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道德悖论”比较研究

2011-12-26 06:51王习胜
道德与文明 2011年5期
关键词:悖论道德教育伦理

[摘要]“道德悖论”是伦理学研究的新领域,是中外学界数十年来持续关注的重要课题。中外学界在“道德悖论”的指称对象、解决路径和研究价值等方面持有共识,但在研究风格和志趣方面存在差异。国外学者偏重“道德悖论”的现象揭示及其内在结构的逻辑分析,而国内学者更关注“道德悖论”的内涵界定、矛盾性质和类型特征的探究。

[关键词]道德悖论道德困境道德难题道德冲突伦理悼论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5-0145-07

一、中外“道德悖论”研究的指称概念与历程节点

中外研究者依其对“道德悖论”内涵的不同理解,使用了形式多样的突出各自旨趣的指称概念,诸如“道德矛盾”、“道德困惑”、“道德困境”、“道德二难”、“道德难题”、“道德悖性”、“道德悖境”、“伦理冲突”、“伦理困境”等,但从既有的研究成果的情况看,大多数学者使用的指称概念主要是“道德悖论”或“伦理悖论”。“道德”与“伦理”的确存有学理差异,但在“道德悖论”这一特殊领域,二者并没有差异到不可通约的程度,所以,“道德悖论”与“伦理悖论”常被人们当作同义语词替换使用。

从我们检索到的英文语系中的文献情况看,国外学界在20世纪20年代初②便开始以矛盾冲突范式关注道德悖论问题。1923年R.尼布尔出版了《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认为人不仅与低等动物一样具有利己的冲动,还有高于低等动物把他人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的利他冲动,但个体在处理群体问题时不可能为了其他群体而牺牲本群体的利益,个体的利他冲动在群体中受到了抑制,形成了“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之间的矛盾。这种道德矛盾被后人称为“尼布尔悖论”。1962年,E.J.莱蒙以“悖论”范式在《哲学评论》杂志上发表《道德困境》一文。1967年,B.柯恩女士在著名的《思想》杂志上明确冠以“道德悖论”之名发表了《一个道德悖论》,揭示了道德教条主义者的“每个人都应该做他认为应该做的事情”之信念中的道德背反性。B.柯恩诘问道德教条主义者,如果一个人认为性滥交是他(她)应该做的事情,那么性滥交是否因此就具有了道德合理性?这篇文章在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思想》杂志连续发表了《另一个道德悖论》、《论柯恩女士的悖论》等多篇关于“道德悖沦”的讨论文章①。与此同时,《美洲哲学季刊》、《道德哲学》、《元哲学》、《分析》等知名杂志也加入到了这一专题的研讨之中。1987年,国外第一部以“道德悖论”为关键词的专著《核威慑的道德悖论》②出版。在国外“道德悖论”的众多研究者中,以色列海法大学哲学教授s.史密兰斯基值得我们特别关注。s.史密兰斯基从1990年开始就专注于“道德悖论”研究,不仅发表了23篇“道德悖论”研究论文,还于2007年出版了专著《10种道德悖论》。这些情况表明,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道德悖论”~直是国外学界持续关注的重要课题。

