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利益保护——从双边协定到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2011-12-24 08:47吉小雨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11年2期
关键词:东道国双边

吉小雨

在全球经济缓慢复苏的背景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于2009年11月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在共同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中“双方将加快《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双方承诺推动多哈发展回合在2010年达成一个积极、富有雄心、平衡的最终成果”。美国构建未来经济制度框架保护海外发展利益是在全球经济增长乏力,投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形势下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而在上个世纪以美国主导的全球经济体系中,唯有与投资保护有关的全球性多边制度设计和实践无法达成共识而执行。例如在WTO所管辖和执行的协议中,与投资联系最多的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以及OECD主持下的《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on Investment,MAI)。在体系层面建设的挫折表明,以单位行为体国家的双边制度框架可以满足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利益的保护要求。①America's National Interests.Report from the Commission on America's National Interests,July2000:32

双边投资协定的制度设计

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是两国之间签订的国际法意义上的书面协定,其目的在于促进和保护签约国彼此之间的投资活动。②卢进勇,余劲松等主编.国际投资条约与协定新论.人民出版社,2007:99对双边投资协定讨论最多的是国际法的学者,对双边投资协定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解读,说明双边投资协定在对外投资中的保护性和自由性方面的功能作用,以及这些功能的具体内容和价值。但是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法制化的制度安排。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跨学科研究,把国际法重新纳入到国际机制的研究框架中,肯尼思·阿伯特(Kenneth Abbott)、安-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邓肯·斯奈德(Duncan Snidal)等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者在《国际组织》2000年夏季卷“法制化与世界政治”专刊中,提出富有学理意义的辨析,认为法制化是制度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有法制化机制都属于制度化范畴,③Goldstein J,Kahler M,Keohane R O.Anne-Marie Slaughter.Introduction: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Summer,2000,54(3):385-399双边投资协定是一项制度化的安排,而“制度研究最有前途和最为深远的方面,涉及为何制度采用这种形式而不是那种形式的问题”④巴里·R.温格斯特.政治制度:理性选择的视角//罗伯特·古丁,汉斯-迪特尔·克林格曼主编.政治科学新手册(上册).钟开斌等译.三联书店,2006:255。彼得·豪尔(Peter Hall)和罗斯玛丽·泰勒(Rosemary Taylor)归纳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采用一套典型的行为假定,通常假定相关行为体具有一套固定的偏好或口味,其行为不过是实现偏好最大化,并以战略高度的行为去推测结果。第二,将政治看作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认为个体理性可能导致集体不理性(次优结果),经典范例包括“囚徒困境”和“公用地的悲剧”等。第三,强调战略性互动对政治结果的决定性作用,指出制度在选择议程上影响替代性方案的范围和顺序,或者提供信息和减少不确定性的实施机制,从而实现“由交换而产生的收益”,得到潜在的收益。第四,通过演绎的方式推导出制度以程式化预期所发挥的功能,然后通过揭示制度功能对其所影响的行为体而言所具有的价值,来解释制度稳定性的存在。①Hall P A,Taylor R C R.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MPIFG Discussion Paper,1996(6).http://www.mpi-fg-koeln.mpg.de/pu/mpifg_dp/dp96-6.pdf

由于豪尔和泰勒采用归纳的方法对理性选择制进行解释,因而在具体案例分析时存在一定的操作性不足,自变量与相应的因变量难以细分。

芭芭拉·凯里迈诺斯(Barbara Koremenos)、查尔斯·利普森(Charles Lip son)和邓肯·斯尼达尔(Duncan Snidal)三位学者联手在《国际组织》2001年秋季卷专刊中提出“国际制度理性设计”模型,②Koremenos B,LipsonC,Snidal D.The Rational Desig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Autumn,2001,55(4):761-799其中的逻辑是:国家行为体理性的有目的地互动,来解决特定的问题。其中四个自变量,分配问题(Distribution Problems)、实施问题(Enforcement Problems)、行为体数量(Number of Actors)、不确定性(Uncertainty)是国家行为体制度偏好的动因。

具体来说,分配问题与讨价还价的成本息息相关,当一国在决定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多边投资协定时,国家行为体将会比较两者的讨价还价的的成本问题。实施问题是指行为体在某个协议或者一系列规则上具有欺诈和背叛动机,双边投资条约签署在分配问题上不是一次性博弈,而是有法律期限的多次博弈,有利于长远合作的实现。行为体数目从多边协议的“集体行动困境”到双边协议的只有两个行为体,行为体的减少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只有三个行为体,达成协议的概率就比欧盟27个行为体容易得多。不确定性包括三种具体形态,包括行为的不确定性、对于外部世界其他行为体的不确定性和偏好的不确定性。双边投资协定在两国行为体间签订,不同国家行为体可以进行协议的微调,以适应双方的具体情况,减少不确定性的影响。

