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已经跨越了以职业转换为主的历史阶段,进入职业和身份变更并重、全面融入城市生活新的历史时期。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指引下,国家促进人口流动、加快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相关政策措施正在对农民工市民化产生积极推动作用。特别是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工工作受到各部门各地方的高度重视,突出解决了转移培训、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但是,受国家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下的社会发展水平总体滞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分割的社会管理体制、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及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和自主利益诉求机制的缺失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农民工公共服务的总体水平仍然比较低。
一、制约农民工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的历史和现实因素
(一)农民工公共服务的总体供给不足
各级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公共服务的供给意愿和供给能力不足,供不应求问题突出,在农民工集中流入的东南沿海地区的新兴城市中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就业培训的覆盖面仍然比较低,所占比重小;义务教育尚未实现全覆盖;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低,失业、救助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政策尚未延伸到农民工群体;住房问题尚没有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的总体框架等。
(二)农民工公共服务的结构不合理
目前,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重物质生活、轻精神生活的倾向。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子女教育、就业服务,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支持力度不够,对社会文化生活、社会管理的参与权、政治权利的实现等方面还鲜有实质性的进展,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和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资源配置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此外,从公共服务覆盖的农民工群体结构特征来看,也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民工享受到的公共服务越多,而真正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能享受到的城市公共服务则十分有限。
(三)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不足
满足农民工的公共服务需求,就需要对额外增加的公共服务供给,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农民工主要输入地为满足农民工公共服务需求而逐年上涨的财政支出对于当地财政压力非常巨大。当前国家针对农民工公共服务财政转移支付不能满足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机制尚未形成,实际的投入责任大多落在了地方(公共服务方面)、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障方面)肩上。农民工市民化投入的政府间分担机制尚未形成,作为农民工主要流入地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政府投入意愿不足,是造成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
(四)农民工公共服务的地区间和城市间差异显著
中西部落后地区受投入意愿和政府财力的双重影响,公共服务投入不足的问题尤其突出,地区公共服务的水平总体上落后于沿海发达地区。2008年兰州市城镇就业农民工中享有医保者仅占其总人数约10%左右,农民工参加医保的不足6%。
二、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一)促进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如何克服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事实上存在的“生存差距”,让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原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已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核心问题。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来看,农民工实现社会身份转换的的重点并不在于农村户口向城镇户口的转变,而是在于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设计,打破依附于我国城镇户籍上的福利或公共服务政策障碍,纠正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农民工无论其为何种户口而得以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也就是使城市原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覆盖于农民工。未来要加快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必须在继续向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方向努力的同时,重点综合考虑资源分配的可能性、农民工进城定居的需要,使农民工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
(二)推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公共服务一体化
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一体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的重点在于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而后者则重点强调在身份确认上消除对城市农民工作为普通市民的歧视性色彩,做到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化和管理制度与政策同一化,其目标是要最终实现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无差别待遇。
(三)实现对农民工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对农民工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