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CEPA协议的签署提振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信心,深化了香港与内地金融合作。在促进内地对香港进一步开放的同时,加快了内地走出去的步伐。WTO过渡期结束后CEPA的优越性有所下降,而对广东实施先行先试是CEPA机制的重大突破,对巩固和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产生积极意义。
一、CEPA协议中两地金融安排的主要内容回顾
CEPA涉及两地金融安排的内容主要是降低香港的金融机构进入内地的门槛,允许香港金融从业人员进入内地执业,以及支持和鼓励内地的金融业向香港发展。
(一)银行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是各期CEPA的重点内容。在这一领域中降低香港银行进入内地的门槛,使他们享受比WTO更优惠的待遇是核心思想。
首先,协议降低了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或分行的总资本要求——不低于60亿美元,而同期WTO项下对外国金融机构的要求是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独资财务公司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要求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其次,提前向香港银行开放内地业务。一是在内地提前对香港银行内地分行开放人民币业务,且在审查香港银行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允许合资格的香港银行在内地的营业机构可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机构。而对于WTO框架下的外国金融机构,加入2年后可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加入5年后才可以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二是允许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经批准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三是在广东省内先行先试,允许香港银行设立异地支行。
第三,在内地与香港扩大银行合作方面提供便利。如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以及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将数据中心设在香港等。
(二)证券服务
CEPA在证券服务方面,一方面为香港证券服务进入内地提供了方便,包括允许中介机构到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简化香港专业人员到内地获取证券期货从业资格手续,以及在内地引入港股组合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另一方面也鼓励内地证券服务者走出去到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到香港经营期货业务,包括设立分支机构。
(三)保险及相关服务
CEPA协议在保险领域的内容主要是降低香港保险机构进入内地的门槛。与WTO承诺的条件相比,香港保险业服务提供者无论在总资产规模,还是经营年限上都可以按照经过整合后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标准,还允许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保险业务。
(四)金融合作和香港金融服务者判断标准
CEPA各期中关于金融合作的内容主要是支持内地的金融业向香港发展和鼓励香港银行进入内地发展。CEPA对于香港金融服务者判断标准给予逐步放宽。在补充协议四中放宽了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由原来的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降低为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以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二、CEPA协议中金融领域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一)提振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信心,促进内地金融服务业对香港进一步开放,加快了内地金融业走出去的步伐,深化了香港与内地金融合作
CEPA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香港金融服务业进入内地发展。截止2010年2月28日香港金融业中银行业有9个机构取得了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占香港本地注册持牌银行总数的39%。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金融许可证发放情况,截至2010年3月香港注册银行在内地设立了3家法人银行(即全资子银行),50家分行和72家支行。可以看出在CEPA制度安排下,香港注册银行进入内地的步伐较快。
CEPA鼓舞了内地金融机构到香港建立分支机构的信心,内地银行在港业务取得良好发展。目前,内地有6家商业银行成为香港持牌和有限持牌银行。其中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分别注册了全资所有的子银行成为香港持牌银行。另有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的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注册的中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成为香港有限持牌银行。还有7家内地银行在香港设立了本地代表处。多家银行还在香港设立了开展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形成了内地在港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格局。
CEPA补充协议二与六允许内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到香港开立分支机构获得内地公司积极响应。2006年香港新鸿基金融集团正式与国内期货公司永安期货签订协议,双方将共同组建合资期货公司——“中国新永安期货有限公司”,在香港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成为内地首家在香港的合资期货公司。中国新永安期货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日获得香港证监会正式牌照。此后,格林期货、金瑞期货等相继在港成立独资子公司,取得香港证监会牌照。
(二) WTO过渡期结束后,内地金融服务业在WTO框架下完全开放使CEPA的优越性有所下降
在CEPA协议实施的前期,即2003年至2006年11月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期间,对于香港金融服务业的优惠与支持效果更明显。根据承诺,中国在入世的前5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我国金融服务与其他领域一样也是逐步开放的。主要表现在:在银行业,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客户限制和营业许可限制逐步开放;在证券服务领域,对于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的股份比例限制逐步放开;在保险服务领域,对于外资寿险、非寿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股比限制逐步放开。WTO过渡期结束前,在外资金融服务者受到以上诸多限制的同时,香港金融服务机构进入内地时可以在CEPA制度安排下享受明显的优先开放待遇。而当过渡期结束,上述限制逐一取消时,香港金融机构则面临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更加严峻的竞争。
(三)对广东实施先行先试是CEPA机制的重大突破,对巩固和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产生积极意义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CEPA六中关于在广东先行先试设立异地支行的内容是金融领域一个重大突破。CEPA六的实施重心在于粤港之间的合作,在CEPA六中引入和认可广东先行先试机制,是中央政府在WTO过渡期结束后,为启动CEPA发挥新效能的重大决策,为推动粤港金融深化合作提供了有利契机。
补充协议六规定,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