上述四类自变量对应的五个方面的因变量,分别是成员资格、议题范围、集中程度、控制力、灵活性。进而形成的双边投资协定制度形式偏好,其成员资格为两个国家行为体。议题范围包括受保护的投资与利益、利润及其他收益的回流权、国有化或征收风险的保证、代位求偿权和投资争议的解决。集中程度由于双边投资协定涉及一个主权国家行为体的集中传播信息,减少了交易费用和提升了执行能力。其中投资争议的解决是对集中程度的一个检验。至于控制力和灵活性,双边投资协定中两国行为体谈判的具体安排是控制力的体现,表现形式是灵活地处理来自国内利益集团等的影响。

理性选择制度的设计模型对于双边投资协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学理的解释,可以很容易地在逻辑上找到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双边投资协定在形成的议题范围、集中度、控制力和灵活性上,在满足两国行为体的需要上,达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基本要求,这也是为什么在后全球经济危机时代,在海外发展利益维护的手段中,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数量和谈判数量上升的一个本质的逻辑因素。

双边投资协定的历史渊源

在逻辑上对双边投资协定进行学理上的判断解释之后,接下来我们将从历史的维度考察双边投资协定的历史渊源,探讨双边投资协定特别是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①为什么选择美国式的双边投资协定为分析对象?因为保护海外投资发展利益的美式协定在保护标准和自由化程度等方面代表了未来国际投资协定发展的方向。具体讨论详见卢进勇,余劲松等主编.国际投资条约与协定新论.人民出版社,2007:100;Shenkin T S.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i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the GATT:Moving toward a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1994,55:579保护海外利益方面的作用。

那么为什么美国会在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一份双边投资协定呢?这要从第一次工业革命说起,以英国为首的殖民国家,以及先后从事殖民贸易的西方国家,使得全球贸易迅速发展。工业化后的西方国家在从事殖民贸易的时候,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范制度输入到了与之贸易的世界各地,随后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间,国际投资的方向也是从西方工业化国家流向殖民地国家。在殖民地国家中,西方工业国家全部或部分地拥有殖民地国家的主权,由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范制度的传播,东道国就应该像保护本国国民财产一样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益。②Lowenfeld A 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391-392工业化后的西方国家,在殖民地的贸易和投资等活动受到东道国无条件的充分和平等的保护,在西方国家看来这已经是国际投资的“习惯法”。

与此针锋相对的是发源于19世纪南美洲的“卡尔沃条款”(Calvo clause)①卡尔沃(Carlo Calvo)是一名国际法学家,曾担任过阿根廷外长。1868年,他在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提出了此著名的主张,即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力,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参见Summers L M.The Calvo Clause.Virginia Law Review,Mar.,1933,19(5):459-484,表明了争取民族经济独立的意识,主张剥夺投资母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后来苏联的“十月革命”也国有化了本国和外国的私有财产。不过美国为保护位于墨西哥的海外投资,在与墨西哥交涉的过程中,主张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进行国有化或者征收时,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这就是著名的赫尔公式(Hull formula)。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亚非独立运动风起云涌,从而掀起了新兴独立的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新一轮国有化和征收浪潮。而绝大数的是双方国家普遍通过协商,并提供了一定的补充,并没有尖锐的“革命式”的斗争,如过去的卡尔沃模式、赫尔模式或苏联模式。②Lowenfeld A 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395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一方阵营、以广大新兴独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另一方阵营,对包括国际投资制度在内的整个国际经济秩序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这时期发展中国家群体势力达到巅峰,最大程度地表达了自己的愿望,其中涉及投资的事项,发展中国家的目的在于使外国投资只受国内法管辖,而不受任何国际法约束。③刘笋.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22-24两大阵营的出现,使得国际投资体系制度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要么就是不受国际法约束,只受国内法管辖的国际投资体系,要么就是最大限度地约束国内法,为外国投资提供自由市场和充分保护。两大阵营博弈的结果是以“理性制度主义”的原则,最大化满足双方利益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在专门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出现之前,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广泛的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但是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只是为相关缔约国间的海运和贸易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最初,签订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的目的在于沟通缔约国间的贸易和海运联系。然而随着美国海外投资的不断增加,而此类条约鲜见有关投资的制度安排,因此,20世纪60年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但是由于两大阵营都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而在制度变迁历史的车轮中,只有两个行为体的制度安排可以解决“集体不行动”的困境,这样双边投资协定的出现就很好地满足了两个行为体的需要。首先从西方发达国家角度来说,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投资骤然猛增,而且不同于以往着眼于能源、原材料的投资,而是旨在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新的国际投资,这种国际投资在本质上是一种跨时贸易,各方可取得比较优势。①这种形式不是在某一时点用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交易,而是用现在的商品换取将来的商品,也就是所谓的跨时贸易。克鲁格曼,奥伯斯法尔德.国际经济学.海闻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58-161这就决定了西方发达国家会进一步开发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以获得比较优势后的资本利得。其次是发展中国家在缺少资金和技术的条件下,逐渐重视对西方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的引进,但又不愿意全面放弃本国国内,对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全面的退让。所以双边投资协定是两大阵营的制度需求的产物,并不断“进化”,而双边投资协定也在制度层面的“学习”和“被学习”中对签订条约的行为体的海外投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此类条约逐渐以保护美国在海外私人投资为主要目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ade Representative)于1982年1月11日公布了一份双边投资条约样本,并于随后的具体谈判中不断修订,②Neumayer E.Self-interest,Foreign Need and Good Governance:Are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Program Similar to Aid Allocation?.London:LSE Research Online:3-4逐渐形成了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U.S.A.model of Bilateral InvestmentGuarantee Agreement,IGA)。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以换文的形式缔结,其基本内容是:政治风险保证,确认投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赔偿后取代海外投资者地位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求偿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缔约双方因索赔问题发生纠纷时的处理程序。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制定了1982年、1994年和2004年三个双边投资协定的版本,其影响可见一斑。

