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监督职权,无论是对拓展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还是在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方面都是一项不可替代的制度,对于加强检、法两家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司法公正,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登封市检察院从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司法权威,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出发,与登封市人民法院联合会签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文件,不断改进和完善该项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司法实践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检察长有权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从而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列席制度尚存在授权不明、程序不明、范围不明、监督主体单一的“三不明一单一”的问题与不足。
(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授权不明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本级审委会,而不是“应当”列席审委会。“可以”二字显现了法律授权性规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而不具有强制性,以致实践中检察长是否列席审委会要由法院来决定。意味着监督权可能落空。同时,对检察长列席实施监督的权力和责任也元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果只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而不赋予检察长对审委会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并规定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可能会使这一制度失去应有的意义。
(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程序不明
现行法律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没有明确的操作程序规定,造成检、法两家操作困难。如人民法院应当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方式通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长又在什么时间告知人民法院是否列席审委会:检察长列席时,在审委会上发言的次序和发言内容方式等等。现实中,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要看检察院与法院的实际关系,客观上影响了列席该项制度的实施。
(三)检察长列席审委佥的案件范围不明
法院审委会讨论何种类型的案件,哪些范围的案件,需要检察长列席,法律没有给予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凡审委会讨论的所有案件,还是一定范围的案件由检察长列席没有界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造成检察机关在监督范围上的主动权处于人民法院掌控之中,使得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难以有效0f7739cd7dc2a519e389b3f9058111fd526dcf941ec1fd33f792980d5c42003a地开展。
(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主体单一
人民法院组织法界定列席审委会的检察人员仅限于检察长,并不包括检察长以外的受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这就显得列席监督的主体单一,存在与审委会成员不相匹配的问题。狭义上的检察长是负责组织领导、管理检察院全面工作的首长。检察长事务繁忙,如果凡属列席审委会的案件,都必须亲自列席显然不现实。广义上的检察长是一个集体,除狭义上的检察长外,还包括受委派的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若主体单一,可能会造成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形同虚设。
二、登封市检察院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改善
近年来,登封市检察院积极与同级法院就司法实践中列席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努力改进该项制度,检、法两家以联合会签文件的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明确,有效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一)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监督职权
该院与同级法院会签的《工作规程》,首先将检察长“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明确为“应当”列席:在合议庭汇报案件后,列席人员有权向主审法官进一步了解案情:在讨论案件时,有权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适用法律等情况发表口头和书面意见;认为审委会在案件实体、裁判上确有错误、显失公正的,有权阐述其检察意见,审委会应当充分听取、依法采纳。同时明确“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在审委会议上享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力,但没有对案件决定的表决权”。既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又体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授权不明、权责不清的问题。
(二)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具体程序
《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具体程序。文件第4条:“凡属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合议庭提请审委会讨论3日以前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该通知应当在审委会办公室备案。”第5条:“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员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合议庭提出书面建议。合议庭接到建议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审委会办公室备案。审委会会议日期确定后,按本规程第4条规定办理。但时间紧急的不受3日以前的规定限制。”同时,检察院应当将是否列席的情况在审委会召开前1天告知人民法院。并将列席案件的意见书送达人民法院,审委会召开时,合议庭汇报案情之后接着宣读检察机关的书面意见。上述规定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提供了具体程序,便于检、法两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程序规定进行实际操作。
(三)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案件范围
《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案件范围。该文件第3条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包括:拟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讨论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重大执行裁决案件;发生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热点、难点案件;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检察长列席的其他案件。使检察机关掌握住了监督范围上的主动权,使得列席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
(四)明确界定了可以列席审委会的检察人员
《工作规程》第2条规定,检察长或受检察长指派的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按本规程列席审委会会议,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第6条规定,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员可以陪同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列席审委会,享有与列席检察长的同等权力。既体现两院司法上的对等性,又解决了凡事都要检察长亲自列席的不切实际的问题,有利于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
三、登封市检察院通过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取得显著效果 。
(一)有利于审判委员会全面了解案情和法律的准确适用
改进后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能够使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与审委会委员面对面沟通,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观点和法律依据;能够使审委会在充分考虑检察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恰当地裁判案件,达到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如该院办理的任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由于涉案人员较多,案情错综复杂。证据繁多琐碎,法律适用难度较大;该案又系涉黑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为了成功办理该案,检、法两家及时沟通,迅速启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程序。由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带领办案人员在列席审委会时,有针对性地向主审法官进一步了解案情,对案件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作了详细说明,所提意见和建议均被法院判决书所采纳。首犯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他涉案人员均被作出有罪判决。在办案中,该院还成功追诉漏罪漏犯7件7人,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登封的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
改进后的列席制度,一方面可以让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民法院公正、客观地对案件作出决断,增强审判委员会运作的透明度,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如该院办理的朱某职务侵占一案,该案系郑州市院指定管辖案件,涉案数额巨大。提起公诉后,登封市检察院与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产生不同意见。符合《工作规程》中规定的情形,主管检察长接受登封市法院的邀请依法列席审委会。在合议庭汇报案情后,列席人员对该案作了全面的分析,在吃透案情、综合全部证据的前提下,针对审委会难以认定的一起重大犯罪事实,阐述了检察机关的观点,审委会经过认真讨论,听取并采纳了该院的意见,最终认定了被告人朱某的该起犯罪事实。并将拟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决定改为8年。再如。郭某、岳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本案被告人共24名,涉黑人员21人,犯罪事实27起,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共计八个罪名。涉及当事人达100余人,证人70多个,涉黑成员相互交织,案情错综复杂,属于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符合《工作规程》中规定的情形,主管检察长依法列席,公诉科承办人参加了汇报。此案经全面汇报之后。主管检察长就该案的罪名特征、社会影响、定罪量刑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审委会经过认真讨论,充分听取并采纳了我院的意见和建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全部认定。上述两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的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极大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三)有利于提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
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登封市检察院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无论是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还是法官都是一种监督和约束。既能防止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片面理解或汇报案件上的避重就轻。促使其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又能发现检察官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如该院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系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该案涉及上访人员百余名,辩护人当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在家属上访施压和卷宗证据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讨论拟作无罪判决。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主管检察长应邀列席了审委会。列席人员从发案原因、案件的深层社会背景出发,充分阐述了指控犯罪事实的理由和依据,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情节严重,应当给予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审委会慎重讨论了以上检察建议,最终认定王某犯罪事实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该案的办理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使检、法两家在案件涉及到信访问题及有罪无罪争议较大时更加客观公正。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准确性,发表意见和听取意见本身就是一种交流和沟通,它可以促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疑难复杂案件形成统一认识,有利于检察机关指控意见的充分采纳,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保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过程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审判委员会活动实施监督的过程。此举将审委会的活动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能够形成对审判活动的有效制约,规范执法行为,保证依法办案,实现公平正义。登封市检察院在实行该制度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工作规程。改进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加强了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责,使公诉案件顺利、快速运行,三年来无一起错诉、错判案件,有罪判决率达到100%,取得了良好的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