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美事件看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

2011-11-23 07:18胡斌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4期
关键词:黄光裕国美中心主义

胡斌

随着2010年9月28日国美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布,一场关于控制权之争的事件告一段落,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有很多。其中关于这次国美之争的本质为何,大家都一致认定是公司的治理出现了问题,但究竟何谓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又有何重要性呢?大家却有不同的见解。

公司治理首先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是适应现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解决代理人问题而设置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目标是使公司成为一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和利益协调的统一体。公司治理简单说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优化公司内部的权利配置。二、平衡公司的利益矛盾。三、强化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正是因为公司治理制度具有以上作用特点,才使得公司治理的研究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研究的热点。

国美案件的焦点在于陈晓和黄光裕对于国美集团控制权的争夺。这个事件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因素,即国美集团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但造成国美集团特殊环境产生的本质原因是中国社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与职业经理人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职业经理人代表委托人去从事经营活动,行使对企业的管理权。国美公司职业经理人拥有巨大的权力,不但可以管公司的日常运营,还可以决定股东的股权比例,否决大股东的意见,决定管理层的股票期权激励等。虽说职业经理人的这种行为源于国美公司的授权,遵循了既定的游戏规则,表面看来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职业经理人和股东之间本身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利益和目标,在大股东不能直接操控公司的情况下,授予职业经理人的权力过大,则会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委托人无法掌握代理人的所有行动,职业经理人就可能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股东利益,合法地滥用权力,从而与大股东产生严重分歧和矛盾,职业经理人实质上变成了公司的主人,股东成了局外人,可以堂而皇之地行使股东授权来损害股东利益。另外,陈晓之所以发动与黄光裕之间的争夺是他们之间的利益产生了分歧,陈晓作为公司高管没有得到应有的激励,致使他利用自己的职权在董事会提出新的高管激励措施和从侧面稀释黄光裕的股权,从而削弱他的权力为之后的夺权埋下伏笔。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美集团在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及高管的激励方式上有较大的缺陷和漏洞,这也是中国社会大多数企业所面临的情况。相应的这些问题正是公司治理的几个比较关键的环节。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是民主治理,但是股东之间必然会存在资本权的不同,而且这种资本权的不同将造成股东之间实际地位的悬殊。不限制资本权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中小股东的境况,也无法真正实现公司治理制度。在国美上市的早期黄光裕作为公司绝对控股的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在这期间他的一系列措施损害了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单手其他股东碍于资本权的不够,对其毫无办法。这也是为何在9月28日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时,除了陈晓及其利益集团外,还有其他股东反对黄光裕的提案。

其实一个制度的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已经注定了它落后于这个时代,伴随着某些缺陷也是在情理之中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追求不是那些所谓完美的公司管理制度。衡量有效制约机制的标准应当是:公司中一旦出现违法或违反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就有人会站出来加以揭露或制止,并且启动相应的处理程序。在我国创建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片面地依赖法律的约束力进行限制,一味的强调政府监管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牢记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在公司逐渐建立起民主治理的制度才是明智之举。

这也是人们对于国美案件的思考高度上升到了如何完善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层面上来。有人认为这场控制权之争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心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表现。殊不知这是对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完全误解,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本意是通过董事会集中行使公司管理权力,来消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董事和职业经理人本身都应该是促成股东团结的力量,他们只能通过管理能力和业绩来让全体股东放心。其实一个理想的公司治理结构,不管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都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如何解决由于股东出资而造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问题。二、如何解决由于追求效率而产生的控制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三、如何保障和实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问题。

国美事件告诉我们,一个公司的成败、一国公司法的完善与否都与公司治理制度存在密切关系,可以说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切实保障投资人和公司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正确界定公司机关权利行使的界限。在“社会有效保护股东权利、股东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有效选聘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有效领导企业组织的发展”这样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链条之下,公司创始人的回报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创始人的自愿退出才能成为常态,创始人出事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也才能降到最低。这才是一国企业发展所必须的成熟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10级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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