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与三星专利战中的GUI设计

2012-01-17 10:01:28张蔚孙方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9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法客体

文 / 张蔚 孙方涛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引言

2011年4月15日,苹果公司以美国的三件发明专利和四件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业外观(trade dress)对三星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赔偿要求如下:

2012年8月24日美国北加州地区法院(California Northern District Court)陪审团裁决三星侵犯苹果三件发明专利和三件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业外观,判赔10.5亿美元。在这起诉讼中外观设计专利占据了重要位置,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业外观损害赔偿要求占据了苹果总损害赔偿要求的绝大部分。在这三件外观设计专利中有一件很特殊的编号为USD604,305的外观设 计(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r Portion Thereof),称为GUI外观设计。

对于GUI是否保护和给予什么方式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全球共识。根据2008年WIPO发出的调查问卷回复结果的汇总表,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哥伦比亚、巴西和马来西亚等国家截止2008年都对GUI不给予保护。

何为GUI

GUI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图像化使用者界面,也称为软件用户界面、用户界面或者计算机程序用户界面,是程序与用户进行信息交流的工具。用户借助图像化使用者界面发出指令,程序通过界面向用户显示程序运行的结果以及其他信息。其不同于Icons(单一的、有识别功能的图像)。电脑、智能手机、PDA、MP3/MP4播放器等都属于图像化使用者界面电子产品。

一、GUI比较法研究

(一)欧盟

2001年12月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该条例建立了一套覆盖整个欧共体的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体制,并统一欧盟各国对外观设计保护的标准。该法在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内实施,并且要求各成员国在注册标准上保持一致。对于注册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5年,可续展4次,最长25年。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和外观设计)(简称OHIM)是欧盟为其各成员国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一个官方机构。

USD604,305外观设计专利图片1.图片简要说明原文为:“The broken line showing of a display screen in views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对于GUI是否保护和给予什么方式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全球共识。很多国家都对GUI不给予保护。

《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外观设计(design)是指产品的整体或者部分外观,这些外观由产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和/或由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产品装饰灯特征形成的。产品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制品,其中包括将组合成复合型产品、包装、装订、图表符号以及印刷字体的部件,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

可见,欧盟的外观设计强调保护的是“设计”,而不是产品本身,产品本身的地位仅仅局限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其作用主要是辅助审查、便于分类等。欧盟对GUI的外观设计保护持开放的态度,该条例认可以GUI本身作为保护客体,即界面设计本身就可以被看作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无须指定其使用的产品而获得注册和保护。

(二)韩国

韩国的外观设计是单独立法的。2001年修法之前,韩国对于外观设计存在严格的产品性要求,产品的部分设计不受保护。画像设计本身由于其无法满足产品性的要件而不被保护。2001年7月修改外观设计法,引入部分设计制度,从而缓和了产品性要件,建立了“画像设计+部分产品”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基础。2003年7月1日韩国知识产权局将显像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中,显像外观设计包括GUI、ICON和作为Character的图示设计。其中GUI包括了1.网页;2.文字输入软件、Windows Media Player等的应用软件的S/W GUI;3.体现于移动电话、PDA、Web Pad等的Mobile GUI。

目前,韩国的外观设计法将Typeface规定为独立的保护对象,更进一步的降低了产品性的要求。目前韩国手机画像设计申请数量最多的申请人是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这两家公司也是这场智能手机大战的主角,其申请的总和超过了手机画像设计申请总量的50%。

(三)美国

184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外观设计法案,使之成为专利法的一部分,提供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这种专利称为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制造品(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者,均可按照本编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对于该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本编关于发明专利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对制造品做出了最为广义的解释。例如1967年In re Hruby一案中,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依据字典的定义认为:制造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制造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用机器和工艺制成的。根据这一定义,制造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审查指南》2.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1504.01 A part I (6th ed, 2d rev. July 1996).,开始授予GUIs和Icons外观设计专利。2006 年7 月修订的审查指南中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由静态的计算机图标扩展到了“可变的计算机生成图标”(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3.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1504.01 Part IV(8th ed.,5d rev. 2006).。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仍坚持产品性的要求。无实体的设计(disembodied design)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部分实体(less than an entire article)的设计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因此主题为“computer icon”或者“icon”因不满足产品性的要求而不能授权。相反,“computer screen with an icon”、“display panel with a computer icon”、“portion of a computer screen with an icon image”、“portion of a display panel with a computer icon image” 和“portion of a monitor displayed with a computer icon image”则满足产品性的要求。美国可以对概括性的产品概念提出外观设计申请。USD604,305体现在显示屏中,满足了第171条的产品性的规定。

(四)日本

日本的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称为《意匠法》。从八十年代开始,日本在液晶显示领域全球领先,液晶发展史上的许多重要事件都与日本有关。1993年3月31日日本专利局规定符合某些条件的液晶屏幕显示可以申请登记。1998年日本修改《意匠法》4.日本《意匠法》中的外观设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类似,但其保护期限为20年。, 引入产品部分外观设计。2006年日本修改《意匠法》,将图形用户界面列为保护客体的一种。《意匠法》(2008年4月18日版本)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由产品(含产品的构成部分,第八条除外,以下亦同)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设计。前款规定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包括供操作产品使用的(仅限为发挥该产品机能所进行的操作)、为该产品或与该产品一体使用的产品所表现的画像【1】。 画像(Graphic image)含义与 GUI的含义近似。单一的图像(Icons)仍不属于可保护的客体,理由是其不是产品。