国内“道德悖沦”研究起端于改革开放之后。1985年有位青年学者在其《道德问题随感录》一文中设置了一个令学界后来多次提及的道德情境:甲乙二人分吃两只苹果。甲捷足先登拿走了一个大的,乙责怪甲说:“你怎么这样自私?”甲反问:“要是你先拿,你要哪一个?”乙说:“我先拿就拿小的那个。”甲笑道:“如此说来,我的拿法是完全符合你的愿望的。”1997年,茅于轼在其《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中援引了这个故事,并冠以“道德的悖论”之名而被读者广泛引述。其实,在茅于轼的著作出版之前,祁述宏已在《道德与文明))1993年第2期上正式使用了“道德悖论”的概念。他在文中指出,“道德困惑、道德冲突、道德两难乃至道德悖论都是道德难题的某种表现形式。道德难题最极端、最典型的形式是道德悖论。因此,对道德悖论的分析或许可以为破译道德难题之谜打开一个缺口”。文章不仅断定了“道德悖论是悖论的一种特殊形式”,还简要讨论了“道德悖论”的存在形式,以及研究道德难题的意义与消除方法等。2005年,钱广荣在《道德价值实现:假设、悖论与智慧》一文中对“分苹果”的道德情境作了精细分析,并以其特有的学术敏锐性洞察到了进行“道德悖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在他的积极推动下,《道德与文明》、《哲学动态》、《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等中文核心期刊相继开设“道德悖论研究”专栏,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出版的二次文献刊物《伦理学》也以“专题:道德悖论”方式转载相关成果。2009年李湘云著的《道德的悖论》出版。2011年出现了以钱广荣、王习胜的“道德悖论”研究成果为研究对象并顺利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⑥。在“道德悖论”研究成果不断问世的同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先后立项资助了三项冠以“道德悖论”之名的课题。目前,“中国知网”以“道德悖论”为关键词的文章已有一百多篇,以“伦理悖论”为关键词的有二十余篇,而以“道德困境”为关键词的多达四百余篇。“道德悖论”不仅作为~个学术概念逐渐得到了国内学界的认同,而且渐已成为伦理学基础理论研究和道德教育实践探索的独特视阈和认知范式。

二、中外研究“道德悖论”的外延所指

以“问题”面目出现的“道德悖论”研究.广泛涉及伦理学的基础理论、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以及道德教育、道德情境中的道德背反性等问题,同时也必然涉及伦理学的诸多应用领域,比如性、安乐死、勒索案件、心理调查、医患关系、人工智能、社会发展模式等诸多领域。由于“道德悖论”的外延所指十分宽泛,我们只能策略性地将其择要归类,以呈现中外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认知共识。

其一,伦理学基础理论中存在的自我背反性。这方面的研究我们姑且摘取别尔嘉耶夫和樊浩的观点为代表。别尔嘉耶夫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关于善和恶标准的问题,由于道德生活本身就是由“善”和“恶”交织在一起的各种悖论构成的,区分善与恶如何可能?“区分之后才产生的善能否作为区分的标准?”比如,“道德生命及其区分和评价的事实以自由为前提”,而意志自由却“意味着选择人所面临的善和恶,意味着履行强加给人的法律和规范的可能性”,“在与人的‘意志自由相关的方面,他成了最不自由的”,“所谓‘意志自由可能成为奴役人的根源,这是个悖论”。以这样的思路去拷问伦理和道德的合理性问题,便不难发现“善是悖论性的”“‘善人常常是恶人,是为了善的恶人”。樊浩借助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和《精神现象学》的理论,揭示了“个体”和“集体”中存在的“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之间的伦理一道德悖论。比如,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实体——家庭,是以自我与他人相统一的“爱”的伦理精神而形成的,而这种非理性甚至反理性的“伦理精神”建构的伦理实体,却会导致家庭作为“整个个体”的不道德性。中国伦理史上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论断就典

型地体现了家庭伦理实体的伦理一道德悖论。正如樊浩所追问的,“父子相隐”之“直”只能“直”在伦理,亲亲之间如果不是“互隐”而是互揭,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必然会解体。而“互隐”的结果却是伦理上的“直”导致了道德上的“曲”或“谬”,致使“家庭”沦落为不道德的个体。

其二,道德哲学基本问题中存在的自我背反性。麦金太尔发现,一个道德上严肃的人,即一个敬畏道德、严格遵循道德原则的人,常常会面临不同道德责任的冲突。比如,作为一名军官,在终身有生命危险的事业中担任领导是其责任,但作为一位有严重疾患的孩子的父亲,他又有在家呵护孩子的责任。靳凤林揭示了民族主义政治伦理的道德悖论。他指认,世界性的道德戒律是“忠于人类整体、尊重人类生命”,而民族道德却是“效忠某一民族、为捍卫民族国家利益而消灭别国成员生命”。“民族沙文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便是世界性道德与民族道德冲突下的两种扭曲的道德观。钱广荣指出,中华道德文化精髓所在的儒学,以“人性善”为立论前提而“推己及人”,生成的却是悖论性的实践后果,既培育了“先天下之忧而忧”的仁人志士,又培育了惯于说假话的欺世盗名的伪君子。

