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道德与环境代际正义的关系

2011-12-29 00:00:00杨盛军
唯实 2011年6期


  摘 要:在类、个体以及群体三种主体样态中,群体是人类社会交往的必然产物,它以集体行为的方式影响人与环境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代际正义,不仅需要树立自觉的群体道德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塑造自律的道德实践品质,以及确立关心后代人的责任意识。
  关键词:群体;道德;正义
  中图分类号:F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6-0034-04
  
  人的群体性生存样态是人类进行社会交往的必然产物,民族、国家、集团以及家庭等都是这样的组织形态。各种群体以一种集体性的方式与外界进行交往,并形成一定的群体意识与群体道德,它们进一步引导整个群体的实践行为。因此,在环境代际正义范畴中,需要考察群体主体与环境代际正义的关系,进而塑造群体道德以促进环境代际正义的实现。
  
  一、人的群体属性及其伦理意义
  
  从哲学上说,人作为主体,它是类主体、群体主体及个体主体的统一。[1]类主体是人类区别于其它生物的标志,个体主体是人栖居于自然界的直接表征,而群体主体则是人类交往的必然产物。人与自然交往时,类主体突显;群体与群体交往时,群体主体突显;人与人交往时,个体主体突显。在这三种主体样态中,类主体体现人类整体的居住状态,个体主体是人类生命存在并延续的最真实表达,而群体主体则体现了人类相互依赖、相互认同的社会本质。诚如马克思所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实质上就是指人类生活的群体样态,它表明个体无法脱离群体的力量而独自生存,这既是人类社会得以生成的原因,又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保证。在现实生活中,人类的群体主体特征是以多元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国家、企业、家庭等组织都属于群体范畴,从广义上说,群体概念还包含民族、种族、阶级、宗教组织以及利益集团等较为松散的集合。在微观的角度上,群体内部还能划分更小的群体。比如,在国家这一群体里,就有着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贫穷国家之分;在企业这一群体里,有跨国企业、公有企业、个体企业等多种形式。在所有的群体中,彼此之间并不孤立,由于资源及群体能力的有限,群体之间必须进行交往以获取自身所需,并在交往中确立一定的规划来维持这种状态。因此,群体尽管纵横交错,但并不相互冷漠,而是基于利益的考虑相互进行交往。尤其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这种交往更是频繁而快速。
  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群体交往并不总是安全的,力量的强弱、资源的有限以及人类理性的局限使得人类需要一种有效的规范保护彼此的交往。正如休谟在论述正义产生的原因时所说,正义源于:“一、人们的自然需要的无限与满足这种需要的手段的薄弱以及外界物质条件的不够丰富之间的巨大差距;二、人们希望和平保持自己的占有物的要求与人们的占有物容易转让之间的矛盾”[2]。因此,群体之间要实现彼此的和谐相处,需要一定规范的介入,法律、道德以及社会风俗都应该在其中发挥作用。从道德维度上讲,人作为群体性存在,就必然需要建立相应的群体道德;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上说,群体道德源于人类社会的群体实践,然后生成群体道德意识。美国宗教学家尼布尔认为,群体道德意识是由“组成群体的各成员关于群体应采取何种行为的不同见解”[3]组成的,它或者表现为多数成员的共同意志(民主的组织),或者表现为决策层的意志(非民主的组织)。可见,在以群体为单位的人类交往过程中,群体道德在伦理层面上引导着群体进行相应的实践行为。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演变中,很多道德范畴都表现出群体性特征,我国传统伦理中的中庸、三纲五常与西方国家的民主、正义就有较多差异;既使在西方国家,欧洲大陆对理性的关注也区别于英美对实用功利主义的关注;再如,在不同宗教之间,佛教与道教的出世情怀完全不同于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入世理想。所有这些均表明,人类生存样态的群体性伴随着不同的群体道德。
  按照当代自由主义的道德观念来说,人类的群体道德是多元的,它与事物的多元性相一致。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在民主自由的社会中,多元性的观念之间必然相互冲突。在现实生活中,群体之间的交往附载着群体自身的利益,作为一个形成了合力的群体,在8Sf+Wrt5r/9URADUKJeLyQ==一定程度上具有群体本位意识,一旦各群体在利益视野上走入极端,就必然走向狭隘的群体本位。狭隘的群体本位表现在将自身的利益置于高高在上的位置,无视或忽略其他群体的利益,甚至把自身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其他群体利益的基础之上。因此,维持群体之间的有序交往,必然需要建立相应的群体道德。
  
