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建仿
(重庆工商大学 a.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 b.商务策划学院,重庆 400067)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诚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监管、法律规制、社会监督等多元治理机制的共同作用,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源是农产品供应链管理问题,且更多的体现为源头管理问题,如果没有供应链核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简称企业)与源头农户的主动参与和紧密协作,我国将很难彻底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毕竟,外部的行政、法律、技术等层面的监控是第二位的,而供应链协同才是第一位的。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食品安全专家陈君石所强调的,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由此可见,生产行为尤其是企业与农户的供应链协同行为才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虽然农产品供应链及供应链协同的研究一直为人们所重视[1-5],但通过供应链协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制度设计却被忽视。本文拟对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供应链协同行为进行新的制度设计,以创新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奶牛饲养、乳品加工、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大型乳品企业,是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中国企业500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986年,三鹿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奶牛下乡,鲜奶进城”发展战略。该战略实际上是企业对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舍弃,转而利用“横向一体化”模式,即利用三鹿集团外部资源——广大奶农,实现优势互补。这一转变为三鹿集团节省了巨额投资成本。而且,随着乳品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三鹿集团也需要专注于自身优势领域——乳品加工,以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公司+奶站+农户”模式是三鹿的主要奶源模式之一。由此,三鹿乳品供应链表现为:饲料供应商——奶农——奶站——三鹿公司——经销商——消费者。在三鹿供应链制度安排中,奶农与乳品企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企业根本无法监督奶农(包括奶站)的行为,从而也不能保证奶源的质量安全。饲料的质量和价格也不在企业控制中,在饲料价格上涨而原料奶收购价上涨甚微的情况下,奶农的利润空间被压榨得所剩无几甚至亏损。奶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企业又缺乏足够的监督,奶农产生“添加三聚氰胺”以及“以次充好”等机会主义行为在所难免,奶源质量安全无从谈起。随着三鹿集团的盲目扩张及奶源争夺加剧,使得三鹿放宽奶源质量检测要求,对奶源基地疏于监控,这也为乳品质量安全埋下了“祸根”。
2008年底,三鹿集团因“三鹿毒奶粉事件”宣告破产。三鹿集团的陨落表面上是为“偶然性事件”所致,但事件本身所反映出的乳品质量安全隐患却是必然的。从交易过程看,饲料质量、原奶质量、原奶价格、奶站的收奶情况(奶站产权属于个人,三鹿未能将其纳入直接控制)、奶农的喂养方式(非标准化)以及交易对象(可能卖给市场上的高价收奶者)都是不确定的,尤为重要的是奶农的利益也是不确定的,奶农与企业没有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这就决定了三鹿集团对奶源的控制力是相当薄弱的。纵观三鹿乳品供应链的发展历程,尽管三鹿与奶农也有一些技术培训、收购合同等共生介质,也不乏短期协同的存在,但由于缺乏一种好的制度设计,很难确保奶农的利益,很难为奶农提供确保质量安全的应有能力和动力,一些影响质量安全的不确定性环节也没有控制在企业手中,企业很难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这些都决定了三鹿与农户供应链协同的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也决定了三鹿乳品供应链生命力的有限性。
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营业务涉及饲料生产、食品加工、种畜禽繁育、兽药制造等产业。集团先后被授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全国食品放心企业、全国肉类工业最具影响力品牌等荣誉称号。自1997年以来,公司坚持奉行“微利经营、服务营销、密集开发(饲料厂密集布点,降低饲料运输成本)”三大经营策略,取得明显成效。公司在构建完整的畜禽供应链的同时,注重供应链的整合优化,为养殖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食品[6]。
2007年,六和集团首创“担保鸡”模式,更是将企业与养殖户紧密联系在一起。该模式具体内容是:六和与当地政府合资成立担保公司,为养鸡户提供贷款担保,并整合六和饲料厂、冷藏厂(包括屠宰加工)、种畜禽场、兽药厂等资源为养殖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担保鸡”模式下,六和禽肉供应链可表示为:禽苗、饲料、兽药供应商(六和下属)——养殖户——屠宰加工厂(六和下属)——经销商——消费者。在六和供应链制度安排中,六和与养殖户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但养殖过程中的一系列投入品(禽苗、饲料、兽药)都是六和下属的,是可控的;养殖户必须用六和提供的优质禽苗、饲料和兽药,养殖户的出栏畜禽必须交给六和的屠宰厂,才能拿到利润,成品回收是可控的;保险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和畜禽活物保险,意外灾害等不确定因素是可控的;推动标准化养殖,如按标准要求建设鸡鸭舍、装备现代化自动化养殖设备、按规范的养殖程序合理用药等,宰杀前进行抽检,养殖环节是可控的;六和推行“保值合同”或“保底合同”政策,大大降低了养殖户的市场风险,另外,养殖户可享受饲料、兽药、禽苗等优惠,获得担保后的扶持利润,养殖户的收益是有保障的。在六和供应链制度安排下,六和与养殖户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一种“准一体化”供应链:企业节约了自身养殖所需的大量资金和固定资产,充分利用养殖户拥有的土地、劳动力、资金等优势;企业通过“担保鸡”模式,为养殖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确保其增收,在实现协同、增值、共同进化(共赢)的同时,确保了禽肉制品的质量安全。
