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抓拍客观报道新闻是否侵权?

2011-12-29 00:00:00
家庭百事通 2011年3期


  不久前,一名记者在街头随意抓拍,没想到抓拍到了我表哥和他的“秘密情人”。身为有妇之夫的表哥因该报道而暴露了隐情。请问: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客观报道新闻,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我表哥是否可以向报社提出侵权索赔?
  河南 魏智辉
  
  魏智辉读者:
  你好!你提到的这种情况,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媒体记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目的为及时告知大众有关资讯、愉悦大众,并非出于营利为目的,亦无需取得肖像人本人同意,故媒体记者的这种行为并未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记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其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但其主观上并无泄露他人隐私的故意或过失。因为公共场所本身就不具有隐秘性,若有什么隐私亦是公民自愿暴露在公共场所的,过错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因此,在公共场所随意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并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养情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养情人虽属于公民的隐私范畴,但不属于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因此,记者随意抓拍并没有侵犯你表哥的合法权益,他无权向报社提出侵权索赔。
   陈发水(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