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民工生存保障现状与问题分析

2011-12-29 00:00:00柏骏
唯实 2011年6期


  作者简介:柏骏(1965- ),男,江苏南京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突发事件与群体性事件。
  摘 要:农民工对城市发展和社会改革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现实社会中,其劳动收入却得不到公平的法律保障,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这影响到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农民工基本生活与社会保障制度缺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应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关键词:农民工;生存;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6-0077-05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展开,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农民工问题进行了各种分析。最近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我国进城的各类农民工共有1.1390亿人;而农业部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已有1.5亿的农民工进城务工,而且数量还在继续增加。这就意味着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工人阶级队伍中来,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也将更加重要和突出。
  
  一、南京农民工生存现状
  
  (一)南京地区农民工群体发展的规模与趋势
  南京市的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增长比较快。20世纪80年代初期,南京市区流动人口仅10万人,至1987年增至27万,其间每年以3-4万人的速度猛增。至1990年南京流动人口总数达50万人,90年代南京的农民工数量呈平稳增长态势。进入21世纪以来,南京市农民工规模呈现持续快速增大的趋势。南京市公安局统计资料显示,“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登记暂住人口的数量分别达到48万人、63万人、105万人、130万人与176万人。农民工与城市常住户籍人口的比例由2002年的1∶7发展到2005年的近1∶3。
  城市登记暂住人口的数量近年来呈现迅速猛增态势,除了进城农民工人员自身的增长外,还有如下影响因素:一是公安部门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自2003年以来加大了登记力度和密度,登记暂住人口数已经逐渐接近进城农民工人员的真实数量;二是近两年登记暂住的人口新增加了两部分内容,即高校毕业生中没迁户口的人和未成年人的流动人口(多为农民工子女)。但是,从整体来看,进城农民工人数增长明显,而且随着南京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一城三区”城市发展框架的拉开,进城农民工数量将在长期内呈现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
  (二)南京农民工群体的构成特征
  有关部门调查资料显示,南京市进城农民工群体构成近年来发生了一些变化,呈现出以男性中青年为主体、文化以初高中为主、居住在主城边缘及新城区、居住方式以租房为主、主要从事第三产业、来源地以本省及周边省份为主等系列构成特征。
  性别构成:男性远多于女性。南京市农民工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体。[1]1996年南京市暂住人口统计表明,在全年累计的48.96万暂住人口中,男性占72.4%,女性仅占27.6%,男女性别比为2.6∶1;2002年上半年,在74.68万暂住人口中,男性占64.9%,女性占35.1%,男女性别比为1.9∶1;到2007年上半年,在141.2万实有登记暂住人口中,男性约90.7万人,约占64.2%,女性约50.5万人,约占35.8%,男女性别比例缩小到1.8∶1。通过以上数据对比说明,南京农民工虽然总量在不断攀升,但是以男性为主的性别结构十年来没有太大变化,但其中男性所占比重略有下降,相应的女性所占比重略有上升。
