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社会中,“免费搭车”现象使公共产品供应丧失资金来源,因此,林达尔均衡不是解决公共产品提供的有效、普遍适用的方式。但是,在一个人口数量较少,且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内,实现林达尔均衡的两个条件往往能够成立,林达尔均衡往往就成为乡村公共产品提供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林达尔均衡;免费搭车;村民自治
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认为: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按照其所获得公共物品或劳务的边际效益的大小,来捐献自己应当分担的公共物品或劳务的资金费用,则公共物品或劳务的供给量可以达到具有效率的最佳水平,这就是林达尔均衡。也就是说,个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以及它们之间的成本分配进行讨价还价,其讨价还价的均衡若能满足边际成本等于价格的效率条件,那么这一均衡就是帕累托最优状态。
林达尔均衡与私人产品市场提供相比较,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相同的公共产品,不同个人所支付的价格是不同的,而在私人产品的市场供给中,同类产品,不同的个人一般支付相同的价格。这是因为价格在这时不是一个外生变量,而是作为一个内生变量取决于每个人的边际支付欲望,这与过去的租税利益理论是有联系的,根据那种理论,税负可视为对公共产品的支付,它是和每个人所获利益相一致的。这也就是说个人对公共产品的边际支付欲望,是由他所获的公共服务利益所决定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实现林达尔均衡的两个条件:
第一,每个社会成员都愿意准确地披露自己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获得的边际效益,而不存在隐瞒或低估其边际效益从而逃避自己应分担成本、费用的动机。
第二,每个社会成员都清楚地了解其他社会成员的嗜好以及收入状况,甚至清楚地掌握任何一种公共物品或劳务可给彼此带来的真实的边际效益,从而不存在隐瞒个人的边际效益的可能。
可见,上述条件在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社会中是无法成立的,人们完全有可能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享受其他人捐献而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劳务,这就是“免费搭车”。“免费搭车”现象盛行将使公共产品供应丧失资金来源,因此,林达尔均衡不是解决公共产品提供的有效、普遍适用的方式。但是,在一个人口数量较少且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内,实现林达尔均衡的两个条件往往能够成立,林达尔均衡往往就成为乡村公共产品提供的有效方式。以往学者们在研究农村税费改革中,常常指责“乱收费”现象,但是笔者在调查也发现一些农户对关系自身利益的公共事业是愿意交费的,一些学者在调查研究中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例如:1998年长江发生特大洪灾,沿江各地都组织村民守堤、护堤,江西彭泽芙蓉墩乡五联村村委员将全村1800个劳力分成4个中队,分段包干巡逻加固堤防。每个劳力一天出工12个小时,按3个工(4元/工)计。全部用工及其它费用最终按全村耕地面积分摊。村民们认为这样做的理由在于:①耕地本是按家庭人口平分的,抗洪保家的工费人人都应承担;②耕地是大家共同保护的主要财产和收入来源,地亩多者从守堤活动中受益多,理应多出工多出钱。每个农户根据其承包土地面积便可明了自己应当承担的劳务额。出工低于额度的农户,须将差额折款交给村委会,出工高于额度的农户,自然就根据其高出部分从村委会领款。①可见以农耕为主的村民是根据这一社会环境中所特有的价值观来认定自己应该遵循的公共事务管理规则,什么费该交,什么费不愿交,农民自己有自己的认定标准。我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乡土人情、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差异极大,各地区的公共需求规模和结构自然极不一致,许多在宗教、村落内能自行解决的公共事务就应由民间自行解决,政府应予引导,但不必过多干预。就财政概念而言,财政是为政府行使职能,供应公共产品提供财力,乡村村民自治委员会虽然不能算一级政府,但它能在乡村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按民主程序自主决定乡村公共收支活动,能大大节约政府财政负担,减少地方公共产品提供中的效率损失。总之,在农村对于“付费——服务”无法对等,无法排除免费搭车可能的政府服务性收费和为了农村公共工程、公益事业进行的集资活动,应由受益地区农民按公共选择程序决定其是否可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状况、风俗习惯差异极大,国家财政很难顾及这类公共需求,将这部分收费和集资放在财政预算外是正常的,但应由受益群众自主决定这类公共分配活动,不应由少数政府官员说了算。总之,中国各地区农村的情况过于复杂,中央统一财政制度很难顾及这些实施情况,不如把农村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管理权交给农民。从行政制度上讲,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财务由村民自主决定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村民自治是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关系的必然选择。做出这一选择的背景是,改革开放后政府对农村行政控制力的弱化。农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宣告解散,人民公社承担的行政职能由乡政府继承,对集体经济的管理职能由乡镇经济联合会,即乡经联继承。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田亩、生产责任、分配单位落实到农户,农户的收益完全由市场决定,农村党员、干部等,只要是不拿国家工资的基层干部概无例外。