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法治

2011-12-24 10:15丁国强
民主与科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隐性学术权力

■丁国强

官员的学术道德有多重要

某地被称为“最年轻市长”的官员已经履新,组织部门在回应网民质疑时,只字不提公众关注的其硕士论文涉嫌抄袭事宜,令人遗憾。涉嫌论文抄袭事件并未影响“最年轻市长”的升迁,这显示了组织部门对官员学术道德的冷漠。与此相对照的来自德国的一则新闻。德国自由民主党美女政客、欧洲议会副议长希尔瓦娜·科克梅瑞宣布辞去所有政治职务,成为德国政坛今年以来涉嫌剽窃而落马的第二名知名政客。前不久,德国拜罗伊特大学认定,前国防部长卡尔·特奥多尔·楚·古滕贝格以“故意欺骗”方式获取博士学位。今年2月,古滕贝格在论文剽窃风波中下台。

官员的学术道德有多重要?从“最年轻市长”的个案上看,学术道德问题无关紧要,除了在网络上引起一阵喧嚣之外,官照做,而且提拔速度丝毫不减。从德国两官员的落马看,学术道德又显得关系重大。其实,官员的学术道德与学者的学术道德一样重要。只要你从事学术工作,只要你写论文就必须遵循学术规范。建立学术规范是保障知识生产的健康发展的需要。学术研究是一项自由思考、大胆探索的事业,是反对循规蹈矩、亦步亦趋的。但是,学术规范是作为一条底线,又是一个必要的警戒。近年来,伴随着知识增量和论文产量剧增的是不绝于耳的 “学术打假”声。职称评定、学术评奖等功利机制催生和助长了学术腐败。学术规律受到了急功近利思想的冲击,平静的、从容的学术创造空间被打碎,在“注水货”和冒牌货粉墨登场、批量繁殖的态势下,货真价实的学术作品遭受“劣币驱逐良币”原则的诘难。不遵守学术规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学术道德也无从体现。学术失范造成了学术失语和学术投机,朴素的、艰苦的学术劳作被淹没在浮泛的学术泡沫之中,遮蔽了光芒。学术的生命在于创造,而剽窃、抄袭却无情地消解了学术的原创性,使得学术研究成为复制、粘贴的拙劣制作。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到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可见,学术生产是容不得人为地拔苗助长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学术成果的优秀程度是同研究者的努力程度成正比的。官员写论文,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切忌把学术研究搞成一项目的性十分明确的功利工作。近年来,不断爆出的署名之争、排名之争、评奖之争都反映了功利规则对学术本性的扭曲。为了单纯追求发表的数量和规模,官员挂名、别人捉刀所拼凑攒成的学术庸作在学术园地里鱼目混珠。

学术论文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没有广博深入的阅读,没有对资料的充分占有,就难以写出有价值的论文。在“官大一级压死人”的逻辑支配下,学术机构往往对官员的论文高抬贵手。许多官员论文所提出的观点缺乏令人信服的分析和翔实可靠的资料的支持,文献资料的引证混乱模糊,有的将转引的资料化为自引,有的甚至出现大段大段具有剽窃性嫌疑的文字。但是由于学术甄别和学术批评的缺席,这些粗制滥造的论文却照样堂而皇之地获得不实之誉。

学术不是纯个人的活动,学术评价是一种公共行为。无视学术规律和科学标准,将利益驱动、人际关系、攀附高官转化为潜规则,以获取非正常的学术资本,势必会造成学术道德的堕落。官员的学术腐败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地揭露,就会使那些寻求官学结合的“终南捷径”的后来者纷纷效仿,最终会导致官场风气和学术风气的共同扭曲。“国家以学术为存亡”,维护学术公器的纯洁和健康不仅仅是学术圈子里事情,也是党政官员的责任。学术道德的滑坡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时代的精神风貌。学术真理无人守护,社会良知无人担当,是社会发生根本性危机的危险信号。诚如蒋梦麟先生所言:“学术衰,则精神怠,精神怠,则文明进步失主动力矣。”