其三,道德教育中存在的自我背反性。J.E.麦克莱伦在其《教育哲学》中揭示了理性道德教育在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的背反性,即理性“道德教育或者是无效的,或者是不道德的,二者必居其一”,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与其教育初衷相悖。唐汉卫则指认了道德教育中存在的多个悖论。比如,人性之善恶自古以来就是道德教育无法回避的前提问题。任何道德教育又总是“相信通过教育这一后天的作用力量最终可以使人向善和为善”的,“而道德教育在作此预设的同时在逻辑上也就承认了人也具有向恶性这一特征”,“人性向恶”与“使人向善”在逻辑上构成了善恶并存的悖论。徐湘荷更为具体地揭示了道德教育在目标、方式、评价等多方面存在的悖性。比如,在道德教育目标上,一方面,只有引导学生相信道德规范的价值性和合理性才能使之自觉地悦纳这些规范,并有效地规约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学生对这些规范深信不疑,又会削弱或失去其道德反思和批判能力而沦为道德的奴隶。

其四,应用伦理领域存在的道德背反性。加拿大学者D.L.威森塞尔在《夜间出汗:社会心理研究中的道德悖论》一文中指出:一对说塞尔维亚语和克罗地亚语的夫妇,在纽约街头登上一辆出租车,递给司机一张纸条,说明自己要去的目的地。当他们经过漫长的、迂回的路线抵达后,司机要求他们支付132元的车费,而这本来是只需12元的路程。这对夫妻是“轿车委员会的卧底”,那位司机因此而被控盗窃。D.L.威森塞尔认为,类似这种“钓鱼执法”的形式为心理学家所使用往往可以被人们接受,这时的心理学家其实已处在骗子和真相寻找者之间。在《10种道德悖论》一书中,s.史密兰斯基揭示了一种“免于处罚的悖论”现象:他在以色列住所的地方,一次简单的违规停车就有可能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从常理看,公共广场周围没有乱停车的现象,人们可能都受益。因此,为了阻止人们在公共广场周围乱停车,管理者采取了严厉处罚的方式,比如,将每次乱停车的罚款提升至10000元,甚至还包括没收车辆。如果一个城市经常宣传这些极不相称的处罚后果,也许可以制止乱停车的现象,但这利重罚却会导致“免于处罚悖论”。(1)在威慑点上无x类型的犯罪,因而也没有对x型犯罪的惩罚(因为没有人犯x罪)。如果没有犯罪,没有惩罚,一切都是完美的。(2)不过,面对这些重罚条款,人们并不想要一个完美的威慑点,因为这种条款本质上是一种恐怖性的威胁,与实际应该处罚的错误并不协调。在正义的社会制度中是不应该用这种恐怖的方式威胁人们的。当代社会存在的大规模杀戮的“核威慑”又何尝不是一种道德悖论呢?邱杰描述了由道德原则冲突而引起的当代中国医患双方所面临的道德困境,比如,妻子难产,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方束手无策,导致孕妇抢救无效死亡;又如,患者引产大出血,尽管病人家属要求先输血救命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但医方仍然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等到血液检验完毕才输m,结果导致患者不治而亡。

此外,中外学界还讨论了特殊情境中的道德悖论问题。比如,中国学界多次涉论的“分苹果”情境中的“讲道德”悖论问题。哈曼则为西方伦理学者信奉的“价值最大化原则”设置了令其头痛的道德困境:医生应该将有限的医疗资源集中治疗一位重病患者,而不是分散有限的医疗资源让几个被治疗的重病患者都因药物不足而死亡,那么,医生能否为救治儿个急需移植器官的重病患者而从一个健康人身上摘取所需器官呢?

