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诗图 曹国新 邓 苏
(1.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2.江西财经大学生态中国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13; 3.福建尚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福州350000)
旅游有着本体上高度复杂性和形态上的多维特征,它是一项综合性的异地活动,众多不同社会现象交织在一起,使人们经常从各自观察到的局部现象来认识其本质。
长期以来,关于旅游的本质往往见仁见智。旅游本质的研究的主流成果可以概括为经济本质论和文化本质论两大倾向(曹诗图,2008)。第一种倾向认为,旅游属于经济范畴,是旅游者在异地的消费活动,旅游的效益主要体现在拉动经济增长,其本质是经济,例如葛立成指出,“从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历史学的角度出发,人们认为旅游是一种社会交往、一种心理体验、一种文化活动或一种历史现象。但从本质上说,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是旅游者的经济行为。”①引自:龙江智.从体验视角看旅游的本质及旅游学科体系的构建[J].旅游学刊,2005(1):21-26.;另一种倾向认为,旅游属于文化范畴,是人类在基本生存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后产生的一种高层次的精神追求,其本质是文化(邓辉,2009)。此外,美学家认为旅游的本质是一种综合性审美活动(叶朗,1988),人类学家认为旅游的本质是具有“仪式”性质的行为模式(Graburn,1983),文化学家认为旅游本质是一种跨文化交流活动(孙洪波,2009),旅游学者认为旅游本质是愉悦(谢彦君,2001),持综合论或构成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旅游的属性应该是一种以文化为主并带有经济等属性的综合社会现象(李天元,2003),等等。
这些关于旅游本质的表述都可以从研究者各自学科的视角出发,在复杂的旅游行为中找到自己的依据,却又都难以全面概括旅游的本质,因此有必要对旅游的本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哲学通常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有助于正确分析事物变化,二是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本质。立足于哲学的视角,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旅游的本质。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所谓旅游本质,是指旅游这一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旅游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现象是多种多样的,流动不定的,变化无常的,虚假不真的;而本质是确定不变的,永恒单纯的,真实可靠的,具有终极性的认识价值。从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观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应注意抓住主要矛盾或核心问题。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叫做矛盾。在复杂事物中包含多个矛盾,其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但其中必然有一个矛盾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这个矛盾就是主要矛盾或核心问题。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每个不同的事物都有其自身的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了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性质。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曾经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①引自: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64.”任何一门成熟的学科,都是围绕其主要的或特有的矛盾(其决定事物或现象的本质)展开的,这是学科研究的出发点,更是学科体系构建的切入点。