在荣誉、地位、声望和金钱的诱惑下,官员的学术投机行为之所以屡屡成功,是因为他们难以吸引学术批评者的注意力,还有学术监督的缺失。与经济上贪污相比,官员的学术腐败似乎是可以容忍的,甚至有人认为不值得小题大做。不少官员把获取学位当成个人的登龙术,而忽视了学术的公共品格。“官本位”、“钱本位”侵入学术评价系统,使学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官员作为社会精英,在从事公共服务之余,研究学问,撰写论文,有益于决策水平、执政水平的提升。但是,如果不遵循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就成了祸害。

官员的学术道德有多重要?答案是:和官德、政德一样重要。

让公民“被精神病”的可能性归零

近期,“被精神病”的传闻不断。深圳一医院护士“被精神病”维权胜诉,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向原告支付1万元抚慰金。(见《中国青年报》2011年5月16日第3版)“被精神病”是一种可怕的权利困境。虽然《精神卫生法》至今尚未出台,留下了法律空白,但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保障人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非法侵犯、限制甚至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唯有如此,公民才有安全感。“被精神病”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自由权、身体健康权、隐私权等多项权利,关系到人的尊严、幸福和快乐。当一个自由表达意志的健康人因为上访等原因被有关单位宣布为“精神病人”并且受到强制约束的时候,便落入了绝对弱势的地位,有口莫辩的痛苦无以复加。

合法权利受到尊重和保障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评论武汉徐武事件时说:“今天的徐武可能就是明天的我们。对精神病人的收治得不到法律的约制,那么有可能每个人都成为精神病人。”权力失去法律的制约,就会溢出边界造成人人自危。失去法律上的安全感,人民就无从把握自己的命运。如果公权部门可以随意把某个不顺眼的人作为“精神病人”处理,那么,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精神病人,一不小心就会“被精神病”。这种假设看似放大了个案的负面效应,却是一种无奈的推定。在严格的法定程序建立之前,谁也无法保证自己不会遭遇权利保护的困境。“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应当是公民在最无助的时候牢牢抓住的一颗稻草。

管仲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也所以定分之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法律通过约束权力、规范行为而使得人们获得一个稳定有序的生活。一个理性的社会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人们通过法律可以预测别人的行为选择,也可以预设自己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何种行为。法律既是一种行为准则,又是社会基本的衡量尺度。这种预测和判断是否准确,取决于法律的覆盖面和有效性。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否则,就会发生权力失去法律约制、权利失去法律保护的可能,从而使公民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徐武事件就是一个例子。由于收治精神病人的法律不健全,导致了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徐武。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公民之所以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正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身利益。防止公民个人陷入“被精神病”的处境,关键是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消除公民权利保护的盲区。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只有使权利的侵犯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权利才有依靠。没有法律的确认、宣告和保护,权利就只能停留在口头或纸上。

对法律的遵循和依赖已经成为现代人的生存需求和处世之本。但是,法律往往滞后于变化的时代。柏拉图说:“因为人和人,行为和行为,事和事千差万别,我敢说,在人类生活中没有任何东西是静止不动的,这就注定不可能用什么高明的知识,打算颁布一项简单的法规去永远处理每一件事情。”也许,每一个“被精神病”的个案都有其复杂性,我们无法仅凭媒体和网络的描述就能搞清楚真相。我们在呼吁立法机关加快精神卫生立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强化公权力部门保障人权的意识,不能把“精神病化”当成一种打击异己的手段,当成一种压制工具。

精神病的认定强制医疗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程序越严密,权力的运行就越富有理性。有法学家认为,法治的程度,可以主要用国家和公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来衡量。只有尊重法律,遵循程序,才能获得“看得见的正义”,才能让公民“被精神病”的可能性归零。法律程序实质上是一种权力控制,能够有效遏制权力的恣意和滥用。认真对待权利,不仅是“讨说法”的秋菊们的坚韧追求,也应当成为公权力部门的自觉。靠牺牲弱者利益、侵犯弱者权利所实现的暂时的“和谐稳定”注定不会长久。一丝不苟地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才是真心实意地构建和谐社会。

法治是消灭隐性权力的唯一办法

最近“调查类”图书的热销反映了公众渴望知道真相的精神需求。新华社记者李松的《中国隐性权力调查》对公权力领域中存在的隐性权力问题进行了调查,涉及到“驻京办”、领导身边人等问题。任何权力都是法定的,法律居于权力之上。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的核心是约束公权力滥用。可见,隐性权力是违宪的。说到底,隐性权力是与宪法法律和人民利益相对抗的一种不合法的力量。隐性权力天生就具有恣意性、投机性和不透明性,是对法律价值的否定,体现着对规则的蔑视、对法律的亵渎。

