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艳梅,戴嘉宜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客观最大化与视觉冲击力双赢的实现机制
——以法制新闻报道为视角的考察
□ 王艳梅,戴嘉宜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130012)
法制新闻在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最近几年才成为新闻学的一个新的分支学科,而这种新产生体系的不完整性,导致了各种不规范现象大量存在于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其主要的是客观最大化和视觉冲击力间的矛盾。不同媒介的不同表现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矛盾形态也有所不同,从平衡两者之间的目的出发,应该从新闻标题的制作、正文的撰写、与电视节目特有的影像制作等方面,解决法制新闻中客观最大化和视觉冲击力之间的矛盾。
客观最大化;视觉冲击力;新闻标题;正文撰写;节目制作
法制新闻是新闻的一种门类,由于法制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方式、内容涉及到有关司法方面的某些问题,所以对于法制新闻的撰写、报道也就有了不同于其他报道的规范性要求。
在法制新闻的有关问题的问卷中,其中关于“现今媒体对于法制新闻报道质量”的调查中,选择内容全面、报道客观的仅占被调查者的19.91%,其他被调查者的观点包括报道内容片面、报道中加入过多的主观因素等,可见现阶段受众对于媒体的法制新闻报道并不是十分满意,其中还有很大的规范和改正的余地。
新闻本质的第一点是:新闻是意识范畴的精神现象,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物质性事实进行反映的主观意识活动,客观事实是新闻的基础。
而新闻的特征中首要的一点就是新闻的真实性,虽然真实并不完全等于客观,但是在某一方面真实与客观是存在交叉区域的。新闻报道的具体事实、事实概括要真实准确;报道的事实和社会生活中这类事实的总体相一致;要能够反映事物的整体情况;要符合社会的普遍要求和历史发展必然趋势,这是新闻真实性方面的四方面内容。而关于新闻真实性的要求,也就是新闻报道过程中的规范性做法,其中包括人们熟悉的:构成新闻的基本要素要求准确无误;反应的社会环境和现实条件、事件发生的过程、人物活动的具体语言和动作等要真实可信;使用的背景材料和引用资料必须准确可靠;也包括大家不熟悉的:涉及人物的思想认识和心理活动必须是当事人所述;对于事实的解释和客观意义的概括要合乎客观事实的发展规律。
而法制新闻在现阶段所起到主要的作用包括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通过受众声音反映法律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但是想要达到以上目的,首先要做的就是能够吸引受众阅读和了解所报道的事件,这就涉及到新闻撰写中如何引发读者兴趣的问题,如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编辑与记者多在标题和图片上下功夫,而电视、网络等立体媒体除了上述以外还包括视频影像对于人们直观上的视觉冲击。如果想要更快的吸引更多的受众,夸大事实、利用一些能够产生较强视觉冲击力的词汇是最有效的方法,但是这样做明显违反了因客观最大化的原则,所以在现今的法制新闻报道中客观最大化和视觉冲击力所产生矛盾的案例有很多,以下将从标题、正文、影像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新闻标题在英美报纸中被写做“Head-line”,翻译过来为第一条界限;统帅队伍的首领;行列的头排等。而一篇新闻报道是否出彩,是否吸引人,内容固然重要,但是在第一时间能够吸引读者的并不是它的正文,而是起到画龙点睛作用的新闻标题。一个好的新闻标题能够第一时间抓住人心,能够凝固读者的目光,使读者将报道读下去,大大的提升了读者阅读报道的兴趣。
新闻标题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一种是把新闻标题分为实题和虚题,而针对法制新闻的报道理念、报道内容和其产生效果的期望值,法制新闻的报道一般采用的都是实题的方式。实题最大的特色是提示新闻内容,使读者在看到标题的时候就能够大致了解新闻内容。所以最直观最简单的标题就是对这个案件的概括性总结,直接表明什么人干了什么。所以结合标题的功能特点来讲,法制新闻的标题制作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是否吸引人。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或者说出现的问题也对受众和当事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在2006年11月,金华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的一条新闻《“今夜,我们欢庆胜利”杀人狂魔董文语被押解回金》的报道中,记者在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法院尚未定罪的时候就公开播报这条新闻,并将其称为“杀人狂魔”。
作为受众,当看到“杀人狂魔”的字眼的时候,就能够感到一种强烈的视觉和听觉的冲击,并对此条新闻投入更多的关注,无疑这可以吸引更多的受众,但是对于一个新闻记者,在这个过程中他摒弃了职业道德,同时违反了职业规范,对于受众他是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加入了过多的主观感情,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次新闻公开报道的时候整件事情并没有定性,做出这种报道无疑是典型的媒体审判现象,是违反新闻报道的要求的,不具有客观性。
