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冬,韩立达
(1.瑞典耶夫勒大学;2.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
推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创新的路径选择
韩冬1,韩立达2
(1.瑞典耶夫勒大学;2.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
无论从全球可持续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还是从全世界的道德舆论方面来看,创新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已势在必行。为此,应当从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以及政府考核创新等四方面加以完善,以夯实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创新的由内而外体系架构。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创新;路径选择
低碳经济概念最早出现于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其后的《斯特恩报告》呼吁全球加速向低碳经济模式转型;《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以及《坎昆世界气候大会》16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为发展低碳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家主席胡锦涛和美国总统奥巴马2009年11月17日在北京举行会谈,在其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中指出:“向低碳经济转型是促进所有国家经济持续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温家宝在2010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新进展。”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深刻指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从实践看,我国碳排放总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据英国石油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CO2排放量6880.73百万吨,占全球总排放的21.8%,2009年达到7500.00百万吨,比上年增长9%,占全球总排放的24.1%。[1]所以,无论是从全球可持续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还是从全世界各国的道德舆论方面来看,创新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已势在必行。
一些专家研究结论指出:在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人类日常生活就占了将近30%。所以,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不仅需要从各类产业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落后产能,推进节能减排的研究与开发创新,也意味着必须从观念上引导全国居民反思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从而充分发掘居民日常生活中节能减排的巨大潜力。
首先,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营造低碳生活环境,引导健康生活方式。包括逐步去掉以高耗能源为代价的各种方便式消费的嗜好;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节能和环保意识,尽量消除使用所谓一次性用品的消费;特别要从各种渠道鼓励居民退出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消费;还要全面加强以低碳饮食为主导的科学膳食平衡。
第二,通过减免税费、提供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消费者节能减排,实现低碳生活。例如,从国家层面出台各种消费政策,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小排量汽车,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项目,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节能灯,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为促进节能减排,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还有通过财政补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等。
第三,建立健全低碳消费的制度体系。一方面政府要出台政策和法规鼓励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实行低碳消费,如制定奖励措施,对开发低碳产品、综合利用自然能源、投资低碳生产流程的企业,给予支持和鼓励,并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等政策手段,抑制消费主体的高碳消费方式。
第四,各种新闻媒体舆论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大家做到适度消费、低碳消费。在全社会大力提倡“低碳生活”,使大家从自己的生活习惯做起,控制或者注意个人的碳排量;反对和限制盲目消费、过度消费、奢侈浪费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进一步弘扬节约是美德的观念,彻底改变与节能减排背道而驰的陋习。
第五,发挥社会组织低碳消费的引领、示范作用。社会组织是现代多元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主体,对促进低碳消费方式的全民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发挥其分布广且深入社会各阶层的优势,鼓励他们更广泛、深入地开展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推广活动。
低碳时代的竞争,说到底是低碳技术开发和应用的竞争。技术创新对解决能源利用导致的环境问题尤其是像气候变化这样的长期问题尤其重要。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第三次评估报告》中强调:在解决未来温室气体减排和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技术进步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其作用超过其他驱动因素之和。国际能源机构在2006年的能源技术展望中通过情景分析指出,“到2050年,在关键能源技术的作用下,届时全球碳排放量可以回到目前的水平。通过可再生能源技术、二氧化碳的捕获和封存技术、核能技术来减少电厂的碳排放将是基本的要求”。英国政府发布的《气候变化的经济学:斯特恩报告》(2006)指出,走向低碳经济可以有各种发展方向,如开发风能、太阳能、核能和潮汐能等,或者发展CCS技术,具体选择由各国根据国情做出。因此,促进技术创新为主的技术进步是发展低碳经济模式的核心所在。
第一,逐步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核能、风能、水能、太阳能等低碳或无碳能源。由于风能、太阳能发电在短期内尚难形成规模,当前可以适当加大核能发电和水电的装机容量。但是,不少新能源开发始终受到成本高、技术难度大的困扰。因此,在下一阶段的技术创新中应把重点放在降低成本、开发出适合大规模生产和使用的经济型新能源上。[2]还要大力推进以高能效、低排放为核心的“低碳革命”,着力发展“低碳技术”,强化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储备,形成低碳经济技术体系。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研究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路线图,促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逐步建立节能和能效、洁净煤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多元化的低碳能源结构体系。[3]
第二,为企业建立研究开发低碳技术和应用的动力机制,建立一种能将正外部效应内部化的机制。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如果市场主体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正外部效应不能得到内部化,将会使企业减少进行该项活动的动力。因为研究与开发低碳技术是一种正外部效应不能或者很难全部内部化的活动,所以,政府必须建立相应的研究与开发应用的动力机制,这种机制首先必须加强对低碳技术知识产权实施法律保护的力度,以使企业在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正外部效应尽可能地得到内部化,尽量减少其他市场主体搭便车或者机会主义行为;政府还应该对减少企业在低碳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供给成本和扩大市场需求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来鼓励市场主体加大对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自主创新。比如,政府可以为企业大力拓宽各种债权性和权益性的融资渠道、减免低碳技术创新企业的税费支出;也可以通过财政出资提供公共实验室等服务来降低企业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设备的投入成本等等;在减少企业研究与开发成本的同时,政府也可以加大对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一般来说,相比通过减少企业低碳研究与开发创新的成本手段,基于“政府采购”的政策更能增强和促进企业进行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动力。