在质量安全方面,六和除了以标准化养殖模式确保生产过程质量安全外,还以抽检、优质优价、对无药残鸡鸭进行补贴等激励农户进行安全养殖,同时,强化六和技术人员的服务意识,以其服务的养殖户的家禽成活率、肉料比、药残等指标为考核依据,进一步从技术上严把质量关。
相对于三鹿乳品供应链,六和禽肉供应链无疑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为企业与农户的供应链协同提供了持久的动力支持和应有的控制力。这种有效的制度安排的实质是企业与农户合理分享利益,是互惠共生而不是偏利共生;这种制度安排激发了农户的协作动机,这种由激发动机引发的自律行为远比命令、监督、监管、整治有效,从而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一种常态。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率的供应链制度安排应该建立在为企业与农户的供应链协同提供持久的动力支持和应有的控制力基础上。首先,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确保企业与农户实现互惠共生,这是制度设计的核心或根本出发点;第二,尽可能使投入品等交易环节或交易活动内部化,同时,作为供应链核心企业,龙头企业要合理运用所拥有的“渠道权力”,提高龙头企业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力;第三,龙头企业要善于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降低各种风险,尤其是降低农户生产风险,确保农户盈利,提高农户协同生产的动力;第四,龙头企业要为农户提供一揽子服务,提高农户安全农产品的生产能力以及与企业协同的能力。
这种融“控制力、协同动力、协同能力”为一体的有效率的供应链制度安排,实质上是一种准一体化供应链。众所周知,确保源头供应链质量安全,纵向一体化的控制力是最强的,但会增加企业负担和风险,而以企业与农户两个独立主体紧密协同为核心的准一体化供应链无疑成为适宜选择。在这种准一体化供应链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企业和农户协同共生的重要纽带。针对这种有效率的供应链制度安排,笔者构建了一个概念模型,并对其内在机理进行深入探讨。
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已迈入一个共生的时代。从共生理论视角[7],企业与农户的供应链协同是以建立和谐共生关系(持续稳定的互惠共生关系,即连续互惠共生关系)为核心,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供应链整体竞争力为取向而进行的共同适应、共同激发、共同合作、共同进化活动[8]。
基于企业与农户互惠共生的供应链制度安排(如图1),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企业与农户以连续互惠共生模式结合在一起,构成源头供应链,这也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重要生命线。这种安排下,企业与农户虽是独立的主体,但农户与企业同属于一个共生系统中,农户与企业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一体化,即“准一体化”(如图中虚框所示)。企业与农户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双方的互惠共生活动构成供应链制度安排的基本活动。二是以资源整合为切入点,以利益共享为核心,以质量、信用担保、契约、技术、培训等为共生介质,将利益相关方尤其是龙头企业与农户锁定在特定的农产品供应链中,这些构成了企业与农户互惠共生的供应链制度安排的支持性活动。
图1 基于企业与农户互惠共生的供应链制度安排
由龙头企业发起成立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农户提供信用担保并将社会(银行、保险公司、政府等)、行业(同类型企业)、龙头企业(包括内部化后的投入品供应商)等优质资源及专业化服务对接到农户,这种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互惠共生方式就是一种制度装置。这种制度装置具有资源整合、激励(可预期的得益激励农户合作)、约束(不会发生农户把成品外卖给第三方、掺假使假等,约束农户采取一致的协同行为)等多种功能。该制度装置的具体操作过程是:担保公司根据农户的信誉、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等对合作农户进行筛选、担保,由银行贷款给农户,贷款并不直接给农户,而是划给以农户开设的指定账户,由担保公司管理,农户所需的投入品均从龙头企业下属公司获得,农产品也由下属公司回收,由担保公司负责农户的各项收支,进行资金划拨,农户最后获得扣除一切支出后的利润。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信用共同体、资金调剂、联保和维护农户利益的作用;政府发挥资金扶持、政策扶持、事务协调等作用;保险公司负责对农户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和生产风险进行保险。如果说龙头企业与农户扮演了制度安排中的初级行动者角色,那么担保公司以及其他参与进来的各类社会资源则扮演了次级行动者角色,前者尤其是龙头企业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推动者,后者尤其是担保公司则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正是由于这种制度装置的有效性,实现了供应链协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决定了企业与农户互惠共生的供应链制度安排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交易活动内部化,是企业与农户互惠共生的供应链制度安排的显著特征。在该供应链中,诸如投入品供应商等影响质量安全的不确定因素或环节得以内部化,从而减少了质量安全的不确定性。农户虽没有内部化,但也通过拓宽共生界面(增加共生介质)以及制度装置的设计,实现了“准一体化”。企业设立担保公司,为农户进行贷款担保,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服务等方面的专用性投资,以及农户对企业进行的生产(种植、养殖)等方面的专用性投资,将企业与农户紧紧锁定在一起,增强了供应链的协同性,投入品至产成品的内部交易以及资金的内部结算方式也避免了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龙头企业推动着制度变迁,不再局限于某一项业务的得失,而是在资源整合中获取供应链综合效益。
