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曦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呈现:把握先验对象的经验途径*
——迈农经验主义认识论的现象学改良
蒋 曦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意向性;呈现;对象;行为;内容
迈农建立了“内容-对象”的意向性模式:先验对象通过内容而“呈现”在心理经验之中。“呈现”是意向性心灵的基本功能,人类的各种心理经验可以用不同的“呈现”概念来加以描述;“呈现”是把握先验对象的经验途径,这使得根据经验的类型来描述对象成为可能。“呈现”概念阐发了一种经过现象学改良的经验主义认识论,是迈农建立对象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阿列克修斯·迈农 (Alexius Von Meinong,1853~1920),奥地利哲学家、心理学家。迈农与胡塞尔生活于同一时代,都是布伦塔诺的学生。迈农的重要贡献在于建立了“对象理论”,首次清晰描述了在经验之中明见被给予的对象,真正实现了意向对象的具体化,使其摆脱了假想实体的嫌疑,实质性地推进了现象学的发展;此外,迈农着重研究了一种特殊对象—— “价值”,建立了一般价值论,使“价值”普遍化,并根据“价值”来解释经验世界以及人们的认识和行为,开创了价值哲学的先河。
迈农在哲学史上是一位关键的转折性人物,20世纪以来的各种相异甚至相对的欧洲思想都可以在他那里获得养料。[1](P8)近年来,随着对价值哲学和现象学的研究在国内的发展,迈农的思想日益受到学界的重视。但是,迈农的著作充满了晦涩而艰深的术语,其中频繁出现的术语多与“呈现”概念相关,并且在涵义上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因此,要研究迈农的思想,必须从概念的辨析入手。此外,我们尤其需要关注“呈现”概念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即“呈现”是迈农在布伦塔诺的启发下所创立的新的意向性模式,它阐述了一种独特的经过现象学改良的经验主义认识论,迈农正是凭借这一认识模式上的创新而创立了对象理论和一般价值论。因此,对迈农的“呈现”概念进行辨析,有助于我们把握迈农思想发展的来龙去脉,帮助我们厘清迈农理论的方法论基础,是我们研究迈农思想的第一步。
作为布伦塔诺的学生,迈农最初的哲学研究是在布伦塔诺“意向性”理论的框架下进行的。布伦塔诺把“意向性的内实存”看作是心理现象普遍的、独具的特征,认为意向活动总是指向一定的对象、含有一定对象或关于一定对象的。迈农也认为“心理事件都普遍地具有这种独特的‘指向某物的性格’”,[2](P213)但他发现 “意向性实存”概念的对立面,即“意向性非实存”是不可理解的:非实存的对象作为心理状态的内容也是实存的。在这一问题的启发下,迈农意识到应当区分“内容” (content)与“对象” (object),“对象”绝不能包含在心理状态之中,否则有一些事物不能被我们思考。这些事物是指不能实存的事物,我们能够思考这些非实存事物,表明这些对象并不包含在指涉它们的观念之中,否则它们便构成了观念的一部分,必须像观念一样实际存在。实际上,作为心理状态之不可分割部分的是“内容”,它必须像心理状态一样实际存在,但它所指向的“对象”则不一定要实际存在。
迈农建立了一种“内容-对象”的意向性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意向性模式的理解顺序不是从“内容”到“对象”,而是从“对象”到“内容”。也就是说,对象不是经验所派生的,而是经验发生的最终根据。换言之,我们的经验不能创造对象,只能通过内容呈现对象。迈农认为,不是经验的“内容”,而是外在于自身的“对象”才是经验的本质,并且建立了内容与对象之间的先天必然联系。这种逆转表明了一种鲜明的现象学态度,而且解决了布伦塔诺的理论难题,极富创造性。
为了支持自己的区分,迈农极力向我们证明“内容”并非假想实体,而确实是心理状态的组成部分,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被感知的。比如,我看到一个红色的圆形和看到一个绿色的方形,这两种经验给人的感觉是不同的,或者说经验的“色彩”不同;“当我们被光滑的圆形,直线,方形的尖角所感染时,这些情形似乎向我们展示了某些必然的事情。”[3](P30)但迈农也承认经验的内容不容易被识别,其困难在于我们没有合适的语言来描述它,并且总是不得不用指向对象的方式予以描述,假如我们要指称内容,总是会说“关于××的观念的内容”。