公权力的运行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运行的。无论是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都以公开公正为价值目标。隐性权力没有正当程序的支持,其所依据的“潜规则”实质上是一种腐败共识。隐性权力排斥监督和公众的参与,是小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圈子游戏。隐性权力是法律大厦的蛀虫。权力是与责任紧密关联的。有权力,就一定有责任。而隐性权力却是责任的逃避和消解。英国法学家哈特说:法律责任的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在决定未来结果时所作的精明而成熟的选择的效力,以及他预测未来结果的能力。”隐性权力是缺乏常识理性的,对其后果缺乏预见和控制,因此,其危害性怎么估计都不过分。隐性权力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见阳光,不受监督,无声无息地侵害着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韦伯认为,权力是一个行为者拥有的、置他人的反对于不顾、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可能性,在本质上,它是决定行为者可以使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不平等现象的力量。可见,隐性权力是戕害公民权利的一支暗箭。

隐性权力是法治社会的毒瘤。隐性权力的种种博弈与权力游戏繁衍出厚黑学、权谋学、拍马术等实用的官场技巧败坏了政治风气。隐性权力对抗法律,偏离法治,却始终隐蔽在一部分人的文化心理中,作用于他们的社会行为选择。中国传统文化一向把礼俗看作法的源头,所谓“《礼》者,法之大分”(《荀子·劝学》)其实,乡土社会的秩序权威总是控制在官者或长者之手,法律不过是他们手中的治理工具而已。法律在权力需要时使用,而面子和人情却贯穿于世俗生活的方方面面。礼治的合理性似乎是不可动摇的。费孝通说:“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个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中国·乡土本色》)这种规矩是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不是外力强加的,而是内心顺从的,并且说不出任何理由。只有“懂规矩”,才能自如地处理各种人际关系,获得周围世界的深刻认同,因为面子、人情在民间社会中已经成为习俗惯例。乡间总有些“明白人”对千丝万缕的人情有着深刻的同情和敏锐的体察。面子和人情虽然发生在共时的层面上,却有着漫长的积累、沉淀的历时过程。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人之情多积于习……习之成也,非一朝一夕之故。由积习而然,不究其习之所由成,而徒用其威,必终于威竭而不振也……”(见《书明大诰后》)礼治秩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积淀的过程,它的消解甚至崩溃也不可能在一天完成。“五四”启蒙者是以“重估价值”的离经叛道者形象出现的,是一种体制外的破坏,反而使得提醒礼治秩序的控制者加紧权力的占有。

隐性权力是一种自发的权力。在熟人社会的特定语境中,人们用人情和面子来组织人际关系,平衡人际矛盾。从表面上看,附着在“脸面”上面的是一种道德自信和名声,但是从人的内心深处考究,驱动人们追求面子荣光的不仅仅是可以在口头炫耀的道德动机,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超过个人实际地位的名声。谁的面子大,谁的话语权力就越大。隐性权力之所以能够导致法律失灵,是因为隐性权力不断滋生蔓延,形成藕断丝连、难以突破的权力怪圈。

隐性权力是一种假想的权力,是对公共权力的侵蚀。吴思认为,所谓的潜规则就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在乡土语境中,善于交织人情关系网,左右逢源,上下其手的人,往往被视作能人或英雄。李佩甫的《羊的门》、王跃文的《国画》等文学作品,都对这种“中国制造”的“人精”进行了淋漓尽致地刻画。隐性权力中包含着对权力和金钱的欲望,隐性权力往往是攫取利益、权力寻租的捷径。

消灭隐性权力唯一的办法就是推行法治,真正做到用法律来约束、控制和监督权力的运行。没有法治就没有对权力滥用的有效制约。亚里士多德说:“凡不能维持法律的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一个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隐性权力破坏了政治生态,也阻碍了法治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隐性权力的操纵者对法律阳奉阴违,对公开谈虎色变,对利益趋之若骛。之所以要用法治来替代人治,是因为权力是属于全体公民的,而非某个人的。亚里士多德说:“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是不合乎正义的。”(《政治学》)隐性权力来自人治,终于法治,这是人类共同的经验和智慧。

