有显著性,能否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和记忆。但是,我们的企业还是未能完全走出靠山用山名、临河用河名的圈子。
第三,苗药药品名与商标名关系处理不当。按国家规定,—个中药药品应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化学名称、商品名称(商标名)。苗药药品当然也要按此规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途径、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有的苗药企业在申报注册商标时未予足够重视从而导致了人财物力的浪费。
3.3 苗药企业对商标有规划意识仍不普遍。随着专利保护黄金时代的结束,品牌管理在全球医药业中将处于日益重要的地位,未来医药企业的竞争将从过去主要专注于研发的竞争转向研发与品牌管理并重的时代。“999”、“修正”、“哈药”等的成功推广更加让制药企业看到了品牌的重要性。我省苗药企业在这样的大环境中也开始注重品牌的创建,开始注重系统性地制定企业自已的商标策略。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我省已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实施系统性的商标策略,如益佰制药,经过了几年的系统规划已构建了以“益佰”为主商标,“克刻”、“杏丁”、“CaD”、“艾迪”等个别商标支撑的一个商标群,并经过一定的宣传推广让消费者逐渐认可。再如贵州百灵的、贵州神奇等规模比较大的苗药企业也已构筑起自己的商标网。但是从调查情况来看,我们还有一些规模也大或稍小一些的苗药企业对商标的系统规划并不上心,重点还是以产品的多样性等为主。还有许多苗药企业不但没有自己长远的商标规划甚至连注册的商标也甚少。
3.4 苗药企业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量尚可仍需拨高。1989年,我国认定了第一个驰名商标“同仁堂”,1992年贵州省出现了第一个驰名商标“贵州茅台”,直到2005年,贵州省驰名商标数量增长很小,只有3件,其中一件为苗药企业拥有。从2006年起贵州省驰名商标数量进入快速增长期,从2006年至2010年,全省驰名商标数量新增19件,制药企业(均为苗药企业)驰名商标新增6件。因此截止到2010年12月,全省共有驰名商标总数为24件,其中,7件为制药企业所拥有,占贵州省驰名商标总量的29.17%,且均为苗药制药企业所拥有。而从分布情况来看,这7件驰名商标仅为4家苗药企业拥有:神奇、百灵、同济堂、益佰。其他苗药企业就未能涉及,可见驰名商标的集中程度较高。
表1 贵州省驰名商标统计表(1989年~2010年)
2006年,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暂行规定》,著名商标认定全面重新展开,规定提到贵州省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限为3年。可以申请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从2006年至2010年的统计来看贵州省制药企业著名商标认定量每年的数量几本上稳定为11件左右,没有大的增幅,苗药企业著名商标认定量虽然占整个贵州省制药企业数量的量均为80%左右,但是从总量上来说,优势也不算太大,仍有大的潜力。
表2 贵州省著名商标统计表(2006年~2010年)
3.5 苗药商标的自主保护意识有所增强但仍需进一步强化。从调查情况来看,近年来,我省已有规模的苗药企业及一些中等规模的苗药企业已开始注重商标的自我保护。《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分为45类,其中前34类为商品商标,后11类为服务商标。在我们调查的80多家苗药企业中,有5家企业注册涉及的类别达到9个以上在这5家企业中,几本上都把自己的主要商标注册为了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如贵州老来福药业有限公司曾同时在第5类上注册了“老来福”、“福老来”、“福来老”、“来福老”、“来老福”等一系列近似商标。再如,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在30多个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同一商标“神奇”,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也在30多个不同类别上都注册了“益佰”。可见,我们苗药企业的商标自主保护意识有所增强,虽然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保护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但这些企业却能灵活运用有效构筑起自己的商标防护带。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在70多家苗药企业中,有30多家企业的商标注册都只涉及1类即第5类。可见,我们苗药企业对商标的自主保护意识在增强但还需进一步强化。
4.1 进一步加强苗药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我国入世后,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的重视,我省也加了大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和宣传工作,各企业的知识产权观念较以前有明显增强。从以上对我省苗药商标的现状调查及问题分析来看,我们的苗药企业总体来说对苗药商标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增强,这些从商标申请注册量、驰名商标数量、自主保护意识、对商标的长远规划等方面都可以看出,但是我们从分析中也可看到,意识强烈并付诸行动的在各方面都局限于这么几个企业。还有很多企业对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还是不够。如何才能进一步加强我们苗药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笔者认为首先,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可以从“重宣传、给奖励、以扶持、树模范”等方面入手,进一步促进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的提高;其次,企业自身要做到“专人管理、长远规划、有目的地宣传”,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企业一般对专利的保护意识更为强烈一些,但专利有时限性,随着专利在企业使命中的退出,商标才是企业最终相伴的。
4.2 苗药企业自身要加强苗药商标的统筹规划和设计
4.2.1 苗药商标注册上。首先,苗药企业商标要具备合法性。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商标才能最终获得注册并进一步实施企业的商标策略。
