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农村宗族活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

2011-12-29 00:00:00沈江平
唯实 2011年6期


  作者简介:沈江平(1980- ),男,江西樟树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2009级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摘 要: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构筑了中国特有的宗族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宗族制度在政府各项政策合力打击下,几乎销声匿迹。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思想多元化,在广大农村,宗族活动死灰复燃,某些地区甚至有蔓延之势,宗族意识不可避免地又成了我们思想文化思考与建构中必须着手解决的问题。宗族制度在封建社会中甚至在中华文化的发展史中,曾有过不可替代的效能,而它在桎梏人的个性、维护封建礼教方面也是劣迹斑斑。厘清宗族制度的本质及其功能,警惕农村宗族活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对构建和谐社会有一定意义,对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也会有所裨益。
  关键词:宗族;反思;和谐社会;冲突;构建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6-0023-03
  
  作为传统中国的独特承构,宗族制度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宗族制度似乎画上了句号。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种文化思潮的兴起和重构,宗族意识不可避免地又摆在了我们的思考和建构中。宗族制度在封建社会甚至在中华文化的发展史中,曾有过不可替代的效能,而我们也已知道,宗族制度在桎梏人的个性、维护封建礼教方面也是劣迹斑斑。本文着重厘清宗族制度的本质及其功能,重新审视时下中国农村宗族活动的兴起,以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合理功效,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有所裨益。
  
  一、宗族本质及其发展现状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宗族为本位的社会。中国社会本质上是乡土性的,而宗族更是构成了中国乡土社会的根基。于是,宗族性或曰宗法性便成为中国社会一大显著特征。正如冯尔康先生所说:“宗族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分布最普遍的社会组织,拥有的民众之广泛为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所不能比拟。”[1]27一个宗族的组成要件包括族谱、祠堂、宗族信仰、宗族成员、族内互助和宗族祭祀等。每个宗族就是一个封建国度缩影,即族权(君权)、父权、夫权的异化。封建权力、礼教在宗族无所不能。就宗族功能而言,宗族活动着眼于宗族的安全、福祉和完整,强调宗族向内的聚合。剖析我国传统农村地区的运行机制及历史变迁,我们不难发现,新中国成立前,宗族组织是社会的基层组织,宗族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和补充一直为统治阶级所倚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公共权力全面进入乡村,通过激烈的毫不妥协的措施消灭了乡绅阶层,破坏了宗法秩序,进而依靠人民公社体制直接管理乡村秩序。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地缘不过是稳定社会中血缘的烙印,从血缘结合到地缘结合是社会性质变迁的必然体现,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转变。现代社会提供了改变地缘关系的积极因素,但基础不除,它的内在生命力就难以彻底消除,因而至今中国大多数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依然如故。所以,在强制性外力被削弱和公共机制转换后,沉寂了50多年的农村宗族文化在广袤的农村大地又逐渐复活并迅速蔓延,对我国广大农村甚至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着重要而又深刻的影响。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剧烈的社会变动迫使宗族从内聚走向了开放。随着原有宗族组织和功能的消解,族人对于宗族的认识和期待随之变化,以前宗族共同体庇护自身和控制族内秩序的烙印已消失殆尽。血缘可以代代相传,意识却在时代中异化。由于乡村政治、经济格局不断衍化,巨大的社会竞争推力使年轻一代走出宗族、置入更加宽泛的社会关系群体,也使他们的行为和意识不再局限于自身族域范围,而是向自身之外的世界解蔽,融入对自身更为有益的发展空间。如果分出去的家族细胞能够在异地生长繁衍,在“荒地上开垦”,就会形成新的村落,不同宗族间的异地融合无疑会促进社会合理建构,即“否定了空间的分离”。[2]71然而,事实也表明,宗族意识在社会变革中并未被清除,通过对外部世界的妥协和利用,它依然在变通和调整中寻找新的实践载体。
  