制度安排所产生的降低交易成本、创造合作条件等制度收益最终通过提高“控制力、协同动力、协同能力”等路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交易活动内部化,增强了企业对农户、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力。其次,制度装置中“保底收购”、“保值收购”、“优质优价”的设立,为农户获取可预期的收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农户有足够的动力参与供应链质量协同。再次,制度装置中标准化生产方式的推行以及企业提供的保姆式服务,大大提高了农户的质量协同能力。协同动力、协同能力和控制力的提高,引致农户产生较强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动机,进而使农户的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成为一种自发行为(如图2)。
图2 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龙头企业在互惠共生型供应链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供应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也是供应链协同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推动者。因此,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围绕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做强做优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应着力进行供应链管理能力建设,使企业具有强大的资源实力、市场影响力、协调管理能力、社会责任能力和创新能力,具体包括以下能力:能将一些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环节内部化,或对这些环节有很强的控制力;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能确保回收加工后的农产品有稳定的市场;能为农户提供培训、技术、资金等一揽子服务并与农户实现合理的利益分享;能合理运用“奖赏力”、“声望力”、“强制力”等“渠道权力”增强农户对企业的依赖度;能在带动农户增收、培训农户、转变农户中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能进行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供应链整体绩效提升所用。归根结底,龙头企业供应链管理能力建设体现为提高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户互惠共生的能力以及提高响应市场需求、确保源头供应链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
在互惠共生型供应链中,龙头企业往往选择与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大农户进行合作,因为二者的关联度更高,大农户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更多,协同意识、合作意识更强,提供的农产品质量更有保障。因此,从传统的小生产模式转变为有一定规模的大生产模式,成为农户转型的必然选择。
对于企业而言,要带动为数众多的分散农户进行安全农产品生产,无疑会增加协调成本,协同的难度也相当大。因此,作为共生对象的农户数量是有限定的,即存在共生密度均衡(事实上,企业的数量也存在共生密度均衡。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龙头企业的多少也影响供应链协同,该情况下农户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将农产品高价出售给第三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更容易发生,这将迫使现行供应链中的龙头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惠农支农措施,激发农户参与协同的热情)。为解决共生密度均衡与现实中农户数量众多的矛盾,需要借助一种具有制度优势的共生介质——中介组织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联结企业和农户。另外,就供应链管理的要求而言,为提高供应链绩效,也需要减少供应商的数量,由专业合作组织充当企业与农户共生的中介,可以达到近似的效果。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并没改变企业与农户协同的本质,既可以看作是企业与农户共生互动的一种共生介质,也可以看作是企业与农户进行供应链协同、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成为农户转型的必然选择。
当前,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作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在全国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既可以看作是企业与农户开展供应链协同的重要技术保障,也可以看作是供应链协同的重要驱动力量。
首先,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户参与供应链质量协同的积极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农户提供了简单、易学、可操作的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和操作规程,提高了农户生产出满足企业或市场需求的安全优质农产品的可能性,克服了短期内难以提高农户生产能力的障碍。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也为农户提供了可预期的利益分享激励,一方面,标准化生产所产生的市场增值效应使安全农产品生产的前景可观,另一方面企业按标准收购,以质论价,更显利益分配的透明性和公平性。第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可看作是农户进行的一项专用性资产投资,克服了农户将农产品外销给第三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将农户、企业(企业为塑品牌,树形象,也只能收购标准化生产方式提供的农产品,因此也被锁定)双边锁定在供应链中,增强了企业与农户的关联度。第三,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情况下,由于有了统一标准、统一的生产规程,便于学习、复制,学习效应、示范效应的产生,也为参与农户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可能。
