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汝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北京100091)
收入分配的尺度及其现实价值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收入分配尺度思想的四维解读
王中汝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北京100091)
尺度或标准问题,是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但在现实中往往容易被忽视。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收入分配的论述中,蕴含着丰富的收入分配尺度思想。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尺度主要是生产要素的占有与不同占有者的实力。在共产主义社会,收入分配的尺度是劳动与需要。从这些论述中,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四种分配尺度,即生产要素、实力、劳动与需要。客观考察各种分配尺度的理论逻辑与现实效用,对解决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尺度;生产要素;实力;劳动;需要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现阶段,中国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为社会和谐创造必需的物质前提。然而,仅仅具备这个物质前提,社会并不能自动和谐。社会财富生产出来之后,还存在一个公平分配问题。贫富差距过大甚至两极分化的社会,是不会和谐的。收入分配公平与否,首先涉及分配尺度即标准问题。结合20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丰富实践,深入研究并完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收入分配尺度理论,对解决现阶段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问题,富有启示意义和理论价值。
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论述得比较多的,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收入分配。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社会制度。商品生产与交换即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才达到了成熟、完备阶段。在资本主义消亡之后,人类社会要实行计划经济。历史发展是曲折的,人类认识也随着这种曲折性不断进步。“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1]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没有社会制度属性。任何社会制度下的市场经济,都有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共同特征。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的思想观点,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市场经济社会。
社会生产与收入分配,并非两种不相干的经济过程,而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方面,生产是分配的前提。“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2]586另一方面,生产决定着分配方式与结果。“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43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由不同所有者占有,收入分配只能采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资本获取利润,土地获取地租,劳动力获取工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的“自然”形式。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并不公平。主要原因是,劳动创造价值,然而“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4]272-273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被生产资料特别是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占有,自己留下的仅仅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由此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对立——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则是贫困的积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不公平是历史限度内的不公平,也是历史进步必须付出的代价或者说“恶”。
每一种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都存在着具体历史的合理性。就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按要素分配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历史合理性界限内,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正义的。“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5]更准确地说,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6]379当事人之间交易为什么是正义的?因为它体现了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由此来看,并非任何意义上的消除收入差距,都标志着社会的进步。只有在高度发达生产力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谈及彻底消灭收入差距以及阶级差别问题。
生产要素是“物”,按生产要素分配体现的是市场经济的逻辑。“物”的背后却是人,即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市场经济的逻辑,背后是市场主体互相博弈的逻辑。例如,“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6]922作为资本的所有者,“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这种权力。”[6]217劳动也是这样,它所体现的是劳动力所有者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力量。从这个角度看,按生产要素分配,可进一步深化为按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博弈中体现出的力量来分配,即按“实力”分配。
这个观点,来源于马克思、列宁的若干论述。列宁说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除了实力以外,不可能根据别的基础、别的原则进行瓜分。一个亿万富翁只能‘按资本’所占比例同别人瓜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收入’(而且还要多一点,要让最大的资本得到比它应得的更多)。资本主义就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鼓吹在这样的基础上‘公平地’分配收入,便是蒲鲁东主义,便是小市民和庸人的痴想。瓜分只能‘按实力’进行。而实力是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而变化的。”[7]这段话,尽管是列宁在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瓜分殖民地时讲的,但毫无疑问也适用于这些国家内部的收入分配。根据实力论,收入分配是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实力”进行分配的。“工厂立法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4]553但“如果没有工人从外部经常施加压力,这种干涉永远也不会实现”。[3]75资本主义国家保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工厂立法,就是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实现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力量与各种生产要素的占有并不总是成正比例。资本家“实力”,自然与其所拥有的资本总量成正比,“在其纯粹经济的行动上是比较强有力的一方。”[3]75而劳动者的“实力”呢?是人数众多,是在物质生产与交换中的地位,是阶级的自觉性、组织性与团结一致的集体行动。