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峡两岸跨境经济犯罪问题

2011-12-29 00:00:00宋利红
中外企业家 2011年9期


  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加深,涉及两地的经济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伪造信用卡、走私、洗钱等犯罪行为比较突出,一般属于境内外互相勾结,隐蔽性强,有组织经济犯罪开始渗透进大陆,打击难度较大。《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为跨境协作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契机。相关部门可以在互助协议框架内,通过海峡两岸情报交流、办案协作等途径打击跨境经济犯罪。同时,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跨境经济犯罪的防范对策,共同有效地打击跨境经济犯罪。
  
  一、海峡两岸跨境经济犯罪的类型分析
  (一)信用卡诈骗。信用卡消费日益普及,信用卡诈骗也日益严重。信用卡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如伪造信用卡诈骗、冒用信用卡诈骗、网上信用卡诈骗等,跨境信用卡诈骗主要表现为伪造信用卡犯罪。随着大陆与台湾经贸关系的促进,信用卡使用范围的扩大,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各种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尤其是在境外伪造信用卡,然后在境内短时间流窜多个城市作案,最后再尽快离境,为发现、打击带来了困难。据报道,以往在台湾发现的伪造信用卡多是来自岛外,现在则几乎全是由本岛制造,并输往岛外。
  (二)假币犯罪。因为假币犯罪中间流通环节基本上可以看做是无被害人的行为,最后到达普通受害者时才容易被发现,中间环节多,单线联系,交易方式复杂多变,使得调查整个假币犯罪流通网络比较困难。跨境假币犯罪主要表现为在境外伪造货币,走私入境后,在境内使用。还有些是大陆犯罪分子从境外购买伪造货币的技术、设备,在境内伪造货币。据台湾相关部门估计,台湾岛内的人民币现钞可能超过1 000亿元,开放大陆观光政策后,未来拥有的金额还会再增加,因此,在台湾伪造人民币有利可图。如2008年10月8日,台湾警方侦破的许晋诚印制假人民币集团案件中,6名台湾人落网,警方查获假人民币多达1亿元。
  (三)洗钱犯罪。由于跨境资金支付受到一定的金融监管,再加上有一些资金本来就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所以通过各种非法方式跨境转移资金逐渐增多。跨境非法转移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主要是利用地下钱庄。如一些不法企业为了达到逃税的目的,将隐瞒下来的利润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转移到境外。
  (四)走私犯罪。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在海峡两岸沿海走私犯罪案件比较常见,走私方式除了通关伪报、瞒报、藏匿走私外,主要是海上走私。海峡两岸的一些走私分子甚至走私集团利用船舶,避过海关缉私检查,走私香烟、成品油、汽车、盗版光盘、毒品等。
  (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当前跨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侵犯商标权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盗版光盘和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有的案件是境内生产假冒产品,走私到境外销售,侵犯的主要是境外的著名商标;有的案件是在境内生产销售侵犯境外著作权的光盘,侵犯境外的著作权,主要是盗版光盘。
  
  二、海峡两岸跨境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境内外互相勾结。经过长期的经贸往来,大陆与台湾之间的联系逐渐紧密,人员往来逐渐加深。境内外的不法分子互相勾结,联手实施经济犯罪,一方面互相了解当地的情况,另一方面加大了警方打击的难度。如地下钱庄洗钱案件、大规模的走私案件,基本上都需要境内外互相勾结才能够得逞。
  (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介入经济犯罪,通过暴力来维护暴利。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主要是通过具有暴力性质的行为(如绑架、敲诈勒索、毒品交易等)获取暴利,而现今,为了增强本身的隐蔽性,有组织犯罪集团开始转向通过实施经济犯罪这种非暴力行为获取暴利。台湾的一些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了躲避本地警方的打击,开始通过各种方式渗透进入大陆,从事诸如伪造票据、伪造货币、信用卡诈骗、走私、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暴力与暴利相结合,通过暴力来保护暴利,再通过暴利来维持组织运转。
  (三)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行为。境外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资设厂、从事贸易等名义到达大陆,开设公司,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头衔为掩护,实施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走私等经济犯罪行为。还有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在境外伪造了信用卡后,携带假信用卡,以到大陆内地观光旅游为名,坐飞机在大城市之间流窜作案,然后飞回境外,或者直接在境内雇佣“车手”在境内大型商场购买贵重物品,销赃后将赃款转移到境外。
  (四)隐蔽性强,反侦查Kbpw6zEeCalWr6mEcqobGpR6DbS68ZGXXllxQrq2QdI=能力强。鉴于当前两岸之间的执法环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地域、法域差异,境内外互相勾结作案,作案人之间单线联系,在境外进行犯罪预谋、指挥,在境内实施犯罪,赃款转移到境外,人员也逃到境外,即使侦破了案件,真正的主犯也往往是在境外遥控指挥,很难抓获归案。
  
  三、海峡两岸跨境经济犯罪防范对策
  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其中含有“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随后,2009年11月16日,两岸金融监理合作了解备忘录(MOU)同步在台北和北京签署,内容包括信息交换、信息保密、金融检查、持续联系和危机处置五项。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规定了包括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等内容。我们可以在此互助协议的基础上,结合跨境经济犯罪的特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跨境经济犯罪的侦防对策。
  (一)加强经济犯罪情报研判,促进海峡两岸情报信息交流。经济犯罪的发生有其发生、发展的一个过程,激情犯罪较少,一般需要有犯罪准备、犯罪组织、犯罪实施、转移赃款等几个步骤,在这个过程中,境内外的相关部门可能会发现蛛丝马迹。如跨境走私犯罪,一般是境内筹集资金、境外组织货源、选择走私方式、向境外支付货款(通过非法途径如地下钱庄)、境内存储、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涉及境内外的多个部门,相关部门都有可能及早发现经济犯罪线索。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第一重要的是情报。因此,必须建立覆盖全社会、系统的、现代的情报信息机制,以情报信息主导侦查防控工作。《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规定“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我们要在现有框架下,掌握犯罪动向,提前预警,分析研判犯罪动向,尽力加强两岸执法部门之间情报信息的交流,实现情报信息共享。
  (二)提高两岸协作能力,促进办案效率。《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规定了调查取证的协作:“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确认其身份;勘验、鉴定、检查、访视、调查;搜索及扣押等。”由于不同法域的刑事证据制度差别较大,以至于调查取证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对证据效力的采信原则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在调查取证协作方面,我们要认真研究两岸法律规定的差异,在遵守己方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对方进行调查取证,尽量提高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增强对方使用证据的效率,提高协作能力。另外,互助协议对于遣返疑犯、送达文书等方面的协作也应根据两岸实情积极落实相关具体内容,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三)加强动态监控,提高整体防控能力。由于海峡两岸跨境经济犯罪的类型、手段都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在海峡两岸协作互助的同时,我们应全面了解当前两岸跨境经济犯罪现状,把握犯罪发展规律,对重点人员、重点单位进行监控。结合经济犯罪围绕钱转的特点,公安机关应加强同金融(尤其是反洗钱监测部门)、税务、工商等的联系,对可疑资金、可疑人员、可疑单位进行重点监控,建立跨境经济犯罪整体防控机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经济犯罪侦查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