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直接影响。文章在研究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影响的基础上,就如何更好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探讨。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高校毕业生;就业;影响
一、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最新统计,我国高校毕业生2001年为115万人,2002年为145万人,2003年为212万人,2004年为280万人,2005年为380万人,2006年为410万人,2007年为495万人,2008年为559万人,2009年为611万人,预计我国高校毕业生到2010年将达到700万人左右,创历史新高,再加上往届未就业的几十万毕业生,今后大学生就业将举步为艰。
同时,一项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调查显示,2008年本科院校大学生就业率有所下降,而高职院校学生就业率与往年持平。统计研究数据表明,2008届大学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约为86%,比起2007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2008届211院校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为89%(非失业率90%),非211本科院校为87%、高职高专为84%;而2007届半年后就业率211院校为93%(非失业率94%)、非211本科院校为90%、高职高专院校为84%。
一升一降两组数据,说明当前高校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为此国家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两年来新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许多的影响,带来了极大的变化,但高校毕业生就业仍面临巨大的挑战。出现上述现象,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学校、企业和学生个人等多种因素。一是我国人才市场配置存在手段粗放,管理不善,缺乏超前思路的弊病。二是高校专业及课程设置有较大盲目性,专业趋同现象十分严重,与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错位,造成部分专业毕业生人数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现状,如一些高职高专学科专业缺乏特色,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功底不系统,应有的动手能力也不强。而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适应工作环境变化的能力却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三是企业缺乏正确选人、科学用人、合理择人的习惯,存在着重学历、轻能力的误区。四是高校毕业生对就业的期望值过高,主要表现在薪酬、地域、个人发展机会、职位要求、行业要求、假期要求和要求专业对口等方面,而自身的素质与综合能力又与企业的期望差别巨大。
二、新《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
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的多种影响,有利于认清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种种现状,并有针对性地寻求解决之道。
(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使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更激烈、更严峻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于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超过30天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新规定,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有了法律的保障。但也使得用人单位重新考虑人员成本,提高用人门槛。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量出现,使劳动力市场更趋稳固,这必然减少新的求职者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高校毕业生时会更加谨慎、理性,这将加剧本已严峻的就业形势,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较大的冲击。对于2010年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就业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二)利用试用期将高校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将得到限制
新《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方面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试用期,但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对试用期限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以往只签订试用期的合同,或试用期限超过合同期限所规定的试用期限的做法,在今后均属违法行为。另外,对于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新法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明确的符合与否的衡量标准,且负有举证的责任,这些措施杜绝了部分企业将高校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的行为,改变了以往一些单位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这为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提供了政策保障。
(三)用人单位招聘将重视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潜能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方面为用人单位设立了更加严格的法定义务,规定了16条法律责任,其中有14条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实施、解除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不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提高了处罚标准。企业招聘的成本相对会更高,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也会更规范、更公平、更客观。改变了以往招聘高校毕业生时,重学历、重名牌大学背景的倾向。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更注重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不是学历,更注重潜能而不是通过短期培训就能够获取的简单技能。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建议
高等院校作为高等人才的培育基地,不仅承担着知识传授的职能,同时也承担着大学生充分就业的职能。针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高等院校就业工作要与时俱进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积极向广大学生宣传和讲解新《劳动合同法》,做好学生的普法教育,让学生懂法、守法、用法,做到诚信就业,并能有效地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与解读
高等院校就业工作要加大力度组织学生对新《劳动合同法》进行学习,让学生了解新《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毕业大学生关于就业方面的法律意识,以利于在就业过程中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高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通过校园广播、海报、条幅等方式加大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还可以将新《劳动合同法》引入课堂,作为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一门必修的课程,让每个学生都具有一定的劳动法知识。同时,还可以举行大型报告会,请相关法律专家来校开展报告会,向学生讲解新《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到学生利益的法律条文,通过上述的措施使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内容,做到懂法、守法、用法。
(二)指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
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压力、就业竞争随之加大,大学生作为竞争者,应充分认识目前就业的现状,了解企业的需求和自身的优势,寻找适合自身的岗位,改变过去单靠学校推荐的就业观念,降低就业期望值,同时根据就业形势,及早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调整就业心态,根据自己所学专业的社会需求性,抱着积极而又务实的心态,从低层做起,慢慢积累经验,进而逐步提升。应培养大学生“干一行爱一行”精神,努力做好本质工作,在实践中锻炼自己的能力。大学生在校学习时,就应主动加强自己在人际沟通、团队协作、实干精神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养。准确地了解自己;明白在各个领域获得成功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对两部分事实相互关系的准确认识。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变被动就业为主动就业。大学生就业理念也存在一些误区,就业期望值过高。
(三)加强大学生签定劳动合同的教育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高校毕业生应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应合法,如经协商一致、书面形式等。另外,仔细关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高校毕业生只有在学习新《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掌握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细则,其合法权益才能得有效保障。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心理调适能力的培训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择业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巨大的就业竞争面前,大学生就业面临更多的心理压力,高校可以通过开展就业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使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目标,保持良好的就业心态。开展就业心理团体培训,帮助学生克服自卑、焦虑、迷茫、自负、依赖、退缩等就业心理问题。同时,针对部分出现就业心理障碍的学生,采用一对一的就业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摆脱就业心理障碍,重塑信心,顺利就业。通过上述途径使高校毕业生树立积极向上的就业心态,掌握不良心态的调适方法,正确面对就业中的挫折与困难。
(五)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
高校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并把创业教育作为就业指导课程的重要内容。目前在发达地区,很多优秀大学毕业生的创业率非常低。这反映出我国大学生创业意识浅薄。
调查显示,2008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1%,与2007年的1.2%比例接近。自主创业的主要地区是就业比较困难的中西部地区,主要城市类型是地级及以下城市。总体而言,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大城市,就业环境越好,自主创业的比例越低。
在问及创业动力时,2009届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者认为自主创业者的创业理想是创业的最重要动力(41%-48%),而不是找不到工作才创业(12%-15%)。此外,高校毕业生普遍认为大学期间对其创业帮助最大的是假期实习和课外兼职,因此,学校应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充分的创业培训和咨询,并开展各种模拟创业活动,如创业大赛等。以此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使毕业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中变被动为主动,扩大就业的范围。
总体来说,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高校毕业生来说是一个福音,新法充分的保障了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灵活就业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机遇与挑战同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如人才社会配置不合理、专业设置过时、企业用工需求改变等多重考验。全面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把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放在首位,立足社会需要,培养复合性人才。在就业工作中,要注意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锐意创新,讲求实效,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能够适应时代和形势的要求,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家胜.就业指导实务[M].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