其次,苗药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灵活运用统一商标策略、个别商标策略或统一商标和个别商标相结合的策略。统一商标又可称为主商标,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中药产品均使用同一商标,是企业的象征。但是如果仅单纯一个商标多个品种使用,有的企业甚至上百种产品使用一个商标,也会削弱商标与单个产品之间的关系,使商标在区别药品独特的治疗作用上无法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建立个别商标。企业也可采用统一商标与个别商标相结合的策略,这样一个商品上可以同时使用2个或3个商标,但应注意两者之间要互相协调,不应互相冲突。
再次,灵活运用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有效构筑起企业商标的防护屏障。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意愿和需要,将其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注册商标定为正(主)商标,其余的为正商标的联合商标。联合商标的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注册的每一个商标,而是保护其主商标不被他人模仿或部分抄袭。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一旦市场需要,可以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虽然联合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已含有联合商标的意思,并在客观和实质上已被应用而存在。由于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相关群体,它们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因此,联合商标中未被使用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该商标的规定之限。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我国的商标法尚未有防御商标的规定,因此法律意义上的防御商标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是,为了有效防止被侵权,或为避免在公众的心目中造成混淆,我们认为已有相当规模及知名度的企业有必要使用。
4.2.2 苗药商标设计上。统观中国乃至世界驰名商标,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好的商标至少在形式上具有它的独特性,即这个商标的显著性很强,一般是企业独创的,这一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随便与别人的企业产品产生联想。再有就是商标的要素便于识记,消费者可能认为此商标并没有实际的意义,但是见到之后很容易会记住此商标,并且不容易忘记。我们苗药企业要重视商标设计,在合法性、显著性、独创性的基础上,应力求商标形象具有艺术性,使商标富于个性化,既要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同时要适应宣传需要。要避免在设计时简单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则用山名。这种简单化的商标不具备商标自身所要求的显著性,不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4.3 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育苗药商标品牌带动贵州苗药产业的发展
4.3.1 由政府牵头引导宣传。省里牵头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商标品牌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组织协调。做好上门调研,了解培育对象发展情况,分析创建中存在的问题;有组织地进行宣传,营造全省合力创牌氛围,为企业创牌营造良好环境。要通过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在品牌中的核心地位和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自我品牌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的开发、包装、宣传和经营,努力提高商标信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引导、培育和扶持企业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加快全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步伐。
4.3.2 要加快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创立。企业运用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策略是实施品牌战略的核心。驰名商标对公众而言是品牌保证,对企业而言是生存之道。苗药企业要创“著名”、创“驰名”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重视药品质量。质量不但是企业的生命,也是商标的生命。高品质的产品才能维系高知名度的品牌。我苗药企业应不断加强药品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提高商标的含金量,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商誉及市场竞争能力。为创“著名”和“驰名”商标打好基础。
第二,加强苗药商标广告宣传,使消费者认牌购货。在人们消费行为中,医药产品的良好信誉是通过患者长期使用或多人使用,使人们在生理、心理上得到满足,并对这一产品产生信赖感和依赖感而建立起来的。苗药企业应加强传播媒介的商标广告宣传,充分运用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商标的竞争能力,广泛占领消费市场,逐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货,也就使企业在市场的竞争能力大大增强。良好的宣传铺垫也将为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申请外国商标注册,创造世界级驰名商标。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对于我们的苗药企业来说,驰名的或有潜力的苗药产品,应当考虑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一方面防止遭抢注,另一方面可以取得所在国的法律保护,一旦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对产品进行有效宣传和保护。争取在我省创造出世界级驰名商标药品。
总的来说,随着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我们的苗药企业也正意识并开始重视对商标的保护,但是力度仍不够,如何加强苗药商标的进一步保护以促进贵州苗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仍是我们不断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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