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晓桢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论公安机关在突发事件处理中与媒体的沟通
□ 郭晓桢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种种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发事件。公安机关因其自身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等特点,在应对、管理、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从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与媒体关系的现状、良好合作的重要性和公安机关应采取的沟通方法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充分发挥媒体的正面导向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公安机关;媒体沟通
当前,我国的社会改革进一步全方位、多层次展开,社会整体利益格局随之发生了深刻而剧烈的变化,利益分化、贫富差距、公信力缺失、责任感淡漠等负向因素常常以突发、激变的形式酿成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其中的突发事件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处置公共安全危机事件过程中,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作为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公安机关必须积极构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发挥媒体在危机处置中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实践证明,能否不断增强自身的舆论引导能力,更好地应对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已经成为检验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能力和执法能力的重要标准。有鉴于此,公安机关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与媒体沟通,以成功应对公共安全危机事件。
突发事件是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一种。公共安全危机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1]突发事件具体是指因自然环境、社会变迁或人为原因引起的,对公共领域的安全和社会成员的生存具有突发性、严重威胁性、高度危险性和广泛破坏性,且须以公安机关为主进行决策处置的突发紧急情境或事件。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敏感治安案件、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涉警案事件。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公安机关也愈加重视媒体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作用。从2003年全国三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到2009年公安部开展的全国县级公安局长的培训中提出加强公安舆论引导能力,积极主动地接受媒体监督,高度重视媒体、直面媒体、善待媒体、借助媒体、运用媒体,与时俱进地拓展应对媒体的方法、手段,建立新时期公安新闻宣传的媒体策略,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受传统观念和职业特性等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时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摩擦、矛盾和冲突大量存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今社会,通讯科技日益现代化,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利用、依赖信息,人们甚至开始疑惑,是自己俘获了信息还是成为了信息的奴隶。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媒体,则成了真正的“无冕之王”,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作为“经济人”具有营利性,需要迎合公众需求,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公安机关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工作方式在普通公众心中具有一定的神秘色彩,容易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因此,媒体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极力搜寻突发事件中的“隐秘”新闻而忽视案件本身的保密性、涉案人员的隐私和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因而会与公安机关的工作相冲突;[2]另一方面,由于媒体工作追求的效果与公安工作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不相适应。当某一涉及公众安全的事件发生时,媒体追求的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追求的是更高的关注度,这有可能造成媒体报道因仓促而失真,在公众中引起不必要的争论与恐慌,或是为了产生轰动效应,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在监督中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干扰了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近年来,尽管公安机关对宣传工作十分重视,但受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往往把工作神秘化,在应对媒体时产生抵触心理,存在“不愿说,少说少出错;不用说,做了自然形象就好;只能说好不能说坏”的误区,导致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反应迟缓,做不到与媒体与公众及时有效的沟通。
对已经出现的突发事件,不能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和公众公布;对调查结果,不能做到及时报道,导致事实真相被扭曲;对不实报道,不能及时作出解释。这些做法对自身形象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现行公安新闻舆论引导工作模式仍以静态舆论事后处置方式为主,不适应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客观需要,突出表现在事 (案 )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不能及时表明对问题处理的立场和态度,而让记者抢先采访报道,众说纷纭,出现“舆论绑架”效应。[3]普遍缺乏有效的与媒体沟通机制和舆论引导机制,对新型媒体特别是网络的负面炒作应对乏力,导致公安机关整体形象受到损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任。由于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的破坏,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损害,尤其是对人的生命的伤害,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承担起这—重任,必须积极应对、管理、处置突发事件,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媒体是信息的传播者,是公安机关与公众双向沟通的渠道。在突发事件中,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媒体。媒体对突发事件发生和解决过程的客观、真实的报道,有利于用正确的舆论导向遏制谣言,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呼吁各界共同寻求解除危机的办法,帮助社会减少灾难损失,直至平稳化解危机。