双边投资协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缔结数量有激增的趋势,根据UNCTAD的统计,至2008年底全球双边投资协定总数累计达到2 676个。③不过从统计数据也可发现,进入21世纪后,双边投资协定缔结的数量有逐年下滑的趋势,而保护和拓展能力更强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增长较快,这也可以看作为更积极的保护,在追求贸易自由化中变被动保护为积极保护的一个趋势。而由于20世纪90年代所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大多订有10—30年的期限,因此无论是因协定到期或协定签订的环境有所变化,有越来越多国家开始重新谈判或修订原始协定。根据UNCTAD的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已有132项双边投资协定进行重新修订。①UNCTAD.Recent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2008-June 2009:2-6.http://www.unctad.org/en/docs/webdiaeia20098_en.pdf例如美国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7月,也表示将广泛征询各方对于现行美国投资条约样本模板(U.S.A.model of IGA)的评论,作为奥巴马政府修订美国现存双边投资协定内容的参考。

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内安排

美国热衷于修改和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并积极推动国内机构及时保障其海外投资的发展利益,并且“国内立法机构对国际承诺给予可信性(credibility)才使得外交政策得以良好的运行”②Martin L.Democratic Commitments:Legislatures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而双边投资协定是一项国际承诺,国内立法机构批准这项国际承诺,使之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义务性国际承诺,并且在国内需要有相应的执行机构来实现制度的效果,否则其国际承诺只是一纸空文,并不会产生具体保护海外发展利益的效果。下面本文将讨论双边投资协定特别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美国双边投资的国内机构设置是如何承担国际承诺的“可信性”,并保护其海外的发展利益的。

美式双边投资协定是否能够有效保护其海外投资的发展利益,关键是国内建立了可取的“代位求偿权”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OPIC),有政府背景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保险机构,这样美国海外投资可以在国内得到可信的保障承诺,使国际国内的联系和保护可以落实到具体操作实体中。③Goldstein J,Kahler M,Keohane R O.Anne-Marie Slaughter.Introduction: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Summer,2000,54(3):396-399

美国国内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国际上处理两国间投资争议,保护海外发展利益方面,国内学者早期就总结出其国内的制度机构设计是为了:

(1)力图避开或绕过国家行为和主权豁免问题上的障碍。(2)力图避开或绕开征用赔偿标准问题上的障碍。(3)力图避开或绕开东道国的司法管辖。(4)力图避开或绕过国际司法解决中当事人不适合的障碍。(5)力图改善以高压手段保护海外美资造成的不佳形象。①陈安.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鹭江出版社,1985:21-32

