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中的环境保护理论与机制

2012-01-05 12:44刘静暖董正信
关键词:环境要素内化废弃物

刘静暖,董正信

(1.吉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130117;2.河北大学 经济学院,河北 保定071002)

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中的环境保护理论与机制

刘静暖1,董正信2

(1.吉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130117;2.河北大学 经济学院,河北 保定071002)

自然环境,是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环境保护机制缺位,是引发环境要素供给不足,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与生态环境处置恶性互动与循环,以及经济滞涨危机的根源。揭示了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与环境保护良性互动机理,提出了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环境保护适度内化理论,借鉴国际经验,设计了不可再生资源跨期生产、跨期消费、废弃物处理三环节的环境保护机制,以便缓解环境危机,促进不可再生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

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环境保护机制

在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中,自然环境处于资源库、工作间与废弃物处理场地位,不断提供生态服务,是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整个过程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只有保证环境要素充足供给,不可再生资源配置活动才能正常进行。然而,多年来,由于环境保护机制缺位,致使我国煤炭、石油、天然气、铜、稀土等不可再生资源在跨期配置中采取了不当开采、不当加工处理、不当运输、过量消费等忽视生态环境承载力的运作方式,引发了疆域内极端气候灾害肆虐,土地“三化”蔓延、生物多样性锐减、水质污染、大气污染、酸雨侵蚀、海洋生态破坏以及地面坍陷与沉降等环境危机,造成环境要素供给不足,反过来制约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的实现。一方面,从微观角度看,环境要素供给不足使不可再生资源因“资源库”“工作间”与“处理场”缺位无法实现正常配置;另一方面,从宏观角度看,环境要素供给不足引发短期内滞涨性经济危机、长期内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持续性总危机间接传导阻碍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顺利进行。因而,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环境保护机制,激励经济主体把环境要素自觉纳入不可再生资源配置系统,对其提供的生态服务支付费用,实施补偿(PES),以此向大自然投资,恢复生态环境正常功能,是实现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中的重大课题,极具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与环境保护互动理论

突破将环境要素搁置于不可再生资源跨期生产、跨期消费与废弃物处理环路之外的传统理论,把环境要素置于其中,探索二者良性互动机理,是建立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与环境保护互动理论的前提。

(一)良性互动机理

从物质平衡理论出发,二者良性互动机理(图1)。

图1 不可再生资源与环境保护互动机理

图1中显示,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不可再生资源经济学与环境经济学交叉理论,将环境保护作为不可再生资源配置系统的必备环节,链接在生产、消费及废弃物处理每个子过程链条上,形成不可再生资源大配置圈,长生产链、消费链及废弃物处理链,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系统与不可再生资源系统之间能量输出输入动态平衡,促进二者良性互动。其一,生态环境系统,作为不可再生资源配置的资源库、工作间与废弃物处理场,分别为不可再生资源系统提供环境服务,输出正能量,有利于不可再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二,不可再生资源生产系统、消费系统和废弃物处理系统消耗代谢从生态环境系统得到的能量,产出相应产品,再经过每个链条的环境保护,向生态环境系统输出有利于其功能恢复的正能量,有利于弥补环境系统能量亏空,实现能量输出与输入的平衡;其三,不可再生资源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也在交换能量过程中实现能量输出与输入的平衡。

(二)跷跷板难题

在不可再生资源跨期生产、消费与废弃物处理中链接环境保护环节,实现二者良性互动,从经济学角度,就要在财富分配上明晰环境产权、确立其分配地位,给予环境生态服务以相应费用,向环境投资。深绿色派学者认为,给环境要素服务定价,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有助于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环境问题内部化,能有效纠正视自然环境为非稀缺、无价值产品的错误认识,遏制不可再生资源生产者滥开滥采、野蛮运输、废弃物肆意排放的生产经营模式偏好,转变不可再生资源消费者过度消费、大量排放的消费方式,阻断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与生态环境处置恶性互动与循环怪圈,促使不可再生资源产业集约化经营、科学化运作,实现良性互动。

然而解除二者恶性互动关系,极易引起“跷跷板”效应。全面征收不可再生资源生态环境服务费,将环境保护完全内化到不可再生资源配置系统,提高环境效益,就会影响不可再生资源产业发展,降低其经济效益;而提高不可再生资源产业经济效益,免费使用环境就会牺牲环境效益。然而,让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经济主体实施全面的环境保护与补偿,承担全部补偿保护费用,即上文所指的“硬着陆”,在发达国家难于操作,对我国这样技术资金匮乏、不可再生资源供不应求的发展中国家更是难上加难。

