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的动态演化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2011-12-08 11:00
关键词:法学经济学法律

陈 柳 钦

(天津社会科学院 城市经济研究所,天津300191)

法经济学的动态演化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陈 柳 钦

(天津社会科学院 城市经济研究所,天津300191)

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产物,特色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国外现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法经济学的起源和萌芽时期、初创时期、成长时期以及稳步发展并走向深化的过程。法经济学研究在中国方兴未艾。从根本上讲,法经济学理论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创造性过程。作为新兴的理论学科,法经济学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使其理论更加普遍化。

法经济学;法学;经济学;法律;发展动态

法经济学是20世纪50至60年代,在美国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学术流派。从总体上说,法经济学是在为法律分析寻求一种经济学的基础,用经济学的意识形态和思维方式去探讨法律问题,以试图发现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所谓法经济学,目前最为普遍的定义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一方面,它以人类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故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理学的一大流派;另一方面,由于它以经济理论和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工具,故又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

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产物,特色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渗透、彼此融合是历史的发展过程。经过近40年的实践检验和学者们的努力,法经济学已经在法学、经济学理论研究领域及社会经济和法律实践领域显现出日益强大的影响力、生命力。法经济学运动现在已扩展至全球不同类型的国家和领域,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从国内立法司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到国际反垄断法、国际经济金融体系的制度创新,给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研究的新进展带来了深刻启示,展现出对法治实践课题的独特分析思路及其广阔应用前景。方兴未艾的“法经济学运动”充分体现了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与法律两种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高度统一的新特点、新趋势。

一、国外现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1.法经济学的起源和萌芽时期。追溯法经济分析的思想,可以想见古希腊柏拉图(Plato)《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政治学》,其间已经出现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论法律》及《国富论》中阐明了法律和政府形成的过程,并对人的权利和法律规则作了全面的分析,指出法律规则是如何影响人的行为及其原则。亚当·斯密还对经济发展对法律制度演变的影响以及法律制度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给予了精彩的论述。19世纪,功利主义大师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中应用了经济分析方法,他对一些涉及法律的问题作了具体的经济学上的分析。但是,那时的经济分析方法使用的分析工具还显得比较粗糙,对法律的分析也并不系统和深入,所以产生的影响与范围并不大。边沁的功利主义直接影响了经济学家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他进一步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功利主义理论发展成为将财富最大化和非财富最大化、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以及法学研究与经济学研究紧密结合的复杂理论体系,并且成为以后法经济学的思想渊源之一。卡尔·马克思(Karl H.Marx)从法学研究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之后,更是在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过程中推进和发展了自己的法学思想。他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颠倒回来,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在这一原理的指导下,马克思从宏观上阐明了法与经济彼此之间的联系。

20世纪20年代,美国著名的制度经济学派代表约翰·康芒斯(John R.Commons)在其《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The Legal Foundation of Capitalism)、《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等著作中,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经济分析提出了他自己的理论见解。康芒斯把法律和经济学联系在一起,他对“交易”的理解、对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划分,对包括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在内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的思想也被威廉姆森 (Oliver Williamson)、诺思 (Douglass C.North),尤其是法经济学制度学派的代表塞缪尔斯(W.J.Samuels)、施密德(A.A.Schimid)所继承和发扬。新制度经济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广泛运用为现代法经济学的迅速成长注入了一支催化剂。

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由美国著名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Jerome Frank)和卢埃林(Karl Llewellyn)发起的现实主义运动促使人改变了概念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和内容,大萧条带来的市场失灵,需要“看得见的手”来干预经济生活,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学和法学开始真正地结合,并受到了人们的青睐。在20世纪50年代,阿伦·迪雷克托(Aaron Director)和爱德华·列维(Edward Levi)就开始综合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垄断监管领域,但从某种意义而言,这种联系其实是再明显不过的:一个人若对垄断是怎么形成及垄断者的行为特征毫无所知,他怎么可能理解垄断监管呢?然而,在经济学的早期应用中,大家也还没想到用经济学解释法律的其他领域,因此也就没有把经济学应用到宪法、家庭法及刑法领域。