  二、环境代际非正义的群体主体原因探析
  
  环境代际正义是环境正义的两个维度之一。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是指人类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时,各群体、区域、族群、民族国家之间所应承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等。[4]环境正义有两个向度:环境代内正义与环境代际正义。所谓环境代际正义是当代与后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问题上保持恰当的比例,既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过度利用自然而使后代人无资源可用,破坏甚至毁坏他们的生存基础,也不能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使当代人生活在贫困之中。但现实情况并不如此,一方面,人类各群体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断争夺资源,造成资源的紧张;另一方面,当代人为了眼前的幸福,过度透支自然资源,无视后代人的生存境况。这两种行为都影响到后代人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正义不仅没有形成,反而体现出环境代际的非正义。当代人的自我中心主义、经济主义、消费主义是导致环境代际非正义的主要原因,从更深层次上说,它是个体主体、群体主体以及类主体在各自维度上的道德缺失。
  第一,狭隘群体本位导致利益主体的冲突与分化,并进一步导致环境非正义。在当代社会,不同的群体在占有自然资源的份额上是不同的。从整个世界来说,不同国家的历史经历不同,一些国家已经具备了相当发达的科学技术,率先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另一些国家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处在贫困当中。发达国家依仗着丰厚的历史储备、发达的科学技术、先进的生产力,更容易比发展中国家、贫穷国家在开发自然资源方面处于有利地位;并且,发达国家本身的现代化是建立在消耗大量自然资源基础之上的,到了现代社会,发达国家不再满足于本国的资源开发,而是把获取资源的手伸向其他国家,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无视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环境权利,这就是一种狭隘的群体本位意识。这种行为对于其他欠发达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这种不公正导致国家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同样,在一个国家内部,处于得天独厚自然环境的人们比其他地域的人们较快地走进了现代化,但随着本地自然资源在储量上的减少,必须从其他地域获取资源,这对于资源原地域的人们是不公正的,这种不同群体主体在利益上的冲突必然造成主体之间的非正义。
  第二,群体主体在环境代际关系上态度不一致,导致环境代际非正义。对于不同群体主体来说,由于所处的生活状况与社会环境不同,主体对待环境的态度具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富裕群体主体有了实现环境代际正义的条件,但为了满足较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不得不消耗更多的资源,不得不追求更快的“经济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富裕群体对环境正义的态度并不能真正实施,而是尽量游说贫穷群体实施环境正义,或把环境非正义的责任分担给其他群体,这实际上导致了环境代际的非正义。二是与富裕群体不同,贫穷群体本身处于贫困之中,其优先观念是满足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种境况中的群体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实际过程中,很难也不可能以无私利他的思想去考虑后代人。三是正因为富裕群体在环境正义上的不作为,贫穷群体在环境正义中的无力作为,使得环境非正义仍处于悬浮状态,共时态上的环境非正义必然延伸到历时态,导致环境代际非正义。
  
