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量物侵害民事救济的比较法研究

2011-12-29 00:00:00刘秀清胡敬陈颖
中国经贸导刊 2011年10期


  摘要:诠释了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对比了两大法系相关国家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制度,认为我国立法与实践对不可量物侵害受害人提供的传统救济已不能适应利益均衡保护的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民事救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不可量物侵害 容忍义务 利益衡量 衡量补偿请求权
  
  一、不可量物侵害的释义
  不可量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其大体包括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光等,随着科学文明的发展,其种类实有与时俱进的态势,因此,如果以列举式来界定,往往会产生遗珠挂漏的情形。①由于诸如此类的物质在日常生活条件下普通人群无法对其做感官上的量化,而且它们在传播弥散过程中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方向上的不确定性,加上其自身物理、化学的变化,在到达侵害地时就成为不可量的了②可以说不可量物是没有确定、具体的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因人的行为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物体。而不可量物侵害则是指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
  二、不可量物侵害民事救济的比较法分析
  (一)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在不可量物侵害问题上,德国立法者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人们正常生活的双重保障,一改传统“零或全部”的救济模式,通过利益衡量限制了受害人的停止请求权,同时大量扩张了他们的容忍义务,然后运用衡量补偿请求权对受害人给予救济,以求各种利益的平衡。在德国,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维持相邻共同体关系的存续,在侵害非属重大的情形下,受害方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二是相邻一方致另一方重大损害,而经利益衡量又不能禁止侵害方的活动时,受害方就其损害享有衡量补偿请求权。即使是重大妨害,如果是因对土地按当地通行的方法使用而引起,且该妨害不能通过对此类使用人在经济上可得期待的措施加以阻止,那么对该妨害也须容忍。三是相邻一方致另一方重大损害,且不能依衡量补偿请求权对损害予以补偿时,受害方得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请求禁止、关闭营业活动本身。③
  (二)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
  在法国,通过判例形成的近邻妨害责任成立的唯一实质性要件是损害的“异常性”或“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