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生
值得警惕的“坐牢补偿费”
文/邱生
据《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0日报道,记者发现,近年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流行“坐牢补偿费”。
一些贪污受贿官员刑满释放后,竟收到当年行贿人的巨额的“坐牢补偿费”。他们收到巨额“坐牢补偿费”后,也毫不避讳,还有意无意地在公众场合炫耀,以展示自己做人的成功及能力。
如李某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之便,对行贿的王某在竞标承包工程中给予“关照”,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李某出狱后,王某送给李某数百万元“补偿费”。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收受了这笔“补偿费”。送者认为理所当然,收者觉得心安理得。
再如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10万元贿赂后,在结算工程款时对行贿人实行“优惠”,使行贿人非法获利80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等人被判刑,行贿人则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在张某等人出狱后对他们给予“补偿”。
其实,对贪官给予经济补偿,这种情况并非象山一地有,其他地方亦有类似情形。有些人是出狱后给予补偿,还有大胆的干脆把钱送到监狱里。他们有的是表达当事人过去对自己关照的感激之情;有的是感谢犯法者进去后没有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把自己拉下水;还有的则是以此来显示自己讲义气、重感情、够朋友,以进一步增加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有一个级别不低的贪官在狱中的存款居然高达几百万元,这些钱全部来自一些“朋友”的“赠送”,显得坐牢也与众不同,身份不低,风光得很。
象山现象已经引起了法学专家的密切关注,他们认为,此风不可长,指出这是反腐斗争的新动向。“坐牢补偿费”危害匪浅,直接降低了腐败官员的犯罪成本。万一出了事情,“堤内损失堤外补”,生存有底线,衣食有保险,没有什么后顾之忧;“坐牢补偿费”助长了行业潜规则的肆意横行;“坐牢补偿费”使我国的司法尊严和反腐工作受到挑战。有了经济补偿,一些受贿人的底气更足了,在侦查过程中对抗、拒供、狡辩、翻供,不一而足。专家认为,“坐牢补偿费”在本质上是行贿的继续,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和行贿罪,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不让行贿者和受贿者有机可乘。
对“坐牢补偿费”切不可掉以轻心,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如数追回补偿款,此其一。这些本是国家资财,理应收缴国库;对敢于继续捞钱,收取所谓补偿费的要追加处罚,继续量刑,此其二。对藐视法律威严的行贿人要数罪并惩,判处徒刑。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文规定:“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关行贿者在犯人服刑或刑满释放后继续行贿,情节恶劣,理当追究法律责任,并从重处罚。
或许有人认为,这些人已经是死老虎,对这些人可以放一马,不必太较真。殊不知,对他们的仁慈就是对百姓的残忍。这些贪污腐败分子春风得意时,住豪宅,坐宝马、喝茅台、吃鲍鱼、包二奶,赏文物,游山水,哪里把老百姓放在眼里?他们服法是罪有应得。他们出狱后获得的所谓“补偿费”也是民脂民膏。对这些人唯有发扬鲁迅先生那种“痛打落水狗”的精神,才能正我党风,扬我正气,净化改革开放大环境,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