2.法经济学的初创时期。法经济学发展的真正起步是20世纪50年代末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艾伦·迪雷克特(Aaron Director)教授创办的《法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该杂志的创办是法经济学产生和发展史上的里程碑。1960年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教授在《法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法经济学的奠基之作《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通过对外部性问题独辟蹊径的分析,得出结论: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反之,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导致出现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由于《社会成本问题》是使用大量的普通法案例来研究经济问题,从而提出交易费用思想,所以科斯本人被公认为法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其经典之作《社会成本问题》是法经济学学科创立时的奠基之作。

法经济学的初创期还有两位重要的代表人物,那就是盖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和阿曼·阿尔钦(Armen A.Alchian)。卡拉布雷西于1961年在《耶鲁法学杂志》(The Yale Law Journal)上发表了《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若干思考》(Some Thoughts on Risk Distribution and the Law of Torts)一文,从经济学的视角比较系统地研究了侵权的法律问题,这是从经济学视角研究侵权法的首次系统尝试。他从风险分配的角度思考侵权法,颠覆了夹杂着大量道德判断的传统侵权法理论。他试图表明:简单的经济原则能使法律产生整体合理化的力量并为社会意外事故的损失分配提供系统标准的基础。1965年阿尔钦发表了《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一文,运用效用理论和最大化方法研究了产权制度问题,试图将效用最大化理论扩展到法律制度的研究,从而表明:不仅经济制度决定了特定的经济现象,而且财产权的进化、发展本身仍受经济力量支配。这两篇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到了普通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财产法和侵权法,标志着经济学的分析进入了传统上属于法学家的普通法研究的具体领域。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工作为经济分析的一般化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在此之后,大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进入到这一领域,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芝加哥大学一部分学者致力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声誉鹊起,最终形成了法经济学中的芝加哥学派。

几乎与此同时,法经济学在另外两个方面也取得了迅速发展。一是以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他们试图通过追求最高自身利益的经济人行为假设以解释政府和官僚行为,旨在发展在基本方面相似于商业市场个人行为的非市场行为模式。二是以加里·贝克尔(Garys Becker)为代表的非市场行为经济学研究,即将微观经济学(主要是价格理论)运用于非市场行为研究,他将效用最大化假设运用于所有个人选择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家务、歧视、犯罪和人类行为的一般理论,无论其是否发生在市场。上述发展形成了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为以后法律理论、财产权法、契约法、侵权法等一系列问题的经济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

3.法经济学的成长时期。20世纪70年代,法经济学进入了成长时期。在这一时期,法经济学家们以20世纪60年代的经典理论为指导,日益深入和广泛地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分析、评价法律。通过法律经济学家们10年的不懈努力,终于使法律经济学成为法学研究中一个坚固的领域。在这一时期,法学家逐渐替代经济学家,在法经济学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同时使经济学渗入到法学的领域更广泛。最为杰出的代表人物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1972年,波斯纳任主编的《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创刊。1973年,波斯纳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一书给整个法学界带来了一场革命,该书的出版标志着法经济学派的真正诞生。《法律的经济分析》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本分析方法,深入到法理学、普通法、市场管制、公司法、金融法、宪法、法律程序等几乎法律的各个领域,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作了前所未有的探讨,从而将法学和经济学水乳交融般地融合在一起,创立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所以又被称为具有教科书意义的著作。这部兼具著作与教材性质的巨著是法经济学成熟的标志,从此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登上了学术舞台。波斯纳使得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都意识到了经济学在法学研究中的巨大潜能。波斯纳的贡献在于他将法经济学这一交叉学科的重点引向法学领域,从而打破了在该学术领域内由经济学家一统天下的局面。