日本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将“产品”扩大解释为“包含产品的构成部分”,将“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扩大解释为“包括供操作产品使用的(仅限为发挥该产品机能所进行的操作)、为该产品或与该产品一体使用的产品所表现的画像”,从而对部分GUI进行外观设计保护。

在日本申请与GUI有关的外观设计时,必须指定与设计相关的产品。因此当存在多种显示相同GUI的产品时,需要针对每个产品分别提出申请。

二、GUI与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的特点和各国对于GUI的具体规定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充分利用国外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保护自己的设计成果。

(一)中国的现状

中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规定以定义的方式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进行了限制。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图案进行了如下的定义和解释:“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从2006版《专利审查指南》开始,明确“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理由是,外观设计要想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是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而产品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是软件运行后形成的图案,并不是产品外观固有的图案,该图案的设计不属于产品外观设计的固有部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没有将设计应用到具体的产品,未以产品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属于单纯图案设计。

目前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仍旧强调以产品为载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同时,我国现阶段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保护部分设计。《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USD604,305中的图片是显示屏的视图,显示屏属于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显示屏不属于完整产品,因此不属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二)GUI在中国寻求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GUI在中国要想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 产品性的要求,即是否强调以产品为载体

现行中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中“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新设计”规定表明,设计要想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需要具备产品性的要求。日本和美国也强调以产品为载体,“computer icon”或“icon”因不满足产品性的要求而不能成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韩国则弱化产品性的要求,通过修改外观设计法的方式将Typeface规定为独立的保护对象。《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强调保护的是“设计”,并不强调作为载体的产品,GUI本身就可以作为保护客体,无须指定其使用的产品而获得注册和保护。

中国的外观设计要想取消对产品性的要求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此外,取消产品性的要求可能与《专利法》第25条第(六)项规定相冲突。第25条第(六)项是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新增加的规定,其内容为:“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理由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应当集中在对产品本身的改进。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外观设计,如瓶贴等,其功能在于将特定产品从同类产品中区分出来,对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并无改进,授予其专利权,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此类外观设计的标识功能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区分功能发生重叠,容易导致法律使用上的混乱,因此,这次修改专利法,将其作为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2】。” 从上述理由也可以看出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是对产品本身改进的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依据上述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审查员首先根据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审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否属于平面印刷品;其次,审查所述外观设计是否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做出的。由于不考虑形状要素,所以任何二维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认为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做出的;再次,审查所述外观设计对于所使用的产品来说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GUI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平面印刷品,但也属于二维的平面产品设计,就其使用时的状态而言,与平面印刷品上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并无太大的差别5.目前,一些公司的电纸书已经非常接近于纸质书。, 因此GUI本身有可能违背第25条第(六)项的规定。

2. 产品与外观设计联系的紧密程度

日本和美国尽管都强调以产品为载体,但对产品与外观设计联系的紧密程度的要求不同。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界面,由于其可以显示在安装了软件、硬件的计算机上,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可其产品性要求。但日本专利局认为: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界面可以显示在任何一台安装了软件、硬件的计算机上,而不是只能显示在特定的计算机上;计算机对用户界面设计而言是一个载体,但不是某个具体的载体。因此计算机显示的图形图像属于单纯的图像,不能被认为是产品而成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中国如果想对GUI有条件地给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国情选择对“产品与外观设计联系的紧密程度”的要求。

3.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专利审查指南》认为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因此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是《专利法》第2条第4款中的图案。从解释论的角度看,扩张解释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中的图案含义,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涵盖其中是可行的。但是仅仅扩张解释图案含义还不够,还需要考虑“产品的图案”的含义。由于产品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是软件运行后形成的图案,并不是产品外观固有的图案,该图案的设计不属于产品外观设计的固有部分,所以,GUI在中国要想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还需要对产品的图案做广义的解释,以涵盖“产品显示的但不是产品外观固有的图案”。是否进行扩张解释可能需要考虑国情。

4. 部分外观设计

“产品”一词的含义无法涵盖“产品的部分”,即目前中国不存在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韩国、日本采用了修改法律的方式,美国通过判例法的方式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USD604,305外观设计专利中内容要想在中国获得保护,其前提是中国要允许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

(三)中国目前是否需要保护GUI

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GUI也不例外。TRIPs协议虽然要求各国对于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但并没有对外观设计进行定义,而是仅仅强调“各成员应当规定保护独立创作而且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6.TRIPs第25条。。对GUI是否保护各国可以自由规定。通过对美国GUI专利的分析发现,其申请人主要来自美国、韩国、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微软、三星和苹果公司是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最主要的申请人,其申请量占到了总量的40%以上。就动态图标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截止2009年的数据表明,在近100个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70多个来自微软公司。从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由于我国GUI的发展水平远远比不上美、韩、德、日等,因此本文不建议对GUI进行全面的保护。

(四)对相关企业的建议

尽管目前我国对GUI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企业的GUI不能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例如,腾讯公司在美国已经获得一件名称为“Display panel with a transitional computer icon” 外 观设计专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企业产品的特点和各国对于GUI的具体规定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充分利用国外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最大化保护自己的设计成果。

【1】杜颖 译.日本专利法,第2版【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118.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 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G】.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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