上述五类“道德悖论”未必能够全面反映中外学界对“道德悖论”对象的指认,但从中我们并不难“窥”得学者们所关注的共同性问题。

三、中外学者对“道德悖论”成因与消解路径的思考

揭示道德悖论现象,目的是要探究其本质,把握其规律,实现解决道德悖论的诉求。而要消解道德悖论,前提是要对其成因有清楚而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中外不乏有学者坚持道德悖论生成的客观必然性和不可彻底消解的观点,但大多数研究者还是对“道德悖论”生成的相对性和可消解性持乐观态度。

其一,道德悖论衍生于伦理道德体系内在的不合理性,改变原有的伦理一道德体系即可消解道德悖论。别尔嘉耶夫认为,“道德上的悖论在意识里是无法克服的,但它们应该被铲除”。造成道德上悖论的根本原因是人们对善与恶的认识分裂。对善与恶的关系的认识主要有二元论和一元论两种。“二元论解决认为恶的意义在于,它体验着善的胜利给它带来的痛苦。一元论的解决认为恶的意义在于,它是善的一部分,并服从作为整体的善。但实际上,在前一种情况下恶是无意义的,其中出现了恶的世界也没有被证明。在后一种情况下,完全没有恶,只有对恶的问题的冷漠。”这种二元论和一元论的认识破坏了正确认识善与恶的可能性,“它们只能揭示恶的问题的无法克服的悖论性”。走出这种悖论困境的出路只能在于:“要这样行事,彷佛你听见了上帝的召唤,你的使命就是在自由的和创造的行为中参与上帝的事业,你要在自己身上显示纯粹的和本真的良心……你要与自身和周围的恶斗争,但不是为了把恶人和恶都赶进地狱并建立地狱的王国,而是为了现实地战胜恶,并促进对恶人的照耀和创造性的改造。”樊浩认为,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体有三个历史性的发展阶段,即个体与集体浑然一体的原始公有制阶段,个体与集体相剥离的私有制阶段,个体向集体复归的公有制阶段。伦理一道德悖论生成于道德主体的个体与伦理的实体的剥离。如果道德主体的个体能够真正复归到伦理的实体,即可克服伦理一道德悖论的生成。这种克服的路径则在于既要批判个体个人主义,在当代社会,更要批判具有伦理伪装性的实体个人主义或集体个人主义。”

其二,道德悖论生成于错误的道德认知方式,

纠正了道德认知的错误方式即可消解道德悖论。B.柯恩解决道德教条主义的“每个人都应该做他认为应该做的事情”信念中的悖论时,就曾表明这种解悖的主张。她援引西方伦理学界著名的“萨特悖论”案例阐释道:一位法国的老太太有两个儿子已在战争中为国献身,她的小儿子面对两个替代性的抉择,要么与他需要赡养的母亲一起生活在法国,要么离开母亲去英国加入自由法国军队。这里的争论是,作为一个道德完美的人,无论作出哪种选择,都不可能使得A决策与B决策的道德属性完全平衡。因此,作出“所有相似的人在相似的情况下应该去做x”这样普遍性的判断是不可能的。以此来看,用“每个人应该去做他认为他应该去做的事情”这个命题去替代“每个人应该去做我认为他应该做的事情”,所l反映的是本质不同的道德观。多年以来,笔者一直坚持这样的解悖观:任何一个完整的悖论都可以解析为三个部分,即由以导出悖论的前提、导出悖论的逻辑推理形式以及表现为矛盾性的结论。道德悖论的消解,其切入点应该是在由以导致悖论的特定认识共同体“公认正确”的前提方面。这里的前提不仅包括道德信念、观念或理论,也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因此,道德悖论的消解不仅需要变革伦理一道德理论,更需要创新社会制度。

