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会计委派制度,就是取消原有的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派遣或任命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行使会计监督权力的一项新措施。即打破现有的管理体制,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以及国家拨款单位的会计人员可由上级主管财政部门委派,而不在本单位自行产生。这些委派会计人员是从企业以外产生的,与被委派单位在经济利益和人事关系上没有任何联系。委派人员服从一个机构的统一管理和派遣,按照委派机关的要求,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地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资料,及时、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资金运动情况。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行使会计监督的职能。当前,部分军队保障性企业已经采用了会计委派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事实证明,在军队保障性企业中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缓解军队保障性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有效举措。
一、军队保障性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
(一)会计委派制度来源于基层实践,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当前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原有的会计体系已不能适应新情况的发展要求。同时,制假、造假手段的不断变换,对会计的监管也提出新的要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一些单位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失控,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一些单位领导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甚至贪污贿赂,侵吞公款的现象仍然存在;等等。为此,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就势在必行。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能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避免或减少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会计监督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包括经济上的独立和工作上的独立,即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能够不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和支配。如果缺乏这种独立性,则会计监督就会形同虚设,而实行会计委派制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会计委派制没有固定模式,可依各自的实际情况、受委派单位的性质、特点采用不同的委派方法。会计人员解除了受委派单位的依附关系,能排除干扰,消除顾虑,行使会计法规赋予其的权利,对违反财经、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人和事作坚决的斗争。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的会计人员通过对各单位每笔支出的审核,杜绝了不合理开支,避免了无论是否合理、合法,只要领导点头,会计就照办的事情发生,可以有效地防止谋取私利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三)“会计委派制”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善性、可靠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将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严格考核,并且与其劳动报酬挂钩,籍此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严格按照财政法规、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会计委派制”对提高会计队伍的素质起到积极作用
由于委派会计与被委派单位在经济利益上没有直接关系,委派会计人员的晋升、调动、任免等都由委派单位决定,单位领导不得随意更换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实行会计委派制,对委派会计多采用招聘、考试选拔等形式竞争上岗,这就有效避免了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低,业务水平不高导致记账不规范、账务处理混乱、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发生。
二、军队保障性企业会计委派制的基本模式
(一)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制的受派单位为保障性企业,由管理部门委派。财务总监以对出资人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并列席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的工资、津贴及奖金纳入预算,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
(二)直接管理形式
直接管理形式的委派对象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有的还包括出纳。被委派人员的来源,一是在原单位产生;二是在财务部门现有人员中选派;三是向社会公开招聘,委派部门为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体制遵循“会计机构不变、会计地位不变、会计职能不变”的原则,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委派会计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和奖惩制度。
(三)主管会计委派制形式
被委派人员的来源主要在原单位产生,也有从其他单位选派。委派部门是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一般由管理部门委派。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动、传业职称、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
(四)“会计楼”形式
“会计楼”形式是把企业会计从内部分离出去,统一在“会计楼”办公,会计人员编制根据所属企业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3人-5人,“会计楼”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会计楼”负责统一管理发放,类似于代理记账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会计楼”由经贸部门管理,主要试行于乡镇企业。
(五)内部委派制形式
内部委派制的委派对象为各单位的会计、出纳。被委派人员的来源主要是原单位的会计人员,也可从其他人员中考核选拔。委派部门一般为企业的总公司、集团总公司。管理体制是会计人员持会计证上岗工作,行政由所在单位领导,业务由财务主管部门领导,其任免和调动则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被委派人员的工资、奖金与工作成绩和考核结果挂钩。
三、推行军队保障性企业会计委派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就实际工作过程和当前所面临的形势而言,会计委派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应当进一步探索、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被委派单位认识上的不统一性
对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不少单位是理解和赞同的,但在某些单位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其中有的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事业单位中通常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厂长(经理)、行政领导拥有对本单位人、财、物的领导、指挥和协调权,其中也包括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财务管理的权限。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法规赋予单位负责人的对会计人员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财务管理的权限,这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
(二)委派会计责权利上的不对等性
在调查中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在实际工作中所负担的责任要明显大于所赋予的权力,同时在责任明显加大的情况下相应的待遇却没有得到提高,形成了“责”大于“权”、“权”大于“利”的责权利不对等的格局。这种在责权上存在的不对等性,导致了部分委派会计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委派会计人员素质的不同一性
从目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的素质现状看,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管理基础的单位中,会计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还是比较明显的。这种业务水平上的参差不齐,造成了委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不同一性。因而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后续管理的难度。
(四)对企业委派会计存在不适应性
虽然宣武区在前一阶段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过程中也对企业采用了相应的会计委派方式,但是同时感到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对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存在种种不适应的因素。这些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与企业管理的原则不相适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当前对企业的管理是以企业理财权下放和政企分开为基本原则的,如果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行为和会计行为以政府部门委派会计的形式进行直接监督,与现行的企业管理原则及要求明显不一致。
2、与我国《税法》的规定不相适应。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计行为如果与税收规定相抵触时,要依照税务部门监督的意见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依据这一财务会计服从税收会计的法律规定,直接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行为和会计行为进行监管的应当是税务部门,因而通过财政部门委派会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直接监管会与之发生冲突。
3、与企业改制的情况不相适应。目前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特别是区属企业已经陆续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性质企业的各项管理要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来实现,所以由财政部门对其委派会计的做法是不适宜的。
(五)直接委派工作中存在的限制性因素
直接委派会计的方式有利于强化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也有利于防止委派会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同时还有利于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但是在直接委派会计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限制性因素,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人员编制的限制。采用直接委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要从委派单位抽调人员。从宣武区的情况看,如果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数量大,作为地方财政部门是很难招架的,进而就会涉及到增加人员编制的问题。而根据行政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方案,在现有基础上再加大财政部门的人员编制是不可能的。因此,人员编制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对广泛试行直接委派会计的模式形成了制约。
2、机构设置的限制。从有效开展直接委派工作的角度看,要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就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但是新机构的设置不仅涉及到诸多必备的条件要求,而且还涉及到相当一部分在岗会计人员利益格局的大调整。而就宣武区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相应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设置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在近期难以实现,从而使得直接委派会计的试点工作无法广泛开展。
3、收入标准的限制。直接委派会计,必然要涉及到委派会计人员收入标准的确定问题。但是由于各单位的规模不同、会计工作的强度不同、所享受的待遇高低不同,因而使得委派部门无法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收入标准做出一个合理的界定。如果采用同一标准,势必产生苦乐不均的问题。而分类确定标准,目前的依据又不充足,因此收入标准的界定问题也是当前影响广泛试行直接委派会计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
(作者单位:刘海新,广州军区联勤部财务部;孙大松,广州军区联勤部财务部;王贺,二炮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