第三,建立公平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体制。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市场机制功能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和前提条件,也是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及其功能运行的外部保障条件。由于企业利用低碳技术进行生产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都必须通过市场获得,其生产的低碳技术产品也必须通过市场销售,这就迫使企业去研究市场、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所以,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促使企业进行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创新的动力源泉,政府必须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市场竞争的激励机制更有效,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才能获得最大化的激励动力。
第四,必须鼓励企业从多方面建立起内部的激励和外部吸收先进国家低碳技术的发展机制。
福利经济学从理论上为我们提供了建立低碳经济模式的依据,即如果要实现帕累托最优,现实中的经济活动必须满足:(1)所有投入全部转换为产出,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产生污染物,全部最终产出在消费过程中彻底消失;(2)明晰所有环境和资源的产权关系,使所有相关的环境和资源因素为私人所有,并且可以在竞争性市场中交换这些所有权。然而,在任何一个现实的经济系统中,这两个条件都无法全部实现,因此,外部不经济性是普遍存在的。尽管如此,该理论却为建立低碳经济模式提供了思路,这种思路一方面是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减少投入产出系统中的温室气体的排放;一方面是尽可能地使环境和资源的产权配置优化,并使其能在竞争性的市场中交换。所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也是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途径。例如,《京都议定书》中提出了三种国际性的碳排放交易的机制:排放贸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由于只有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相互联系的碳排放贸易机制,故此我们必须以此为依据,迅速建立起符合国际要求的碳排放交易机制。
第一,选择试点尽快建立碳排放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有利于碳排放处理的规模化发展,同时也将促进碳排放配额的出让方以更加低的处理成本和更成熟的污染处理技术来满足市场的需求,有利于环境容量资源使用的最大化。可以借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经验,在进行基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代表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同时,应积极准备成立基于配额交易的主体市场的建设,利用市场化的手段配置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另外,还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来建立碳排放交易的二级市场,包括建立公开的市场,增加排污权交易者的数量,使市场运行更有效率;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使交易的各方能够充分地掌握信息;建立排污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具体业务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的经纪,为排污企业代理排污指标的调整等。
第二,做好建立碳排放交易所的相关法律保障工作。虽然我国在许多相关文件中都提出要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如《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2005年10月12日通过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也对其有所涉及,其作为协调、规范我国碳排放活动的立法准则,亦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基于配额的交易在气候交易所交易的逐渐增多,其规定明显应付阙如,应积极从国家层面做好制定相关交易法规的准备。
第三,加快温室气体排放权衍生产品的金融创新工作。基于配额交易的价格波动性比较大,积极做好相关环境衍生产品的金融创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利用好相关的金融工具才能够将价格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同时能够引进更多的机构投资者,为改善环境服务。
第四,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做好监管。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国家需对交易活动建立严密的监管制度,以收集、掌握交易信息,追踪排污指标的去向和监督交易行为。法律确立监管秩序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监督,是保护自由、公平的交易和总量控制目标实现的必然手段,也是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重要保障。
长期以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基于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体制的激励兼容的合约,表现为一套通过考核地方政府官员经济指标的政治晋升制度和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成体制。[4]该体制一方面给地方政府提供了追求短期容易显示绩效的GDP动力,反映为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机会主义行为不顾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限制,肆无忌惮地利用各种手段来促进GDP的增长,以获取政治晋升的条件。例如,各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各种非均衡的极端手段进行招商引资等等,而对具有长期可持续发展性质的低碳经济却没有实质性的追求动力。同时,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成体制,也给各级地方政府官员追求效用最大化和垄断寻租等提供了借口,所以,地方政府官员会想尽一切办法来扩大自己对各种资源的控制。上述两种制度的叠加作用,加重了地方政府只有追求短期的可以显示的经济指标才能获得最大的效用和满足自己的利己之心,而对通过长期均衡式的发展才能取得实效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无动于衷。另外,由于我国公产权的约束失效,导致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以征地卖地、举债担保、侵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以及透支生态环境和公共信用为特征的公产权滥用等提高短期的GDP指标。这种考核制度与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本质上是背道而驰的,所以,不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以GDP考核为依据的政治晋升制度,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可能建立的。对此,一要改革考核地方政府经济指标下的政治晋升制度,建立一种委托代理链条短且两者具有目标一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是当下能够促进地方政府选择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的重要保障。二要对公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减少地方政府从公产权中获得的各种追求短期效益的可能,包括建立“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的征地制度和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
[1]报告称去年中国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增加9%[EB/OL].2010-06-11.http:/newsl63.com/10/06/11/68T2RAJ5000 125LIhtml.
[2]沈瑞钢,李由.低碳经济:经济发展的新思路[J].学术界,2010,(3):129-134.
[3]储东涛.低碳经济与人类可持续发展[J].现代经济探讨,2010,(3):4-9.
[4]徐风华.地方政府考核:双重委托人失效及其政策含义[J].社会科学,2007,(10).
F120
A
1002-7408(2011)06-0089-03
2010年成都市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低碳经济的路经选择和政策支撑体系研究:以成都市为例”(10RKYB960ZF-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韩冬(1983-),男,四川绵阳人,瑞典耶夫勒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资源经济学、土地经济学;韩立达(1957-),男,贵州晴隆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土地经济学、房地产经济学。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