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具有其他手段难以替代的作用。我国的遗产税几度酝酿开征、又几度搁置,究其原因是因为围绕开征遗产税存在不同的声音。本文针对种种争议加以剖析,认为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并且具备一定的征管条件,应适时推动遗产税出台。
关键词:遗产税 收入分配 社会公平
在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诸多税种中遗产税的地位与作用应该是首屈一指的。从税收立法进程看,遗产税很早就被提上议事日程,只是囿于各种因素迟迟未能开征。早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纲要》设定的14种税中就包括遗产税。在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也再次提出开征遗产税,并已拟订了该税种的条例草案。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也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而时至今日,遗产税仍然难以出台,围绕着遗产税的开征存在诸多争议,有必要加以厘清。
争议一:其他国家或地区纷纷取消遗产税,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否逆国际潮流
目前世界范围内遗产税存废不一,其中以美国和香港地区的遗产税改革最受国内研究者和决策层所关注。美国前任总统小布什在2000年上任伊始曾提出一个在10年内取消遗产税的“一揽子减税计划”并产生一定国际反响。受此影响,一些国家取消了遗产税,同时也加重了部分人对我国是否应开征遗产税的疑虑。但我们应看到,布什政府动议取消遗产税有其政治和经济原因。布什为谋求连任希望取悦于民众,因此推出减税计划,当时美国政府尚拥有克林顿执政时期积累下的巨额财政盈余,作为一个对财政收入影响甚微但征管成本相对较高的小税种遭到新任政府的摒弃实际上也是党派之争的一个体现。另外,自2000年以来,美国经济增长乏力、投资需求急剧下降,在此背景下,布什政府使出减税的“杀手锏”,希望阻止经济发展的颓势。
而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与美国明显不同:其一,我国一直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从2006年到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11.4%,比世界同期水平高8.2个百分点,2010年上半年,中国GDP又实现了11.1%的增长。其二,按照库兹涅茨假说,从收入分配相对均等的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早期,居民收入和财产分配差距急剧加大是经济发展中客观存在、难以逾越的一个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经济增长效率与收入公平分配之间的矛盾颇为突出, 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进入由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转化的特定发展阶段,需要借助遗产税化解由于收入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经济矛盾,而美国早已度过了这个发展阶段,自1997年起其人均GDP就已突破3万美元,因此遗产税对中国和美国的效用不可同日而语。
其实,美国朝野内部反对取消遗产税的呼声甚高,就连预期能在此计划实施中受益最大的美国富翁们都对此表示强烈反对。2001年2月,包括索罗斯、巴菲特、洛克菲勒和比尔·盖茨在内的120位美国富翁联名上书国会,要求继续征收遗产税。他们认为取消遗产税将有碍美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巴菲特在接受美国《时代》周刊采访时指出,取消遗产税将是严重的错误。由于遗产税制中有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规定,因此开征遗产税还有助于引导富人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虽然促使公益性捐赠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不容小视,有的捐赠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顺应税收政策意图的税务筹划行为。政府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设置针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约束与激励并存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起到引导慈善事业发展,改变财富分配格局的作用。可以说,这样的制度安排鼓励了慈善,而慈善又缓解了贫富分化程度,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实际上美国的遗产税也并未取消,只是在2010年这一年暂时停征,2011年又卷土重来,而且其免征额将由350万美元降至100万美元,最高一档税率则由45%上调为55%。可见,取消或开征遗产税只是政府审时度势做出的选择,并不能因此评价税种的优劣。
至于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取消遗产税的举措,则主要是出于巩固其国际避税港及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考虑。随着东南亚及大陆东南沿海区域经济的崛起,香港的经济辐射作用有所削弱,取消遗产税是为了继续保持其对国际资本和财富的吸引力。香港经济的特点、税收功能定位及税制结构与内地存在较大差异,它的遗产税改革对内地没有太多的借鉴意义。我们没有必要因其它国家或地区停征遗产税,而对开征遗产税产生疑虑,更不能不顾本国的国情,盲目效仿他人的做法。
争议二:开征遗产税是否会阻碍民营经济发展
有人称,开征遗产税会导致经营者投资积极性下降,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持有这种担心的人只看到了遗产税的替代效应,而忽略了它的收入效应。遗产税的替代效应是指人们为了减轻遗产税的税收负担而选择多消费,从而导致投资减少,不利于经济增长,而且遗产税税率越高,对投资的抑制作用越强,替代效应越明显。遗产税的收入效应是指开征遗产税之后,人们为了留给后代与征税前同等数量的财富,生前必须扩大财产规模,以弥补因课征遗产税而减少的财富,这种效应又会鼓励人们增加投资,减少消费。
最终是出现净收入效应还是净替代效应取决于税制设计及个人的偏好等诸多因素。应该说,遗产税的实际征收效应比较复杂,没有理由认为遗产税一定会对纳税人的投资、储蓄带来负面影响,也得不出它会伤害民营企业的结论。仍以美国为例,从美国1797年临时开征遗产税直至1916年正式固定下来并开征至今的历程来看,美国经济总体趋势是向好的,难以找到证据证明遗产税的征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我国民营经济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壮大,2004年宪法修订以后,明确对私有财产给予法律保障,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迎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虽然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创业者大都尚在壮年,但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尽早建立起遗产税制度,并逐渐加以完善,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当我国改革开放后成就的第一代富裕人群进入迟暮之年,遗产继承规模急剧增加时做到“水到渠成”,有一套科学、完善的遗产税制度,满足形势的需要。
争议三:开征遗产税是否会加剧资金外流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2002年以来,我国大陆每年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洗钱至少达2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半数以上为从事走私活动和因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而获取的“黑钱”。这部分非法资金是为逃避法律惩处而外流的,是否征收遗产税对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另外,目前我国接受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但对外投资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为此,政府采取了诸如简化国内公司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取消移民向境外转移财产上限、允许出国旅游者携带更多硬通货等措施,适当鼓励资金外流,以减轻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可见,合法、适度的资金外流并不会对我国经济造成损害。
争议四: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和配套条件是否适应开征遗产税的要求
目前,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确实有待进一步提高,相关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和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等配套制度也应进一步健全和细化。但是,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不开征遗产税,税务部门将永远无法取得征收管理遗产税的成熟经验。也不会凭空产生与遗产税相适应的配套征管条件。如果期望等到所有的条件都准备成熟再开征遗产税,那么遗产税在税制体系中长期“缺位”的弊端会愈发显著,甚至可能酿成更为严重的社会经济矛盾。
事实上有不少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比我国更低的国家都已开征了遗产税,因此征管水平和配套条件不能构成制约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充分理由。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酝酿开征个人所得税时,人们也曾对当时的税收征管水平和配套条件是否适宜存在疑问,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较好的回答,其收入额由1981年的500万跃升为2009年的3949亿,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也由0.008%提高为7%左右。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征管制度和配套措施正在趋于完善,能够为开征遗产税提供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参考文献:
①刘植才. 公益性捐赠相关税收政策研究[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4):1—4
②刘荣. 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制改革设想[J].涉外税务,2010(10):15—19
③分好“蛋糕”促和谐[N].经济日报,2010.7.9(第6版)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以公平为导向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项目编号:TJYY10-1-299)和天津财经大学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研究”(项目编号:Y1004)阶段性成果〕
(刘荣,1971年生,天津市人,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税收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