  年龄构成:中青年为主。南京农民工长期以来以中青年为主,但近年来略有上升。据新移民调查,在578名进城农民工中,年龄在21~30周岁之间的占到47.1%,61.3%的人年龄在21~35周岁,86.2%的人年龄在21~40%周岁,97.6%的人年龄在15~40周岁。近年来进城农民工的年龄略有上升,到2007年上半年,城市实有登记的141.2万暂住人口中,17~45周岁有122.3万人,约占86.6%,45岁以上的占0.3%,16岁以下的占3.1%。
  婚姻构成:已婚者居多。新移民调查显示,进城农民工人员中已婚比例为57.1%,未婚者38.9%,另有2.6%的离婚者和1.4%的丧偶者。通过性别与婚姻状况的交互分析可以看出,男性进城农民工的已婚比例高于女性近10个百分点,这与女性进城农民工人员年龄偏低有一定关系。进城农民工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低于男性,但是女性未婚的比例高于男性。
  文化构成:以初高中文化程度为主。南京农民工的文化程度长期以来基本上以初中高中文化程度为主,文化程度相对偏低,但是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根据新移民的调查,进城农民工人员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其中五分之二多的人是初中毕业,五分之一左右是高中毕业,其次为小学毕业、大专及以上、小学没有毕业和中专毕业。近年来农民工文化程度有所提高,主要体现在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重有所下降,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重有所提高。2007年上半年城市实有登记的141.2万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显示,南京进城农民工人员的文化程度仍以初高中为主,有102.1万人,占13.2%;中专、技校文化程度的有7.6万人,占5.4%;专科的有7.6万人,占5.4%;本科及以上的有5.3万人,占3.8%。
  居住地构成:城郊结合部和新城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成本的提高(主要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租也在不断提高),加上城市建设呈现不断向外扩张的态势,进城农民工的居住地也不断向外围新城区扩散。南京2000年以前农民工群体主要集中居住于城市西南部,大致在秦淮河以西、明城墙以外地段,主要是城区的外缘和郊区的内沿。从笔者搜集的一些资料对比看出,南京进城农民工的集居区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江宁、建邺等新城区的进城农民工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主城区的玄武、白下区。2007年上半年,南京累计登记暂住人口数排在前四位的区依次是:江宁、建邺、鼓楼和白下,其中江宁区的暂住人口数达到21万,建邺区的暂住人口数达到16万。[2]
  居住方式:以出租户和居民家中为主。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的资料显示,城市暂住人口的主要暂住或落脚点是房屋出租户、单位内部、工地工棚、旅店等。2002年居住在这四类场所的暂住人口分别为28.7万人、13.5万人、13.4万人、17万人,分别占总数的27.9%、13.3%、13%、16.5%,合占总数的70.5%。到2007年上半年,城市实有登记暂住人口的主要暂住和落脚点是房屋出租户及居民家中、单位内部、建筑工地。居住在单位内部的约有25万人,约占总数的18%;居住在建筑工地的约有17万人,约占总数的12%,三种居住方式合占总数的86%。从整体上看,进城农民工的居住方式以租房为主,租房比重比以前有所提高。
  从业结构:第三产业为主。在2007年上半年城市实有登记的141.2万暂住人口中,其中以从事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为主,约有60.7万人,约占43%;企业及单位用工约有27.7万人,约占19.6%;建筑民工、装卸搬运用工约20.9万人,约占14.8%;学习、培训、探亲访友的约15.2万人,约占10.8%。这四部分合占88.2%,其他仅占11.8%。
  