旅游学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呢?在旅游研究的过程中,由于专业背景、研究视角、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的不同,造成旅游研究的离心分散与相对独立,导致旅游学术界中的重要概念和基本原理长期以来难以形成一个可被普遍认可的定义。例如,对于旅游本质以及旅游的定义等基本概念,目前旅游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定论,而对旅游的本质的模糊认识会妨碍旅游科学的研究、旅游学科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旅游研究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辨析。
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论观点看,事物或现象的主要矛盾或特有矛盾决定了事物或现象的本质。“旅游实质上是一种矛盾现象,是人类矛盾需求心理的突出产物”(谢彦君,2001)。旅游的主要矛盾或特有矛盾是“身心补偿”(身心自由的匮乏或失衡-身心自由的满足或平衡),本质是“体验”,是人们为寻求身心补偿,以消遣、审美、求知等精神愉悦为主要目的、到日常生活环境之外的地方旅行、游览和逗留的各种身心自由体验。旅游的核心是“游”,是一种具有深刻感性意味的精神性活动。“游”所揭示的是人的身心上的一种自由感和美感,实质是一种身心自由的体验,用哲学观点看是“走向自由”,现代旅游哲学认为是“异地身心自由的体验”。旅游体验作为体验的一种,既有体验的共性,又有自身的个性,内容极为丰富。美国学者约瑟夫·派恩与詹姆斯·吉尔摩在《体验经济》(2002)一书中认为:“体验是指当个人达到情绪、体力、智力甚至是精神的某一特定水平时,意识中所产生的美好感觉。”依据参与程度和环境上的相关性这两个维度,可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别:娱乐体验、教育体验、审美体验和遁世体验,这四种类型的体验以综合的形式出现在旅游现象中。体验本是一个美学概念,用以描述人们在审美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身心感受和状态,因此不少学者倾向于将“审美体验”视为旅游的主要本质(叶朗,1988)。哲学家大多认为,审美意识给人以自由,如黑格尔(1979)说过,“审美带有令人解放的性质。”旅游审美活动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精神失衡的一种补偿活动,是现代人寻找精神回归的内心倾向的体现,是人们寻求生命自由的重要形式之一。
当然,我们应将旅游体验与一般审美体验区别开来。与阅读、欣赏音乐、参观博物馆、散步、垂钓、品茗、下棋、书法、绘画之类倾向于近距离的静态活动的日常休闲活动体验不同,旅游体验是指人们以审美、消遣等为主要目的,到日常生活环境之外的地方旅行、游览和逗留的各种身心自由的体验,它更倾向于远距离的户外活动,是以异地性、暂时性、动态性、消费性等特征区别于一般审美体验或休闲体验。以色列学者Cohen(1979)在《旅游体验的现象学》一文中将旅游体验分为五种,即休闲的方式、排遣的方式、经验的方式、实验的方式、存在的方式。我们认为,无论何种方式的旅游体验,都是人为获得“身心补偿”(解决身心自由的匮乏或身心失衡的矛盾)而在异地的身心自由体验。无论旅游研究将旅游动机分成多少种类,从哲学上看,都可以用旅游的本质——“异地身心自由体验”对它们做出合理的解释。其他的各种解释(如经济、消费、文化、消遣、审美、愉悦、社会交往等)都难以概括旅游的本质。
此外,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旅游产品只有通过旅游者体验后才能判断它的质量或价值,是一种典型的体验型产品。如果“没有旅游体验这种根本需要,旅游产品就没有被生产出来,旅游资源将依然以其自然的状态存在着”(谢彦君,2005)。而旅游的深度也主要是根据体验的程度(旅游主体与旅游客体契合的程度或旅游者身心自由的程度)来判断的。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体验普遍存在于旅游现象中,具有身心自由特质的消遣、审美等要素或成分像空气一样弥漫在旅游活动的各个部分。旅游的根本目的是追求身心自由体验,是逃逸(来自自我补偿的动力,如消遣等)与追求(实现审美、求知、认同、自我实现的需求等)的统一,是一种主要以获得身心补偿、精神自由、心理愉悦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是一种精神生活和高层次的休闲生活方式,因此异地身心自由体验理应是旅游的本质。旅游的这一本质(体验)是由旅游的特殊矛盾(身心补偿)决定的。