因此,增强公安机关的舆论引导能力,保证及时、客观、公正地向公众通报有关情况,已成为公安机关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又一时代要求,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积极有效地利用媒体的宣传报道可以稳定公众的心理,及时掌控主流舆论的方向,以免产生社会恐慌。有利于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群众针对特定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其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从而收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预期效果。其次,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态度和结果往往会在公众中产生重要影响,从而更好地体现公安机关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有助于体现公安机关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决心和勇气。第三,通过构建与媒体的良好互动关系,实现媒体和公安机关的双赢。一方面,媒体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真实、客观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实现媒体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发挥媒体对公安机关的舆论监督功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众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公民表达自由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媒体。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鲜明的民意色彩,具有道义评判的属性,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而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面对突发事件,公众的第一反应是恐慌、是对信息的渴求。公安机关和媒体在此刻应成为公众首先求助的对象。公众求助公安机关,希望解决实体层面的危机;而求助于媒体,则希望得到关于事件的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和媒体面对危机事态,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处置事件,消弭危机,解决问题,让公众生活恢复到正常状态。公共利益至上,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政策落到实处,要求公关机关和媒体必须展开合作,相互支持,而不是仅从一己部门利益考量。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及时、主动、客观、坦诚等原则的指导下,把执法为民与媒体舆论结合起来,实现信息共建和良性互动,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稳定。
总的说来,要转“危”为“机”就要遵循英国学者里杰斯特总结的著名的危机传播 “3T”原则,即Tell it your own (自己告知);Tell it fast (尽快告知);Tell it all(提供全部情况)。根据我国《宪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与媒体沟通应遵循以下原则:
⒈及时主动原则。公安机关应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向媒体和公众公布相关信息,在谣言产生之前发布权威信息,防止在舆论反应上陷入被动局面,争取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在传播学上有一个规律,当任何声音在第一时间占据了人的脑海,不管它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再想用新的、正确的声音去覆盖它都是非常难的事情。所以,必须掌握舆论的主导权,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公众的相关问题,公布事件真相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把社会舆论引导到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
⒉客观坦诚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本着诚恳的态度在第一时间以渐进式的发布方式让信息透明化,消除公众心中的疑虑。这种及时的沟通可以减轻灾害的程度,可以使危机变成机遇,获得公众的信任,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所以,公安机关必须向公众报道透明、清晰、真实的情况,正确地向公众传播危险信号,避免因失实报道而使公众情绪产生波动。
⒊统一口径原则。现代世界各国都非常关注警察与媒体的关系,对与媒体交往的策略都各显神通。美国国际警长协会在1991年就制定了供全美警察局参考的“警察与新闻媒体关系政策样本”。在样本中具体规定了警方新闻官的职责、与新闻媒介的合作程序以及涉及刑事调查、逮捕及其它特别事项时可以公开和不可以公开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在新闻发言人到达之前,为获得第一手资料,媒体往往会向相关的警察展开采访攻势。笔者认为,面对这种情况,普通警察应掌握一定的回答技巧,避免与日后的权威信息产生分歧;同时,公安机关应及时由新闻发言人或是指定人员采用统一文稿对外表态,保证前后信息一致。
4.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公开是执政为民和现代公共行政的必然要求。突发事件往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一旦发生便会立刻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防止信息报道缺位,不给谣言传播、炒作的空间。如果缺位,公众极有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不实信息,将对公安机关的处置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1.建立健全与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全方位的、多元的沟通模式。舆论引导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安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主动地报告公安机关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展情况,要加强与政法委、宣传等部门的配合,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善于协调各类媒体资源,争取得到媒体的理解和支持。
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除了构建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面的正规化交流沟通平台外,还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气会”的方式,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工作。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相关经验。新加坡警方成立的媒体资讯中心,一年不分昼夜与媒体联络员保持联系,及时提供报道咨询供媒体深入采访。警方新闻中心主动把媒体所需各种材料放在网站上,媒体不需要查询就可直接下载,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鉴于此,我国公安机关在今后开展工作时应积极利用网络等新的沟通渠道,构建全方位的、多元的沟通模式,在科技强警的同时与媒体保持信息的互通互联,实现信息的高度共享,提高信息使用效益,以赢得信息控制优势,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动权。
⒉高度重视媒体的作用,平等对待媒体。一是进一步转变公安民警的媒体应对观念,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对各个新闻媒体不论其大小,境内境外,级别高低,应一视同仁,做到真诚沟通;二是对公安民警尤其是领导者进行媒体应对方面的相关培训,不以管理者自居,形成主动接触,积极公关,彼此尊重,真诚沟通的良好氛围。