而更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2005年的 “清华博士涉嫌杀人”的案件报道,当时许多媒体相继刊发有关于这个案件的报道,更有媒体特别制作了“清华博士棒杀乡亲”的专题网站,在网络上传播得沸沸扬扬,而此时,主人公清华大学在读博士董秀海正在被警方羁押、调查,无疑这又是一桩媒体审判,没有做到客观报道的案例。但是与上个案例不同的是两年之后这个案件大逆转,案件真相大白,新闻报道的主人公董秀海被无罪释放,之后该媒体因为刊载失实文章被起诉,这桩案件于2008年尘埃落定,经近十个月的调查结果法院判决董秀海胜诉,报道此文的媒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道歉。
在实际上,标题这个法制新闻的杀手锏在很多时候也确实起到了一个良好的宣传效果。例如:《夜里恶狠狠抢车,白天羞答答捂面(引题)掀开“盖头”是歹徒(正题)》这样的标题,让读者带着一系列疑问去继续阅读这篇报道的内容,不仅产生了一定的视觉冲击,也没有因为冲击力而丧失客观化。再比如《一女嫁三男,法院做“减法”》,这样的标题显著的特点给人留下悬念,引人注意。
运用思维创造力不断地变化角度、寻找新的切入点,对于法制新闻标题的视觉冲击力尤显重要,不应该只把关注点放在制造耸人听闻的词汇上,而是应该从具体细节中寻找新闻点、亮点和卖点,在案件中寻找能够形成冲击的一点,想要扩大冲击力的方法和目光应该放在变换角度上,而非在同一点上大做文章,否则就会导致放弃客观最大化的原则,只为形成视觉冲击力。
新闻的正文是新闻当中最主要的部分,它所包含的信息量最多,背景以及延伸内容最全面,它是受众了解整个法制新闻事件最直接有效的平台,所以正文的客观性就更为重要,一个新闻点的错误可能会导致受众在接受整个新闻事实时产生主观偏差,会改变整个事件的认识和看法,甚至也会影响价值观的改变,所以新闻的正文在整个报道过程中是最为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
用前几年轰动一时的“张二江案”举例,张二江原为湖北天门市市长,被湖北省省委书记痛斥为“五毒”书记,有关于这件事情有些媒体的报道绘声绘色,从他的床头、到抽的什么烟、甚至是他的秘书欠当地宾馆的餐费未结,事无巨细,当然其中也包括他与107个女人有染。在该报道中记者不仅将女人的工作、职位、姓名,甚至包括她们从张二江那里得到了什么好处:比如其父得到了升迁、办理了户口、成功的得到再深造的机会、树立起形象广告牌等也调查的清清楚楚。看到这些报道后,百姓无疑都会斥责他的行为,也因为这107个女人,张二江案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如果事情到此为止,那么这个新闻应该说是成功的,它成功地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但是事件的后续却是媒体没有想到的。湖北省汉江中院在公审张二江时,只涉及了受贿和贪污“两毒”,而其他报道中的“吹、嫖、赌”均未涉及,而判决过后,张二江究竟是不是像之前报道的那样有107个女人,媒体对此保持缄默,只字不提,可以说这传说中的107个女人成为媒体的一个工具,利用她们赚得眼球,但是究竟是不是真的,法院没有判决,而张二江本人也并没有承认。
同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而高官情人似乎成为了贪官腐败案的一个亮点,某地官员落马,随后总会伴随一个漂亮主播或者其他知名人士被报出与之有染,把贪污腐败与女色联系到一起似乎已经成为媒体的一种惯性思维,可是报出这样的隐私真的是因为与案件的发展有关,还是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关注,媒体的一些报道总是在暗示受众某些官员的贪污是关系到背后的性,可是不论是法院的判案还是当事人的叙述,这些情况均没有得以证实。所以这一举动不仅违反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还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问题,从法律上来讲,非当事人亲口承认的都不能被判定为是真实的,所以媒体这一举动虽然吸引了更多的受众,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但是这一行为是违反职业道德和规范的。
除此之外,媒体在报道中还通过使用煽动性的词句来达到视觉的冲击也不在少数,这既不符合客观性的要求,同时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谨性。
比如“老赖”一词,这是在年底追薪或者法院开展执行大行动时媒体的常用词,使用的频率非常之高,也因为关注点的原因,这类带有明显贬义色彩的词汇人们会更加关注。“老赖”这个词在法院的另一个名字是“拒不履行判决的被告人”,但是这个称呼只是界定被告人拒不履行的客观结果,造成这样的结果当事人可能是故意而为之,但是也可能是被告人主观上很想履行,但是客观上无力履行。而“老赖”这个词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它只能表达被告人能履行而不履行的故意,把所有的不履行的被告都贴上这样的标签,不乏有以偏概全的嫌疑。当然媒体有的时候也是有苦衷的,“拒不履行判决的被告人”长达10个字,明显没有“老赖”这样通俗易懂,但是媒体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就忽视了客观性和严谨性,这样的行为具有间接诋毁和间接误导的嫌疑。
在法制新闻报道的采写过程中应该重视法制新闻的专业性,虽然记者并不可能成为法律专家,但是对于专业的法制新闻记者通过专业的指导与培训,一些语言上的不当问题是可以避免的,而对于编辑在制作与排版的过程中,也不可为了省字或者语言上的工整而放弃词汇的专业性。
电视新闻的制作是基于图像的组合而形成的一种新闻叙事的特殊语言。作为一种典型的、普遍的、具有影响力的叙事行为,新闻叙事必然传递了一种特定的立场和态度,必然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而新闻的原则是“客观最大化”,所以又要求新闻叙事者在制作新闻时要极力客观与对事实趋近,要真实的反映事实,在无法达到绝对的客观性的要求下,电视新闻的制作者只能退而求其次。
