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试判文的分类及其难易变化

2011-12-08 02:37
关键词:经籍古义选人

陈 勤 娜

(郑州大学 文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唐代试判文的分类及其难易变化

陈 勤 娜

(郑州大学 文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判文是唐代选官考试中使用的重要文体,它所涉及的内容广泛而复杂,根据判文题目的来源出处,判文可分为公务案牍式、经籍古义式和僻书曲学式三类,各类判文的难度不同,在历史演进上表现出了由易到难的发展特征,但到唐代后期又有了起伏。

判文;分类;难易变化

判文是唐代吏部考试中用以考查应试者断割能力的一种文体,亦是唐代重要科举文体之一。判文与其他应试文体一样,既是当时士子参与政治建设的手段,也是后人了解唐朝士人风貌和时代精神的重要切入点。本文拟从判文自身特点出发,对其内容与命题、制作难易变化进行考察,并就教于方家。

一、唐判的分类

唐代判文有“公试”与“私试”之分,但无论是任何一类,拟题者均对所试内容进行了预先设置,应试者须紧扣题目,针对所给“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并做出判决。

杜佑《通典》曾描述唐代试判演变说:

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后日月浸久,选人猥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1]85

杜佑这段话信息丰富,不仅以“始”、“后”、“既而”三词勾勒出了唐吏部试判的演进历史,而且简明地交代了发展的因由和特点。其实,杜佑已在客观上将唐判分成了公务案牍式、经籍古义式和僻书曲学式三类。据杜佑所言不难知道,所谓公务案牍式即取之于实际的诉讼案件,经籍古义式取之于“通经正籍”即官方所定“九经”“四史”,僻书曲学式则是出于“通经正籍”之外的罕见古籍。

公务案牍判跟官吏的仕宦生活紧密相关,或以地方官员在临政治民活动中所遇百姓诉讼为材料,或是针对各级官吏以临政治民方法和为官处事态度作为考查点。这类判题有利于真正考查应试者处理政事的能力和态度。《全唐文》卷二六○康廷之的《对竞渡赌钱判》题曰:

扬州申:江都县人以五月五日于江津竞渡,并设管弦。时有县人王文身居父服,来预管弦,并将钱物赌竞渡,因争先后,遂折舟人臂。[2]2634

同书卷二○七宋璟的《对集百姓不便判》题曰:

得魏州贵乡学业士谢希颜告本县令郑国侨:每集百姓,以为不便。劝以六礼,兼用七教。修殷挚之法,后并其田。百姓被论,国侨法外妄加棰楚处分。[2]2094

这两则判题的共同特点都是现实针对性。不管是对王文“身居父服来预管弦”、“赌竞渡”和“折舟人臂”案的剖判,还是对县令郑国侨“行殷挚之法,用井田之制”并“法外妄加棰楚”百姓的断决,都属“覆其吏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意在测试考生是否具备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等临政治民的能力。

得成都令江延,调县中子弟二十已上,除其吏徭,各率环刀一、密布十,令诣太学。府司科擅赋敛,录事批放。仍举科诸生谋杀之罪。[2]2702

此判题与《汉书·循吏传·文翁传》[3]3625所载多有相似之处。同是蜀地,同是地方官劝学,同是入京受业,最重要的是入京诸生所携物品还同为“环刀一、密布十”的“刀布蜀物”。蜀生所带物品成为府司和录事异判的关键,决定着成都令“擅赋敛”、诸生“谋杀”等罪名的成立与否。

对《汉书》这段“刀布蜀物”的解释,颜师古曰:

少府,郡掌财物之府,以供太守者也。刀,凡蜀刀有环者也。布,蜀布细密(环)也。二者蜀人作之皆善,故赍以为货,无限于书刀布刀也。[3]3625

因此“刀布蜀物”的合理解释就是蜀地生产的带环的刀和细密的布,因其制作精良作为入京受业的学费,所谓“环刀密布,聚粮求任土之资”,而成都令的行为是“将宏富教之宜,用广文儒之业”,如此行为当传为美谈,怎可加以“谋杀”“擅赋”的罪名?所以理解判题的关键,就是考生对“刀布蜀物”这一名物的了解,是对《汉书·文翁传》及其注释的掌握。

经籍古义判不仅从名物章句制度上考查对典籍的熟悉程度,更重要的是考查对其精神态度的继承。如崔融《对京令问喘牛判》题曰:

