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公民”被用来描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行为,其应用越来越广泛。本文首先回顾”企业公民”的发展历程,然后对”企业公民”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进行辨析,最后通过对”企业公民”理论当中不同的”企业公民”理解进行分析,从而对”企业公民”内涵进行了更为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企业公民 社会责任 辨析
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当中,“企业公民”被用来描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行为,这一术语将企业与“公民”结合起来,比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其他词汇如企业责任、商业伦理、企业治理等能更直接地对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进行积极地描述。然而,术语被广泛运用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不同理解,使人们对于术语的内在含义难以达成共识,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企业公民”作为一种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内涵是什么?与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有何差异?本文力图对此做出阐述,以期有益于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当中对”企业公民”的理解。
一、“企业公民”发展回顾
上世纪80年代,“企业公民”术语开始在企业实践中作为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新观点而逐步推广开来,成为政治学理念在管理学领域应用的新名词。人们从政治学角度思考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尤其重点关注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的表现。到上世纪末,许多大型的跨国公司如惠普、福特汽车、诺华制药、诺基亚等开始陆续以”企业公民”为题公布其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情况。
在1999年1月31日瑞士达沃斯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了一个号召全世界各个国家各种规模企业或组织参加的《全球契约》,其战略目标是“促成企业政策和行为与国际认可和接受的价值观、目标相结合”,最终构建一个良好的全球企业公民体系。自此,“企业公民”成为世界商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对话和沟通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多的企业承诺以负责任的态度来推动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截止到2010年年底为止,全世界已有来自近130多个国家的8800多家企业和机构加入的这个契约,我国有近200多家企业和机构已加入,其影响力还在不断扩大。
“企业公民”在实践中的流行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企业公民”的学术研究逐渐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热点。2001年,一本专门致力于企业公民研究的期刊—《企业公民》创刊,从事企业公民研究的专门机构也遍布全世界,如美国波士顿大学卡罗尔学院的企业公民研究中心,澳大利亚多伦多大学罗特蒙学院的AIC企业公民研究机构,英国的沃里克(Warwick)商业学院企业公民部等等。
“企业公民”虽然发起于美国,但现在其应用已推广到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在我国,“企业公民”概念从二十一世纪初被引入后推广十分迅速。2003年,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企业公民工作委员会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致力于“企业公民”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普及和实施的全国性社团组织。2004年《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商业评论》发起主办的“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开展了第一次评选活动,这是国内最早、也是最受关注的推广企业公民概念、鼓励本土企业公民行为实践、培育良好公民社会环境的评价活动。2009年8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了我国第一本企业公民蓝皮书—《中国企业公民报告(2009)》。国内企业开始广泛接受企业公民概念,学术界也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
二、“企业公民”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一)“企业公民”起源于商业实践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的反思
人们将“公民”思想引入到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中,期望“企业将商业实践活动与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及相关服务联系起来”,最终企业和社会能实现双赢。美国波士顿学院给出的“企业公民”定义是:“企业公民”是指一个企业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企业公民不再仅仅将慈善和捐款等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而是更加注重企业的商业活动对社会和自然环境的长远影响,并将责任意识和价值观贯彻到企业日常运作当中去,最终实现企业公民责任制度化的目标。
(二)“企业公民”突破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不足和限制
企业社会责任过于强调企业责任的内容和要求,责任范围模糊而广泛,这不仅使企业在实践当中难以很好地操作,而且使得人们对于企业承担责任行为的理解是企业受外部压力被动地承担而非自愿主动地承担。
“公民”思想的运用使企业和社会由原来的对立关系转变为一种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企业不仅是一个盈利组织,同时也是社会的一个公民。企业通过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与社会构成了一种网状的互动关系,企业的公民责任既是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责任,也是自我发展的个体责任,企业一定要遵守商业伦理或价值观以维持企业与社会的积极的互动关系。因此,企业应具有承担责任的自觉性和自愿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公民理念改变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当中几个关键概念如利益相关者、商业伦理和企业责任等之间的割裂现象,将它们有效地整合在一起,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不足和限制有所突破。
三、“企业公民”的内涵及其解释
传统的观点认为“公民”就是“意味着在一个有限的政治团体内的成员资格”。按照这种观点,“企业公民”意味着企业是“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实体”,从本质上看、企业以“公民”的状态来处理所有与利益相关者相关的事务。
首先,从法律角度出发,企业是依法成立而享有企业权利并承担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法人,即企业就是“公民”,一个企业就是一个虚拟人。这个虚拟人拥有法律赋予的类似于个体公民的权利,如依法纳税且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政策或补贴等。
其次,企业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类似于个体公民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个体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和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都是垂直的关系,即被治理与治理的关系。个体公民和企业一样都是政治团体的成员,甚至在政治参与的内容和程序上都具有相似性。
最后,企业的所有成员如所有者、管理者和员工等都是个体公民,企业因此可以认为是一个以集体形式存在于社会当中的公民形象。在这个基础上:企业可以被视为公民。”企业公民”被描述为承担与享有权利对等的社会责任的企业行为。
而学者Matten和Crane却不太认同这些观点。他们认为对于”企业公民”的理解应该从亚里斯多德对公民的定义开始。亚里斯多德认为公民是“参加政府公共生活的权利,通常与一种照顾社区利益的义务和责任一起并存。”由这个定义延伸到现代社会的自由传统当中,对于公民的现代主流理解是享有一整套受到政府保护的公民权利的自由公民。然而,随着全球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为自由公民提供保护社会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受到挑战,这时企业开始代替政府进入公民权利管理领域,承担起一些原本属于政府的责任。当企业以公民权管理者的角色参与到公民治理当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于政府。因此,”企业公民”是对企业管理公民责任的特定称呼,企业成为如同政府一样的公民权管理者。比如,政府无法或不能够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以满足公民生存和发展所应享有的正当权利如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时,企业则可以给它们的员工或所属社区的居民提供这些服务,弥补政府治理的不足。
虽然以上两种观点在”企业公民”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当中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质疑或认同,但我们不应该绝对地支持或反对某一种观点,因为以上的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并能够解释一些现象。本文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对”企业公民”内涵提出一个更全面的新的阐述:“企业公民”是建立在公民身份认同基础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这种公民身份不仅一种受到法律认可或政治认同的身份,还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责任承担者的身份。在这种身份认同下,企业成为具有良好商业道德价值观且主动并自愿地承担起广泛的社会责任的社会公民。
参考文献:
①Mcintosh等著. 全球企业公民必读[M].殷格非,于志宏译.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②霍季春.企业公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匡正与超越[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8
③沈洪涛.21世纪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主流—公司公民研究综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8):1—9
④Mat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