其三,脱离具体的道德情境是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信念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原因,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发挥道德智慧的功能是消解道德悖论的路径。在国外悖论研究领域,不少学者坚持解悖的“排序”策略,即将相互矛盾或冲突的道德原则或信念放在一起,依据其可行性或可信度进行排序,通过权衡“择优”而淘汰矛盾或冲突中的另一方,实现悖论的消解。与这种“机械”程序的解悖方法相反,M.马丁认为,由于道德结果的实现往往充满着非道德因素,道德悖论是道德与非道德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矛盾体,只有在美德伦理学视阈内将道德放大,将智慧美德作为道德美德的一种形式,训练并提升人们的道德判断力,才能相对地消解道德悖论。在吴先伍看来,道德悖论生成于人们运用理智从不同的方面分析同一个道德行为,而理智的知识是“以物观之”,智慧是“以道观之”,消解“道德悖论”必须转识成智,对道德行为要“以道观之”。卢风认为,为了解决“道德悖论”,个人需要通过慎思力行而培养实践智慧,进入尽可能高的道德境界。把人生意义和道德理解明白了,就能正确面对道德困境,“道德悖论”也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由于每个“道德悖论”的内容都是具体的,导致其生成的因由也必然是各种各样的,因而,即便存在哲学方法论层面的“道德悖论”的消解路径,真正落实到解决具体的“道德悖论”时,其消解方案也仍然是而且必须是特殊的、具体的。中外学者列“道德悖论”的成因有不同理解,对道德悖论能否消解以及如何消解持有不同的看法,这是合乎“道德悖论”内在逻辑的。

四、中外学者对“道德悖论”研究价值的认识

从中外“道德悖论”研究情况看,学界对这项工作的意义总体上是肯定的。在国外学界,s.史密兰斯基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曾在《10种道德悖论》中以一整章的篇幅谈论“道德悖论”研究的价值。其主要观点是:道德悖论呈现出“一对信仰相互支撑却又自相矛盾。我们不能找到放弃其中一个的任何理由和出路,我们却又不能两个都支持”。这种“难以平息的”悖论问题,威胁着人们熟悉的道德假设、被证明好的道德原则以及常识性的道德思维习惯,除非我们找到不同的解决方案,否则我们就得让位于悖论。然而,在哲学上,问题往往显得比答案更好,尤其在一个人们常常被简单化的意识形态所吸引的世界里,悖论性的认识更应该成为一种有用的“解毒剂”。因为一旦某个问题与悖论相关,我们就不能期盼事情会变得简单。许多悖论是道德的、个人的或者社会威胁性的,并衍生出诸如如果人们没有意识到这些悖论或许情况将会更好一些的梦想(比如,有益退休悖论、非惩罚悖论、道德控诉悖论等都各有其因),而道德悖论的出现却引导人们对道德性质、道德直觉和道德理论的合理性的怀疑,道德悖论的主要贡献在于留给人们的教训。这些悖论问题使我们变得更聪明而不只是在苏格拉底层面发现我们自己的无知,从而创造出人类生活可以走进的财富和多样性的呼吸空间,如同在帮助我们释放创造的能量。

在国内,笔者曾将“道德悖论”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归纳为如下四重;理论型“道德悖论”的研究和解决,是伦理一道德理论体系实现质变性创新的契机;实践型“道德悖论”的研究和解决,将迫使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进行道德理论创新的同时,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从道德层面理顺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加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从思维方式角度论,随着“道德悖论”对道德矛盾的深入揭示和消解,“道德悖论”思维方式逐渐普及和推广,世人的道德矛盾自觉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的道德认知方式必将会因此而发生历史性的转换;就伦理学科的发展而言,经过“道德悖论”的洗礼,必将有助于重塑一种新的伦理精神——“有理性的美德”,实现伦理学科的新“革命”。就道德教育悖论而言,唐汉卫认为,道德教育中的悖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道德教育的内在矛盾,反映了道德教育的高度复杂性和由此而给人们带来的种种困惑,使我们看到了道德教育本身所存在的困难,至少可以使我们避免对道德教育持一种简单化的倾向、滑入理想主义的误区。