复旦校长何必担心学者影响行政

在2011年5月24日的复旦大学第45届科学报告会暨学术文化周开幕式上,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在强调拒绝行政对学术的无端干预的同时,又强调避免学术对行政的粗暴干预。他说:“个别学者利用他在学术界很多的追随者以及他的影响力,倒过来影响行政上的决策,这是学术没有待在自己的位置上,而是倒过来干预行政。”(《中国青年报》2011年5月25日第1版)此话乍听起来好像很辩证,很有道理,仔细琢磨一下,便发现其中的吊诡和偏颇。

行政就是公共权力的运行,本质是服务。作为公共权力,必须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行政的运行程序、成本、效能等既要适应大学的需要,又必须要公开透明。行政上决策关系是大学的公共事务,要听取学校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学者的意见。杨玉良校长警告学者要待在自己的位置上,不要影响行政决策,是一种权力垄断,也是对监督的排斥,不符合行政的服务本质,不利于学校管理的民主,只能使大学的官僚化越来越严重。大学的管理不仅要接受学校内部人员的监督,而且也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说:“大学从来没有成为如此众多而不同的要求和抱负的对象;它们从来没有遇到如此多的要求,也从来没有被置于如此的监督和注意之下。当数量上如此前所未有的公共资金给了它们,当有那么多的人热切地想——并且对大多数人来说也这样做到了——上大学,当对当代社会的问题和‘需要’有如此多的敏感和讨论,而且对现存社会及其权威有如此多的仇视时,这一情况很少有可能不是这样”。(《学术的秩序——当代大学论文集》)

大学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一个公共服务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质疑是很正常的。杨玉良校长没有责令学者待在自己位置上的特权和傲慢。相反,他应该欢迎学者对行政的“干预”。任何封闭的行政权力都极容易被滥用,滑入腐败的深渊。大学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管理学校事务,就必须有允许别人指手划脚的胸怀。对于学校事务的决策,要拓宽师生参与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沸沸扬扬的清华“真维斯楼”事件,之所以引起公众的质疑,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清华的行政部门没有事先征求师生意见,没有考虑师生对清华的感情和心理承受度。虽然用捐款人姓名为大学建筑命名已有先例,如“逸夫楼”等,但是,真维斯品牌的分量与清华的分量是不相称的。那些把“真维斯楼”事件上纲上线到“清华精神沦丧”、“大学精神坍塌”固然有些反应过度,但是,管理者无视清华师生的态度自作主张是说不过去的。行政的理性来自协商。大学不能仅凭管理者个人经验进行管理,只有实行大多数人的治理才能形成获得同意的行政。有人说,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捐赠收入有时竟占其总收入的近四成,清华为什么不可以呢?答案很简单,正确的决策需要正确的程序。同样的问题,面对不同的利益人群,就必然有不同的回答方式。清华的“拿来主义”只能是东施效颦。

“行政”的含义是“指协助、服务或作为某人的管家的活动”。(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可见,行政是一种公共管理,而非排他的封闭体系。行政的目的在于促进效率、秩序、平等、正义等价值的实现,这就要求大学的行政部门最大化地退去官僚色彩,还原服务本色。杨玉良校长担心学者教授“倒过来影响行政上的决策”。这暴露出杨校长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是最厌烦别人的“影响”的。他们喜欢高高在上,喜欢脱离实际,喜欢力排众议,这似乎成了行政权力的象征。历史上,许多教授都对大学事务发表自己的见解,提出自己的主张,吸收这些有益的意见往往会推动大学的发展。钱学森生前对温家宝总理说:“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这是很大的问题。”钱学森说这番话,按照杨玉良校长的说法,恐怕也是利用其在学术界很多的追随者以及他的影响力,倒过来影响行政上的决策,是没有待在自己的位置上,而是倒过来干预行政吧。正是有钱学森等一大批敢于直言的知识分子,中国的大学教育才会在批评声中前行。

大学说到底是一个学术机构,将学者教授的意见排斥在外是不明智的。成熟和理性的大学管理者不仅要维护学术的自主性,而且还会主动吸纳各方的意见和影响,形成包容、大气、民主、开放的现代大学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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