4.法律经济学蓬勃发展和广泛传播时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经济学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和广泛传播时期。一方面,法经济学的影响日益扩大。一是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比如,米契尔·波林斯基(A.Mitchell Polinsky)出版了《法和经济学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Economics,1983),利波哈夫斯基(Liebhafsky H ·H)出版了《不同视角的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1987),罗伯特·考特(Robert D·Cooter)和托马斯·尤伦(Thomas S.Ulen)出版了《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1988),约翰·多诺休(Donohue John J)出版了《法和经济学未走之路》(Law and Economics :The Road Not Taken,1988),等等。二是开设法经济学课程和设立法经济学研究计划的法学院越来越多。比如,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牛津大学、约克大学、多伦多大学等,纷纷在法学院、经济学院(系)开设了法经济学课程。三是法经济学的专业期刊也越来越多。比如,罗伯特·考特(Robert Cooter)主编的《法经济学国际评论杂志》,迈阿密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创办的《法与政治经济学杂志》、华盛顿大学创办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杂志》、牛津大学出版的《工业法杂志》和耶鲁大学出版的《法学、经济学与组织杂志》。一些著名大学的老牌法学杂志,如《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哥伦比亚法律评论》(Columbia Law Review)等,也开始重视和刊登法经济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另外,随着法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扩展和深入,法经济学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

另一方面,法经济学运动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作为主流学派的新古典法经济学的变化。在波斯纳的领导下,不断开辟新的分析领域,所分析的问题日趋细致。波斯纳等在接受外来质疑和批评的过程中,对自己坚持的“效率主题”作了一些调整,以增强假说的现实性和预测力。因此,尽管一些批评已经触及到了法经济学的分析基础,使法经济学不再是新古典法经济学独步天下,但新古典法经济学依然保持着主导地位。二是法经济学的其他流派已经不满足于对法经济学的批评,而是探索建立自己的分析体系。三是引入新的分析工具。出于对已有分析的不满和追踪经济学的最新发展,作为交叉学科的法经济学继续引入新的分析工具,继续从与之竞争的其他学派中吸收营养,继续跟踪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力争将经济学的新工具用于法律分析。四是加强实证经验分析。一段时间以来,法经济学研究多是理论与演绎性的,绝大多数结论还停留在“假说”阶段,还没有得到法律实践的全面检验。因此,进行实证研究,尤其是对法律规则在不同环境中经济效应的比较研究,是法经济学当前的一个研究重点。

5.法经济学地位确立,稳步发展并走向深化时期。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经济学研究似乎进入了一个相对平和的稳步发展阶段,一批接受法学和经济学双重教育的年轻学者的出现使得法经济学更具合理性、科学性。同时,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显示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注重运用更多经济学分析数学模型的趋势,一些学者试图将经济学、法学、哲学三者结合起来研究,使法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更具根本意义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从而推进了法经济学研究中的“经济法哲学”(Economic Jurisprudence)运动,“经济哲学”的色彩有所突出。最近的发展是把它的范围扩展到对市场之外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s)的研究。社会规范的存在是除理性选择之外的、对人类行为进行解释的另一个基础。另外,经济学中的领域的博弈论、信息论等新理论的发展也为新世纪的法经济学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新活力。进入新世纪,法经济学研究领域与学科性质的定位问题、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改进问题成为法经济学界非常关注的问题。同时,行为法经济学、博弈论以及法律与社会规范成为未来法经济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应当肯定法经济学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法经济学展示了以前没有被法学理论所充分探讨的效率因素,表明了法律所具有的经济结构,使较为散乱的法律制度可以统一在效率的基础上,都可以从效率的角度进行解释。综观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在当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个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深化和反思的过程,是经济学以理性选择为依托、深入到法律领域中,对法律规则的形成以及既定法律规则下的行为反应进行分析。五十多年法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与重整。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法理论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法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使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法经济学也逐渐为经济学界所认同、接纳与肯定,最好的证明便是科斯由于对法经济学基础的研究而获得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及贝克尔由于其涉及在法经济学方面的杰出研究而荣膺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因此我们已没有理由怀疑法经济学存在的意义了。

二、法经济学研究在中国

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兴起,首先起因于现代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的引进、借鉴和创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界采取了非常开放的态度,毫无偏见地引进、学习、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不同经济学派的优秀成果,并根据中国的实际加以综合和创新。

对法经济学在中国迄今为止的简短的发生、发展进程的研究表明,由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的历史限制,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在中国大陆学术界尚不存在法经济学的概念,只存在法学和政治经济学两个各自独立且互不往来的学科,以及它们之间有限的交叉关系。然而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基于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内在需要,在当时的中国社会——确切地说是在中国法学界——在几乎完全没有外部因素影响的条件下,却独立地萌发了最初的原生性的法经济学研究。