京县宰冬日退朝,逢相害者至死,初不屑怀委而不问。俄见行牛喘,停车寻诘,久而方去。所司以为不理所职,妄干他事。[2]2633

此判题与《汉书·魏相丙吉传》[3]3147的记载略同,对斗伤和喘牛的不问与问,体现了丙吉对丞相和长安令京兆尹职务范围的界定,前者“典调和阴阳”,而后者“当禁备逐捕”,《对京令问喘牛判》中的京县宰对自己的职事“不屑怀委而不问”,而对喘牛“停车寻诘”,属于“既昧为邦之术,徒兴体国之心”的旷官侵职行为,与《汉书》丙吉故事在精神上有相通之处。

僻书曲学判由经籍古义发展而来,但出乎“通经正籍”之外,对于应试者而言较为生僻,非常人所谙熟。如《文苑英华》卷五四六之《黄闰判》题曰:

乙借甲黄润示幽闺,因被鼠啮。甲索比筒,乙以当土无,请酬价。甲不伏。[4]2788

据判文知黄润此物“诡异难求”“非吾土所有”。《文苑英华》小注释“黄润”云:“黄润,细布也。扬子云《蜀都赋》曰:‘筒中黄润’”。可知“黄润”乃稀缺难求之物,常人恐怕只见于前人文集,而这些文集又不是朝廷规定的经史正籍。如此生僻的题眼,若不知其出处及为何物,实难下笔。

二、唐判难易程度的衍变

唐代判题主要表现为上述三类,但三者并非单纯的并列关系,而是从历史演进上表现出了由易到难的发展特征,但到唐代后期又有了起伏。

关于唐代试判难易的变化,前引杜佑语已有归纳,吏部初以州县案牍疑议为试,但后来“选人猥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于是“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随着“来者益众”,通经正籍亦难满足需要,才“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

后来,马端临、顾炎武均沿袭此说。吴承学先生据此认为:“唐代的试判题目越来越难,越来越偏,所试的案例,也由真实走向虚拟。”[5]笔者以为要考察唐判整体的难易变化,应注意两个方面:一、试判难度变化的原因;二、唐代判文本身的实际情况。

首先,判题之所以越来越难,是因为应选之人多而可补之阙少的矛盾使然,在不能很好控制应选人数的情况下,只有靠加大题目难度来控制入选率。唐代选人增多在试判之初的高宗时代已非常明显。杜佑认为显庆二年(657)为“试判之所起”[1]85,此年黄门侍郎知吏部选事刘祥道在《选人条例》中已称选人较官阙多六七千人[6]1334,总章二年(669),由于选人持续增多,诸多问题乃渐次出现,《新唐书·选举志》称:

虽繁设等级、递差选限,增遣犯之科,开纠告之令以遏之,然犹不能禁,大率十人竞一官,余多委积不可遣。有司患之,谋为黜落之计,以僻书隐学为判目,无复求人之意。而吏求货贿,出入升降。[7]

由此可知,试判实行不数十年,迫于选人众多的压力,有司采取了“引铨注法”、“繁设等级”、“造姓历,改状样、铨历等程式”等诸多努力,但依旧是“大率十人竞一官,余多委积不可遣”。鉴于此,有司“谋为黜落之计”,在考试题目上下工夫,故试判从实到虚、由易到难成为必然趋势。也就是说,试判难度如此之快的变化,首先是选人增多的直接结果。

从杜佑《通典》不难知道,“僻书曲学式”判题的出现晚于前两种,其特点是以“惧人之能知”之“僻书曲学隐伏之义”为题。《全唐文》中有三篇名为《对伏日出何典宪判》的文章,明显属于此类,试析如下:

广汉等四郡俗并不以庚日为伏,或问其故,云地气温暑,草木早生,异于中土,常自择伏日。既乖恒经,出何典宪?[2]4135

此题不问“自择伏日”是否恰当,而直接语以“乖恒经”,只问“出何典宪”,可见问题的重点为这一典故的出处。《太平御览》载:

《风俗通》曰:汉中巴蜀自择伏日。俗说巴蜀广汉其地温暑,草木早生晚枯,气异中国,夷狄畜之,故令自择伏日也。[8]

考生邵润之判文有“《风俗通》之小说,未足宪章”之语,可见本判题的出处便是现在已散佚的《风俗通》了,不在规定的“九经”、“四史”之列,谓之僻书曲学当不过分。

此题的另外两篇作者分别为赵和璧、崔翘。据《唐会要》载:“大足元年理选使孟诜试拔萃科,崔翘、郑少微及第。”“开元二年……良才异等科邵闰之、崔翘及第。”[6]1387据唐判创作背景,可以推断此判当产生于武后末至开元初。也就是说,至迟在开元初试判已出现僻书曲学的情况。