我们通过“内容”可以恰如其是地把握“对象”。“内容和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对象不能进入到心灵之中,只有通过内容才成为我们可思考的对象;内容尽管在心灵中存在,但不能直接被理解,只能通过对象来理解。”[3](P30)可见,内容与对象之间有着必然的“完备”联系,这种“完备”联系的特点是:它必然使内容和对象之间相统一。“统一”的意思是指特定的内容指向特定的对象;“必然”的意思是指内容对对象的指向以先天的方式持存着,不会因人而异。“内容”与“对象”之间的完备联系保障了我们总是能够恰如其是地把握“对象”,或者说“对象”总是能够明见地在心灵之中被给予;当“对象”呈现在心灵之中时作为“内容”而存在, “内容”是“对象”在心灵之中的替代品,是“伪对象”。
迈农所建立的“内容-对象”的意向性模式体现了一种典型的现象学态度,即我们只能如实地描述“对象”,而不能建构或创造“对象”。因此,所谓“对象”是指具有自身明见性、能够通过“内容”而明见被给予的事物,它独立并先在于经验,是经验的逻辑先在物,否则心理经验将无物可指,缺乏内容。值得注意的是,“逻辑在先”并不意味着“时间在先”, “对象”只有通过“内容”呈现在心灵之中时才能被我们所把握,因此“对象”是和“内容”同时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心灵的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内容”去呈现对象,任何一种经验 (包括理智和情感)都可被叫做“呈现经验”。
迈农以先验对象作为经验的绝对根据,把经验定义为“呈现经验”,这种现象学改造使经验认识突破了传统哲学认识论的局限,成为可以把握先验之物的、具有确定性的知识,沟通了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迈农认为,传统哲学中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的分裂是不幸的和有害的:“人们如何能够这样来要求经验主义,即他在所有问题上都是一个经验主义者——或者这样来要求唯理主义,即他永远不会考察经验?不幸的是,从来没有这样的经验主义者和唯理主义者。”[4](P92)
迈农对经验认识所进行的现象学改造,不但消除了传统哲学认识论中的隔阂,步出了传统经验主义的怀疑论困境,具有高度的学术价值,而且保障了个体依托感性存在便能把握超验知识的可能性,这在相对主义盛行的19世纪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绝对的渴求是一个相对主义时代的结果”,[1](P189)迈农在经验之中发现了先验要素,也就揭示了充满主观性的个体生活实质上蕴含着普遍的意义和价值,从而结束了个体心灵的漂泊状态,为其重新找到安身立命的根本。
迈农的新经验主义不只是确立了经验知识的确定性,而且获得了观察经验的新角度,即从“呈现”的角度来理解各种经验,这也是迈农比传统认识论走得更远的地方。迈农注意到,经验不止能通过内容“呈现”对象,而且可以通过行为“呈现”自身。因此,迈农进一步区分了经验的“内容”方面和“行为”方面,使得对经验的描述和分类更加细致精确。
“内容” (content)和“行为” (act)是所有呈现经验的组成要素,或者说,任何一个呈现经验都具有“内容”方面和“行为”方面,经验之间的不同要么体现在“内容”上,要么体现在“行为”上。
“内容”和“行为”在迈农的思想中缺乏精确的定义,但迈农的一直努力要使之变得清晰和明确,原因就在于迈农确信它们的确是呈现经验的基本要素,是某种无法通过经验显示的实体。[5](Pxlii)如前所述,“内容”内在于心理状态之中,是与所呈现的对象正相对应的部分,它随对象的变化而变化;“行为”是完整经验的质,是心灵指向对象的方式,[3](P25)它随主体的态度变化而变化。行为改变了,经验的性质也将改变,但经验的对象不变。