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条件下,“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4]271-272为缩短工作日进行的斗争,是收入分配斗争的具体表现——技术条件不变,工作日缩短而工资不降低,只能意味着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集体行动,本质上是“对资本的剥削权利的干涉”。[4]562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占有之外,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也是决定收入分配的重要因素。至于具体结果,则是由参与斗争的各方的“实力”决定的。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生产力的社会化要求与生产资料的私有性质,导致了周期性经济危机、严重的两极分化与剧烈的阶级斗争。民主政治的发展,有效地制约和影响了两极分化的收入分配状况,因为“普选权会迫使统治阶级对工人表示好意”。[3]85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收入分配普遍出现了向劳动者倾斜的现象。在初次分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方面,劳动者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越来越高,长期稳定在50%以上。资本等物质要素所有权的收入不断下降,资本所有者获取剩余价值或利润的空间大大缩小。在二次分配方面,相对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纯粹“守夜人”角色,国家和政府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采取累进税、遗产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多种政策措施干涉收入分配过程。除此之外,以劳动产权理论为基础的利润分享制度,也在西方发展起来。简单地说,就是把劳动(特别是活劳动)作为一种产权,参与到剩余价值即利润的分配中去。利润分享的对象是企业的纯利润,而不是已经纳入企业成本的奖金或企业利润之外的其他收益,它强调的是雇员在工资之外参与雇主利润的分成。虽然人们可以说,无论是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的提高,政府主导的二次分配,还是活劳动作为产权参与利润分享,都是资本榨取剩余劳动的必要外部条件,但是,为何在19世纪,即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资本榨取剩余劳动就不需要这种外部条件?暂时撇开这个问题不谈,二次分配与利润分享的直接结果,是使人们对基本消费资料的获取,脱离了与生产资料占有之间的直接关系。
如前所述,在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的意义上,按要素分配具有历史限度内的正义性。同理,在这种历史限度之内,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博弈也是正义的。严格地讲,无论是活劳动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还是国家权力对收入分配的干预,都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或者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假设不相容,但却是生产要素所有者特别是资本家与工人阶级长期博弈、按“实力”分配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说,“利润率的实际水平只是由资本与劳动的不断斗争确定的”,“归根到底,这是斗争双方力量对比的问题。”[3]75通过力量较量得出的分配结果,也是正义的。
在意识形态光谱上,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社会主义者,都把生产资料国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要“消灭私有制”,准确地说应该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有制。“消灭私有制”的结果,是把“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8]45-46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统治即无产阶级专政之后,实行生产资料国有制,国家代表社会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到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已经消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国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即真正的社会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用过若干概念,如社会所有制、公有制、国有制等,适用范围与所指内涵是有层次、有区别的。最基本的概念,是社会所有制。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制,只是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而且是无限多的可能实现形式中的比较低级的实现形式。
基于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粗略地勾勒了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收入分配方式。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劳动者不再通过市场机制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个人劳动也不再像市场经济条件下那样,经过市场经济这条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自己劳动的社会属性,而是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共产主义社会分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生产资料社会共同所有,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3]434因为生产力还没有发达到足以同时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求的程度,因此生活资料的分配必须以劳动为尺度,实行按劳分配的方式。相对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以劳动为尺度的按劳分配是体现劳动者之间的平等权利。
然而,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权利,也会导致分配结果上的不平等。“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此,马克思说,“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该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3]435以劳动为收入分配尺度,尽管导致了不平等的结果,但较之按生产要素分配,已经是历史的进步。要实现收入分配从形式到结果真正的平等,既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能按劳分配,只能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即以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发展需要为尺度的生活资料分配。如果单纯以所得消费资料的“量”来看,不同个体的需要是不同的,按需分配无疑是不“平等”的。但是,只要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实现人的多方面才能的充分发展,人们也能自觉地把自己的能力充分贡献给社会,那么唯有按需分配才是真正公平的、能够促进人们全面自由发展的分配方式。
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联合体。自由个人之间交往是互惠性的,“我是本着对自己同胞的责任的精神进行生产的:我渴望在为他们服务的同时又得到他们的服务”,“我之所以付出,是因为你需要或者缺乏,并且我从你那里得到了一种类似的慷慨。”[9]按需分配,就是自由人联合体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这种消费资料不仅包括生存资料,更包括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表达了人类彻底解放的崇高愿景。马克思、恩格斯意义上的共产主义社会,迄今尚未实现。一些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建立了发展程度远比共产主义低的社会主义制度,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建立了纯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与按劳分配制度。这一套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产品更没有极大丰富起来。按劳分配,演变成“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且是生活必需品普遍短缺条件下的平均主义。