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红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
我国体育中介组织的培育和规范问题研究
胡春红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
发达的体育中介是体育市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体育中介组织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产权不清、功能不健全、发展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其形成是由政府垄断管理体制、社会认识误差、中介机构产权不清、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政府扶持政策不足等诸多因素造成的。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加快我国体育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若干对策建议。
体育中介组织;发展现状;制约因素;对策建议
市场中介是市场经济中介于市场主体之间,为市场交换发挥服务作用的机构和个人,其作用主要有沟通、协调、公证、评价、监督、咨询等。体育市场中介是体育市场繁荣发展的必然产物,从英美等体育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看,体育中介由于具有联系市场供需双方、促成交易和监督交易的功能,对体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体育市场规模扩大和产业发展绩效提高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经济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体育要素空间流动的范围加大,体育市场的供需关系日益复杂,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深化,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体育中介服务的发展,而体育中介服务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体育市场的繁荣,两者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今天,发达的体育中介已成为体育市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我国体育市场的开发和体育产业化发展的步伐从90年代中后期就已开始,但体育中介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功能不健全、发展不规范的状况始终未得到根本改善。体育中介组织远远不能满足体育市场深度发展的需要,更难以应对国外强大的体育中介服务供应商的挑战。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培育我国的体育中介组织,促进体育中介组织的发展是当前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1 体育中介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功能严重不健全
我国体育中介组织的数量少,规模小,功能严重不健全。据统计,在经济文化发达的北京市,截至到2009年,在北京市体育局注册、持证上岗参与体育经纪活动的体育经纪人共700余人,体育运动经营项目单位共1800家,举办市级体育运动比赛50余次。目前,我国营利性体育中介机构的业务主要是在运动员经纪领域,并局限于运动员商业代言、形象开发方面,在体育赛事的营销推广、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截至到2009年底,我国由体育中介机构开发的运动项目局限于足球、篮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等传统项目,赛事产值占我国GDP不到0.7%,而2009年,美国约有20个运动项目进入市场,其棒球、篮球、美式橄榄球、冰球和足球5个项目就拥有近800个职业队,其中参加五大联赛高水平竞赛的商业队就有131支,年产值超过30亿美元,占GDP产值超过7%,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体育中介服务的发展滞后。国内中介机构滞后,专业化的体育竞技公司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经营管理水平低,不具竞争力,许多有商业价值的重大赛事基本上都由国外著名体育竞技公司代理或推广,导致资源外流,赛事收益为人所取。
1.2 体育中介服务的潜在需求很大,但中介组织的服务供给能力严重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社会对体育的消费需求出现明显增加,同时我国有许多优势运动项目和优秀运动员,其形象和标识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多的企业迫切希望利用体育资源的无形价值来提升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上述这些体育消费需求种类各异、千差万别,其实现无不需要体育中介组织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但目前我国体育中介组织服务能力明显不足,潜在的市场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的消费,巨大的体育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
1.3 中介组织的构成十分复杂,缺乏专业性强、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体育中介
受长期以来的计划管理体制影响,我国体育中介机构的建立具有“自上而下”的特点。较早出现的体育中介机构有许多是从政府体育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的,还有一些是由体育局、体育协会和社会力量共同出资组建的,因此我国体育中介组织的构成成分较为复杂,许多中介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密切联系,一些营利性中介组织不是把精力用于业务发展上,而是依靠和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获得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体育资源的开发权利。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抑制了其他中介机构的发展,使我国体育中介市场中半官方、准官方的体育中介组织大量存在。
1.4 中介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水平较低,法制建设滞后,存在着许多法律真空
相比于国外种类齐全的体育中介法律法规,我国体育中介法律法规的建设严重滞后。我国不仅缺乏体育中介方面的基本法律,而且针对不同运动项目制定的专门性中介法规更为欠缺。如在体育经纪人领域,我国仅在职业化水平较高的足球、篮球等领域出台了经纪人管理规定,其他众多运动项目的经纪人管理规定尚处于空白;即使在已出台的规定中,对经纪人的佣金比率、经纪合同的条款、争议的解决以及仲裁方式等都缺乏详细的规定,这极易造成经纪人的欺诈和侵占运动员劳动所得的行为。
1.5 欠缺既精通体育运动规律又通晓经济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中介人才
体育中介是随我国体育的社会化和职业化出现的新兴行业,从事这一行业既需要具备相关的体育知识,又需要掌握经济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目前我国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主要是退役运动员和专业经济管理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精通体育经济和体育市场营销的专门人才很少。作为一种市场服务活动,体育中介活动的主要投入要素是高素质人才,经验丰富、技术完善的中介人才是中介活动取得成功的关键,我国此类人才的欠缺已严重地制约了国内体育中介组织的业务扩展。
1.6 内资中介机构在总量上占据优势,但外资中介机构业务增长迅速,给国内体育中介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复杂影响
