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传统侦查模式面临的重重困境,要求我们不断寻求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一、职务犯罪传统侦查模式面临的困境
职务犯罪传统的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的模式,即锁定犯罪嫌疑人后,通过讯问手段获取口供,然后再行调取证据;如果发现证据不存在或不足等情况,则再次获取口供。而后再来调取证据。此种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存在如下弊端:
一是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因为人的主观记忆不管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容易发生遗漏和偏颇,所以,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侦查破案。容易导致侦查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是不利于应对新时期的职务犯罪情势。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相当高的知识水平和较广泛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凭借对自己犯罪手段和“攻守同盟”以及“保护伞”的自信,容易出现无法获取口供的情况,或者在获取‘口供的同时,犯罪证据被大量毁灭等。
三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侦查资源。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从案件线索的获取、个案的查证到案后的总结,都需要个案进行,单独调查求证。而且,职务犯罪时间及空间跨度日益延伸,使得破案周期不断拉长。案件的侦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四是检察机关传统的协作模式无法满足职务犯罪侦查需要。我国传统侦查机关的协作都是短期个案合作,同时,由于法无明文规定等情况,社会上的单位机关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存在相应的障碍。
五是法律法规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制约。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证据规则的制定,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使得传统的侦查手段受到了相应的制约。
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内容
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难以适应现实的情势,必须进行变革。需要开拓证据来源、强化证据获取观念与手段,提高侦查效率。而这一切转化的根本就在于信息化。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具有如下主要内容。
一是举报线索数据库建设,实现举报线索网上录入、评估与流转。对进入反贪侦查程序的线索,要尽快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和线索流转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举报线索录入、分析评估和办理结果的跟踪反馈,提高线索流转速度和利用效能。
二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侦查信息综合利用。重视各类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反贪侦查信息数据库。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涉案信息的审查评估和综合分析利用,为突破案件、拓宽案源、判断发案部位和领域、选择侦查方向、作出侦查决策等提供信息支撑和服务,并从中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动态、规律、趋势和特点,提高运用信息技术从宏观上驾驭反贪办案工作的能力。
三是内部网络建设。借助检察专线网和局域网平台,把举报线索评估、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直至移送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都纳入网络管理,尽快实现法律文书网上审批、办案过程网上监控。大力推广电子笔录、电子卷宗、多媒体示证等做法,实现数字化办公、办案。建设配置合理、安全实用、互联互通的侦查指挥中心、办案工作区和看守所检察讯问室信息系统,包括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移动侦查指挥系统,逐步实现讯问、监控和指挥信息化,形成四级检察院互联互通的侦查指挥网络。
四是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应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推动建立和完善涉案信息快速查询机制、政法机关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一方面,要积极参与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人口、户籍、车辆、出入境、判决等信息的共享:另一方面要理顺涉案信息查询机制,实现工商、税务、房产、证券、保险、电信、民航及组织人事等信息的快速查询。
三、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推进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推进应该分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切忌人海战术,一哄而上最后又一哄而散。
全面采集信息阶段。信息采集阶段的工作必须抓住四个重点: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找准信息源头:认真细致地重点采集高危人群及高危行业、单位信息:及时采集全部报案、控告或举报信息:合理规范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加强检查督促和人员培训,重点是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工作人员。此阶段,可以通过广泛的宣传、培训等方式,让广大侦查人员树立信息化观念,掌握信息化知识和技能,促进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全面展开。
信息整合交流阶段。在全面采集信息后,应该布建传输网络,尽快实现检察系统联网。网络畅通确保每一个检察院所采集的违法犯罪信息可以及时汇入中心数据库。同时。将各种数据库进行整合共享。借助高度畅通的传输网络。各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可以借助这个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一旦全市、全国都实现连通并全面开放,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将会出现质的飞跃。同时,由于各个检察机关的具体情况不同,信息化水平不一,信息共享和交流可能不畅通,特别是对于省外的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流。因此,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积极互相开通网上信息交流通道,条件不成熟的。可以设立联络员,建立信息互查机制。开发维护系统。首先。要有专门的职务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统计报表、串并案分析、数据维护检索和查询等功能模块:其次,要依托职务犯罪信息管理系统这一“母系统”,将整合后的局内数据库和“拿来”的社会数据库进行连接,进行数据碰撞;再次。要对职务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内数据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开发。最后,对于社会其他单位的信息,也应该积极地进行整合。如,与电信系统、银行系统的信息进行对接或交流,为职务犯罪侦查服务。
建立研判机制阶段。将职务犯罪信息研判工作重心放在一线和基层,依托职务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借助检察网络建立的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形成整体合力。在工作职责方面,要把重点放在犯罪线索的发现分析上,同时重视职务犯罪信息串并案分析,保证对于职务犯罪信息“能发现、能分析、能运用”。具体可以设计专门的情报分析机构和并配置专门的设备和人员,保障能够及时发现并打击职务犯罪。同时,通过职务犯罪信息分析,加强对职务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研究掌握,为上级机关制定宏观预防和打击对策提供决策依据。针对广大侦查人员信息应用意识不强,信息研判的方法和技巧还不熟练,加上保密规定大部分信息查询权限不能下放等情况,上级信息部门可以通过“信息查询”的方式来解决信息查询的实际困难。通过上级检察机构专门的信息机构和人员,随时向其他侦查人员提供侦查信息、代为录入和比对等,实现专门信息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对接与合作,并形成专门的办案机制。
实施反馈阶段。职务犯罪信息化初步构建后,应该及时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当中,检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机制的运行情况,及时收集反馈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正完善。
深入推广阶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机制经受了实践检验后,可以把信息化机制进行全面的深入推广。逐步向全体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普及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常识。并逐渐深化,最终达到人人都“能录会查”,形成一支高精尖的信息化侦查尖兵队伍。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要处理的几对主要关系:一是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不同检察院的案件管辖是不同的,各个案件涉及的密级等具体情况是不同的。上下级检察院的信息共享问题可能会存在一个“相对共享”或“绝对共享”的问题。二是同级检察院的关系。同级检察院之间可能处于不同的省市,则如何实现信息对接,存在一个协调问题。三是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的关系。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并不代表着对传统侦查手段的否定,更不是否定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能力,而是强调“侦技结合”,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信息部门应该协作配合,更有效地发挥侦查效能。四是检察系统与其他政法系统或单位的关系。如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电信、银行、航空、旅馆等行业具有大量有用的信息,如何将之纳入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库中,需要进行有效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