  二、宗族活动兴起的原因
  
  宗族势力在农村的抬头和蔓延决非偶然,既有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又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农民在精神心理和生产生活上对宗族的依赖和需求,根深蒂固的宗族意识和长期的聚族而居的生物习性,农村基层调控能力的弱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滑坡,村民自治在农村建设中的局部异化,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都为农村宗族势力复萌架设了温床。
  第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文化道德建设的缺失。中国在三十多年的经济建设中,过分强调经济物质的发展,不自觉地弱化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在广大农村,长期缺少应有的人文与实际利益的关怀,倚重经济的发展,而弱化思想文化的熏陶和培养。这就使得一些封建思潮在一些地方复活,而封建宗族活动就是其借以复活的载体。宗族活动与社会主义文化道德建设在根本上是矛盾的,因此,对宗族活动及其对封建意识的传播,必须加以重视。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人回乡祭祖认亲的热潮,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宗族活动的复兴。中国人特有的归属情结及落叶归根的情怀,无疑显示了强大的民族凝集力,但也强化了广大群众对宗族的认同感。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变动,广大农民群众自我意识失去了主体性,迫切需要找到一个表现自我、承认自我的平台,而农村政府职能的涣散、自身心理渴望的迫切,无一不加剧了这种主体性的流失。毋庸置疑,宗族活动成了他们一个无奈而又切身可感的选择。
  第三,政策对城市发展的倾斜、对农村工作的忽视甚至漠视,长期以来主导着中国实践的发展。最近几年,国家显然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长期形成的农村落后状况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在我国西部广大地区,经济越落后,宗族活动就越活跃。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的问题。但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省份,人们在富裕起来之后,大修宗祠、族谱,进行宗族活动,这则是富裕后精神追求缺失的困惑,是思想文化相对落后的一种表现。这说明,农村经济和文化落后的种种现实都要各级政府予以高度的关注。
  第四,农村基层服务组织的涣散,甚至形同虚设。我国机构改革以来,乡镇七站八所撤的撤,整合的整合,很多服务农村的机构几乎不再存在,农村供销组织也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七零八落。这就导致农民对宗族经济上的依赖,从而为农村宗族势力的抬头提供了经济基础。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重新赋予了农民家庭以相对自主的生产权和分配权,由此导致了农村家庭经济功能的强化。但这种小农式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抵抗经济和社会风险方面有其先天的不足。现实中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家庭或因劳动力不足,或因生产资本的缺乏,或因实用技术的匮乏,或因经营渠道的闭塞等,需要不同程度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在原有农村服务机构解体,而新的农村家庭生产经营支持机构未能健全的情况下,农民只能求助于社区和私人团体。但是,生产经营和家庭利益的紧密关联又在不断压缩农户可能依赖的求助对象范围。因此,有血缘纽带的宗亲家庭自然就成为农户主要的依赖对象。
  第五,聚族而居的传统习惯,以及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户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宗族活动的复兴提供了土壤和便利。中国人有根深蒂固的家族观点,四世同堂就是对此生动的形象写照。唐代诗人白居易在《朱陈村》诗中,描述了传统农业社会人们聚族而居的景象:“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生为陈村民,死为陈村尘。”“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3]由于聚族而居,人们共同分享有限的资源,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自然形成利益群体,这即是宗族人际关系的核心,它为宗族势力的生长提供了适宜土壤。迄今为止,自然村落依然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主要居住模式和社区行政区划的依据。自然村落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它强调村民在生产、生活上互助行为,这无形中加强了宗族间联系,自然也是当前农村宗族势力复兴的土壤。此外,原有户籍制度限制农村人口流动,也是宗族势力得以复兴的便利条件。“在人口不流动的社会中,自给自足的乡土社会的人口是不需要流动的,家族这个社群包含着地域的涵义。”[2]70
  
  
  三、宗族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冲突
  
  建设和谐社会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由于历史和国家政策的原因,农村大部分地区还处于一种自发性的发展状态,经济还比较落后,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经济越落后,思想就越跟不上社会发展,各种非法、不科学的思潮就容易影响、支配当地的发展。宗族活动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与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冲突。
  其一,价值理念不同。宗族活动从价值角度看,其着眼点在于小集体、家族利益,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既得利益群体在农村的异化表现。它更关心自身这个团体、家族内成员的利益,甚至是某部分成员的利益,容易激化内部矛盾,也会导致群体外的利益冲突和矛盾。2006年,由于墓地祭祖争议,江西万载县丁姓和龙姓600多人准备大规模械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和谐社会理念的构建,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融合性,是基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发展和进步,从公民的发展出发,协调个人与集体、社会、国家的发展,达到一种利益机制上的有效平衡,形成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其二,构建渠道不同。宗族意识本身就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产物,在行为处事中带有浓厚的封建残留,本身的合法性值得商榷和法律确定,尽管其在处理成员利益冲突和外界纷争中,也会采取一些形式上的商讨和集会等模式,但裁决权依然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不利于成员间公正、平等的相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构件,它倡导人人参与民主政治活动,每个人都有知情权和建议权,都有一种合法有效的宣泄自身声音的管道,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民是自身利益的主宰。它们根本差异在于正常与非正常民主政治参与方式的选择及实践问题。
  其三,利益主体不同。“同一个家庭的后代,由于经济的原因,不得不生活在一起,由此发展起中国的家族制度,它的复杂性和组织性是世界少有的。”[4]18由此而形成的既得利益主体之间矛盾随家族、宗族利益不同而分化,这对于农村稳定极为不利,容易滋生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而十六大提出的和谐社会理念是追求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力求利益主体的最大化和利益的合法化、理性化。利益主体的差异性,从源头上说是由主体认同程度的差异性衍生的。只有当个体的自我价值融于社会群体价值的实现过程中,个人的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和保护。仅仅从小集体、既得利益集团利益出发,最终会导致自身发展的不完善,甚至受到侵害。这与和谐社会理念也是背道而驰的。
 Vwu2sqyVQd8oqiukg69vFw== 其四,内在张力的基点维度不同。上述差异都是源于自身内部的作用机制的支撑点不同。内因是根本的要素,而不仅仅是纯粹观念上的差异。根本的、终极的价值趋向衍生了其他的理念存在。宗族活动从性质上终究是一种封建残余意识在当代社会的异化,可能在特定领域、区域、时段有它合理的一面,由此而得出和谐社会与它可以共存的结论是有失偏颇的。和谐社会要求不同利益主体存小异,求大同,追求全体发展下的个性张扬与完善;而宗族活动本身就是小群体、集团利益的代名词,以部分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强调利益的分化而不是一致性前提下的差异性。因此,两者最终会走向冲突,在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会激发社会严重的利益对峙。
  以上分析了宗族活动与和谐社会的矛盾与冲突。显然,宗族活动的兴起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在思想上高度警惕农村宗族活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可能地限制、减少宗族活动,弱化乃至消除宗族活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M].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余红.中国农村宗族势力为什么能够复活[J].南昌大学学报,1996(3).
  [4]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彭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