在我国农户数量众多、素质普遍较低的现实国情下,引导农户积极参与供应链协同,生产出质量安全的农产品,需要以标准化生产为手段,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构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标准化生产基地+农户”的组织形式,使之成为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有效载体;需要以标准化生产为纽带,发挥企业带大户、大户带一般农户的示范效应,以企业提供统一的农业投入品、标准化生产规程、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农产品销售合同等加强与农户的联系,以农户寻求企业贷款、技术咨询、建立生产档案、反馈生产情况、交流生产经验等加强与企业的互动,提高企业与农户的关联度、依赖度、信任度,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信任、互惠共生的企农关系。
共生界面是企业与农户相互作用、相互沟通的媒介或接触介质。只有通过共生界面,企业与农户之间才能进行正常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流。共生界面在供应链协同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充当了基础平台和架桥者的角色。共生界面越畅通,或共生介质越多,供应链协同度越高。农户与企业作为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上下游成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只有协同作战,共同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才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才能真正响应市场需求,提高供应链整体竞争力。因此,企业与农户之间需要构建以质量为核心,包括信息、技术、资金、服务、产量、信誉、契约、股权等在内的全方位的多元化的共生界面,在这些界面上,企业和农户能进行充分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流,能进行高效的供应链协同,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也是一种重要的共生介质,它以对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流程的固定、简化,为质量协同提供了技术支持,在整个生产流程中增加了企业与农户在资金、技术、农资、信息等方面的交流频率,拓宽并畅通了企业与农户的共生界面。
人类社会正迈入一个“多元共生的时代”。无论是互惠共生型供应链发展的需要,还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都离不开政府、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龙头企业与农户构成的供应链系统是一个小共生系统,小系统包含在多元开放的大共生系统中。
就政府而言,一方面,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需要政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政府协调解决通路、通水、通电等基本生产条件,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等需要政府的引导、宣传和推动;另一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政府监管和法律规制等手段,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效应,进一步促进了企业与农户“诱致性”的互惠共生和供应链协同。基于后者,政府还应为安全农产品生产的供应链协同提供强力保障和动力支持:强化市场监管,严格投入品准入管理,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分区销售”管理,实行优质优价政策,不合格的或未经检测的不得进区销售;加大对不合格农产品打击力度;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对安全农产品生产者给予适当的补贴;扶持龙头企业做强做优,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龙头企业牵头成立农业担保公司,支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的现代农业。
多元开放共生系统的构建,还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譬如,需要现代金融介入现代农业发展之中,为农业规模化生产提供资金支持。为此,需要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加大对农业产业化信贷支持力度,发展多层次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模式,等等。再如,需要保险公司介入农业发展,规避农业生产风险。为此,需要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同时积极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此外,需要充分发挥与龙头企业进行横向联合、战略合作的同行企业和投资公司等社会力量的作用,促进以龙头企业、农户为主导的社会资源整合和共生系统优化。
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供应链协同行为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创新之策。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率的供应链制度安排应该建立在为企业与农户的供应链协同提供持久的动力支持和应有的控制力的基础上,实质上就是构建一种准一体化供应链。在这种准一体化供应链中,企业与农户以连续互惠共生模式结合在一起。以资源整合为切入点,以利益共享为核心,以质量、信用担保、契约、技术、培训等为共生介质,将龙头企业与农户锁定在特定的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制度装置设计,为供应链协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构建有效率的供应链制度安排提供了强力支撑。从一般供应链到有效率的供应链制度安排——基于供应链协同的制度变迁路径包括:龙头企业要做强做优,尤其要注重供应链管理能力建设;农户要向规模化与组织化转型;以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作为供应链协同的技术保障;拓宽并畅通企业与农户的共生界面;构建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开放的共生系统。可见,企业与农户的供应链协同需要依赖双方“共同适应、共同激发、共同合作、共同进化”产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外界环境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正激励将强化供应链协同的动机,最终使企业与农户的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成为一种自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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