笔者认为“跷跷板”难题的产生是环境保护内化模式过于“生硬”或“硬着陆”使然,适宜我国的应该是:适度内化模式。其理论为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环境保护适度内化理论。

(三)适度内化理论

所谓环境保护适度内化理论,是指国家或经济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国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等总体要求,对实施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开发开采、加工处理、运输储备、消耗消费及废弃物处理等跨期配置的经济主体在接受环境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损耗,按照不同等级、不同标准、不同时限、不同方式收取环境服务费用,对因环境损害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因实施环境恢复而产生经济成本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补偿,从而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把环境作为生产要素,渐进地纳入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经济系统,使环境保护成为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的必要环节,激励不可再生资源配置主体采取一系列有利于集约、高效、低耗发展模式,使环境外部问题内部化,实现不可再生资源优化配置与环境保护良性互动。

环境保护适度内化理论,强调三个转变。第一,从外生化向内生化转变。即通过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把长期以来一直把生态环境视为外生变量的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模式,转变为把生态环境作为内生变量的模式,颠覆性地改变企业生产函数的投入产出关系。第二,从过度向适度转化。采用渐进式而非僵硬模式,软着陆式而非硬着陆式环境要素内化方式,防止要么过度外化,环境要素无价滥用;要么过度内化,环境要素天价用不起。对不同环境品种、不同不可再生资源种类确定不同贴现率,采用渐进的、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松紧结合的环境要素进入模式。第三,由罚则机制向激励机制转变。当前的不可再生资源跨期配置环境保护机制,从法律角度多数属于罚则。罚则不能有效激发企业内在积极性,反而促使其被动作为甚至规避作为。而利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属性,设计一种制度安排,变罚则为激励,则能有效调动经济主体挖掘内部潜力,把减少环境耗损视为动力,提高矿藏复采率、废弃物资源化率、堵塞跑冒滴漏等措施,从而起到有效优化配置不可再生资源的作用。

环境保护适度内化理论,是基于前人稀缺性理论、外部问题内部化理论及自然力递减规律原理,对适宜于我国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配置环境保护理论的创新思考。效用学派如维塞尔等把价格起源归结为稀缺性:“凡世上过分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长期以来,生态环境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的产品,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随着生态资源稀缺程度的提高,保罗·萨缪尔森认为,对生态资源使用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生态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者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价格中去,实现外部问题内部化。科斯认为,在产权明晰、交易成本很低甚至为零的情况下,无论把产权赋予谁,市场机制都能很好地将外部问题内部化。市场经济国家的环境排污权交易制度及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是科斯理论的具体运用。

二、不可再生资源跨期生产中的环境保护机制

不可再生资源跨期生产的环境保护机制,是指通过激励经济主体把自然环境作为生产要素,纳入不可再生资源勘探开采、加工处理、存储运输过程,并对其提供的环境服务加以(付费)补偿,从而起到保护环境作用的制度设计与安排。跨期生产环境保护机制,发达国家有一些经验是可以借鉴的。它们通过保证金制度、环境税、排污权交易、转移支付等一系列做法,有效地促进了环境保护与补偿内部化,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促进了不可再生资源跨期优化生产。我国的环境保护与补偿,在不可再生资源跨期生产系统中,仍然处于外生变量位置,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内化机制。这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还加剧了不可再生资源生产中浪费与耗损,不利于跨期优化配置。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不可再生资源跨期生产的环境保护机制。

(一)制定与完善保护规制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行之有效的专门《生态补偿法》。虽然2003年我国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2条、13条,规定了“对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和排放固体废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但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不可再生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导致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经济补偿,破坏者不承担破坏成本,受害者得不到经济赔偿的局面。因而,(1)对以往出台的与现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补充和修订,废止那些不合适宜的条款。(2)尽快出台《不可再生资源环境保护与补偿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环境保护与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技术标准、设计环境评价指标。矿产资源开发生产中凡是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经济主体即为补偿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区域。补偿对象主要有: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者;生态破坏中的受损者,包括生态破坏中的受损者和环境治理中的受害者。(3)补充完善会计法,把环境保护与补偿费用列为会计科目,确立生态要素在不可再生资源分配中的主体地位与身份。根据不同品种、供求状况制定有弹性的内化系数[]。(4)建立环境保证金制度。以重置成本为依据确定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因地制宜地确定征收办法。