中国法经济学研究大致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但最早提到法经济学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吕世伦教授,他在1978年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开设的“西方法学思想”课中开始提到该学科,非常可惜的是,在当时文革刚结束的大背景下他在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法和经济学”的只言片语,并没能引起人们的关注。最早介绍法经济学理论的论文是钟明钊和顾培东发表于《法学季刊》(1983年第2期)的《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基础与法经济学的建立》一文,钟明钊和顾培东首次在传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或“法学基础理论”的框架内提出了法经济学的概念,以及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把法学与政治经济学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法经济学的观点。遗憾的是,它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新制度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在中国兴起后,法经济学才引起国内学术界的重视,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才得以深入开展。

自20世纪90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学和法学学者也开始有选择地翻译出版西方法经济学著作。主要的有:科斯的《企业、市场与法律》(三联书店,1990年),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的《法和经济学》(三联书店,1991年),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奥利弗·威廉姆森的《反托拉斯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科斯和斯蒂格利茨等合著的《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爱伦·斯密德的《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罗宾·麦乐怡的《法与经济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和《法律与市场经济——法律经济学价值的重新诠释》(法律出版社,2006年),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曼德姆合著的《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唐纳德·威特曼的《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法律出版社,2006年)和《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可供选择的经济治理方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卡拉布雷西的《事故的成本:法律与经济的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波林斯基的《法和经济学导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希尔顿的《反垄断法:经济学原理和普通法演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的《法和经济学(第五版)》(格致出版社,2010年),斯蒂文·米德玛的《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格致出版社,2010年),布鲁索和格拉尚的《契约经济学:理论和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等等。总体而言,这些著作的引入,为我们全面理解诸如什么是法经济学、法经济学研究的历史和进程怎样、西方学者是如何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法律、法律制度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帮助。同时,这些著作的引入也为国内进行法经济学研究提供了学术向导和理论指南,拓宽了中国法经济学学者的视野,推动了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开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学者开始从介绍转向评论与批评,再到应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对中国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杂志文章日益丰富,有代表性的有:左建龙的《法的经济分析:理论述评》(《国外社会科学》1992年第3期),谢鹏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方法的形成和发展》(《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4期),郁有光的《经济与法律的合流:法律的经济分析》(《社会科学》1994年第9期),易宪容的《法律经济学及其理论创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6年第5期),朱力宇的《论“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问题》(《法学家》1997年第6期),邱本的《经济的法律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1期),刘大洪的《经济违法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和《反垄断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7期),魏建的《交易成本理论: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学术月刊》1998年第9期)、《谈判理论:法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兰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法经济学:效率对正义的替代及其批评》(《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和《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演变及其方向前瞻》(《学术月刊》2006年第7期),张建伟的《新法律经济学:理论流派与反思性评论》(《财经研究》2000年第6期)和《“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史晋川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最优赔偿原则研究》(《经济研究》2000年第8期)、《法律经济学:回顾与展望》(《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法律经济学评述》(《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法经济学在经济学理论谱系中的位置》(《学术月刊》2006年第4期)和《法经济学在中国的新进展》(《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钱弘道的《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未来中国法学》(《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黄少安的《广告的法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2年第5期)、《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是否应该法定为优于有担保债权受偿——一个法经济学视角的分析》(《经济科学》2005年第4期)和《英国谷物法论争的重新解释及其对中国农业政策的启示》(《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秦海的《法与经济学的起源和方法论》(《比较》2003年第5期),吴锦宇的《略述“法和经济学运动”在中国大陆的发展(1983-2003)》(《制度经济学研究》2003年第二辑),黄文平的《交通事故责任配置的博弈分析——一个法和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上海经济研究》2003年第8期)和《论侵权与契约的替代——一个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经济评论》2004年第6期),冯玉军的《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和《法经济学范式的知识基础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王茂庆的《法律经济分析在我国面临的难题——基于范式视角的考虑》(《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周林彬的《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定量分析问题》(《制度经济学研究》2006年第4期),汪丁丁的《正义与效率的冲突:法经济学的核心议题》(《学术月刊》2006年第4期),汪军民的《论财产权利配置的法经济学原理》(《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4期),李省龙的《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年第9期),周晓唯的《ADR——一个法经济学视角的探悉》(《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徐伟功的《论冲突法的研究范式——法经济学范式的确立》(《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9期),刘大伟、唐要家的《管制的过程性:法经济学视角的一种解读》(《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2期),陈国富、卿志琼的《财政幻觉下的中国土地财政——一个法经济学视角》(《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田开友、阮丽娟的《法经济学视野中的反贫困研究》(《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9年第2期),孙祥和的《历史的法经济学:经济学、法学和历史学互动交融研究的新领域》(《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赵海怡、钱锦宇的《法经济学视角下国家法的限度——民间规则与国家法关系的重新定位》(《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刘纪鹏、刘妍的《中国产权制度转轨中的法经济学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谢地、孙志国的《监管博弈与监管制度有效性——产品质量监管的法经济学视角》(《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2期),殷继国的《中国法经济学研究本土化探析》(《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刘渝峡和李树的《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问题——法经济学的新发展》(《东南学术》2010年第3期),蔡晋的《波斯纳的法经济学运动及其他——兼谈资本主义经济增长的法制基础》(《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0年第5期),李树的《经济学意识形态向法律领域的扩张——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逻辑》(《学术界》2010年第6期),等等。

