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保险已经成为人们有效规避风险的必要方式。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兵压境,人们的保险意识普遍提升,保险公司也借机大力开展各类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趋势。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现实,与其他险种热火朝天的状况相比,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显得尤为突出。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21年的农业保险试验,可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相对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规模和比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仍然严重滞后。
农业保险发展的滞后状况主要表现为供求存在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均严重不足。统计数据显示,自1993年开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险险种和农险机构、从业人员均在不断萎缩。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一直处在“两难困境”——如果完全按市场化经营的规则收取保险费,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本赔不起。这样,农业保险的供求结构出现严重失衡。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源
探寻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长期严重滞后的深层次根源,在于市场化经营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相适应。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依市场化经营的方式来提供。这种市场化经营的方式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是不相适应的。具体而言,两者的不适应性体现为:
第一,农业风险的高度关联性与商业保险可保风险的独立性和随机性的要求相矛盾。保险要能够有效实现风险分散的职能,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这样,发生了保险事故的那部分风险单位的损失,才能在所有风险单位中实现有效的分摊。而农业风险中,“风险单位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关联性”。2004年初,在蔓延东南亚的禽流感疫情中,仅仅一个多月的时间,中国疫点由3个增加到49个,发生疫情的省份从3个扩大到16个。在疫情肆虐的50天时间里,中国总共扑杀了900万只家禽,中央政府用于禽流感防治的各项支出超过2.75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超过5.54亿元。正是由于农业风险的高度关联性,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散不够充分,且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农业损失风险通常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担和消化的。
第二,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选择风险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的风险状况有差异,而保险商品的纯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农业生产的特征使得保险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为逆向选择提供了更大可能。这样,必然导致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单位倾向于放弃购买保险,或者是鼓励原来的低风险单位从事高风险的项目,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此外,受农业生产经营的自身属性的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也比较严重且难于有效控制。
三、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探索
对于农业保险制度的选择,目前有多种方案,其中之一是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笔者认为成立这类机构没有太大的必要。从上至下建立一套机构,成本巨大,而实质作用和意义并不十分显著。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实现“风险分散和组织经济补偿”,通过集合众多风险单位,建立风险基金,对(少数)符合保险赔偿条件的风险单位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本质上保险属于投保人之间的互助行为。然而,政策性的经营模式由于存在大量的补贴,实际上使农业保险原有的功能逐渐淡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日益成为农业政策的组成部分,成为财政对农业单位实现收入转移支付的工具”。
政策性保险从风险管理功能向收入转移功能的转化,从全社会的角度看,非但不能有效提高农业风险管理能力,而且由于逆向选择原因,更容易“引导”农业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程度的扩大,而且过高的赔付率与管理成本,必然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如果实行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财政未必能承受。
除去政策性保险公司,有两种保险模式或许会帮助解决中国现阶段的农业保险困境。
第一,合作保险。它是由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的保险要求的人结合组成的保险组织,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组织的所有者。合作保险具有其他保险形式不可替代的优点,尤其是“与中小经济体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合作保险机构由同一地区的农户组成,农户之间彼此熟悉,并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都比较清楚;同时,农民既是投保人,又是合作社的股东,保险机构的利益就是农户自己的利益,投保人骗取保费的动力就大为消减;而且投保人利益与合作社利益的同一性使投保农户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灾害发生的情况下也能够积极投入到救灾工作中。另外,合作制度组织和管理成本较低也是一个突出的优点。
第二,支持、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也并非商业保险公司完全不能涉足的领域。只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措施,并配合相应的服务体系,商业性保险公司也依然可以经营。另外,针对不同的险种,可以分地区、分年景实行不同的保费补贴和业务费补贴。同时,有非常必要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特别是特大自然灾害给保险公司造成的超额损失更需要通过再保险业务予以分散。
参考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