玄宗时判文遗留较多,主要集中于公务案牍判和经籍古义判,但僻书曲学判也很常见,如出于《异苑》的《对投笺获弟判》,出于《搜神记》的《对无鬼论判》等等;另外,玄宗朝判题丰富多样,各类判题纷呈,有些判题兼具公务案牍式、经籍古义式、僻书曲学式的其中两种(甚至三种)类型的混合特征,如《对张侯下纲判》、《对赐则出就判》、《对归胙判》、《对除丧鼓琴判》、《对祭五岳判》、《对建国判》、《对大豆酌洒判》等等。这些判题虽然出于经籍古义的内容,但却与当时的政治社会生活紧密相关,这在难度上应该说是一个提高。此外,判文发展到了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一种新形式,即双关判,这类判文除了文理优长等常规要求外,最大的特征是要求一文判两事,如苗晋卿《不帅僰寄军献二毛判》:

国子监称,胄子不帅教,将僰寄之。省让其侵冒刑章,置之于理,监固论不已。

(不帅僰寄判)

又军旋凯,献俘毛有二者,执法止而劾之,军司云拔距投石者。

文以经邦,武以御寇,开石渠而设教,整金鼓以宣威。爰施上下之庠,式奉孤虚之术。语兹国序,相彼军容。槐市立谈,未展先王之礼;柳营作法,但见将军之令。抠衣不闻守道,擐甲已见伐功。……欲存疏网,宁失不经。[4]2810

(军献二毛判)

此文兼判“不帅僰寄”和“军献二毛”两事,且在行文中以骈句文武相对,两事并判以至终篇,从形式到内容都增加了判文难度。

然而这并不能说判文的难度在整个唐朝都在递增。杜佑《通典》始撰于大历元年(766)左右,完成于贞元十七年(801)淮南节度使任上。据李翰《通典序》,其内容主要“采五经群史上自黄帝至于有唐天宝之末”[1]1,杜佑对唐判的概述尽管准确,但须限于天宝以前。安史之乱后,唐代的社会生活发生巨变,吏部试判也随之发生了一定改变:一改试判偏僻繁难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回到试判最初的轨道上来,试以时事疑狱,而观其临政治民的断割能力。如出现较多的《对被替请选判》、《对省官员判》、《对税千亩竹判》、《对舍嫡孙立庶子判》、《对工商食货判》、《对请命服判》等均来自现实生活。其他即便出于古经义史籍,也与当时的政治需要有关,如《对悬政象法判》、《对均输田判》、《损户茧丝判》等。纯粹考查选人对古书掌握情况的并非主流。

德宗后以至唐亡,这段时间跨度大,社会背景又有很大差别,因此这一时期的判文情况比较复杂,各种类型的判题都有。如《对立生祠判》,《旧唐书》中载唐人曾为狄仁杰、卢钧、袁滋等人立生祠,因此可以看作当时实事;再如《对毒药供医登高临宫判》、《对三公佩刀入门合判》、《对惰农判》以及《毁坏压死判》在《唐律疏议》中都有详细规定;而《对里正主妹丧判》、《对祭侯判》、《对陈设印授判》和《对春日喂兽夏日迎猫判》则明显出于《礼记》《周礼》《后汉书》等古经籍,至如《对实爵西阶判》不仅要熟知《仪礼·乡饮酒礼》的内容,还要了解郑玄对经文的注解才能做出更好的回答。

综上所述,唐代试判题目的难度问题较为复杂,随着时代的变迁,它有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从唐初玄宗朝,判文由易到难,在开元之初达到一定难度,整个玄宗时期持续发展到顶峰。经过安史之乱后,肃宗时期的判题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到时事疑狱,难度也随之降低,但在之后的一段时期即德宗以后,判题再次出现经籍古义的内容。

[1]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2]董诰,等.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李昉,等.文苑英华[M].北京:中华书局,1966.

[5]吴承学.唐代判文文体及源流研究[J].文学遗产,1999(6).

[6]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85.

[7]宋祁,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175.

[8]李昉,等.太平御览[M].北京:中华书局,1960:148.

[责任编辑海林]

I206.2

A

1000-2359(2011)01-0152-03

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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