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011-12-29 00:00:00陈爽
中国经贸导刊 2011年24期


   摘要: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商标反淡化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与完善我国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具体构想,即在制定专门的反淡化保护法律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时,可以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有关反淡化的内容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要给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也要给予反淡化保护。
   关键词:商标 反淡化 保护制度
  
   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在世界各国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目前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是否应该得到反淡化的保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而且在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关于反淡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反淡化的案例却越来越多。
   我国在商标反淡化保护方面的理论研究更是薄弱,而且至今尚未建立起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因此,我们应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不同案例,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形成我国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基础,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一、我国对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
   商标淡化(dilution),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了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暗示了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人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的联想,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降低或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合法的权益。
   淡化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法学家斯科特1927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尽管在该文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淡化一词,但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的真正作用,不是区别商品经营者,而是在满意程度方面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促进消费者的不断购买。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其在满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会受到削减和淡化。商标越是显著或独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应当限制他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此后,淡化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到广泛运用,并逐渐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我国没有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专门立法,对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既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的研究也极其匮乏,仅限于对国外制度的介绍,缺乏创新,没有形成一个对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基础。
   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