五、中外“道德悖论”研究的特点

国外“道德悖论”研究“重”内在结构的逻辑分析而“轻”本质内涵的揭示和厘定。从国外既有的“道德悖论”研究成果中,我们很少发现有学者细致界说“道德悖论”的内涵,就是在s.史密兰斯基的论著中,我们也很难找到精细的关于“道德悖论”界说的内容。不过,国外学界特别注重“道德悖论”的逻辑分析。比如,F.J.李威特在消解B.柯恩提出的道德悖论时就有如下逻辑构造。(1)每个人都应该做他认为应该去做的。同时,道德教条主义者也坚持其他一些道德原则,例如,(2)每个人都不应该是淫荡的。如果(3)s应该是淫荡的,那么(4)有人应该是淫荡的。同时坚持(4)与(2)似乎使道德教条主义者陷入了矛盾。但是,非道德教条主义者是能够对不同道德原则进行优先排序,然后根据择优原则排除这样的矛盾的。比如,(5)每个人都不应该偷窃。(6)每位父母都应该保护他的孩子的生命。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一个人必须去偷窃才能够保护他的孩子的生命(这是我们允许的,甚至是要求的),那么这个人就应该偷窃。借此可将上述道德悖论重新塑造为:(7)每个人都应该(或者不应该)做X,可以理解为:(7a)每个人应该(或者不应该)做x,除非他的不做(或者做)x是因为更高的责任。非道德教条主义者会依此类推,(2)可以被解释为:(2a)每个人都不应该淫荡,除非他这样做是因为更高的责任;(4)就可以被解释为:(4a)有

人,因为比(2a)中表述的责任更高,所以就应该淫荡。这样,在(2)与(4)之间不再存在道德矛盾了。还有学者直接移用现代逻辑工具分析道义词内涵的悖性。比如,V.赖特曾用逻辑工具解析道义概念“承诺”的内涵。他将“承诺”理解为“做一件事使得我们有义务去做另一件事”,道义“承诺”可定义为:“做一件事p使得我们承诺去做另一件事q”。A.N.普赖尔认为,如果q是义务的,那么做任何一件事都使我们“承诺”做q,即做任何事要承诺去做应当的事。普赖尔指出,这种判断的直观含义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因为实施禁止的行动将使我们“承诺”做任何行动。比如,“如果杀人是禁止的,那么,如果我杀了人,则我抢劫他就是应当的”。

国内学者“长”于“道德悖论”的本质探究而“短”于其内在结构的逻辑剖析。国内“道德悖论”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显现出澄清概念、分清层次的学术特征。就“道德悖论”的内涵研究而言,如前文所述,1993年祁述宏就对“道德悖论”的内涵有初步的厘定。从2005年到2007年,钱广荣曾三次修订他自己给出的“道德悖论”的界定。2007年,笔者从逻辑角度界定“道德悖论就是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即特定认知主体在一定的道德背景知识之下,经过合乎经典逻辑规则的推导,得出了与其道德常识或其公认的道德观念和原则相冲突的结论”。此后,孙显元②、刘叶涛③等学者就“道德悖论”是什么性质的矛盾,是不是严格的逻辑悖论,以及“道德悖论”的逻辑基础是什么等-多次向我们提出商榷,促使笔者认识到“道德悖论”有理论与实践两种类型。理论型道德悖论是指悖性的道德理论事实或状态,实践型道德悖论是在道德价值实现中出现的悖性事态;理论型道德悖论的“矛盾”是逻辑矛盾,其逻辑基础是形式逻辑,实践型道德悖论的“矛盾”是具有辩证性质的现实矛盾,其逻辑基础是尚待探索和创立的实践逻辑。如上认识历程充分反映出,国内学者十分注重对“道德悖论”内涵的揭示,以及对“道德悖论”矛盾性质与类型特征的把握,但相对于国外研究而言,我们缺少对“道德悖论”作细致的结构分析和逻辑形式刻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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