⒊构建警方与媒体的沟通联谊机制,了解媒体自身需求,实现公安机关与媒体的合作共赢。在实际采访工作中,媒体为实现自身的商业利益,吸引公众注意力,总是希望警方尽量提供方便,而且不做任何隐瞒。但对于警方而言,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可以公开发布,尤其是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针对这种情况,警方应了解新闻媒体的特点,认识新闻工作规律,构建警方与媒体的沟通联谊机制,争取新闻舆论的支持。公安机关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和谐融洽的合作关系。建议公安机关成立警方传媒俱乐部并制定相关章程,邀请媒体和记者作为警方传媒俱乐部会员,同时聘任其为警风警纪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警媒联谊见面恳谈会,及时向媒体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新闻界朋友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交流,增进感情,以赢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要积极与媒体合作,有效利用新闻单位的设备、资源、力量和本地公安宣传优势,“借船出海”。[4]
⒋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健全现有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安部“二十公”会议指出:“地 (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有效沟通大众媒体,主动引导社会舆论。”首先,应明确新闻发言人的内涵,区别于新闻发布会制度和新闻管制制度。所谓新闻发言人是指代表政府及所属部门、机构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政府方针、政策、社会重大事件、问题或本部门的观点、立场以及有关决策、处理等信息并回答记者提问的人员。新闻发言人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个制度人,背后需要一个固定的专门团队进行信息收集、整理、组织和传播。这一制度是立体的、丰富的、多层面、多结构的,各种内容的信息、各种形式的信息传播方式都应涵盖其中。其次,因为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刚刚起步,在实施过程中应避免对新闻发布工作重视不够,新闻发布信息不全面及发布形式匮乏、主动发布意识欠缺等一系列问题。第三,加强新闻发言人团队建设,为新闻发言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通过新闻发言人的作用为公安机关增加新的战斗力。
⒌正确处理媒体的不实报道。发现媒体刊发不实报道后,公安机关应及时了解情况,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若属于偶然发生因采访不细致导致的一般性失实报道,应及时与相关媒体沟通并予以纠正;若是媒体有意编造虚假信息或是虽属无意但对警察形象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必须进行严正交涉,要求相关媒体公开道歉,予以更正。如果媒体不响应,则应上报相关宣传管理部门,纠正错误,消除影响。如果不实报道造成严重警务危机或对相关民警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要付诸法律,以维护公安机关或相关民警的合法权益。
⒍针对网络媒体,建立新型的工作机制。目前,互联网已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极具影响力的第四媒体。面对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掌握网上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加强与主要网站的联系与合作,设立虚拟网络警察,及时掌握网络关于突发事件的传播动态,针对出现的网络谣言,及时进行解释和澄清,以权威信息引导公众。
总之,在社会发展日趋多元化、社会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社会整体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而剧烈的变化,诸多负向因素常常以突发、激变的形式爆发出来,酿成突发事件。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国家公权力的重要执法部门,作为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机关,只有重视构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与媒体的良好互动,切实提高自身的舆论引导能力,在顺利开展自身工作的同时有效地保障社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媒体在应对、处置危机事件中的积极作用,才能更好地履行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职责。
[1]张翘楚.论公共安全危机事件中公安机关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3(3):20-24.
[2]冯永强.试论公安机关与媒体实现共赢的策略[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4):93~96.
[3]王利斌.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背景下公安机关与媒体关系发展的理性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06):146-150.
[4]李源坤.构建公安新闻舆论引导长效机制的措施探析[J].公安研究,2007,(03):71-76.
(责任编辑:高 静)
Abstract:Current our country is being in the economical switch and the social reforming crucial phase,All sorts of factor initiation each kind of social contradiction and social question continuously,From this causes to emergencies to highlight day by day.Becaus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its own has country compulsory and armed violence,In deals with,the management,handling to emergencies to hold the important position.When emergencies to erupt,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hould construct and the media benign relations on own initiative,Realizes the interaction by the positive posture,Full display and use media frontage guidance function,Thus better maintains the social stability.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arises suddenly in the sensitive document event process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and the media relations present situation、The good cooperation's importan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hould adopt the what kind of communication method three aspects to launch the elaboration.
Key words:emergencies;Public security organ;Media communication
In Emergencies Processing and the Media Communication by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Guo Xiaozhen
D631.19
A
1007-8207(2011)04-0009-04
2010-12-03
郭晓桢 (1965—),女,山东章丘人,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安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