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的高危社会性因素研究分析

2012-01-17 05:12历梅曾传霞
中国社会医学杂志 2012年5期
关键词:孕产社会性卫生院

历梅, 曾传霞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国内外对孕产妇死亡的生物学影响因素研究较多,而对其社会性影响因素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对48例死亡孕产妇进行配对调查,研究孕产妇死亡的社会性高危因素,为科学制订孕产妇死亡的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湖北省十堰市5县1市3区2007年10月1日~2011年9月31日的5年(3+1模式的统计年份)间的48例死亡孕产妇为观察组;选择与死亡孕产妇同一乡镇、孕产期相近、已经安全分娩的产妇144例(按1∶3比例配对)为对照组。两组共调查192例。

1.2 调查方法

参考高危妊娠评分标准[1]和有关报道文献,将可能影响孕产妇死亡的20个社会性因素作为调查项目编入调查表。这些因素可归纳为5类:①孕产妇及其丈夫的文化素质类3个:夫妻双方上学年限、最高学历、双方父母的最高学历等;②经济类3个:所在乡镇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孕妇本人月均收入;③孕期保健服务类5个:丈夫了解孕期保健知识情况、建卡时间、孕期检查次数、孕期检查和分娩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等;④居住地情况类4个:城镇或农村户口、常住或者流动、交通状况(距县城距离)、怀孕相关风俗习惯等;⑤孕妇怀孕指标5个:怀孕年龄、计划内或计划外、孕次、产次、流产史等。调查由各县市区长期从事孕产妇死亡统计的统计人员承担,调查前统一培训。

1.3 统计方法

应用SAS建立数据库,用χ2检验来考察每一个因素在两组间分布情况,从而检出影响孕产妇死亡的高危社会性因素。

2 结果

对于20个指标分别进行配对资料的卡方检验,其中的10个指标在观察组和对照组之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20个指标的检验结果值见表1。

表1 20个社会性因素卡方检验结果一览表

3 讨论

3.1 十堰市孕产妇死亡平均水平偏高

本组资料涉及的48例孕产妇死亡与同期内同地区活产数相比,即5年平均死亡率为27.41/10万,远远高于湖北省2010年18.16/10万的水平,接近全国2010年30/10万的水平,但明显低于前一个5年的平均水平(50.4/10万)。据每年的孕产死亡十二表格评审法(WHO推荐使用)评审,可以避免或者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死亡占85.91%,不可避免的死亡占到14.09%[1]。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态势,以及其在湖北乃至全国仍然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通条件相吻合,属于社会性因素影响孕产妇死亡的一个宏观证据。

3.2 怀孕的年龄不适当会增加孕产期死亡风险

有报道称,20~30岁是生育最安全的年龄,15岁及其以下年龄的产妇死亡率比25~39岁组高9倍,大于40岁的孕产妇死亡率比25~39岁组高20倍[2]。本研究也表明,年龄在18岁以下或者35岁以上的孕产妇死亡的风险度增加5.1。对于年轻和高龄孕产妇,应该更加有效地加强妊娠管理,适当增加孕检次数,临产后要严密观察产程,高度警惕孕产期风险。

3.3 卫生保健水平直接影响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早孕(孕3月)之前应当建卡并开始规范的孕产期检查,整个孕期至少应该进行8次孕检和2次产后访视,其中包括早孕1次、中孕4次、晚孕4次检查。在中孕以前尚未建卡或者整个孕期检查次数小于3次者,死亡风险明显增加。通过提倡住院分娩、实施农村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虽然在家庭或者私人诊所分娩现象基本消失,但在乡卫生院、县级等基层助产技术单位,住院分娩仍然占到分娩总量的约56%。可避免或者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48%发生在乡镇卫生院[3]。由于乡卫生院助产技术条件有限,特别是距离县城50公里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发生孕产妇死亡的风险极高。限制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卫生院开展住院分娩、加大妇幼保健经费投入、加强县乡的产科质量建设、完善高危妊娠分级管理制度,应成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重要措施。

3.4 孕妇家庭经济及文化程度影响孕产妇安全

人均收入在900元以下、夫妻双方最高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对孕期基本知识掌握甚少的孕产妇,死亡风险大为提高。发达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山区、平原之间孕产妇死亡率存在的差别,都一再证明经济收入对妊娠安全有重要影响。有研究提示,孕产妇文化程度越低,其死亡率越高[4]。文化程度低的夫妻对孕产期风险的预知、识别、处理能力低,其死亡风险相对较高。

3.5 计划外生育和人口流动死亡率相对较高

计划外生育率与孕产妇死亡呈正相关,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均为本籍户口者的5倍[5]。计划外生育和流动人口的主要群体为农村妇女,其知识层次偏低、收入不足、居无定所,加上不能享受到正常的医疗保健服务,由于多因素叠加使得这个群体的孕产妇死亡风险明显升高。上海、北京、深圳等地都在妇幼保健的政策层面来关注与解决这一矛盾。重庆通过加强流动孕产妇的干预,可以减少孕产妇死亡30%~50%[6]。十堰市这个群体的孕产妇系统管理的薄弱环节较多,绝大部分的卫生保健措施未得到落实,且没有积极的改善与整改等应对措施。应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妇幼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做好孕产期流动人口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做到流动孕产妇服务监测信息的共享与衔接,保证危险在系统管理中得到识别与处理。

[1]乐杰,主编.妇产科学[M].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345-360.

[2]李春荣.孕产妇死亡率的社会影响因素研究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干预措施[J].中国妇幼保健,2009,24(19):2649.

[3]石凯,邱玉风,张小华.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影响因素初探[J].河北医学,2009,11(9):1044.

[4]王前方.合肥孕产妇死亡情况回顾性分析[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04,(10):373-374.

[5]杜清,王临虹,潘晓平.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服务利用现状调查[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09,26(2):114-116.

[6]邱惠,张燕,雷海科,等.流动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1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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