在更多的受众看来,由于镜头所拍摄的影像可以直接地呈现在眼前,所以这种透明性让受众更加容易相信,但是往往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因为所谓的透明而忽略制作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受众所接收到的信息都是经过了再加工处理而生成的,并不是一般觉得直接真实的、毫无保留的呈现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视角封闭性。所谓视角的封闭性是指从摄像机镜头选取到接收者面对的电视屏幕中的新闻画面,都只是从整个新闻事件中的一个角度一个面去看的。
产生视角封闭性可能是制作者的有意为之,但是也有可能是无意为之,从新闻接收者角度看,如果制作者不加选择的全盘展示,过于丰富的视觉空间会造成选择与思考的压力,比如新闻事件中存在若干观点冲突,受众会选择丰富形象提供的信息,这种不自觉性就会阻碍接收者接受媒体所表达出的对于事件跟踪和引导,就会使新闻叙事者解读与受叙者解读发生错位或断层,造成两者的疏离。
而针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往往图像是引领接收者进一步探索案件的重要环节,而他们在收看的时候只能从拍摄视角、编辑视角去观察某个案件的发生发展,如果这时制作者故意在编辑新闻的视角方面产生封闭性,让接收者只接触到整个案件发展的一部分,而非其他,从而达到倾向性传播的目的,接收者不知不觉就会把新闻画面中的内容当作事实全部,在“直接的看”之下,他们认可了“客观”新闻,这时他们对于整个案件的认识就会产生偏差,制作者利用这一点在无形中引导着接收者心理的倾向性,接收者视角被同化,在客观显示事件的假象中破坏了他们对整个案件的最终判断,直接引导接收者的认知向制作者想要的方面产生倾斜,从而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
这种手法是来源于电影的拍摄手法,拍摄者通过人物的特写来形成强烈的视觉形象,形成强调的效果,形成视觉冲击力,而事件的客观就这样的被隐藏在视觉的冲击力之下,客观与真实就在不知觉中被掩盖。
在所拍摄的影像与节目制作的观点理念上有出入时,不应该运用掩盖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制作目的,而是应该选择其他的角度报道,或者是对比着报道,把事实要素展现在受众面前,由受众来判断是非对错,媒体应适当引导舆论的意见倾向,而非控制舆论的发展方向。
法制新闻中的客观最大化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要想起到监督的作用,成为司法与民众中间的沟通桥梁,对于法制新闻本身的要求就更加严格,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一效果,就必须把客观最大化落到实处,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原则,在视觉冲击力与客观最大化发生冲突的时候,媒体只能退而求其次,把客观最大化放在首位,毕竟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新闻最重要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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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 虹)
Abstract:In the recent years of last century to the beginning of this century,Jural news report had become a subfield of Journalism.Because imperfect of the new system,a lot of informal phenomenon indwelled the Jural news report,the main was contradictions between maximize the impersonality and the shock of vision.Different mediums have different manifestation modes,so they are just contradict to the other.Start from balancing the purpose of this two,we must solve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maximize the impersonality and the shock of vision in several ways from the title of news report,writing text and making of TV programs images.
Key words:maximize the impersonality;the shock of vision;the title of news report;writing text;making of TV programs
The Win-win Mechanism of Maximize the Impersonality and the Shock of Vision:in the Perspective of Jural News Report
Wang Yanmei,Dai Jiayi
G212.1
A
1007-8207(2011)04-0063-03
2011-01-20
王艳梅 (1973—),女,辽宁营口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嘉宜 (1989—),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