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保护的困境及完善路径探析

2011-12-29 00:00:00王念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8期


  笔者从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就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构想和建议。
  
  一、举报人保护的现实困境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举报人保护立法不健全。一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体仅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近年来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的打击报复在上升,且手段多样,影响恶劣。二是受打击报复的对象仅限定为举报人。对举报人近亲属的打击报复未被列入刑法保护范围之内。三是缺乏相配套的法律适用细则。如《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明确界定。四是缺乏关于违法后果的规定。具有保护举报人义务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规定,更没有保护举报人安全的具体措施及程序规定。
  另一方面,执法理念存在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是重奖励轻保护。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各地检察机关也相继出台了有关举报奖励的具体措施,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却非常缺乏。二是重公权维护轻私权保障。注重于案件得到正确及时地处理。忽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三是重惩处轻预防。举报人多是威胁转化为现实行为时才能求助于司法机关给予保护。
  此外,举报人保护隐患多多。一是举报线索管理不规范。多头受理线索,积压、流失或随意处理举报线索的问题时有发生,很容易造成失泄密事件,为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留下隐患。二是很多举报人不清楚其所反映问题到底应该归哪个部门管辖,客观上就出现了多头举报,造成极大的泄密风险和安全隐患。三是一些检察机关将举报线索与信访事项混为一谈,甚至将举报线索作为信访案件交办,不利于举报人的保密和合法权益维护。四是打击报复行为界定难。如企业领导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形式呈现多样化,隐性打击报复行为多发频发,有些打击报复行为被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很难做出界定。五是各部门对举报人保护缺乏沟通协调。实践中,还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没有形成保护举报人的合力。
  
  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首先,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机制。一是设置独立的举报受理机构。单独设立职务犯罪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渠道。二是完善举报保密制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举报线索知情人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举报线索数据库的安全保密工作。三是加强举报线索的管理。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编号,分流到本院有关部门。对一般线索实行“流水线型”管理,按照职能管辖分工向下级检察院和有管辖权的机关分流,加快分流速度,缩短分流周期,减少泄密的可能性。
  其次,完善举报保护机制。一是建立举报人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联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合力保护举报人人身、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完善举报人利益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污点举报人豁免制度、举报人经济损失补偿制度等。三是明确责任分工,尽快解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刑事处罚的主体限制过严、处罚过轻的弊端。四是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努力防止隐性的打击报复行为。五是注意审判环节的举报人保护。将能证明举报人身份的资料存放在检察院。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只作为侦查线索,而不作为证据移送法院,也不进行当庭质证。六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特殊保护机制。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按照举报人自愿且不低于原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原则,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外地,并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
  此外,健全举报立法。当前,制定我国专门的《举报法》,构建完备的举报权利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举报法》核心内容应该是举报人权益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及其关系密切者的安全、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负有保护举报人权益的公权力主体失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