迈农在考察“内容”的过程中发现了“行为”。“有一个要素对观念之内容形成了补充,这个要素存在于观念不受变化影响的部分当中……颜色、声音、味道、数量等观念都拥有它,也就是说在每一种情况下我们都拥有关于某事物的观念,并且这些观念所共有的东西,即作为行为的观念,与观念的内容相对立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5](P50)观念呈现了不同的对象,它们之间必定有所不同,这些不同的地方被称为“内容”;同时所有的观念都有相同的地方,即它们都是观念,这个相同的地方就是观念的“行为”。迈农在观念的变化中发现了两种变化的趋势:一种变化随着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另一种变化独立于对象的变化,据此可以推断观念实质上包含了两种要素,即“内容”和“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不能被误认为是经验的绝对“不变性”。“行为”的不变性是相对于“内容”的广泛变化而言的,并非指经验的“行为”方面无论如何不会发生变化。事实上,观念的“行为”方面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从知觉观念向想象性观念的过渡就是最明显的例子,[5](P51)这两个观念在内容方面是一致的,但在行为方面是不一致的。
迈农引入“行为”概念作为“内容”概念的补充,其意图是要表明主体对经验的形成也有所贡献。但值得一提的是,这仅仅意味着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指向对象,无论如何“行为”只是经验活动的特征,“对象”才是经验活动得以形成的根据,我们只能用对象来解释经验。进一步地说,迈农通常把呈现同一种对象的经验归为一类,它们的“内容”相同,但在“行为”方面会稍有差异,比如判断、猜测、假设等经验都被迈农视为“思维经验”,因为它们都把某个事态带到我们面前,但人们在进行判断时通常伴随着最高程度的确信,进行猜测时却没有达到绝对的确信,进行假设时则完全不确信。
“行为”和“内容”为我们详细辨明经验之间的相似与差异提供了便利的工具,不但如此,它们还丰富了经验本身的呈现活动,使“呈现”出现多种可能性。作为呈现经验的基本要素,“行为”和“内容”当然都具有呈现功能,于是呈现可被区分为“行为呈现”和“内容呈现”,但两者所呈现的事物有所不同:通过“行为”,经验的态度和特征被我们所意识到;通过“内容”,外在于心灵的对象被带到我们面前。但是,“行为”和“内容”的区分决不意味着“行为”只能进行“行为呈现”,或者“内容呈现”只能由“内容”来完成,实际上“行为”也可能进行“内容呈现”。比如,“明见性”(evidence)是判断的行为特征,但它向心灵所揭示的不是自身,而是事态的 “事实性”(factuality)[3](P197)——此时,判断的“行为”发挥了“内容”的功能,进行了“内容呈现”。
依据“内容”与“对象”、“内容”与“行为”的区分,现在我们可以辨明迈农常用术语的内涵,揭示这些术语所隐含的把握方式。
“自我呈现”是指“行使呈现功能的某物同时也就是被呈现的事物”,[5](P6)亦即行使呈现功能的心理经验把自身呈现给主体,使主体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精神状态。显然,“行为”在“自我呈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种“行为呈现”。
“他物呈现”是指不同于心理经验本身的其他事物被带到我们面前,即心理经验通过“内容”而呈现了“对象”。“他物呈现”唯有通过“内容”才得以可能,因而是一种“内容呈现”。
迈农通过阐述“内容”与“对象”之间的完备联系已经指明了“他物呈现”的原理,因此这个概念不难得到认同,但“自我呈现”却没有这么幸运。迈农试图通过“自我呈现”来标识心理经验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其他事物必须通过“观念”才能被主体所把握,但经验却可以直接把自身连同它所指涉的对象一起呈现给主体,这使我们对心理经验本身的直接把握成为可能。此外,迈农设计“自我呈现”概念还基于另一种技术性考虑,即避免呈现经验的无限多样性。假如呈现经验本身的呈现需要一种新的、不同的呈现经验,以此类推,那么呈现经验的多样性就不可避免。现在,呈现经验本身的呈现是和呈现经验同时发生的,这样就避免了呈现经验的无穷后退。但心理经验能否把握自身引起了大家的质疑,“自我呈现”概念遭到不少反驳,在所有反对意见中,迈农着重应对了来自他的学生E.Mally的反驳。
Mally认为,指涉自身的思维和不指涉自身的思维都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思想D指向其他事物,不是关于其自身的,假如思想D的思想,即D',是不关于其自身的,那么 D'就包含在“不涉及自身的思想”中,因此,D'=D,是关于其自身的;假如D'是关于其自身的,那么它就包含在“涉及自身的思想”中,因此,D'≠D,不是关于其自身的。