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劳动与资本之间“实力”的较量,建立了普惠性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普遍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在有限意义上也是一种按“需”——生存与发展基本需要——分配。能否这样说,它们也在以自己的方式(不自知然而却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向着共产主义迈进?共产主义社会的两种不同分配方式,经济文化欠发达社会主义国家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收入分配现实,对我们解决中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问题富有启发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所有制结构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上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经济运行形式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关于公有制,中国共产党提出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10]收入分配上,在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同时,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11]简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点,是把有着不同要求的分配原则整合在一起,一方面强调按劳分配,另一方面又强调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
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来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一个层次上的范畴。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不存在商品交换的条件下,每一个人只能凭借劳动从社会取得消费资料。在这里,劳动并非生产要素,而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以劳动为分配尺度,尽管不同的个人之间存在着天赋、能力等差异,但这种差异不至于导致严重的收入差距。在共产主义社会,消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强制性社会分工,社会为个人才能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机会,个人之间的能力差异也不会很大。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则是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体现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实力”分配的结合——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只能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博弈中证明自己。在这里,劳动只是诸生产要素中的一个要素。然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实力”,并非单单取决于对生产要素的所有,而是各种综合因素的产物,特别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发起集体行动的可能性、持续性。依照我们在前面的分析,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实力”分配,也不会导致达到两极分化程度的收入差距。
无论以何种标准来衡量,现阶段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不仅远远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甚至高于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理论上,按劳分配难以产生过大的收入差距。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中,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曾经带来过大的收入差距,但这种差距在劳资博弈、政府二次分配、劳动参与利润分享等因素的制约下,也得到有效的缩小。既然如此,中国社会现阶段的严重的收入差距从何而来?
中国社会严重的收入差距,既非按劳分配亦非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带来的,而是这些分配方式不完善的结果。按劳分配,由于不存在劳动价值的科学评价方法,其主体作用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由于缺乏衡量“贡献”的途径,也难以完全达到按“贡献”分配的目的。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博弈中确定的。博弈的结果,就是列宁所说的按实力分配原则的实现。在中国,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劳动者的博弈能力极为低下。农民处于一盘散沙状态,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组织性。在工人方面,工会组织还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化角色,没有完全转型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利益代表角色,滞后于市场经济和工人队伍变化的新需要。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严重不平等,导致劳动要素所有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拖欠(克扣)工资、恶劣的劳动环境、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不断下降等等,是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外在表现与结果。除此之外,一些既非劳动又非其他任何生产要素的因素,特别是政治权力,也在刺激着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包括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腐败所带来的灰色收入,等等。
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是实行生产资料社会所有、计划经济取代商品经济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实力”分配,是多种所有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体)并存、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方式。按权力分配,则是马克思曾经说过的以“超经济的强制”取得“无酬剩余劳动”[6]893的分配方式。本文不拟详细讨论按权力分配问题,但毫无疑问,消除政治权力对收入分配的不当干预,包括国有垄断行业与权力腐败等问题,是解决中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重要途径。在经济社会领域,则要培育健全的市场主体组织,特别是劳动者组织,增强工会的自主性,在市场主体的博弈中衡量生产要素的“贡献”及其所占收入份额。以马克思的话说,就是要“教会”劳动者“自己走路”。[2]294至于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在目前生产力发展条件下,中国的关键任务是实现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相对平等化。不管水平如何,相对平等、普遍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是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无疑应当成为政府二次分配的根本任务。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01.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3.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英]G.A·科亨.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360-362.
[10]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466.
[11]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30.
F091.9
A
1002-7408(2011)11-0033-04
王中汝(1973-),男,河南镇平人,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民主政治。
[责任编辑: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