(二)制定生产者环境税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出台的资源税,主要是按销售量计征而不是按照开采量计征,这样的资源税对生产者的滥开滥采、粗放经营不能起到约束作用,对不可再生资源开采、加工、流转过程对保护环境实施生态补偿作用极其有限。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基础上,根据各类资源的外部成本、稀缺程度及经济效用等因素确定有差别的环境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对资源回收利用、开发替代资源等行为予以税收减免。

(三)设计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属于广义的排污权交易。我国狭义的排污权交易(不包括碳排放权)机制设计,起步于1988年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1993年国家环保局制定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时,在太原、包头等城市进行试点工作。1999年,中美环保协议签署,在南通和本溪两市开展 “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合作项目。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点的新型环境经济政策,能够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起到了节省治理费用、保护环境质量的作用。但是,排污权交易在我国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没有严格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缺乏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缺乏环保部门与立法部门的协调运作等。

国际经验表明,以碳排放为核心的排污权交易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与补偿内部化市场激励机制。随着国际碳博弈越演越烈,我国加碳压力不断加大,因而应尽快出台碳排放权法律,建立碳汇交易市场,以便在不可再生资源跨期生产中保护大气环境。

(四)实施区域环境保护反哺机制

为了减轻部分地区不可再生资源环境保护成本内化压力,设计区域环境保护反补机制,实施地方政府交叉保护横向补偿政策。所谓区域环境保护反补机制,就是富裕地区对实施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开采、加工、运输的贫穷地区,实施环境保护资金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如东南沿海地区,对西北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开采地区的生态环境用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实施保护与补偿。该做法,与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反哺农业做法类同,符合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如山西将煤炭输送富裕地区,支持了富裕地区经济发展,反过来,富裕地区应对山西的支持予以相应补偿。

三、不可再生资源跨期消费中的环境保护机制

发达国家采取不可再生资源消费税、碳税机制、食品碳标签机制和垃圾分类排放与有偿排放机制等系列制度设计,把消费不可再生资源产品产生的环境要素服务费用纳入消费价格之中,有效实现外部问题内部化。

我国在消费领域因消费不可再生资源缺乏激励机制,环境损害成本没有内化到消费者预算成本之中,因而使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根据需要和我国的现实,设计和建立不可再生资源跨期消费中的环境保护机制。

(一)建立环保5S消费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公益宣传,使消费者把消费不可再生资源的“5S”环保原则作为自我约束机制,改变以往的不当消费模式,降低消费成本,既有利于延长不可再生资源消费,也有利于环境保护。5S消费原则包括:Saving(简约性)消费原则——提倡消费上的勤俭节约,是简约主义内核(the lest is more)的体现,它追求的是自然、典雅、舒适、休闲、个性、简约而不简单的消费;Sustainability(耐久性)消费原则——增加使用周期,可以反复使用,容易维护的商品的消费,减少易耗品和一次性商品的消费品;Share(共享性)消费原则——增加可以多人共用、共享的物品消费,减少独享性商品的消费,节约资源、减少环境负荷;Safety(无害性)消费原则——增加有利于环境友好的清洁性商品的消费,减少或不消费那些附带向大自然排放有毒有害的物品;Sympathy(体恤性)消费原则——增加那些“天人合一”“和为贵”“和实生物”商品的消费,减少对自然有害、冷漠性商品的消费。简约性(saving)、共享性(sharing)、耐久性(sustained)、无害性(safe)和体恤性(sympathetic)消费的“5S”不可再生资源自愿消费原则,是可操作性强的消费行为规范。

(二)建立低碳消费激励机制

我国目前的消费方式是一种高碳消费方式,伴随着化石能源直接性、间接性的高消耗,消费性碳排放日益增加。转变高碳消费方式,不仅有利于不可再生资源跨期消费,还能保护生态环境,降低补偿成本。所谓低碳消费,就是节约化石能源的消费方式,具体包括,“恒温消费”,即节约化石能源的非低温、非高温的消费;“经济消费”,即非奢侈性、非浪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安全消费”,即对生态环境危害和扰动最小的消费;“可持续消费”,即不影响后代人的消费。低碳消费是具有高度理性、环境要素低度扰动性消费。

促进消费方式由高碳化向低碳化转型,除了公益宣传而外,可采用利益驱动机制:对采用低碳消费方式的消费者,应实行消费补贴;对消费奢华包装商品消费者,征收包装税;对汽油消耗超标者,征收碳税。