随着我国加入WTO,服务业的开放幅度越来越大,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体育经纪公司迅速增多,外国体育中介公司也纷纷进入我国。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使我国体育中介服务的需求明显扩大,许多世界著名的体育经纪公司如国际管理集团(IMG)、八方环球、新亚体育集团、博思公共关系公司等纷纷进入我国的体育竞赛市场,如瑞士盈方体育传媒集团已与中国蓝协达成协议,每年出资650万美元成立合作公司,拥有了7个赛季的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及各俱乐部的有关商业开发权益。目前,在国内的体育中介市场上,内资体育中介机构虽然在总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但在业务能力、盈利能力方面远远不如外资公司,外资体育中介公司在一些业务领域如赛事推广、赛事评估方面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这给国内体育中介公司的发展带来了长期的、严峻的挑战。
2.1 竞技体育的市场化程度低,管理体制僵化,政府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现象严重,抑制了中介服务的市场发展空间
由于过分重视体育的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我国虽然自1994年就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领域,基本上沿用的仍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统一管理、管办结合的发展模式。90年代中后期,我国虽对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等运动项目进行了职业化改革,但改革具有很强的过渡性和不彻底性,这导致市场机制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政府在规则制订、关键性资源的占有上仍具有垄断优势。例如,中国足球的职业化虽然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但运动员的转会仍然很不自由,国内运动员的转会基本上是在足协监督下由俱乐部和俱乐部之间直接对话、直接磋商,足协成为独家中介机构,这无疑大大挤占了足球经纪人的业务扩展空间。此外,对于尚未职业化的运动项目,由于其发展经费主要来自政府,因此,政府占有和支配着该运动项目的各种优势体育资源,如优秀运动员、先进运动设施、高水平教练员、尖端运动技术等,政府对体育资源的配置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这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替代,这种管理方式必然导致体育中介组织的功能弱化、发展缓慢,体育中介组织的市场发展空间受到严重抑制。
2.2 社会各界对体育中介组织重要性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偏差
在我国,无论是管理部门、运动项目协会、运动员,还是商业企业、广大的个人消费者,都存在着抛开中介、与需求方(供给方)直接交易的潜在偏好,认为这样可以节省成本。事实上,在市场交易关系越来越迂回复杂,市场信息越来越纷繁的今天,企业或个人达成交易需要付出高昂的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而借助专业化的中介组织则可以大大节省其中的交易费用,事实上是一种高效率的交易方式。我国社会各界对体育中介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体育中介组织发展缓慢。
2.3 体育中介组织普遍存在产权不清、职能不明的弊病,制约了其正常的发展
受现行体育管理体制的影响,许多中介机构具有自上而下、政府指定生成的特点,因此有许多中介机构在资金、人员、业务上与体育管理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导致我国体育中介机构的产权构成十分复杂,既有政府成分,也有社会力量,因此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中介机构往往会因为政府管理部门的特殊权利而受到政府的较大影响,从而偏离了本应恪守的行业准则,出现职能不清的弊病。例如,运动项目协会本属于行业自律性的中介组织,在英美等国大多承担着行业发展代言人的角色,具有开拓行业市场、规范行业发展的作用,但在我国,许多运动项目协会事实上是准政府管理部门,它们不能很好地体现行业从业者的利益要求,因此难以发挥市场中介应有的职能。
2.4 体育中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
体育中介的涉及面十分广泛,其成功不仅要遵循体育规律,还要遵守市场秩序。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在市场中介领域对各类纯经济中介如金融中介、房屋中介等有较完善明确的法律规范,在体育领域,对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学校体育等也有较齐全的规范要求,但对于两者的交叉领域,体育中介及其具体行业中介大都缺乏严密的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这是导致我国体育中介市场发展不规范的根本原因。
2.5 体育中介教育和培训体系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无论是体育院校还是经济管理类院校,其专业设置大都局限于自己的学科领域,对体育经纪、体育赛事开发推广、体育评估等新兴的专业领域缺乏系统的研究和介绍,这造成我国体育中介人才培养滞后。在实践方面,我国高度集中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中介机构产权不清职能混乱的特性,使我国体育中介市场无法实现充分竞争,中介机构开拓市场不完全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而要借助一些人为因素,因此,中介从业者从实践中积累经验的途径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塞,这显然不利于我国体育中介教育和培训体系的发展。综上所述,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上,我国体育中介教育培训体系的建立都缺少坚实的基础和鲜活的素材。
2.6 缺少对国内体育中介市场与体育中介组织的适度保护和政策扶持
体育中介这一新兴行业在我国属于幼稚产业,要推动这一行业的发展,政府的适度保护和扶持是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国虽然鼓励体育中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但在政策层面缺少实质性的、可操作性强的优惠措施,在机构设立、税收减免、财政补贴、融资信贷等方面没有体现对体育中介组织的政策倾斜。此外,对于最近几年大量进入我国的国外体育中介机构,我国政府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它们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对于如何有效地处理市场开放和适度保护的问题,政府部门缺少长远的规划,这些都给国内体育中介组织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3.1 以竞技体育管理制度改革为核心,放松政府管制,引入市场机制,推动竞技体育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为体育中介组织的发展创造市场空间
近几十年来,体育的竞技运动价值日益向商业价值转化,竞技体育的职业化、市场化、商业化趋势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明显,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也必然受其影响,朝着职业化、市场化的方向转变。目前,我国高度垄断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是抑制体育中介市场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因此,放松政府管制,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竞技体育的市场化水平是推动我国体育中介组织快速发展的关键。
首先,我国要转变竞技体育的发展思路,在明确政府职能和政府边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的技术特点、普及水平、运动成绩、市场前景和运动资源储备情况,选择普及程度高、群众基础好、运动场所和专业运动员数量相对较多、市场前景广阔的大众项目积极推动它们朝着职业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对于在我国普及程度不高、群众基础薄弱、市场发展前景有限的小众项目,仍要由国家财政资金保证其生存和发展。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体育产业发展的促进引导作用,又可以克服市场失灵、发挥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是一种较优的制度安排。其次,在竞技体育的职业化过程中,我国要按照市场规律,切实地建立、发展和完善一批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产权明确、责权清晰的职业体育俱乐部,这是保障我国体育中介服务市场需求空间稳步扩大的重要基础。