在本体论(探究世界的本原或研究存在的本质)的视域中,本质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或规定性:第一,本质是事物必然具有的最一般、最普遍、最稳定的共同属性;第二,本质是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有的或独有的属性;第三,对事物的多种其他属性而言,本质则是规定和影响其他非本质属性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它是由该事物的特殊矛盾决定的,是事物的其他一切矛盾的根本;第四,本质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依据。由此可见,旅游的本质就是旅游之所以称为旅游而与其他行为表现相互区别的内在根据(曹诗图,2008)。将体验视为旅游本质,其理由如下。
从哲学上讲,旅游的本质就是各种旅游活动和旅游现象的共同属性,而且是最一般、最普遍、最稳定的共同属性。无论何种旅游形式(如“观光旅游”、“度假旅游”、“休闲旅游”等)都具有本质上的共同属性与内在联系。这些旅游形式具有的共同属性与内在联系,即都是人们寻求身心补偿与生命自由的一种体验。旅游之所以发生,就在于人们潜在的或者现实的身心自由匮乏和心理失衡。旅游者在旅游中获取的体验,正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欲望,调整自己的心理失衡,补偿自己身心自由的匮乏。不论是大众旅游者对名胜的向往、探险旅游者对刺激的追求、深度旅游者对审美的体验、休闲度假者对身心的牧放还是文化旅游者所体验到的涵化经历,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通过不同的旅游方式所获得的主要不是物质产品,而是美好的经历与回忆——异地的身心自由体验。体验是贯穿于旅游现象的本质核心,无论在何种旅游行为层面,都有“异地身心自由体验”这一“共核”。
由此可见,旅游体验能够调节旅游者的心理失衡,弥补旅游者身心自由的匮乏,体验是旅游现象所具有的最一般、最普遍和最稳定的共同属性,符合旅游的本质规定。异地身心自由的愉悦体验是旅游须臾不可或缺的“生命”或“灵魂”。
很多学者认为,旅游体验是旅游现象的核心内容。Smith(1989)将旅游定义为“为体验变化为目的而志愿离开家庭去参观某一地方的暂时休闲”,这种抛弃了过去或一向用出游时间和空间距离长短作为判断旅游现象的观点,将是否存在体验差异作为判断旅游行为的标准,表明在史密斯的思维中,“体验”是旅游的核心。与史密斯持有相似观点的戴维逊曾提出:“旅游是一种经历或过程,不是一种产品——这种经历又是悬殊的。①参见:张广瑞.旅游真是产业吗?[J].旅游学刊,1996(1):68-70.”(按:“经历”或“过程”明显具有“体验”的涵义)而以Driver和Brown(1991)为代表的“北美体验派”宣称,旅游体验是旅游休闲管理的最终产品。这些定义都显示了旅游体验在旅游中的重要地位。我们认为,只有具有消遣与审美特征、并具有异地性、暂时性(非日常性)、动态性、消费性的身心自由体验才是旅游。这里不妨从旅游突出特征分析入手,来论证旅游体验的独特属性。
旅游行为具有异地性和暂时性(这也是旅游与休闲的主要区别)已被绝大多数学者所认可,此外旅游还具有休闲性,这三个突出特征,分别从空间、时间和目的三个维度勾勒了旅游体验行为的轮廓。
首先,旅游是具有异地特征的暂时性活动。异地性决定了旅游者所面临的环境是与日常生活完全不同的。暂时性决定了旅游过程的回忆是有限的、非日常的,迥异的环境和有限的时间会自动形成一个体验氛围或情景,为旅游者拥有超越日常生活的美妙体验提供前提。处于这个情景中的旅游者践行、经历、体验与日常生活迥异的事情,从而获得身心自由的愉悦和满足。龙江智(2005)将旅游现象中这种异于日常生活的环境和氛围,能满足愉悦,寻求刺激、好奇、求知和审美等心理需要的体验场景称之为“旅游场”。“旅游场”的实质就是“体验场”,其中包含旅游目的地(或异地)的地理环境、旅游吸引物、服务设施、社会文化氛围等所有影响旅游者体验的因素。如果说旅游的时间不是短暂的、空间不是相异的、内容不是新奇的,那么所谓的旅游就无异于这个旅游者的日常生活,无法达到体验对日常生活超越和身心自由追求的目的,也就无法形成有意义的经历或美好的回忆。旅游的异地性和暂时性也将旅游与休憩、娱乐、读书、听音乐、看电视等其他休闲性的体验活动区分开来。相对于休闲来讲,旅游能突破空间与时间的局限,拥有更深广的身心自由体验。
其次,旅游现象的休闲性决定了旅游目的的非功利性。休闲是从劳动状态与负有责任的其他活动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活动,即为一种非工作状态、非职责性活动。这种状态决定了休闲的非功利性。旅游实质上是一种休闲性活动,然而旅游现象在这一维度或层面上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是非功利性的。旅游的魅力在于其拥有与日常生活世界完全不同的自由空间,在旅游世界里,旅游者可以抛开日常摆脱不掉的职责(或工作)压力,卸下平时不得不戴的角色面具,回归本真的自我。也只有在这样的体验氛围中,才能达到旅游的真正目的——实现在精神世界的徜徉和人性本真的回归,形成超越日常生活的愉悦经历与美好回忆。有时候旅游者在这种无功利的氛围中可以达到行为与心灵的高度自由,即所谓的“高峰体验”。美国心理学家纽林格在《休闲心理学》一书(1974)中认为:“休闲感有、且只有一个判据,那便是心之自由感”①参见:杰弗瑞·戈比.