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宁(西安外事学院 经济管理一院,陕西 西安 710077)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我国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进步的同时,交通运输市场结构及运作方式也不断优化,交通运输市场不断完善,如今我国交通运输总体上基本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在价格管理上却依然存在一些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国家采取何种价格管理形式,是价格管理的最基本的内容。它是由管理模式决定的。目前,我国采取三种运输价格形式,即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并限定其各自的使用范围。
国家定价是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并负责调整的运输价格。目前我国对铁路的客货运价和航空的客货运价实行国家定价,铁路和航空运输是由国家直接参与和经营,因而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有关。
国家指导价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规定基准价,浮动幅度或最高、最低保护价等形式制定的运输价格。目前我国对于水路、公路中的旅客运输以及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内的货物运输均实行国家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是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主要通过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的运输价格。除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外,运输企业均采用市场调节价。
按照我国运输价格的管理模式,最终应实现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为辅的几个管理模式,这才能有效发挥价值规律在市场体系中真正发挥调节运输供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运输企业生产效率等作用。
根据有控制的市场价格模式及其相应的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我国运输价格管理手段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三者结合体。
价格管理的法律手段,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价格法律,法规对价格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就运输价格而言,就是指规范其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调价的基本原则、保护措施等。目前,我国尚未颁布调整运输业的统一价格管理法规,仅制定了若干单项运价规则,如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等。然这些规则各自为政,自成系统,相互之间不协调。且在禁止价格垄断方面,反暴利的措施和制裁方法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价格管理的经济手段,是指国家利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投资等经济手段来影响和控制运价水平,变事后调节为事先调节运价的形成机制,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运输能力的最有效利用。
价格管理的行政手段,是指国家运输主管机关或部门,运用行政命令,下达统一的运价和实施带强制性的措施和监督等方法,管理和协调各种价格关系的一种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更注重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来管理价格,但也并非要完全取消行政手段。
从1994年我国社会主义运输市场建立以来,价格管理作为市场调节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20年的发展中,已取得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成就,具体叙述如下:
改革开放前,以国家定价的运输价格体系对交通行业发挥社会效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运输市场的全方位开放,多种经济成份对运输业的共同参与,其市场格局、价格内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运输市场的价格体系,无疑对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发挥运输方式的竞争力,满足社会需求,提高运输经营者效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994年我国已正式颁布并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品交易市场中已显示出良好效果。1998年5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并实施 《价格法》,与之相配套的 《运输价格管理条例》也已颁布并实施,《反垄断法》仍在商议之中。另外,我国还制定了若干单项运价规则,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运输市场虽已打破国有企业经营运输的一统天下,各种经济成分不能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市场竞争。但由于运输业体制还未理顺,运输市场发育还不健全,运输市场的运价信号往往失真。这些失真的价格信号会导致运输企业的经营困难甚至决策的失误,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在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很长的时间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应更加重视对运输价格的管理。
首先,从整体上看,各种运输方式价格管理和调整机制缺乏统一协调,运价形成机制不衔接。如:水运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公路货运价格基本上实行市场调节,公路客运基本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公交实行政府定价。由于政府信息系统不健全,负有指导全国价格工作责任的中央政府很难把握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实际情况和各地运输市场的供求变化情况,往往在事实上放任不管。而民航、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权限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基本上不能参与民航和铁路运输价格制定工作。机制不够灵活,不能兼顾不同地区市场发育水平和市场供求状况。
其次,政府制定价格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据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在20世纪60年代对美国电力市场监管的考察,政府管制没有显著效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管制机构不可能有足够的手段迫使被管制企业在政府特定的产出、价格和成本组合中经营,管制机构达到管制目的的能力值得怀疑。虽然人们普遍认识到垄断企业不能拿成本说事,但是对于受政府管理的垄断企业来说,政府制定价格的主要依据依然是成本。困难的问题恰恰在于垄断企业的成本难以确定,特别是在价格部门对企业成本缺乏监管依据和监管手段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第三,政府对垄断行业没有细分,没有区分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环节和附着在垄断环节上的非垄断业务,对同一行业实行相同的管理政策,价格管理与行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根据变化了的形势,改进运输行业价格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运输业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在放松管制的大方向下,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运输成本、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消费者习惯以及各种运输方式间的竞争状况、替代关系等因素,研究适合行业要求促进行业发展的价格政策。研究价格与投资的关系,研究价格政策在促进行业发展中的作用,对带有普遍服务性质的运输体系,明确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的范围,形成与运输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完善的价格补偿机制和运输行业良性发展机制。
第二,加强各种运输方式价格政策的协调与衔接,对已经放开的水运、公路货运等运输价格要建立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对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路货运、地市交通价格要加强政策指导,协调价格关系;对由中央集中管理的铁路、民航运输价格,要加强成本监审,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和科学的定价体系,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使各种运输方式形成合理的运价向下浮动。具体措施包括,对货运回空方向运输,与高速公路平行已形成竞争路段的客货运输,允许铁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实行下浮运价。
2002年,经公开听证和国务院批准,出台了 《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允许铁路运输企业以铁道部对外公布的 《铁路旅客票价表》中规定的票价为基准,根据运输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按照规定条件,对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下浮动。
第三、铁路运价需放松短途运输管制。在部分已经与其它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运输领域(如短途运输领域),价格管理权限相对集中,价格形式单一,价格管理体制、形成机制不适应企业经营、市场竞争需要,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因此,铁路就应放松短途运输管制,将其放归市场,由其它合适的运输方式承担。
第四、国家应明确界定公益性运输和商业性运输,以法律形式确定运输企业和国家各自对公益性运输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运输企业承担的公益性运输任务,应予以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运输企业的正常收入和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对我国当前的运输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简单的陈述,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在运输价格管理体制方面取得了两个方面的显著成就,即在运输市场价格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市场价格健康发展的法规和条例,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我国的运输价格管理不断提高。同时,分析总结了当前运输价格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如运价信号失真等,并针对这些问题,从宏观层次提出我国应重视运输价格的统一协调,同时在运价改革过程中,应建立相应的合理的补偿机制,以保证我国运价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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