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2011-12-29 09:14许驰慧
时代经贸 2011年23期
关键词:运输业开票税款

现代物流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各地以发展物流业作为改善投资环境,打造对外交流的信息平台,在物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虽然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货物运输业的不断发展,经营方式呈现多元化,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课题。

一、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政策落实难以到位

在对一些货运企业的管理中发现,货运企业帐务普遍存在问题:一是帐目不全,成本、费用核算不清。主要表现在以挂靠车辆为主的企业,企业只收取管理费或挂靠费,而实际营运收入企业并不掌握,只是按收取的管理费或挂靠费申报缴纳营业税,致使一部份税款流失。二是发生多项业务未分别核算,使用低税率申报缴纳税款。税法规定,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按“物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部份货运企业故意将全部收入按3%的税率申报缴纳税款,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达到少缴税款。三是有的企业只统计到地税部门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和缴纳税款情况,其他支出在帐面上没有反映,所以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只有收入与税金,没有成本等一些支出,形同是一个“代开发票”的中介机构。

(二)帐实不符,虚增运力

一是登记备案的运输工具和实际相差较大,主要是一些个体挂靠车船,利用企业间的竞争,频繁转换挂靠车队,优惠则留,享受完即走,所以备案的运输工具与实际相差大,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又因为税务机关既需对所管车辆建档,又要按月核定定额和运力情况,无法保持管理上的连续性,税款不能及时清算。二是企业为了获取较大的开票数额,部分纳税人到税务部门申请报备的运输工具和运力不真实,利用虚假的运输工具资料来虚增运输工具及运力。有的是一车多挂、重复登记、变更不申报、虚报运力、虚假车辆、名为过户实质挂靠。三是部分货物运输业代开虚开发票现象严重。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假业务,利用虚假合同、虚假记账等方式,为他人违规代开货运发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利用挂靠在名下的运输工具,为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车辆采取张冠李戴的方式,为他人编造承运货物合同,虚开发票。

(三)为地方政府“引税”提供便利,扰乱正常税收秩序

个别税务机关为单纯完成税收任务指标,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利用货物运输业的流动性特点,违反国家政策,大搞引税增收,助长了货物运输行业税收违法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狠抓地方财政收入指标。为超额完成税收任务指标,创造更大政绩,纷纷出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通过财政返还等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当地运输企业吸引外地车船挂靠,由财政部门按缴纳税款金额的60%左右返还给当地运输企业。这一做法违反了财经纪律,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客观上造成了纳税人税负不均,影响了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助长了货物运输行业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个别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也是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

个别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审核把关不严,不能深入一线进行实地调查,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对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不能将原件与复印件仔细核对,造成了车辆虚假、运力虚增等现象的存在。对开票金额超“警戒线”的企业未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给企业代开虚开提供了方便。

二、加强货物运输行业税收征管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税法宣传,积极营造依法纳税环境

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事关依法治税,事关营业税收入,事关增值税管理,事关所得税税基。因此,税务机关要把税法宣传辅导工作做到经常化、精细化,让纳税人真正地懂法、守法。要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的思想。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自身必须有清醒认识,要积极向地方党政宣传依法治税理念、宣传违规引税的法律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货物运输财政返还的审计力度,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治税的意识,建立多部门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

(二)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

1、加强对货运企业运输车辆的管理

一是企業登记后,税务管理部门要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资料认真审核,包括车辆登记部门的车籍信息表,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车辆保险单据等,查实有无借用车辆,从源头上杜绝“开票货运公司”的违法设立。二是做好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车(船)信息的比对、审核工作,确保税务、运管(航管)、车管(海事)信息三相符;加强区域分析和数据比对,对数据异常区域,要及时提醒,及时检查;对运输企业开票情况实行动态监控,落实“警戒线”制度。

2、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税收政策管理

一是要企业严格按业务内容分别核算,申报缴纳税款,否则,按从高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二是加强对联运企业和货运企业的纳税辅导,对联运企业(或货运企业)从其总收入中允许扣除其支付其它物流企业的运费、装卸费等,在扣除上必须附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和款项支付凭证,报经税务部门认证后方可扣除。三是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纳税评估。要深入实际,采集货运指标,合理确定预警值,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数据比对,筛选评估对象,开展纳税评估。

3、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动态监控,不定期的深入物流企业通过实地调查,获取企业收入情况和开票情况

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核算。车辆营运及发票开具情况,重点看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税款是否及时足额申报入库,货运发票开具对象与运输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一致,现金流量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车辆、吨位是否发生了变动,开票金额与其运力是否匹配等。对不同的车型和载重吨位确定自开和代开发票上限,以解决一车多开的问题。同时,税务机关要对相同车辆开票情况经常进行比对,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案查处。

(三)强化税收稽查,加大偷逃税处罚力度

一是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货运业税收专项检查,对发现有偷逃税行为的货运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并视情节严重对其发票采取停供或停开处罚,同时通过以点带面,抓典型,进行公开曝光,以震慑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法的刚性,营造良好的货运业税收征管环境。二是加大对违法开具货运发票的查处力度。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利用发票协查信息和货运预警指标对货运企业运营能力与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比对,严厉打击代开、虚开运输业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作者简介:许驰慧,扬州大学商学院MPA2008级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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