与此同时,法经济学专著也层出不穷,有代表性的有:孙林的《法律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顾培东的《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1994年),张乃根的《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和《法经济学——经济学视野里的法律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黄少安的《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易宪容的《现代合约经济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和《交易行为与合约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周林彬的《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吕忠梅、刘大洪的《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高德步的《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魏建、黄立君和李振宇的《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人民出版社,2004年),张建伟的《转型、变法与比较法律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陈国富的《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刘伟、魏杰、曲振涛等的《法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夏雅丽的《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钱弘道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冯玉军的《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和《法经济学范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贾敬华的《不完备合同的经济分析》(人民出版社,2006年),王小卫的《宪政经济学——探索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李省龙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柴振国的《契约法律制度的经济学考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魏建的《法经济学:分析基础与分析范式》(人民出版社,2007年),刘大洪的《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胡蓉的《最优违约救济:法和经济学的视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周林彬等的《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薛兆丰的《商业无边界:反垄断法的经济学革命》(法律出版社,2008年),谢地等的《法经济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廖红伟的《WTO争端解决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陈凌和曹飞的《农民工劳动契约执行机制与权益保护——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刘大伟的《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消费者参与的法经济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宋冬林的《法经济学热点问题论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黄少安和李增刚的《中国法经济学研究(1983-2002)》(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黄少安和史晋川的《中国法经济学研究(2003—2007)》(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等等。

同时,一些大学,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在经济学或法学专业开设了法经济学课程,并开始招收法经济学专业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近年来在国内法律经济学家的共同努力下,一批优秀的法经济学教材相继问世。在学者们的教授和影响下,一些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也开始以法经济学作为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把“法经济学”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此外,浙江大学和深圳大学还开办了专业的“法和经济学网站”,传播和交流法经济学研究信息,推广和普及法经济学知识。

另外,国内有关“法和经济学”的专门研究机构也陆续建立起来,如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所”,西北政法学院二系(原经济法系)成立了“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2001年12月25日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合作组建的“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成立,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在2001年12月成立了“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2002年11月21日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成立,首任所长为梁治平研究员,法人代表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吴敬琏教授,学术与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吴敬琏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共同担任;2003年初中山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法经济学研究中心”;2003年5月1日,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组建了法经济学研究所。2003年春天,首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在山东大学成功举行,并成立了“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组委会。2004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法经济学研究中心成立。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所成立。特别指出的是,至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已经成功地举行了九届,“2011年(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于2011年6月18日-19日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中国法经济学论坛”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经济学研究力量的团队化和正规化,促进了研究者交流的正常化,促进了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沟通和合作。