  
  三、群体道德的塑造与环境代际正义的实现
  
  群体在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表现出非正义的一面,前一个维度的非正义源于群体的自私与对他者的冷漠,后一个维度的非正义源于当代群体对后代人责任的丧失。因此,要实现环境代际正义,群体主体必须突破自私的群体本位意识,树立一种开放性的视野,从道德意识的自觉走向道德实践的自律;同时,超越传统哲学的主体—客体关系,建立一种相互尊重、互相认同的主体—主体关系。
  1.从群体道德意识的自觉走向道德实践的自律
  自律有两层含义:“(1)自律是与自由和理性联系在一起的。(2)自律是指自我主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5]显然,自律是主体在自觉意识的基础上对自身行为的合目的、合理性的发生,它并不是外在强制力下被动的实践,而是主体主动的践履。对于群体主体来说,它要求在现实交往过程中必须在整体思想与态度上形成一个合力,这个合力以整体的自律形式表现出来。这里,我们是从一种理想状态下对群体进行考察的,这种理想主体是指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形成共识,而少数人被迫接受这些共识,所以,把群体看成一个形成了合力的主体,着重考虑群体主体作为一个整体所应当具备的主体品质。当群体主体在意识到人类当代与后代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对后代的生存与发展的关怀在自身上达到一种自我约束的品质。这种自律品质要求当代群体以一种开放的态度把后代人纳入到自身视野之中,这种开放性要求当代做到:首先,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生活在与他者的关系中,所以群体必须突破群体本位意识,把群体与他者的关系进行合理的定位。其次,群体总是承载着一定的权利与责任。每个群体都有着自身的特质,尤其在国家这一群体中,承载着前代留下的丰富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同时,又担当着延续后代的重任,这样,如何使本群体在代际关系中营造一种合理的秩序就显得特别重要。最后,每个群体依赖一定的自然资源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当代群体生存与发展关系中,必须以生存优先,发展次之;而在代际关系中,又必须以当代群体生存优先,后代群体的生存次之,因为当代群体生存没有了,后代就不会出现;另外,在当代群体发展与后代群体生存之间,当以后代群体生存优先,当代群体发展次之。
  因此,自律的群体要求当代群体主体:在共时性层面上,任何占有自然资源的群体或集团要把自身的权利与责任置于同一个平台上,群体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既要保证自身的需要,又要使自身获取资源的方式公平、公正、合理,不能用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占有其他群体的自然资源,必须尊重他者的权利,对他者权利的侵犯也必须给予补偿;在历时性层面上,必须在不损害后代人生存权利的基础上谋求当代人自身的发展,尊重生物的多样性,对自然的索取有度,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能对自然资源透支。对支持人类及所有生物的土地及可再生资源进行合乎伦理道德的平衡的、负责任的利用,以维系地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发挥主体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努力寻找出现有资源与能源的替代性材料。所以,对当代人来说,仅形成自觉的群体道德意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将这种意识进一步上升到行为,塑造自律的道德实践品质。
  2.在“主体—客体”关系中关照“主体—主体”关系
  群体主体既在宏观层上指国家、民族,又在中观层面上指企业、社区,还在微观层面上指家庭。这些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需要、价值观念以及行为目标,因此,群体之间在发生交往时,总是以自身的利益为目的,把本群体当作主体,而把与自己交往的其他群体视为客体,这就是思维方式上的“主体—客体”架构模式。这种架构模式在理论层面表达了以本群体利益为中心、他者利益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的思维方式,但在现实层面上却是忽略或无视其他群体的利益。实际上,“主体—客体”模式是一种不平等的交往方式,因为在不同群体之间,由于实力上的差异,强势群体总是充当着交往关系中的主宰,弱势群体尽管努力想表达自己的声音,但总会遭到拒绝。如原定于2005年12月执行的《京都议定书》,由于美国与澳大利亚两个发达国家拒绝签字,因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正义上的权利表达变得异常艰难。因此,对于人类来说,必须转换这样的思维方式,即对“主体—客体”模式进行“互为主客体”模式的转换,切实防止“人的纯工具化”倾向。海德格尔说:“……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在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此在本质上是共在。”“此在之独在也是在世界中共在。他人只能在一种共在中而且只能为一种共在而不在。独在是共在的一种残缺的样式,独在的可能性就是共在的证明。”[6]处于“主体—主体”关系中的人的存在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交往关系中的交互主体。在国家、地区等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家、地区、民族在整体上表现为主体性存在,在交往关系中,发达国家、强势群体、富裕地区都是平等的交往主体,每一主体并不比其他主体拥有更大的权利。也就是说,建立在强权基础之上的“主—客”模式必须给予颠覆,从“主体—客体”模式走向“主体—主体”模式。[7]
  “主体—主体”模式首先突破了“主体—客体”之间在思维方式上的不平等意识。“主体—客体”如果说表达了一种自我中心主义的思想的话,它在理论层面相当于“我—你”与“我—他”架构模式,在这些模式中,总是把主体之外的他者排斥在自我意识之外,那么“主体—主体”思维模式则是以一种平等的交往方式表达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模式就是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所表现出来的主体之间的交往方式。哈贝马斯认为,商谈伦理学最主要的理念就是建立不同交往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关系不应该具有强制性与干涉性,而应该通过对话的方式取得共识。哈贝马斯指出,理解是交往关系的核心价值理念。他说道:“如果参与行动者的行动计划不是按照自我中心的成就计算,而是按照理解的活动而合作化的,那么,我就把这种行动称之为交往行动。”[8]在商谈伦理学中,对话参与者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而是在对他者理解的基础上参与对话。商谈的三个基本要求是:每一个能言谈和行动的主体都可以参加商谈讨论;每人都可以使每一主张成为问题,都可以把每一主张引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