过去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基层干部执行公务活动是有工分补贴的,经费来自集体收入分配前的扣除,联产承包后,农村公务活动的经费理应由财政负担,但由于国家财政困难,无力拨足经费,只能由乡政府收费以筹集资金来源,而不受村民约束的地方政府收费往往损害村民利益,激起民愤,为此,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来约束地方政府的施政行为是必然的选择。当然,这样做的负作用也是明显的,因为村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可能完全一致,例如: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在打击走私、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方面,村民的个人、小团体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就有矛盾,当这些利益冲突凸现时,中央往往缺乏有力的手段。对此,笔者认为行政体制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密切相关,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行政体制。在以小农生产为主要特征的自然经济阶段,为了防止外敌入侵,抗御自然灾害,统一的中央集权政体是合理的;在以商品生产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阶段,要求充分体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及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决定要素流向的选择权,民主的、自治的行政体制是合理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将计划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转向为市场需求而生产的商品经济。在这一过程中,民主、法制与市场经济是一个同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它们之间的任何不协调与错位都将导致反民主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反观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其主要原因是政府对农村行政控制力的衰弱,而不是市场发育、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结果,造成我国农村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制度真空与宗族势力、社会黑势力的渗入。在缺乏法制的社会内,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不可能有公平竞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极容易导致垄断势力分割市场,破坏社会公正,影响市场的发育。民主、自治也就走向了反面。
因此,笔者认为村民自治的推广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法制建设同步推行,在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发育程度高,法制较为完备,村民自治制度自然得以发展;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因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法制不够完备,应加强乡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对农村的行政干预能力。
在村民自治程序中,下列工作应该予以重点关注:
①村民对居住地的自由选择。也就是说允许并创造条件让农村人口自由流动,让具有相同公共需求偏好的人自动聚居在一起,让具有不同偏好的人自愿离开,外出寻找合乎其要求的聚居地。这样具有共同公共需求偏好的人能很容易达成一致的公共选择。避免因需求选择不同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②加强乡政府职能转换,完善乡财政,强化国家对乡政府工作的控制力。我国的财政体系中,乡财政是最薄弱的一环,主要表现为乡财政收入主要来自预算外、制度外收入,而非预算内收入,乡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中,来自预算内经费拨款部分的比例很低,为此,乱收费现象在农村就很难被禁止。目前,首先应精简乡政府工作人员。乡政府规模应能体现政府在农村的职能需求,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个体农户加公司的模式的推广,乡政府应放弃对农村经济活动的干预,将工作重点放在行政、司法、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项工作上。国家财政应为乡政府行使上述职能拨足经费。
③控制基层自治的程度。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对等关系中,中央与地方各有需要在这一对策关系中予以实现的利益,在市场体系逐步替代计划体系的过程中,这类利益的实施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其内涵是不可能变化的。在以农耕为主要产业的农村,中央政府必须承担跨流域的水利建设,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项职能,必须维持统一市场和法制公正,这是包括地方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所决定的,因此,地方自治应局限于基层,以达到规范民间公共事务活动,约束地方政府官员施政行为的目标。
注释:
①朱玲.救济与重建——1998年洪涝灾害之后的个案研究[J].经济研究,1999,4.
注: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6JA790082)的最终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黄肖广(1954-),男,江苏江阴人,苏州大学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