经济学的发展永远都是由现实问题导向的,法经济学也一样。中国的历史、经济发展、体制演变与法律制度之间有许多问题值得法经济学去探讨。中国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很多都可以成为法经济学研究饶有兴趣的主题。法经济学的许多原理,也可以在中国的改革实践中得到印证。我们相信,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会有一个美好的前景。

从法经济学研究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法经济学的本土化进程不断加速,正在形成自身的研究范式,探索科学的理论框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法经济学的研究队伍已经初步形成,并继续壮大,研究机构和理论阵地已经初具规模并稳步扩展,创新性研究成果开始出现并不断增加,其学术影响和社会意义正在持续提升。尤其是“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的学术活动,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业已成为中国法经济学者交流研究信息,发现学术新秀,推介创新成果,促进本土化研究的重要学术平台。其学术影响逐渐扩大,标志着中国法经济学研究开始进入一个新的繁荣时期。所有这一切,都预示着中国法经济学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中国法经济学研究将日趋活跃,为推动中国法经济学理论创新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三、结语

法经济学是经济学帝国主义取得成果最为丰富的领域。在法经济学体系建立过程中,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均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古典经济学为其提供了思想基础,新古典经济学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为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因此,法经济学与各种经济学理论存在着内在的理论逻辑关系。在法学研究中引进经济学的实证方法,会使法学研究更趋于科学化,增加法学研究的信度与效度,使法学研究不再较多地沉湎于理论争鸣,而是在法律现实及法制运行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探讨,使法学研究更加逼近法治现实;通过法律实施的效果研究,可以检验法律供给的质量,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使之真正体现出法律为社会经济服务的功能作用。经济学中新近崛起的研究方法,如实验方法或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可以用来探寻法律世界的因果规律,检验法律(环境)刺激与法律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即可以说明某一法律行为(因变量)就是另一法律刺激(自变量)作用或另几个法律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经济学“数理化与实证主义”的主导价值取向,其反映到法经济学领域,以此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能够提高法学研究的信度和效度应是不言而喻的。当今,法经济学业已成为当代法学领域最有活力和影响力的学派;而在经济学理论界,则引导和促进制度主义思潮的勃兴,并对主流经济学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法经济学还同时在这两个领域掀起法律现实主义思潮和经济学现实主义思潮,为法律形式主义、概念法学和经济学形式主义唱响了一曲无尽的挽歌。

作为在社会科学中居于最为显赫地位、掌控着社会科学话语权的两门学科——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法经济学使我们以一个新的方式体会法律体系,这个新的方式对于法学家以及对于任何一位对公共政策问题有兴趣的人都极其有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方式将给予我们启示,即也要把法律的作用看成是按经济理性的标准对法律权利的分配。确切地说,基于经济合理性来认知与理解法律问题,从经济学成本收益与资源配置角度出发,对法律及其制度安排作经济的分析,以期使这种安排达到最佳效益。总之,法经济学是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智慧的结晶。它不仅体现了经济学向其他领域的广泛扩展,而且预示了更多的学科与学科之间的比较、交融的趋势。从根本上讲,法经济学理论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创造性过程。也许是科际整合的秉性使然,法经济学不但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宝库中搜求一切有用的养分,深入展开对法律的部门法和法律规范的分析,而且以一种更高的解决问题的姿态将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乃至于哲学结合起来,探究法律权利、法律价值、制度效率、司法正义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作为新兴的理论学科,法经济学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使其理论更加普遍化。正如科斯在《厂商、市场与法律》(The Firm,The Market,and Law,1988)一书中所指出的:“在法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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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ynamic Evolution of Law and Economics and Its Development in China

CHEN Liu-qin
(Institute of Urban Economics,Tianji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Tianjin,300191,China)

Law and economics is an inter-discipline with the peculiar feature of applying theories of economics to the issues of law.Study of modern law and economics abroad has experienced stages of sprouting,starting-up,growing,developing and deepening.Scholars in China are also putting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it now.Basically speaking,theory of law and economics is a dynamic,open and creative process.As a newly established discipline,it needs to be developed and perfected further so that it could be commonly applied in more fields.

law and economics;law;economics;laws;development trend

D90-05

A

1009-3311(2011)06-0017-08

2011-10-08

陈柳钦(1969—),男,湖南邵东人,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校: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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