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治理逻辑

2011-12-29 00:00:00罗豪才宋功德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8期


  与国家管理模式相契合的行政法,因过分夸大公私利益紧张关系,过分强调行政优益性,过分聚焦行政行为、过分重视命令——服从,导致行政法逻辑的扭曲和行政法制化正当性的削弱。正在崛起的公共治理模式要求确立一种凶认同而遵从的行政法治理逻辑。为此,第一,要反思行政法的治理机理,通过维护公共理性来助成解决私人选择失灵问题,从收用行政、给付行政、秩序行政和合作行政四个方面统筹重塑公私交融的行政法利益基础。第二,在“还原”行政法行动场域的基础上,依靠针对性的机制设计米塑造行政法主体角色。第三,将认知和建构行政法的视角从行政行为拓展至交涉性行政关系,遵循比例原则,设定一个行政支配性/公民自主性组合关系的谱系。第四,建构一套行政法商谈框架,运用360度商谈模式寻求行政法效力的普遍认同。与此种治理逻辑相契合的行政法呈现为非对称性平衡,它集中体现为行政与公民双方在权能上的势均力敌。行政法的治理逻辑显示,如欲实现行政法制与行政法治的重叠,有效消解“事实”与“规范”的紧张关系,避免“合法律性”对“合法性”的背离,实现法治和善治的统一,那么行政法的平衡就是必需的——无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