(三)建立不可再生资源阶梯价格机制

对消费者用水、用电、用油(汽油)、用气(天然气)实行梯阶价格约束。设计一套合理的错落有致的价格机制,限制不可再生资源过度消费,限制自然环境过度扰动。如对超过正常标准的消费,实行高价格政策。实践表明,水、电梯阶价格制度,能有效起到节水、节电,减少污水排放、硫化物排放作用。借鉴此方法,对于石油、天然气也实行梯阶价格激励机制,多收的金额用于支付生态环境补偿事宜。

四、不可再生资源废弃物处理中的环境保护机制

不可再生资源废弃物,从形态上看,包括固体废弃物、气体废弃物和液体废弃物,如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瓦斯等。从废弃物排放主体看,包括生产废弃物和消费废弃物两大类。按照处理方式,包括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和未加处理肆意排放。在废弃物处理中,环境要素提供了降解、吸纳等生态服务,应建立如下机制,支付服务费用。

(一)建立废弃物资源化激励机制

我国现有激励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对政策的激励对象以及激励的方式缺乏科学的研究,有效的激励政策、回收处理体系和合理的费用机制尚未建立。

合理确立不可再生资源影子价格,应采用如下模型:如果用D′(P(t))表示t时间污染物P积累的环境破坏现值,那么不可再生资源废弃物处置影子价格应包括由此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的现值,即∫∞te-δ(s-t)D’(p(s))ds。在不可再生资源废弃物资源化过程中,由于减少了可预见的生态环境损害,政府应给予相当于∫∞te-δ(s-t)D’(p(s))ds的财政津贴,用于激励废弃物资源化经济活动。

(二)建立废弃物减排外包激励机制

当前我国在不可再生资源废弃物处理中存在着管理水平低、技术落后、效率低下、成本高、缺乏专业化分工,致使实践中出现了固体废弃物分类回收积极性不高,有些垃圾基本上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露天堆放或简单填埋,耗用大量土地、运输费用,同时大量有再生价值的材料也因填埋而浪费等问题。笔者认为,设计不可再生资源废弃物减排外包激励机制,即以服务外包理论为指导,根据服务合同规定,将不可再生资源废弃物碳减服务活动的实施、设计或管理授权委托给第三方企业来完成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有利于部分解决上述问题。因为,实施废弃物减排外包制度,能够提高废弃物减排效率,从而减少对生态要素损耗。对实施废弃物减排外包的企业,政府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投资津贴,能有效减少生态补偿成本,促进环境保护外包产业发展。

(三)建立废弃物处置国际合作推进机制

当前缺乏按照废物回收、拆解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三大系统有机组合建立的产业体系,基本的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无法落实。因此,在不可再生资源废弃物处理中,积极争取国际生态环境补偿资金支持、技术支持乃至管理支持,能有效降低环境要素内生化成本,提高我国废弃物处理水平,提高环境保护能力。为此,应从财税政策上,鼓励废弃物外资投放;政府积极搭建国外技术引进平台;鼓励国内企业在废弃物处理中实施走出去战略。

(四)建立废弃物处理法律保障机制

当前我国有关不可再生资源废弃物处理规定主要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中。缺乏一部能够统领不可再生资源清洁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中促进环境保护的专门性规范。法律缺位,环境保护与补偿就不能有效纳入不可再生资源废弃物处理系统,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因而,应建立与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废弃物处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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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 TAKAYAMA.Mathematical Econom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ersity Press,1985;转引自马赞甫.刍议影子价格的定义方式[J].财会月刊,2007(8):23-25.

[6]尼斯.自然资源与能源经济学手册,第3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ory and Mechanisms in Intertemporal Optimization Allocation of Non-Renewable Resources

LIU Jing-nuan1,DONG Zheng-xin2
(1.The Research Center of Marxism,Jil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angchun,Jilin 130117;2.College of Economics,Hebei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2,China)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is an essential productive factor in the intertemporal allocation of non-renewable resources.Absence of protection mechanisms is the fountain that causes environmental factors supply shortage,intertemporal allocation of non-renewable resources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reatment vicious interaction and circulation,and economic stagnation crisis.This article reveals the mechanisms of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intertemporal optimization allocation of non-renewabl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puts forward to the appropriate internalization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intertemporal optimization of non-renewable resources,draws lessons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and designs 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non-renewable resources intertemporal production,intertemporal consumption and waste treatment,so as to alleviate the environmental crisis and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use of non-renewable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non-renewable resources;intertemporal;optimization allocati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chanism

X22

A

1005-6378(2012)05-0114-04

2012-03-10

吉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20120649);吉林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12第546号)

刘静暖(1963-),女,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自然力经济学。

[责任编辑 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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