基于以上五点考虑,美国政府在1971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提供的投资保险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马歇尔计划”。当时,为了促进私人企业向欧洲国家投资,以协助各国恢复被战争创伤的经济,1961年,美国通过对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并设立国际发展署(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专责监督并执行美国海外援助和私人投资。1969年,美国国会第八次修订对外援助法,并于1971年正式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具有保护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和支持美国外交政策的作用,并且该政府部门以公司化经营,不需要政府负担经费,而根据市场原则自负盈亏,其担保的保费作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美国海外私人保险公司的权限及活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期限,到期后须经美国国会授权延长。自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成立以来,美国国会不断延长其期限、扩大其保险范围以及适合项目国家的范围,截至2008年已经覆盖156个国家和地区。②OPIC,2008 Annual Report.http://www.opic.gov/about/reports-plans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向私人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保险之提供应符合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并与其他保险公司分别提供保险和再保险以减少风险。作为经济创新和增长的主要源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优先考虑向中小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和扶持中小企业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较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私人投资,以及对美国战略利益至关重要的地区,例如大中东地区(包括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拉丁美洲和撒哈拉以南非洲等。

有资格接受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保险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美国国民、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其他商社以及美国国民或企业持有95%以上股权的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法人。投资保险每个项目最高是2.5亿美元,在特殊的油气部门的战略投资,每个项目可以保险到3亿到4亿美金。在一般情况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保险所涉及的外国国家和地区均与该公司签有协议,并给予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以代位权,这对海外投资是个不可或缺的保障,后文将详细介绍。③OPICHandbook:4-8;王贵国.国际投资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84-186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仅就新的投资项目提供担保,包括对现有海外投资项目的扩建、现代化、技术改造和发展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同时保障中小企业投资者采用的各种新颖的投资方式。此外,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要求投资者至少承担10%的风险,也就是说,投资者最大投保额为其投资的90%。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提供保险的最长期限为20年。

政治风险的保险险种分三类:(1)货币不可兑换险(currency inconvertibility);(2)国有化或征收险(expropriation);(3)政治暴力险(political violence)。①OPICHandbook:18-19

货币不可兑换险是指因东道国的管制政策,美国投资者不得不以较为不利的或较低的汇率将当地货币兑换成美元,或因东道国政府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投资者将当地货币兑换成外汇而导致的损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保险承保投资人的收入、本金、利得、资产收益、技术援助费用和类似之汇款,但并不包括货币贬值风险。

国有化或征收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废除、拒绝承认原有合同的效力或对投资者合约权利之损失,例如东道国的行为对相关项目的继续执行有严重消极作用,并且东道国的所为并非由于相关投资者的错误或不轨行为而造成。投资者是否有权利依保险合约取得赔偿主要是基于该投资者对相关项目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是否真的丧失,一旦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确定其有义务依照合约的规定偿付投资者的损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即取代原投资者的地位,承接原投资者的所有权利,但该投资者有义务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合作,向东道国政府索取赔偿。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代位权是全面的,即除投资者外,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抵押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等均应转到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名下。倘若通过谈判,东道国政府支付的赔偿额高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保险金,相关投资者有权利取得多出的部分。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保险契约一般规定,申请保险的投资者有义务在意识到其投资有被征收的危险时,立即通知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征收发生的一年时间内,相关投资者有义务采取合理的行为,阻止或抗议东道国政府的行为。遇有征收事件的发生,私人投资者应主动与东道国政府磋商和谈判。虽然此种谈判是在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的,但该外国投资者事实上随时接受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指令,包括可接受的赔偿条件等。

政治暴力险是指由于战争、革命、政治引起的内乱、恐怖主义或破坏,而引起的财产和收入损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何种事项构成战争、革命、政治引起的内乱、恐怖主义或破坏已经形成一定的惯例,即在确定暴力风险是否已经发生的诸多因素中,最重要考虑的是否具有一定政治目的的组织有系统地进行。①王贵国.国际投资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87-189

1981年,美国国会决定将由政治引起的内乱(politically motivated civil strife)列为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承包项目。美国政府决定扩大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承保范围并允许该公司承保内乱险的三个主要原因是:(1)大多内乱为革命或暴动的前奏,是出于政治目的或动机。因此,承保政治险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内乱险之承保责无旁贷。(2)几乎所有私人保险公司向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保险均不包括东道国内部有组织的内乱和骚动等。(3)内乱不属于私人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便有义务扩大其承保范围,以保证美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得到充分和完全的保险。②同上书:189

在实践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2008年,为了刺激在非洲海外投资的流动性,在中非共和国追加29.4万美元的政治风险保险,以帮助国际救援委员会(International Rescue Committee)向该国执行人道主义救援项目。从2005年到2008年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不仅向非洲并向全球提供了500万美元的保险资金,以保证国际救援委员会的人道主义救援。