Mally的反驳与罗素的“集合悖论”极为相似,于是迈农认为只要能够应对这一反驳意见,也就一并解决了罗素的悖论,而这一悖论的症结就在于混淆了“完整把握”和“不完整把握”,混淆了“完整对象”和“不完整对象”:思想D所指涉的事物是“完整对象”,它对对象的把握是“完整把握”;思想D'所指涉的对象是“不完整对象”,它对自身的把握是“不完整把握”。简而言之,经验的“自我呈现”作为一种“不完整把握”,它所把握到的是“想”的行为,而没有把握到“想”的对象。迈农认为,Mally并没有证明在任何情况下“想”都不能运用于自身,“假如我正在想 (D),并且通过内知觉 (D')把握住它,D呈现自身于D'中,不管D的所有可能对象是什么”,[1](P22)在这种情况下,内知觉 (D')也是一种把握行为,但它进行的是“不完整把握”,即仅仅把握住了“想”(D)。可见,所谓心理经验的自我呈现,不过是主体通过内知觉直接把握住精神行为,或者说是使精神行为本身得以呈现。
在“自我呈现”中,“行为”通常并不是唯一的呈现因素,同时也会把“内容”包括在内,比如内知觉不但告诉我们拥有某个观念,而且还告诉我们这个观念是什么。[5](P24)因此,自我呈现和他物呈现之间的明显对立可以标注为“完全/不完全呈现”:“自我呈现”中,经验的“行为”和“内容”都发挥了呈现功能,因而是一种“完全呈现”;“他物呈现”仅仅通过“内容”呈现了经验所指向的对象,经验的“行为”方面没有发挥作用,因而是一种“不完全呈现”。
但是,迈农又指出,将这种区别绝对化也是不对的,“我们认为自我呈现和完全呈现是一端,而他物呈现和不完全呈现是另一端,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必然的联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5](P25)比如,当我们回忆或把握并不正在经历的感受,即进行“移情”、“神会”等想象性感受时,这种感受把其他并不正在经历的感受带到我们面前,指涉了他物,是一种“他物呈现”;同时出现在想象中的感受是一个完整的经验,这个经验的“行为”和“内容”都发挥了呈现功能,否则我们将无法想象这一感受到底是怎样的,又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因而它是一种“完全呈现”,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既是“他物呈现”又是“完全呈现”的例子。而既是“自我呈现”又是“不完全呈现”的例子会在以下这种情形中产生,即经验当中的某个要素—— “行为”或“内容”,成为内省的对象,也就是说,我们仅仅注意了当下经验的“行为”方面或“内容”方面。
此外,迈农还认为,理智经验和情感经验当然还存在既是“他物呈现”也是“不完全呈现”的情形,即理智经验和情感经验本身作为“内容”呈现他物,行使“内容呈现”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理解经验-内容的时候,必须把它和经验的预设内容区分开:前者是经验本身的要素,使经验呈现了他物;后者不是经验本身的要素,而是经验所必需的心理预设,通过它经验被导向特定的对象。“当某人喜欢一种颜色或声音,他的感受就关涉着某个对象,并且是通过内容这一途径。但这个内容是关于颜色或声音的观念的内在组成部分,因此感受的内容和观念的内容并非同一意义上的。它实际上不是感受的内容,而是感受之心理预设的内容,它相应地被称作 ‘感受的预设性内容’。”[5](P26)比如,在“我喜欢红色”这一感受中, “红色”是感受的预设对象,而它是通过“内容”得以呈现的,但这个“内容”是“红色的观念的内容”,不是“喜欢”感受的内容;“红色的观念的内容”呈现了“红色”,而“喜欢”感受的内容呈现了另一种对象—— “愉悦”。
迈农在解决罗素的悖论和应对E.Mally的反驳时,使用了“直接呈现”和“间接呈现”的概念。在“直接呈现”中,经验的内容直接对应着所呈现的对象,比如“红苹果”的观念直接呈现了红苹果。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经验的内容和被呈现的对象不是直接对应的,比如人们通过“水栖生物”的观念也许最终所指的是“美人鱼”,这种情形被迈农称为“间接呈现”。
当然“水栖生物”观念的内容直接对应着“水栖生物”这一对象,但它真正所指的终极对象是“美人鱼”。在这个例子中, “水栖生物”这一对象在呈现“美人鱼”的过程中发挥了辅助功能,正因为如此,迈农把它叫做“辅助对象” (auxiliary object),所以“辅助对象”的功能在于以它为“中介”来呈现另一个对象。