生命中的休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因此,作为休闲的一种重要方式的旅游同样只有一个判据,那便是异地身心的自由体验,那种把商务、会议、政务、公差等功利性或职责性活动(旅行活动)甚至人口流动视为某种旅游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关于旅游的突出特征,我们比较赞同谢彦君(2005,2010)提出的观点:“旅游是一种回应人类休闲本性的生存方式”;“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时间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更确切地说,旅游的本质应是旅游者的异地身心自由体验。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旅游的突出特征(异地性、暂时性、休闲性)均是为旅游体验服务的或是由旅游体验派生的,因而体验(异地身心自由体验)是旅游现象区别于其他现象的独有属性,符合旅游的本质规定。
学者们普遍认为,旅游现象具有休闲属性、消费属性、经济属性、文化属性、社会属性等基本属性(曹诗图,2008;谢彦君,2001),但这些属性大都是表面的,唯有体验才是具有规定性的本质属性。我们在这里以消费属性和休闲属性为例加以说明。
旅游体验是发生在异地的身心自由体验,因而旅游者在离开常住地进行旅游的过程中,为克服时空的障碍和获得身心自由的愉悦体验,不可避免地要对旅游产品及相关产品进行消费(吃、住、行、游、购、娱)。旅游消费不同于日常消费之处是,它突出地表现在重视精神消费、符号消费,甚至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对日常生活消费的畸变(如放纵的、奢侈的消费),而这些均决定于旅游的本质规定性(身心自由体验)以及旅游所具有的某些外部特征。从这个角度来说,旅游体验决定了旅游现象的消费属性。
旅游体验是发生在相对完整的自由时间里的活动。在人类生活中,休闲和工作(或生产活动)是不可缺少的、互补的两个方面,在自由时间特别是相对完整的自由时间里,人们通常会选择与工作(或生产活动)截然相反的休闲方式和特别是积极的、较高层次的休闲方式——旅游活动,而旅游体验所拥有的完整时间及相异空间决定了旅游活动的特有属性(日常休闲活动则不拥有完整时间及相异空间)。旅游活动的休闲属性是由旅游者追求身心自由的体验这一本质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旅游现象的休闲属性、消费属性、经济属性、文化属性、社会属性都是由旅游体验活动决定的,是从属于旅游体验的,体验(异地身心自由体验)才是规定和影响其他非本质属性的本质属性。
由旅游主体、旅游客体、旅游介体等要素生发而来的旅游现象让人眼花缭乱,但无论怎样复杂,其本质——“体验”始终是贯穿于旅游活动产生、发展和变化的主要依据。例如从旅游主体(旅游者)来看,首先是旅游心理需求,然后是将这种需求转化成具体的旅游行为。那么,旅游者产生这种需求的动机是什么?无非是想通过这些旅游形式获得某种身心自由的体验。具体来讲,这些体验有娱乐体验、教育体验、审美体验及遁世体验等四种,交叉存在于旅游动机和旅游过程中。体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观价值,甚至同样的体验对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也有不同的价值。旅游活动的产生、发展与变化是随着旅游主体的主观感受和主观价值而不断变化的。这种主观感受和主观价值就是通过体验而体现和感知的。
此外,从旅游市场供给的角度来说,旅游业就是创造旅游体验的产业。我们的旅游开发、旅游经营、旅游服务等一切应围绕“体验”这个共核下功夫。无论现代旅游活动方式以及旅游服务方式如何千变万化,无一不是根源于旅游消费者的体验需求。
因而可以说,体验(异地身心自由体验)是旅游活动产生、变化及发展的主要根据。
从哲学的视角辨析,体验是旅游的本质。这种体验是人们以消遣、审美、求知等精神愉悦为主要目的、到日常生活环境之外的地方旅行、游览和逗留的各种身心自由的体验,简言之,即异地身心自由体验。体验是旅游的内核与灵魂,如果抽掉体验,旅游这个鲜活的有机体就会成为一具躯壳。旅游学术研究和旅游学科的构建,如果忽视和抽掉旅游的体验本质,旅游学术研究就难免舍本逐末、迷失方向,旅游学科的架构就会有倾斜、坍塌的危险;旅游经营与服务,如果忽视旅游的本质(体验),旅游业发展就难于健康持续发展乃至异化。因此正确认识旅游的本质对于保障旅游学科健康发展和指明旅游业发展方向至关重要。“体验”是旅游知识共同体建设可以依赖的“共核”和“基点”(谢彦君,2010)。
我们认识旅游的本质,关键是要抓住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者及其旅游的根本目的,从矛盾论、本体论视角去分析问题,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果把旅游比作一座冰山,经济只是露出于水面的冰山一角,文化是介于水面的部分,随着水面的起落时隐时现,体验则是深藏在水面之下的冰山主体,处于本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