  来源地构成:江苏和安徽省为主。近年来,江苏省外暂住人口有所增加,但是省外来源地以安徽省为主的局面未变。到2007年上半年城市实有登记的141.2万暂住人口中,来自本省的有48万人,约占总数的34%;来自安徽的有37.6万人,约占总数的26.2%,两者合占南京暂住人口的60.6%。安徽之外,省外来源地按暂住人口数量依次由高到低为:河南、四川、山东、湖北等。省内进城农民工主要来自经济欠发达的苏北、苏中地区,而外省进城农民工主要来自安徽,主要原因是安徽与南京临界,距离和交通、通讯等较为便利。[3]
  经济收入与支出。从南京市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来看,月收入在800-1000元的居多,一些工作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收入会高一些,以800~1500元的居多。从月平均收入与年龄的关系上看,整个南京地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最高的是33~46岁年龄组的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012.68元。18-32岁、47-60岁年龄组的农民工月平均收入分别为1000.07元、969.88元。月平均结余最多的是18~32岁年龄组的农民工,月平均结余为591.44元。33~46岁、47~60岁年龄组的农民工月平均结余为486.43元和470.83元。
  (三)南京农民工群体的生存与保障状况
  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待遇低。一些企业试图在接近甚至低于法定最低工资以及不提供相应福利待遇条件下招收足够的劳动力,以获取更多的利润。据江苏省农调队2004年8月中旬的调查,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日为5.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9.4小时,每天加班时间为1.4小时。平均每个农民工每年的工作日为公务员的1.2倍,工作时间为公务员的1.63倍。农民工的工资较低,通常要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水平或者低于该地区劳动力价格的最低水平。一些企业利用所谓“包工制”手段,逼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只包工作任务,不包工作时间,无形中取消了农民工应当得到的超时劳动报酬,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
  农民工的工资长期偏低而且拖欠现象屡见不鲜。长期以来,南京地区农民工工资变动不大,即使有增加,幅度也很小,赶不上物价的上涨。近年来,尽管各地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拖欠事件依然屡有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南京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总额仍达到60亿元左右,其中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为72.2%,仅有6%的农民工能按月领取工资。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民工荒”的直接起因,就是企业开出的薪酬过低。
  工作及居住环境恶劣,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受威胁。据统计,60.5%的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措施较差的环境中工作。一些企业为节约开支或心存侥幸,没有及时更新设备,且随意取消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农民工常在高温、噪音、易爆、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工伤事故不时发生。例如频繁发生的矿工企业矿井瓦斯爆炸事件,大多是因为一些企业缺少安全生产设施且企业安检人员心存侥幸、疏于防范所造成。除了工作环境的恶劣外,农民工生活的卫生条件也让人不忍。很多人只能住在临时的简陋帐篷里或者干脆露天住宿,得不到该得到的安全生活饮用水,身心健康受到威胁。 工作条件差,技术培训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缺乏社会保障。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大多为脏、累、苦、差的职业,工作环境状况堪忧。据统计,我国农民工群体中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占76.4%,再加上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导致农民工伤病较多。目前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分别为2.9%、3.1%和5.6%。农民工一旦出事,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4]城市市民享受的养老、医疗、生育以及工伤保险,对于农民工来说,只是一种奢望。《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多针对的是农民工从事的较稳定的行业,而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如建筑业,落实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未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来说,劳动收入就是生存的唯一来源,一旦失去工作的机会和能力,不但基本生存受到威胁,也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
  子女上学、文化需求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长期以来,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城市公办中小学一般不接受农民工子女上学,而一些适合普通农民工子女上学、收费低廉的民办简易学校,在一些地方却得不到承认,有的被强行关闭。由于长期远离家乡,业余生活贫乏,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还远远得不到满足。[5]此外,大多数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也亟待提高,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
  农3503bf8f4a6cb72b1e0a529107d98aabcc3399525990a86112edaf36cb1c0c9d民工在社会保险的选择上受到限制。从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可看出,沿海地区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选择意愿是出乎意料的。他们虽然具有相对比较高的受教育程度,但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还是不很了解,还没有完全体会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在参保方式的选择上,他们也偏向于在农村参保,或者说在自己户籍所在地参保。虽然不能排除部分农民工有“叶落归根”的乡土情结,但更多的农民工表现出的是一种不被城市接纳的无奈。众所周知,在社会保障领域,城乡之间是泾渭分明的,即便已经长期工作且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也仍然被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排斥。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一方面,企业不愿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还不是很高,没有考虑到自己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障。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没有为农民工建立起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导致农民工对医疗保险的参保意愿不是很高,大部分人未参加医疗保险。总之,在城乡二元制度安排下,农民工几乎看不到真正成为一个城市人的希望。所以,放弃“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选项,并不足以表明农民工的真实意愿,因为这其中包含了农民工太多的委屈和对现行制度的失望。
  
  二、农民工生存保障问题分析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要问题
  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特别是在私营企业,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但享受不到同工同酬的待遇;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时常发生。[6]
  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应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
  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利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缺乏法律有效约束。使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生死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由于不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任意处置农民工,超时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负工伤责任;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等。[7]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社会歧视。从理论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