由于利比里亚从1989年到2003年的内战使得战后国际经济建设面临巨大政治风险,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提供近100万美元的政治风险保障,促进和保护当地和海外投资者的发展。

总部位于美国康涅狄格州的SORWATHE茶叶进口公司是一家小型私人公司,从1975起就投资卢旺达茶叶种植,尽管该公司受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该国内战的影响,但由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支持,这家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该国的唯一美国投资者。SORWATHE茶叶进口公司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早在1978年就进行了合作,并在1990年到1994年的卢旺达内战中给其赔付了25万美元的保险金,①具体赔付的备忘录参加.http://www.opic.gov/sites/default/files/docs/teaimporters.pdf使该公司可以继续在该国经营下去,成为当时战后第一个恢复生产的茶叶公司。在1997年公司需要扩大其生产能力的时候,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给予了坚定的支持,追加120万美金的保险。该公司从大约500家当地小农村收购茶叶原料,为当地人提供了重要的现金收入。而茶叶是卢旺达继咖啡之后的第二大出口的农产品,占据该国1/3的外汇收入。SORWATHE茶叶进口公司现在拥有卢旺达10%的种植耕地,红茶产量占该国总产量的20%。②http://www.opic.gov/insurance/project-profiles/rwanda-tea-importers

总之,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建立不但有利于国际投资的进行和流通,更重要的是对美国海外投资起到了极大的保护作用。

笔者通过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发现在保护海外投资规避政治风险中,越来越多的被动的保护已经转变为主动的融入,其表现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更多地提供大量的融资贷款服务,而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占其公司的总业务的比重非常巨大③2008年财政年度,政治风险保费收入为18 770万美元,而金融投资利得为184 495万美元,其他金融收益为242 087万美元。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收入只约占到总收入的4.21%。参见2008 Annual Report:25,笔者认为这是公司经营理念的重大转变,从简单的被动式防护,到主动的融入和改造,除增加其自身的盈利能力外,还积极地为美国的外交政策服务的。④本文只探讨海外投资公司的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政治保护,但对海外投资的融资等金融服务在促进和保护投资方面的作用不在此文讨论范围,而是另一篇文章值得分析和探讨的问题。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政治风险保护,必须配合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样才能使投资国的国内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通过国际条约得到东道国的正式确认,使国内法的权利上升到国际法的权利,从而使东道国承担了在国际法上有约束力的政治风险赔偿义务。

小结

通过以上对双边投资协定学理性的解释和分析,并从历史的维度进行梳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什么是双边投资协定,其到底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私人直接投资资本大量流向发展中国家,出现了美国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美国国际上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相互补充,解决美国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利益保护问题。

总体而言,美国对其海外利益有目的的保护,特别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美国对其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方面也是不断完善的过程。例如,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2005年建立了追责办公室(Office of Accountability),解决投资项目在东道国的影响,其中包括对当地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对工人权益和人权的影响等等。①Office of Accountability Four-year Report 2005—2009:2.http://www.opic.gov/doing-business/ accountability这些措施一方面促进在东道国投资的积极发展,另一方面,也解决潜在的投资风险问题,有利于美国的海外直接投资项目与东道国当地发展和谐相处,促进美国人性化的海外利益保护。

第二,美国对海外利益进行有效保护的同时自身体制的发展也得到发展。例如,1971年到2009年9月,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共受理保险赔付290起,赔付资金共96 980万美元。其中,以现金直接赔付为61 370万美元,另一部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要求东道国履行现金赔付或者其他相似赔付安排共计35 600万美元。2007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净利润是46 000万美元,2008年虽然受到金融危机影响,净利润也高达16 000万美元。②FY09 Annual Public Claims Report.Insurance Claim Experience to Date:OPIC and Its Predecessor Agency,September 30,2009.http://www.opic.gov/insurance/claims-arbitral-awards;2008 Annual Report.http://www.opic.gov/about/reports-plans

第三,美国对其海外投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双重保护。例如,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利用海外私人保险公司制度,使其在经济上更依赖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利用直接投资来弥补对外援助费用的减少,从而客观上保护了美国在东道国的政治利益。数据表明,美国重点海外投资利益和政治利益在拉丁美洲,在其所有对外投资保护中投入资源是最多的。③埃米·博雷斯.鲁斯·哈金.她为何如此受欢迎?.孙辰译//BusinessWeek/China,1995:53;陈安.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鹭江出版社,1985:266-271;OPIC,2001—2008 Annual Report.http://www.opic.gov/publications/reports-handbooks/annual而逐年增加对在大中东地区(包括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投资中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保护更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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