3.2 优化体育中介组织的产权结构,依据中介机构的职能特点,建立适应其行为要求的产权结构
各级政府应从微观的、具体的体育中介服务领域退出,只承担宏观的市场管理和调节职能。具体来说,政府管理部门要和各体育项目协会彻底脱钩,使运动项目协会恢复其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和功能,政府还要主动地从各类体育经纪公司中退出,实现体育经纪公司产权结构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在政府退出体育中介领域的同时,各类体育中介机构(除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外)都应加快产权改革,积极引入社会资金,转换经营机制,逐步成为独立的、依照市场规则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并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提高服务能力,扩展业务领域,实现发展和壮大。
3.3 政府应尽快出台针对体育中介组织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其发展
对提供竞赛表演服务、大众健身服务的体育企业,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体育中介服务领域,我国缺少相应的支持鼓励措施。鉴于我国体育中介组织发展缓慢的现实,我国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税收减免政策,这可起到在中短期内迅速推动中介组织建立发展的作用。此外,对于在国内举办的各类体育赛事的中介服务,政府应制订政策由国内中介机构优先承揽,在国内机构不能提供该类服务时,再外包给国外中介机构。另外,由政府和民间设立的各类体育发展基金,也应考虑对国内的优秀体育中介机构给予资金支持,以支持和鼓励它们的发展。
3.4 加快体育中介服务领域的法制建设,促进其规范发展
体育中介按照业务特点,可以划分为以市场规则为主要运作依据的中介和以体育规则为主要运作依据的中介,前者如体育审计、体育广告、体育赞助、体育评估等,主要由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相对来说比较齐全;后者如体育经纪等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薄弱环节。我国应在政府制订体育经纪等基本法规的基础上,由体育管理部门联合各运动项目协会,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的特点,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重点填补法律监管内容和监管机制上的空白。
3.5 渐进开放体育中介市场,有序引导外国体育中介机构进入我国
我国已加入WTO,体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开放是无法避免的。但按照WTO的基本原则,对外开放并不是无限制的完全开放,各成员国可以对国内的幼稚产业实施适当的保护。特别是根据1994年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各成员国可以按照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对服务市场的开放分别给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目前,外国体育中介机构进入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它们凭借先进的技术、完善的管理和强大的品牌优势已给国内中介机构带来了严峻挑战,我国政府应针对这两种方式的外国体育中介服务的进入实施一定的限制性措施,目的不是要限制竞争,而是要通过提高市场进入门槛,鼓励实力强大、技术先进的外国中介机构进入。具体可以通过股权限制、雇佣人员限制、业务领域限制等手段,加速外国体育中介公司向我国转移先进的体育管理技术、体育营销技术。
3.6 加快专业人才的引进,完善国内体育中介教育和培育体系
在体育中介人才的培养上,我国应采取引进人才和自我培养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尚存空白或急需领域的体育中介人才,可由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如北京、上海、广州等,牵头制订人才引进计划,在薪酬待遇、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社会荣誉等方面给予倾斜待遇,确保引进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安居乐业。与此同时,我国应尽快加强和完善体育中介教育和培训体系,一方面要在体育类、经济管理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设与体育中介相关的专业,开展针对体育中介领域的研究,加速后备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对现有的体育中介从业人员,各级体育局和行业体育协会应联合起来,加强对他们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对有违规行为的中介人员,要采取吊销从业资格等严厉的惩罚措施。由于我国在体育中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较为欠缺,我国可以采取引进先进教材、与国外相关培训机构进行交流、鼓励从业者出国学习等方式,加速我国体育中介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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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Country Sports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Cultivation and Standard Question Research
Hu Chun-hong
(Henan engineering college,Zhengzhou 450000,China)
The developed sports intermediary is the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link in the sports market development.At present our country sports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has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quantity few,the scale small,the property right unclear,the function not perfect,the development not standard,and so on.The reasons are government monopoly management system,society understanding error,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unclear property right,lag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struction,insufficient government support policy and other factors.In view of the above question,this article proposes some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s which speed up our country sports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standard development.
sports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present development situation;restriction factors;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s
G812.6
A
1007-323X(2011)04-0063-05
2011-01-10
胡春红(1974-),女,河南信阳人,硕士,副教授
研究方向:体育教学与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