“辅助对象”通常都是“不完整对象”(imcomplete object),即只有部分性质得以确定的对象,比如抽象的概念,出现在思想中的“某物”、“这个”等;“完整对象”(complete object)是所有性质都得以确定的对象,而只有当事物实际存在时,它各方面的性质才能完全确定。由于完整对象的性质无限丰富,不可能直接被我们所把握,因此我们对完整对象的把握总是通过不完整对象来进行,亦即出现在我们心灵之中的某物只具有有限的性质,是不完整对象,但这个某物最终指向的是具体的实存事物,是完整对象。
我们不能说“直接呈现”的对象就是“完整对象”,而“不完整对象”适用于“间接呈现”;实际上,“不完整对象”是被直接呈现出来的,而“完整对象”有时是被间接呈现出来的。可见,“直接呈现”和“间接呈现”是呈现对象的不同方式,但“不完整对象”绝不是我们最终要指向的终极事物,它只适用于直接呈现,并在间接呈现中充当着辅助对象的角色,我们通过“不完整对象”走向“完整对象”。
对象得以把握时,不管它是否实存,现在都不过是“内容”而已,所有对象被我们平等地加以对待。可见,“实存”并非对象的第一规定性,不管对象存在还是不存在,都无碍于它通过“内容”得以呈现。对象与存在无关,或者说“存在”是附加的、可以和对象相分离的性质,于是迈农独创了“缺存” (Aussersein)来概括对象的这一本质特征。 “缺存”对象的范围是无限的,既包括实存事物,也包括非实存事物,比如金山、圆的方等等。总之,我们所能想到的任何事物都可被看作是“对象”。
综上所述,经过现象学改造之后,所有经验被定义为“呈现经验”,此举不但建立了通过经验把握先验对象的新的认识方式,而且扩展了经验认识的途径,扩展了认识对象的范围,这为迈农取得理论突破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迈农根据“内容-对象”意向性模式所创立的对象理论“总体倾向是现象学的,而不是本体论的”,[6](P681)因为迈农所要关注的不再是赋予各种对象以一种独特的本体论地位,而是可以根据经验的类型来描述对象的不同种类和层次。其中,迈农格外关注被人们所忽视的“情感呈现”原理,结果发现了特殊的对象—— “价值”和“义务”,并且经由经验之间的预设关系揭示了“义务预设价值”、 “价值预设事物/事态”的先验联系,从而突出了“价值”在对象世界中的核心地位,把人类的各种经验活动整合为“价值”的呈现、把握、实现。因此,迈农的对象理论不但是现象学的,而且具有深刻的价值论意蕴,实质性地推进了哲学的价值论转向,这些问题值得另文撰述。
迈农创制这些术语的目的,是试图从新的角度来描述人类经验,以揭示这些经验鲜为人知的功能和特征。具体而言,判断、猜测、假设、感受、欲求等经验的“行为”方面会主动发挥呈现功能,进行“自我呈现”;同时它们的“内容”还呈现了他物,判断/猜测/假设呈现“客观事态”(objectives),感受呈现“尊贵物”(dignitatives)/价值 (values),欲求呈现“欲求物” (desideratives)/义务 (obligations)。这些经验所具有的呈现功能表明:(1)我们以不同的方式在把握对象,这些独特的把握方式不可被通约和还原;(2)感受和欲求也像思维经验一样行使着认识功能,并且是一种不可被替代的认识方式,它们使一些重要对象呈现在我们面前,假如情感被理智所替代,那么这些对象也就无从把握。总之,迈农所要强调的是“我与对象的相遇具有丰富性,这种丰富性以不同的方式成为对象所具有的丰富性和我所具有的丰富性”。[3](P126)迈农结束了情感和理智的隔阂与对立,并且使之结盟,为健全的认识做好了铺垫。
无论哪一种经验,它必定通过“内容-对象”的意向性模式来呈现对象。对于“对象”而言,这种意向性模式意味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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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21
A
1671-7511(2011)03-0042-06
2010-10-22
蒋曦,女,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新余学院思政部教师。
* 本文为江西省2010年度高校人文社科青年项目“迈农价值理论研究”(项目号:ZX1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张瑞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