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及其理论前瞻

2011-12-29 00:00:00王曙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8期


  网络舆论具有舆论的本质特征,同时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和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应由传统的重视人管和机构管理转变为重视技术措施管理和信息渠道管理,注重法律管制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藕合效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制制度。实名制可以解决主体身份虚拟问题,但同时会限制网络自由,普遍推行网络实名制并不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应在确立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在博客等自媒体和校园网等特定虚拟社区及重点违法领域适用。网络社会打破了工业社会的社会分层,产生了新的社会分工与合作,信息取代能源而成为网络社会的特征资源,网络主体的权利也因此被重新分配,网络主体的知情权、表达权、政治参与权、社会监督权及隐私权都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并需要确立网络环境下的权利边界。同时,一些新的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权)的诞生也相应促生了新的法律关系,我国的立法对此应予及时反应,否则将会导致相关行为规范的缺失。网络舆论规范有技术规范、行业自律规范、虚拟社区管理规范(契约性规范)以及网络道德规范和网络法律规范,应当依据各类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特点,法律规范和网络礼仪并重、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社群自治。在网络舆论信息过滤、信息挖掘、信息监测、信息分析、信息预警、信息处理及信息反馈方面确立适度、适当和适机的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网络舆论行为规范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